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姜xx与肖xx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原告姜xx,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长沙市xx。

委托代理人喻xx,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望城县xx。

被告肖xx,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长沙市xx。

原告姜xx与被告肖xx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12月2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宁跃武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代理人喻xx,被告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告与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并于1982年9月27日办理结婚登记,双方均系再婚,婚后未共同生育小孩。婚后一段时间原被告感情一般,但随着深入了解原告发现与被告在性格、家庭生活方面不协调。且因系再婚家庭缘故,被告对原告持不信任态度。原告认为夫妻感情破裂,无维持可能,故为保障原告合法权益,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解除婚姻关系,夫妻共同财产依法分割。

被告辩称,我们结婚快30年,我从来没有骂过她一句粗话痞话,更没有动手打过她一下,周六周日原告回家,我俩总是一起到岳麓山、橘子洲或烈士公园去玩,或到超市去逛一逛。我和原告组成的再婚家庭,双方都有自己的子女,我们共同生活快30年,很不容易,在一起生活这么长时间,有点误会和矛盾也是正常的。原告是老实本分人,是个好人,只是性格内向,平时不喜欢说话,沉默寡言,心里的事情不善于用语言表达,以至和我产生一点误会和矛盾。这点误会和矛盾还达不到离婚的程度。我相信,我们一定能够消除误会,解决矛盾,重归于好,共度幸福的晚年。我不同意离婚。

经审理查明,1982年9月,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并建立恋爱关系,同年9月27日登记结婚,双方均系再婚,婚后关系尚可。原、被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因家庭事务发生过矛盾。2010年12月20日,原告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处理。

本案经由本院主持调解,原告坚持要求离婚,被告则认为双方的感情并未破裂,不同意离婚,双方未能达成协议。

以上案件事实,有结婚证、双方当事人对案件事实的陈述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自主结婚,结婚多年,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虽因家庭事务发生过矛盾,但夫妻感情并未完全破裂。建议双方珍惜夫妻感情,加强沟通,互尊互爱互助,共度幸福晚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原告姜xx诉请与被告肖xx离婚,不予准许。

本案受理费200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姜xx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宁跃武

二○一一年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曹川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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