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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刘某某与被上诉人何某、代某某健康权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原告)刘某某,女,62岁。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何某,男,79岁。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代某某,女,57岁。

案由:健康权纠纷。

经审理查明:上诉人刘某某与被上诉人何某曾维持一段时间的同居关系。2010年1月21日,何某与被上诉人代某某结婚,后刘某某与何某、代某某产生矛盾并进一步加深。2010年4月10日,刘某某与代某某在常德市武陵区城北青年南路X号院内相遇后发生争执扭打,刘某某受伤,经法医鉴定为轻微伤,医疗建议门诊治疗并休息10日。同年10月15日在常德市鼎城区X镇何某、代某某租住地,刘某某与何某相遇后发生争执扭打,刘某某受伤,经法医鉴定为轻微伤,医疗终结时间15日,门诊治疗。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何某、代某某共同赔偿刘某某损失2500元;

本案一审案件受理费10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

收取50元,共计150元由何某、代某某共同承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字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聂学文

审判员李冲

审判员熊云耀

二O一一年七月四月

代某书记员任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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