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袁某某交通肇事罪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宝丰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河南省宝丰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袁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因涉嫌交通肇事犯罪于2009年6月15日被宝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09年6月25日被依法逮捕。现押于宝丰县看守所。

河南省宝丰县人民检察院以宝检刑诉[2009]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袁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09年7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宝丰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某谦、刘佳出庭支持公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某甲及其委托代理人史天伦,被告人袁某某及其辩护人许永强到庭参加诉讼。因本案属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经本院院长批准,延长审限两个月。现已审理终结。

河南省宝丰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08年8月8日23时30分许,被告人袁某某无证驾驶豫D-x号重庆牌125型二轮摩托车,由东向西行驶至宝丰县X路X路交叉口处,与相同方向行驶由王某乙驾驶的双枪牌三轮车尾随相撞,造成王某乙、袁某某二人受伤,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王某乙在送往医院抢救时死亡,袁某某在宝丰县人民医院治疗时逃逸。经宝丰县公安交警大队认定:袁某某驾驶机动车辆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三十八条之规定,发生交通事故后弃车逃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应负该起事故的全部责任。案发后,被告人袁某某于2009年6月15日到宝丰县公安局投案。对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供有以下证据证实:1、被告人供述;2、证人证言;3、鉴定结论;4、勘验、检查笔录;5、书证;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袁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人死亡,且肇事后逃逸,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请依法判处。

被告人袁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交通肇事罪的犯罪事实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2008年8月8日23时30分许,被告人袁某某无证驾驶豫D-x号重庆牌125型二轮摩托车,由东向西行驶至宝丰县X路X路交叉口处,由王某乙驾驶与相同方向行驶的双枪牌三轮车追尾相撞,造成王某乙、袁某某二人受伤,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王某乙在送往医院抢救时死亡,袁某某在宝丰县人民医院治疗时逃逸。经宝丰县公安交警大队认定:袁某某驾驶机动车辆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三十八条之规定,发生交通事故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应负该起事故的全部责任。案发后,被告人袁某某于2009年6月15日到宝丰县公安局投案。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另查明,本案在审理过程中被告人袁某某与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某甲达成赔偿协议,当庭支付王某甲5000元,下余款项于2010年6月30日前付清。王某甲要求对袁某某从轻处罚。

认定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

1、被告人袁某某供述,其今天来宝丰县公安局交警队事故科是因为2008年8月8日23时30分自己骑摩托车撞死人了。2008年8月8日23时30分许,其无证驾驶宝源摩托车行老板他妻子李某某的豫D-x号重庆牌125型二轮摩托车在宝丰县生态园玩,回家的路上,途径宝丰县X路X路交叉口,其由东向西靠公路的北边机动车道行驶,因为其双眼都流泪了,就用左手擦了一下眼上的泪,摩托车速度也高,当时有每小时80公里,摩托就撞在前面一辆拉废纸的人力脚踏三轮车的后面,把三轮车撞倒在公路上,废纸散了一地,自己也从摩托车上甩下来昏了过去,也不知道咋去的宝丰县人民医院,医生给其包扎伤口的时候,自己醒了,听医生说一起拉来两个人,还有一个老头,那个老头已经死亡了。自己知道是撞住那个老头死了,害怕人家找自己,就从医院跑了,然后就去广州打工去了。当时也没有喝酒,自己没有摩托车驾驶证,也没有带头盔,摩托车有行驶证,车主是李某某。

2、证人证言

(1)证人王某甲(又名王某甲)证言证实,其兄弟王某乙于2008年8月8日发生交通事故死亡了。王某乙在城关镇X街X号住,平时一个人,没有其他直系近亲属,以拾破烂为生,拾破烂时驾驶着一辆人力三轮车。2008年8月9日自己在家里听说王某乙于2008年8月8日晚上在宝丰县X路X路口处发生事故死亡了。然后自己和事故科的民警一起到人民医院认出死者就是自己兄弟王某乙。其不知道他是如何发生的事故,

(2)证人李某某证言证实,豫D-x号重庆牌125型二轮摩托车是自己的,摩托车一直在自己家的摩托店里放着,修摩托需要外出时店里的员工骑着。其店里就雇了一名员工叫袁某某,20多岁,家是校场村的,其店里的豫D-x号重庆牌125型二轮摩托车就只有袁某某骑,是让他骑着摩托车去给客户做售后服务的,2008年8月8日,摩托车一直在店里放着,自己和丈夫18时许就回家了,留下袁某某在店里看店门,到第二天早上其到店里时发现袁某某没有在店里,摩托车也没有在店里,打袁某某的手机,手机关了,又打袁某某家里,她家里也没有人接。

当天晚上不知道是谁骑的摩托车,第二天其到店里看不到摩托车及袁某某时,店里人说是袁某某骑走了。

(3)证人丁某证言证实,2008年8月6日其儿子袁某某从家里去宝丰县X路交警大队东边的五羊摩托车专卖店给人家修摩托车去了,走后也没有回来,2008年8月9日夜里大约1点钟左右,不知道谁打的电话说其儿子袁某某骑摩托车撞住人,双方都受伤了,现在宝丰县人民医院抢救,自己家也没有去人,一会儿袁某某的摩托车店老板打电话找其儿子,其儿子现在也没有回来。自己也不知道袁某某当晚从宝丰县人民医院跑了。

3、鉴定结论

宝公(法)鉴(尸检)字(2008)X号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及照片证实,死者王某乙符合头部遭受较大钝性外力作用,致重度颅脑损伤而死亡。

4、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事故现场图及照片、事故车辆痕迹检验记录及检验照片证实了案发的地点及案发现场的相关情况。

5、书证:

(1)袁某某户籍证明、豫D-x号摩托车信息查询结果、机动车驾驶证查询结果、证实了袁某某的身份及无证据驾驶等相关情况。

(2)宝公交认字【2008】第X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证实袁某某应负该起事故的全部责任,王某乙无责任。

(3)宝丰县人民法院(2009)宝民初字第X号民事调解书、证实摩托车车主李某某一次性付给原告人王某甲经济损失x元(当庭支付)。

(4)发破案经过证实了被告人袁某某投案自首的事实。

6、刑事附带民事调解书证实袁某某赔偿原告人王某甲经济损失x元,当庭已支付5000元的事实。

上述1-5项证据均经当庭质证认证,可作定案的依据。本案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袁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无证驾驶车辆,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逸,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袁某某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清楚,罪名成立。被告人袁某某犯罪逃逸后能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与原告人就附带民事部分达成赔偿协议,得到原告人的谅解,确有悔罪表现,对其使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且系初犯、偶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袁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杨松枝

代理审判员李某

人民陪审员张丽丽

二OO九年十月十六日

书记员赵熙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相关判例: 交通肇事罪 某某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304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