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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晁某某、唐某某保险诈骗、诈骗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晁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辩护人刘某某,河南雷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唐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检察院以宛龙检刑诉(2009)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晁某某、唐某某犯保险诈骗罪、诈骗罪于2009年6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张广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晁某某及其辩护人刘某某、被告人唐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期间,公诉机关补充证据延期审理一次。现已审理终结。

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被告人晁某某伙同被告人唐某某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x.48元,数额较大。被告人晁某某又虚构事实,编造虚假交通事故向保险公司诈骗保险金x.25元,数额巨大,其中因意志以外的原因x.41元未能得呈。被告人晁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九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以保险诈骗罪、诈骗罪数罪并罚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唐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以保险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

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供了被告人晁某某、唐某某的供述;证人杨x、黄xx、杜xx、韦xx等人的证言;书证。请求依法判处。

被告人晁某某、唐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均不持异议。

被告人晁某某的辩护人提出:1、晁某某是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和理赔程序的漏洞骗取了单位的钱财,对被告人晁某某的行为应定职务侵占罪。2、被告人晁某某有投案自首情节,并退出全部赃款,认罪态度较好,建议对其从轻处罚适用缓刑。

经审理查明:

1、保险诈骗罪

2008年2月1日,被告人唐某某的朋友黄xx被人打伤后住院,因唐某某驾驶的豫x机动车办理过交强险,被告人唐某某与被告人晁某某经预谋,编造唐某某驾驶豫x机动车将黄xx撞伤的虚假交通事故,向人保财险南阳分公司骗取保险金。唐某某将黄xx住院的医疗票据、诊断证明和自己的驾驶证、机动车辆行驶证以及自己书写的将黄xx撞伤的情况说明交给被告人晁某某,晁某伪造了南阳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队事故认定书和道路交通事故经济赔偿凭证,并找到南阳市骨科医院医生杜xx开具了黄xx被车撞伤误述为被人打伤的证明。晁某某将以上材料报到人保财险南阳分公司申请索赔。2008年5月30日晁某某从人保财险南阳分公司骗取保险金x.48元,案发后赃款全部退还。

2、诈骗罪

2008年3月,被告人晁某某朋友江x的母亲张xx被出租车撞伤住院,晁某某用张xx住院的有关手续,利用韦xx托其办理车险时留下的驾驶证、机动车辆行驶证复印件,伪造了南阳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队事故认定书和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凭证,编造韦xx驾驶豫x机动车将张xx撞伤的虚假交通事故,向人保财险南阳分公司申请索赔,2008年6月17日晁某某从人保财险南阳分公司骗取保险金8728.84元。案发后晁某某已将该款全部退还。

2008年6月26日,南阳市卧龙区X镇的苏xx乘坐王xx驾驶的豫x机动车因翻车当场死亡。被告人晁某某复印了死者苏xx的交通事故尸体检验报告,利用王x托其办理车险时留下的驾驶证、机动车辆行驶证复印件,并伪造了南阳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队事故认定书、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书和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凭证,编造王x驾驶豫x机动车将苏xx撞死的虚假交通事故,向人保财险南阳分公司申请索赔。人保财险南阳分公司于2008年8月受理核定计算保险赔款为x.41元,因发现索赔手续存在虚假向公安机关报案,被告人晁某某诈骗未能得逞。

2008年12月17日晁某某到南阳市公安局经侦支队投案自首。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出示,经庭审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本院予以确认。

1、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1)被告人晁某某投案自首时的供述:

由于我以前在事故处理大队上过班,和里面的人经常接触,加上我现在又跑保险业务,2008年的时候,我就想起利用我在二个地方熟伪造一些手续从保险公司骗钱的事。2008年6月份,王x通过我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公司南阳分公司购买了车辆保险,当时他让我办理保险时,我自己留下了王x的身份证、驾驶证、行车证复印件。2008年7月份,我伪造了王x出交通事故撞死人的“交通事故认定书、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书、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凭证”和南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第六大队事故处理专用章和交警大队民警“宋xx”、“冯x”个人私章,随后我到中国人民财产保险公司南阳分公司找到杨x,我让杨x从保险公司给我提供了“机动车辆保险报案记录(代抄单)、机动车辆保险事故现场查勘记录、机动车辆保险索赔申请书”,等这些手续全部齐全后,我让杨x到保险公司进行索要赔款,但这件事后被保险公司发现了,我这次没有成功。

苏xx是我的一个亲戚,他是因另外一起交通事故被车撞死了。这份报告是我从亲戚那复印的。就是因为有这起事故,加上我以前留有王x的身份证等手续,我伪造了王x开车将苏xx撞死的事故,才有了向保险公司进行索赔这件事。

证明了晁某某编造王x开车将苏xx撞死的交通事故欲骗取保险金的经过

(2)被告人晁某某供述:

2008年3月份的时候,我一个开出租汽车的朋友唐某某找到我,说他一个朋友黄xx被别人打伤了,现在在南阳市骨科医院住院,想利用以其出租汽车撞伤黄xx的名义向保险公司进行索赔,并让我帮忙,并说事成之后给我2000元,我说可以。后唐某某将如何开车把黄xx撞伤的情况说明、有关黄xx南阳市骨科医院诊断证明书、出院证和药费票据连同他的驾驶证、机动车辆行驶证复印件一并交给了我,我随后伪造了一份关于收到豫x唐某某交来经济赔偿5500的“道路交通事故经济赔偿凭证”、唐某某将黄xx撞伤的“南阳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队事故认定书”,后我找到保险公司杨x让他出了“机动车辆保险伤残人员医疗跟踪调查表、机动车辆保险索赔申请书、机动车辆保险报案记录(代抄单)、机动车辆保险事故现场查勘记录”,我把这些全部交给了杨x让他找保险公司进行理赔。大约有x余元,具体数额以保险公司给你们提供的凭证为准。这x余元我收到后我自己先用了。唐某某要过三次钱,他问我这些钱是否从保险公司拿回来了,我给他说钱已要回了,但我说这一段急用钱,扣除我的2000元剩余的x余元我随后再给他。

(3)被告人晁某某供述:

我拿着唐某某给我提供的黄xx住院有关手续到保险公司的时候,由于黄某病历上是被人打伤,保险公司杨涛给我说病历上这样写不行,得让南阳市骨科医院出具一份被车撞伤的证明。我通过关系找到南阳市骨科医院的一名医生,医生说得伤者本人来才给开证明,我于是给唐某某说这件事,唐某车把黄xx从镇平拉到南阳骨科医院。当时我在南阳骨科医院门口等他们,我们又见到了那个医生(不知道叫什么),医生问了问黄xx的病情,给黄某了一份“入院时病人将伤因误述为被人打伤的证明”。

证明了晁某某和车主唐某某合谋编造唐某某开车将黄xx撞伤的交通事故骗取保险金x.48元的经过。

(4)被告人晁某某供述:

2008年3月份的时候,我一个朋友的母亲张xx因被出租汽车撞伤,当时想着没事让出租车赔了他们50元,后检查住院,但没有记着出租汽车的车号,我知道这一情况后,我给我朋友说用他母亲住院期间有关手续。事后我的朋友将他母亲住院期间有关手续交给了我。我伪造了以韦xx驾车出事故将张xx撞伤的“南阳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队事故认定书和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凭证”,后我找到保险公司杨x让他出了“机动车辆保险伤残人员医疗跟踪调查表、机动车辆保险索赔申请书、机动车辆保险报案记录(代抄单)、机动车辆保险事故现场查勘记录”,我把这些全部交给了杨x让他找保险公司进行理赔。是我伪造后提供给保险公司的,当时我从事故大队找的事故认定书和赔偿凭证,编造了韦xx驾车出事故将张xx撞伤这一交通事故。这8700余元我收到后,给韦x元,剩余的我自己用了。因为我在向保险公司领钱的时候,问韦要他的身份证,但他不给他的身份证,我只好把以他的车出事故的名义想从保险公司要些钱的事给他说了,我和他一起到保险公司领的钱,出了保险公司后我给了他2500元。

证明了晁某某编造韦xx开车将张xx撞伤的交通事故骗取保险金8728.84元的经过。

(5)被告人唐某某供述:

2008年春上,我一个朋友黄xx因被别人打伤在南阳市骨科医住地院,我见到晁某(晁某某),在闲聊时,我说起我朋友被人打伤花费一万多元,黄xx在农村新农合又报销不了,药费单据还一直在我朋友那放着。晁某(晁某某)说让我把他的药费条拿给他,看能不能以交通事故进行报销,我说可以。后我把黄xx在南阳市骨科医院住院期间花费有关医疗票据、出院证明及诊断证明一并交给了晁某。随后晁某让我写了一份关于我开车将黄xx撞伤的情况说明。2008年2月4日南阳市骨科医院诊断证明书是我提供给晁某的,我驾驶的出租汽车买有车险,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公司南阳分司办的机动车险。是通过晁某的妻子李x办理的机动车险。我的机动车行驶证和本人的驾驶证给过晁某,我将药费单据给晁某之后我把我的驾驶证和行驶证复印件给他了。2008年5月12日签名为黄xx的情况说明,不是我提供给晁某的,也不是我书写的。我把有关手续提供给晁某时,没有说起以交通事故赔付之后钱是如何处理,我没有向晁某要过药费报销出来的钱,我的身份证交给过晁某,现在还在晁某那。这份中国人民财产保险公司南阳分司关于对豫x的赔偿协议上面的签名不是我写的。

2009年3月30日,2p34-37…因为黄xx的病历上是被人打伤的,需要让骨科医院出具一份被车撞伤的证明,我就开车把黄xx拉到骨科医院,我和晁某还有黄xx见到晁某联系的那个医生,这个医生给我们出具聊“入院时病人将伤因误述为被人打伤的证明”…开始我不知道是咋办,后来晁某给我说是伪造我开车将黄xx撞伤的情况向保险公司报假案,晁某让我提供了我的驾驶证、行车证、我还写了开车将黄xx撞伤的情况说明…这件事是我两商量着干的……事后我见过晁某,向他问这件事,因为索赔是以我的名义办的,如果保险公司赔钱,他应该给我分些,因为我也担着风险…我见过他问过钱的事,当时晁某没有给我钱…

证明了唐某某和晁某某合谋编造虚假事故向保险公司骗保的经过

2、证人证言

(1)证人杨x(男,25岁,人保财险南阳分公司医疗审核人)的证言:

…王x理赔案是晁某(晁某某)给我的,属于超时办案…代办单、现场查勘记录是我填写的,依据晁某提供的事故大队的材料填写的,我没有到现场核实,机动车辆保险索赔申请书是我填写的…我没有见过王x本人…x唐某某的理赔案的现场查勘笔录是我填的…x韦xx理赔案是我经手的…

2009年3月6日,…在审查唐某某案子的过程中,发现病历上是打伤…我请示主任,由于该案有事故大队的认定,我们主任说让司机和伤者写一份情况说明…我就通知晁某某让司机和伤者到保险公司写一份如何开车把人撞伤的经过…唐某某和另外一个人就来了,我就给他们纸笔,他们写完就给我了…

证明了办理韦xx、王x、唐某某交通事故案的情况

(2)证人黄xx(男,40岁,司机)的证言:

…2008年快过春节的时候我被他人打伤,被唐某某等人送进骨科医院…医药费应该是唐某某、王x给我支付的…我出院的有关手续是唐某某给我办理的,这些手续都在他手里…我和唐某某没有说过住院费用如何报销的事,2008年5月12日的情况说明以及2008年4月15日骨科医院杜xx出具的诊断证明书我没有见过…出院后,08年4月唐某某开着车把我从镇平拉到骨科医院,他给我说让我再到医院检查一下,我和唐某某到骨科医院后,唐某某指着一个30多岁的男同志介绍说,这个人叫晁某(晁某某),他帮我联系医院的熟人…后来找到一个医生,那个医生看后也没有作啥检查,后来唐某某把我送到暂住的地方…

(3)证人杜xx(男,44岁,骨科医院医生)的证言:

…这份诊断书是病人家属找到我,要求我重新出具一份诊断证明,说当时住院把撞伤说成了打伤…于是我就出具了这份黄xx的诊断证明书,注明“入院时病人将伤因误述为被人打伤,病员现要求更正”…

(4)证人王x(男,31岁,百名盛电料量贩员工)的证言:

…x是我的车,家用车,从来没有出借过…我驾车从来没有出过事故…我在08年2月找晁某(晁某某)办过机动车险…身份证、驾驶证、行车证复印件我给他提供过…索赔申请书、现场勘查记录中王x的签名不是我的…到保险公司理赔我本人从来没有去办过,也没有委托过别人办理…

(5)证人韦xx(男,37岁,住南包庄X号)的证言:

…我是通过晁某(晁某某)办理的的C2897车辆的保险,我给他过驾驶证、行车证…我也不认识张xx…索赔申请书、事故责任认定书、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凭证上的签名都不是我签的…赔偿协议上的名字是我签的,当时是中午我和晁某等人在一起吃饭,喝酒醉了,晁某让我和他一起到保险公司,他给我说办个保险上的手续,当时我没有看什么内容,就在上面签上我的名字…晁某也没给过我钱…

(6)证人江x(女,37岁,住银河宾馆家属院)的证言:

…我母亲张xx在3月2日在温州湾门前被一辆出租车撞到,当时觉得没事就让司机走了…后来送到骨科医院、医专附属医院检查治疗…住院期间,我朋友晁某(晁某某)来看望,出院时,晁某过来接我们出院,我把出院手续忘在晁某的车上,想着不能报销就没再联系要…

3、物证、书证

(1)被告人晁某某、唐某某的户籍证明,证明了被告人晁某某、唐某某的刑事责任年龄。

(2)扣押清单、退赃收据

证明了晁某某2008年12月17日退赃x元,赃款已退保险公司。

(3)保险公司提供的王x事故的相关材料

证明了晁某某伪造的王x开车撞死苏xx的交通事故认定书、损害赔偿调解书、损害赔偿凭证。

(4)保险公司提供的韦xx事故的相关材料

证明了晁某某伪造的韦xx开车撞伤张xx的交通事故认定书、损害赔偿凭证向人保财险索赔,骗取保险金8728.84元。

(5)保险公司提供的唐某某事故的相关材料

证明了晁某某伪造的唐某某开车撞伤黄xx的交通事故认定书、损害赔偿凭证向人保财险索赔,骗取保险x.48元。

(6)公安机关出具的情况说明

证明了晁某某于2008年12月17日到经侦支队投案自首的情况。

本院认为,被告人晁某某伙同被保险人唐某某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x.48元,数额较大。晁某某又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编造未曾发生的交通事故,从保险公司骗取保险金x.25元,数额巨大,其中8728.84元既遂,x.41元因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呈,属未遂。被告人晁某某的行为已分别构成保险诈骗罪、诈骗罪,依法应当实行数罪并罚,被告人唐某某伙同晁某某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x.48元,其行为已构成保险诈骗罪。公诉机关对被告人晁某某、唐某某的指控,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罪名成立。对于晁某某的辩护人提出晁某某是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和理赔程序的漏洞骗取了单位的钱财,对被告人晁某某的行为应定职务侵占罪的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晁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投保人让其办保险时留下的相关证件,虚构事实,伪造交通事故的相关书证,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及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从保险公司骗取保险金,其行为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应当按照诈骗罪定罪处罚。因此,辩护人的此项意见不予采纳。被告人晁某某案发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晁某某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并退出全部赃款,且积极缴纳罚金有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故辩护人建议对被告人晁某某从轻处罚的意见予以采纳。被告人唐某某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积极缴纳罚金,有悔罪表现,对其可酌情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三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九条、第六十七条、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晁某某犯保险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一万元,总和刑期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二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二万元。

(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

二、被告人唐某某犯保险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一万元。

(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长梅振焕

审判员王楠

审判员刘某

二00九年九月三日

书记员戴晓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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