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刘某减刑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罪犯刘某,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略),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略)。现在(略)。

湖南省湘潭县人民法院于二○○八年十月十七日作出(2008)潭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刘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x元(已缴罚金4000元)。判决生效后,于2008年11月20日交付执行,刑期至2014年4月6日止。

执行机关湖南省邵阳监狱于2011年4月6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1年4月19日进行了公开听证,湖南省邵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派驻狱检察员杨恢盛出庭行使法律监督职责,执行机关湖南省邵阳监狱指派刘某政出席法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呈请减刑建议书称,罪犯刘某投劳后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劳动积极,完成任务好。

以上事实有考核登记表、奖励审批等予以证实。

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呈报罪犯刘某的改造表现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罪犯刘某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刘某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刑期至2013年4月6日止。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李平春

审判员刘某富

审判员伍开柳

二○一一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刘某云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相关判例: 减刑 刘某 裁定书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4248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