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被告人陈某甲犯票据诈骗罪、被告人杨某丙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1)渝五中法刑初字第X号

公诉机关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五分院。

被告人陈某甲,男,X年X月X日出生,身份证号码x,汉族,小学文化,重庆康朋老年公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住(略)。2010年6月23因涉嫌犯票据诈骗罪被捉获,同月27日被刑事拘留,2010年8月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重庆市渝中区看守所。

辩护人李某乙,重庆博强(略)事务所(略)。

被告人杨某丙,男,X年X月X日出生,身份证号码x,汉族,大专文化,上海某某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上清寺支行原客户(略),住(略)。2010年5月19日因涉嫌犯票据诈骗罪被刑事拘留,因其患右侧上颌窦鳞癌,2010年6月12日经重庆市公安局渝中区分局决定对其取保候审。2011年6月1日经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五分院以渝检五分院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甲犯票据诈骗罪、被告人杨某丙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于2011年5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五分院指派检察员唐慧、代理检察员江恬婷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甲及辩护人李某乙、被告人杨某丙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06年6月至2008年7月,被告人陈某甲先后两次以支付高息为条件,诱骗重庆某大学建筑设计研究院、重庆某商贸有限公司到上海某某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上清寺支行办理存款。之后,陈某甲通过该公司支行客户(略)被告人杨某丙获取上述两存款方的开户资料,私刻印章、开立账户。重大建院和某公司先后将人民币2000万元和400万元陆续存入账户后,陈某甲伪造转账支票、电汇凭证将两笔资金从银行存款账户上划出,将其中人民币1546.5万余元非法占为已有。2006年6月,被告人杨某丙利用担任浦发银行上清寺支行客户(略)的职务便利,明知重大建院、某公司存入浦发银行上清寺支行的存款会被陈某甲非法支配、使用,而不履行防范控制经营风险的职责,在重大建院、某公司开户过程中为陈某甲提供重大建院、某公司相关印章模本,为陈某甲非法获取存款提供帮助。为此,陈某甲骗得重大建院存款后不久,杨某丙分四次收受陈某甲钱款共计人民币27.5万元。杨某丙用该款以人民币16万元的价格向陈某甲购买北京现代牌轿车一辆,其余用于个人消费。为证实上述事实,公诉机关举示了相应的证据。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陈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伪造转账支票、电汇凭证进行金融票据诈骗活动,骗取人民币1546.5万余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应当以票据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丙利用担任浦发银行股份公司支行客户(略)的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并非法收受他人钱款共计人民币27.5万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请依法判处。

被告人陈某甲对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均有异议,辩称是融资,没说不还,只是暂不能归还,并提出检举了秦某祥票据诈骗的犯罪事实,具有立功表现。其辩护人提出,陈某甲将存款进行“体外循环”,与出资人意思表示一致,划出存款后用于工程,因利息高、项目未启动才还不起钱,不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陈某有实施伪造、变造手段,票据是在银行购买,章与银行留存件上的一致,不构成票据诈骗罪。

被告人杨某丙对起诉指控的为陈某甲传递了重大建院的开户资料并获取好处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无异议,辩称陈某甲取得某公司的开户资料不是他传递的,自己为拉存款才走到这一步,请求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一、票据诈骗的事实

2006年6月至2008年7月,被告人陈某甲先后两次以支付高息为诱饵,诱骗重庆某大学建筑设计研究院(以下简称重大建院)、重庆某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公司)到上海某某发展银行重庆分行上清寺支行(后改制为上海某某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上清寺支行,以下简称浦发银行上清寺支行)开户后存入资金。之后,陈某甲通过时任银行客户(略)的被告人杨某丙获取存款方开户资料,按开户资料上的印章找人私刻印章后,再以存款单位名义开立账户。重大建院和某公司将人民币2000万元和400万元误以为存入自己所开账户却实际存入了陈某甲所开账户,陈某甲用伪刻的印章加盖在转账支票和电汇凭证上将两笔资金从银行存款账户上划出。具体事实如下:

(一)2006年6月,被告人陈某甲通过肖某某、李某丁、叶某某联系到重大建院会计蒋某戊(另案处理),谎称为完成存款任务,让重大建院到浦发银行上清寺支行存款,并支付高息,且须在存款时声明是时任浦发银行上清寺支行客户(略)的被告人杨某丙介绍来存款的。陈某甲找到杨某丙,要杨某丙在重大建院的人来开户时将重大建院的开户资料拿出来交给他,由其按开户资料上的印章进行伪刻,再重新填写开户资料并加盖伪刻印章在银行开立账户,以便其使用重大建院的存款,同时许诺给杨某丙好处。2006年6月29日,经重大建院院长何某某同意,重大建院会计蒋某戊、出纳蒋某己携开户资料及重大建院相关印章到浦发银行上清寺支行办理开户,蒋某戊对银行柜台经办人员称是该银行客户(略)杨某丙介绍来开户存款的,银行柜台经办人员在审核开户资料原件后退给蒋某戊、蒋某己,开户资料复印件留在柜台内。杨某丙对蒋某戊、蒋某己说,开户要用很长时间,等开好户后通知她们来拿。蒋某戊、蒋某己遂离开银行。随即,杨某丙以重大建院暂不开户为由,从银行柜台工作人员处将重大建院开户资料复印件拿走,交给在银行外等候的陈某甲。陈某甲按开户资料上的印章找人伪刻了重大建院财务专用章、何某某、蒋某己印章,重新填写开户资料并加盖伪刻印章,由杨某丙在开户资料上注明“与原件核对一致”后,在浦发银行上清寺支行开立了名为重大建院的账户。陈某甲通过杨某丙将其开立的该银行账户的账号交给蒋某戊,重大建院向该账户分别于2006年6月30日存入人民币500万元、2006年12月12日存入人民币1000万元、2007年4月2日存入人民币500万元,共计存款人民币2000万元。陈某甲使用伪刻的印章向银行购买转账支票,在支票上加盖伪刻的印章后陆续将重大建院账户中的存款划出,用于支付高息、好处费及个人消费、投入重庆康朋老年公寓项目等。案发前,陈某甲退回重大建院832万元(其中86万元系某公司资金)、在浦发银行上清寺支行陈某甲开设的重大建院账户内尚有余额20.07万余元,重大建院还收到陈某甲支付的高息100.5万元及叶某某退回50万元,本院审理时重大建院尚有1017.5万元未收回。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证实:

1.浦发银行上清寺支行2009年12月29日出具的《报案申某》、重大建院2010年1月6日出具的《报案材料》、公安机关《接案笔录》、公安机关《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实,浦发银行上清寺支行和重大建院报案称,2006年6月29日,重大建院在上海某某发展银行上清寺支行开立一般账户,先后存款2000万元,其中1200万元被陈某甲等人采用非法手段划到其他公司或个人处,至今未归还。公安机关于2010年3月15日立案侦查。

2.从浦发银行上清寺支行提取的重大建院开户资料:开立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申某书、开户许可证、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税务登记证、何某某身份证复印件、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协议等证据证实,2006年6月29日,以重大建院名义在浦发银行上清寺支行开立单位账户,联系电话x,公司开户资料复印件上有杨某丙所签的“与原件核对一致”。开户经办人秦某某。(案发后,经蒋某己辨认,开户资料不是她填写,且加盖的重大建院财务专用章、何某某、蒋某己印章也不是重大建院所使用的印章。)

3.公安机关从浦发银行上清寺支行提取的《余额对账单》证实,余额均为数千元,上加盖有重大建院财务专用章、何某某、蒋某己印章。其中编号H383-333对账单,余额1973元,标注:余额不符,请贵行迅速核对,通知我方,重大建院,2008年9月5日。

4.从陈某辛处提取的《承诺》载明,为加快老年公寓项目启动,重大建院拆借500万元资金作工程前期费用,双方自愿按每月3分计算利息,并由重大建院提供一套开户手续及印鉴,由你公司自取自用,重大建院在半年内不查询不提前支取。重大建院公章,2006年7月3日。(经重庆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鉴定加盖的重大建院公章为假公章)。

5.在浦发银行上清寺支行提取的户名为重大建院的银行对公账户对账单、进账单证实,重大建院于2006年6月30日、2006年12月12日、2007年4月2日从重庆商业银行重大支行分别划款500万元、1000万元、500万元到在浦发银行上清寺支行所开账户。

6.在浦发银行上清寺支行提取的重大建院交易转账支票、浦发银行出售凭证申某书证实,重大建院向该账户存款后,以陈某甲名义在浦发银行上清寺支行购买转账支票。后该账户存款以转账支票名义被划出,转账支票上加盖有重大建院财务章、何某某、蒋某己印章。

7.重大建院于2011年5月24日出具的《情况说明》证实,提供作为鉴定样本的三张票据上所签署的“重庆某大学建筑设计研究院财务专用章”及何某某和蒋某己的私人印鉴,是该单位在此期间唯一真实合法的财务印鉴。其中何某某印章从未更换过。以上三枚印章都分别由该单位指定专人保管,没有提供给他人使用。

8.重庆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2010年6月1日、2011年3月17日出具的《鉴定书》证实,结论为:提取自浦发银行的《重大建院开立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申某书》、《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协议》上的公章、何某某印章均不是重大建院所使用的印章所盖印。开户资料上留下的银行业务公章印文与从何某某处提取到的对账单上的银行业务公章印文不是同一枚印章的印文。重大建院浦发银行账户中转账支票、印鉴片、对账单上的印章与重大建院公章、财务章、蒋某己、何某某印章均不同一。

9.重大建院账户交易明细索引、账户交易流水、对公账户对账单、转账支票、进账单、支付凭证;陈某辛、陈某、王某英、蒙某某、陈某甲浦发银行交易流水证实,重大建院从重庆商业银行重大支行于2006年6月30日存入500万元、于2006年12月12日存入1000万元、于2007年4月2日存入500万元。2007年4月20日,从重大建院浦发银行划回重庆商业银行重大支行500万元。支出项目:用于支付工资、工程款148.16万元,用于陈某甲的女儿、儿子买车、买房、陈某还欠款119万余元,用于支付夏某某购买中梁山庆港鞋业公司名下土地款1198万元,用于取现支付高息163万元,共计1628万余元。收入项目:2007年4月19日至2008年10月31日,陈某甲、陈某辛、舒某某等以缴现金的形式,夏某某、庆港鞋业公司以转账形式向该账户缴款13笔共计447.5万元。

10.重庆银行现金缴款回单、现金进账单、从重大建院提取的重大建院银行存款明细账、相关银行票据证实,2008年2月至8月,从浦发银行上清寺支行重大建院账户分五笔划回重大建院在重庆商业银行重大支行的账户300万元。陈某甲之女陈某于2008年9月12日以现金缴款方式向重庆商业银行重大支行重大建院账户还款32万元。截至2010年6月21日(陈某甲被捉获时)重大建院浦发银行账户上还剩余20.07万元。

11.重大建院付款明细表证实,重大建院浦发银行账户上每一笔转款去向,与相关票据上载明用途相印证。

12.转账支票、进账单、支付凭证、购买机动车完税证明、收据、销售发票、商品房买卖合同证实,陈某辛于2006年12月13日用33.86万元购买位于重庆市沙坪坝区天陈某的雅豪丽景房屋一套。陈某辛于2007年7月26日以18.94万元购买北京现代汽车一辆,牌号为渝x,于2008年6月4日该车所有人变更为张祖斌,于同年6月25变更为张某某。

13.从浦发银行上清寺支行提取的重大建院浦发银行上清寺支行转账支票、进账单、支付凭证证实,重大建院在浦发银行上清寺支行账户支付50万元至怡苑食府、50万元至时致科贸公司、53万元至骑龙工贸公司、10万元至航亚钢材公司。

14.从陈某辛处提取的沙坪坝区发展计划委员会于2005年11月10日出具的《重庆夕阳红学府(老年公寓)立项批复》、沙坪坝区建设委员会于2006年1月10日出具的《关于重庆夕阳红学府一期工程初步设计的批复》证实,同意庆港鞋业公司报送的沙坪坝区中梁茅山峡村X社夕阳红学府(老年公寓)项目立项,占地140亩,预计投资1.6亿元,批复有效期六个月。

15.从陈某辛处提取的《联合开发“重庆康朋老年公寓”项目合同书》证实,2007年3月10日,重庆康朋老年公寓有限公司与庆港鞋业公司联合开发“重庆康朋老年公寓项目”,约定陈某甲投入建设资金8000万元,夏某某投入100亩土地,签订合同后陈某甲将第一批款2000万元划进开户账户上。并约定陈某甲另借600万元给夏某某作为农民土地补偿款。

16.从陈某辛处提取的重庆市沙坪坝区民政局于2007年5月16日出具的《关于同意筹办中的茅山峡老年公寓有限公司更名的批复》证实,经批准,同意将茅山峡老年公寓有限公司更名为“康朋老年公寓有限公司”。

17.《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证实,2007年6月13日,陈某甲(210万元,占注册资本70%)与夏某某共同出资注册成立重庆康朋老年公寓有限公司,陈某企业法定代表人。

18.重大建院于2011年7月28日出具的《说明》及记账凭证证实,从2007年4月至2008年11月,重大建院共计收回被骗款982.5万元,尚有1017.5万元未收回。

19.证人肖某某的证言证实,她与陈某甲于2005年经人介绍认识。2006年她给陈某甲介绍了一笔资金,陈某诉她有资金到银行去开户存款,须见到上海浦发银行上清寺支行的客户(略)杨某丙才行。从银行退休的行长李某丁告诉她找到一个出资单位,有500万元左某,贴息半年期10%。她告诉陈,陈某意,并许诺事成后中梁山老年公寓项目交给她做,并给一定报酬。陈某她到渝中区上清寺浦发银行附近一个茶楼内第一次见到杨某丙,陈某绍杨某浦发银行(略),开户存款的事杨某丙负责。2006年6月,她和李某丁到浦发银行上清寺支行找到杨某丙,杨某开户时叫对方多盖几张印鉴片,开户时要找他。她是在开户划款成功后的几天,陈某甲和他儿子陈某辛送钱到重大建院大门口时李某丁讲开户存款的是重大建院。开户时间在2006年6月下旬。是李某丁电话告知已按要求在浦发银行开户并划款500万元到账,要她联系陈某甲支付对方报酬。经联系后,陈某他儿子开车来到重大建院旁一银行营业大厅,将一捆钱用旅行袋装好后交给重大建院的男子,又递给她用塑料袋装的10万元让她转交给李某丁,她当时就给了李。之后第二天,陈某杨某坪附近公路边给了她10万元,她将钱给了李5万元,她得了5万元。肖某某从12张照片中辩认出陈某甲。

20.证人李某丁的证言证实,2005年她通过一朋友认识了肖某某,2006年初肖某诉她,肖某弟弟需要一笔存款500万元,企业给贴息,半年期,利息10%,给她15万元好处费。2006年6月左某,她通过叶某某知道,叶某子在重大建院任会计,已给领导谈好可以存款。她按肖某的条件要求,在浦发银行上清寺支行开户、存款,并要在开户时说是杨某丙介绍的。开户、存款后,肖某一个50岁左某的男子开车到重大建院大门外给了叶某某50万元,肖某那男子手中拿过10万元奖励给她。后来她才知道此人就是陈某甲。2006年底,她打电话给杨某丙,杨某复有一个房地产项目要大量资金,由企业贴息,按15%年息给,如果不用,该存款可再存一年。她把情况给叶某某说了,叶某蒋某戊商量后说再存入1500万元。陈某甲这次付了225万元。第一次存款500万元后,肖某某给她15万元,叶某了5万元。第二次存款1500万元后,叶某了4.5万元,陈某了45万元。她在2009年退回陈某甲20万元,实际共收取好处费49.5万元。叶某某向她要过对账单,后来对账单是杨某丙给叶某某的,拿了4或5次对账单。她是在第二次存款前,在杨某丙安排下在上清寺一茶楼和陈某甲见面,陈某:这次的贷款企业就是好,贴息和报酬杨某丙说怎么支付就怎么支付。杨某丙还叫陈某甲转交给她一份拉存款委托书,上有杨某丙签名和浦发银行公章。还有一份给她奖励的承诺书,盖有中梁山建筑工程公司公章,上有陈某签名。经李某丁辨认,分别从12张照片中辨认出杨某丙和陈某甲。

21.证人叶某某的证言证实,2006年5月,李某丁告诉他找资金存到浦发银行上清寺支行,能得15%的高息。他给其妻蒋某戊讲存款贴息5%,蒋某何某长汇报后同意存款500万元。并告知蒋某说是杨(略)喊来的,钱须存入浦发银行上清寺支行。存款后,两名男子开车送来50万元现金,他将25万元交蒋某戊转交重大建院,另分了2.5万元给李某丁,他实际得了22.5万元。2006年底,李某丁说银行还需要存款,最好能存到2000万元,还是按原来的贴息给他回报。蒋某戊经领导同意后于2006年底存入1000万元到浦发银行上清寺支行。仍是对方两名男子开车送来的225万元现金。他将75万元交蒋某戊转交重大建院,他分给李某丁7万元,自己实得143万元。2007年初,重大建院又存入500万元到浦发银行上清寺支行后,李某丁将75万元交给他。后来蒋某戊去银行打印存款回单时发现不正常,就将最后存入的500万元退回重大建院。他也将75万元贴息还给对方。2008年蒋某戊说学校账上没钱了,经李某丁联系,对方陆续还了300万元到重大建院账上。李某诉他实际用款人叫陈某甲。2008年3月或4月,陈某甲见面后说钱是他用的,希望他出面给领导说多给点时间以便筹钱还。2007年4至7月,浦发银行的杨某丙送到建院后门给了他一份对账单,还有一次是他到银行找杨某丙拿的对账单。他没打开信封看就转交蒋某戊了。他共从对方得了165.5万元,2008年11月27日退回建院50万元,实际得了115.5万元。他和蒋某戊买房用了30万元,儿子出国用了60万元,其余用于日常开销了。蒋某戊告诉他,在开户当天并没拿到任何某料,是第二天才拿到资料的。开户后是李某丁打电话告诉他重大建院账号,他告诉蒋某戊的。

22.证人蒋某戊的证言证实,2006年6月的一天,叶某某告诉她:重大建院有多余资金可以到浦发银行存款,可以得到除银行正常利息外6%的利息,另也可以帮一银行的朋友增加业绩。她向何某某汇报后何某意,并叫她和蒋某己具体办理。叶某某将浦发银行开户表给她,她将表交给蒋某己填写并加盖公章,她和蒋某己再拿到浦发银行柜台上办理。叶某某告诉她开户时要说是杨(略)介绍来的,业绩算在杨(略)名下。当天开户成功后,浦发银行返还资料也是蒋某己负责。叶某某称因为是VIP客户,对账单由浦发银行拿来,不用到银行去拿。开户成功后,她让蒋某己从重大支行划款500万元到浦发银行,划款后没过几天,叶某某就将利息交给她,她转交给蒋某己。2006年12月,她又让蒋某己转款1000万元到浦发银行,后叶某某将利息给她,她也给了蒋某己。2007年4月,她又让蒋某己转款500万元到浦发银行,叶某某也给了利息。事后她接到浦发银行电话称单位的钱要划走,她认为不对,就打电话让银行不要划款。回家后她叫叶某某把浦发银行的500万元划回重大支行,利息她也退给了叶某某。叶某某告诉她,这笔钱是银行搞体外循环,一年后会还回银行,她就没管。她认为6%的高息是银行支付。存款后所有的对账单都是通过叶某某转交,她没有直接面对浦发银行的工作人员对账。H383-333余额对账单她确认是邮局邮递的对账单,她在留存联上写下:余额不符,请贵行迅速核对,通知我方。

23.证人蒋某己的证言证实,2006年6月的一天,何某某安排她和蒋某戊到浦发银行上清寺支行开一个一般账户,并说蒋某戊在银行有熟人,可以存活期拿定期利息。由她在开户申某书、印鉴片上加盖了财务章、蒋某己私章,和蒋某戊一起到浦发银行上清寺支行开户。由蒋某戊将资料递进银行柜台,当时并没有开户成功,后由蒋某戊提供的一个账号。她在开户后存款500万元,2006年12月存款1000万元。重大建院财务章、蒋某己私章在2007年12月更换过,何某某印章和公章一直使用。看了民警出示的在浦发银行上清寺支行提取的开户资料,上述资料不是她填写的,财务章、何某某、蒋某己私章也不对。资料中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开户许可证、组织机构代码、税务登记证、何某某身份证复印件没有重大建院加盖的公章,这也不对。因为重大建院所有在银行开户的资料中都会加盖单位公章并写明资料用途。2007年4-6月,浦发银行一员工通知她,重大建院在浦发银行上清寺支行账户上有一张500万元的退票是否要退,并称重大建院在该行购买过很多支票,账户上只有几千元钱。她把何某某院长给的两张对账单传真给上清寺支行,银行工作人员回复该对账单为假。她向何某长汇报了对账单为假和账户余额不符的情况。何某她去问蒋某戊。

24.证人何某某的证言证实,2006年6月,重大建院财务室负责人蒋某戊称在浦发银行上清寺支行有关系,存款可得10%的年息,他同意,并安排蒋某戊和蒋某己办理。之后重大建院共存入2000万元,最后一笔500万元应他要求划回重大建院,重大建院共计得了100.5万元利息。从2008年开始他多次找蒋某戊负责催款,至2008年11月,重大建院在重庆商业银行重大支行账户共收到还款382万元。他不认识陈某甲,不可能出具“委托授权书”给陈某甲。因单位的钱是存入浦发银行的,蒋某戊说浦发银行利息要高点。蒋某戊交回重大建院的利息共有100.5万元。

25.证人秦某某的证言证实,重大建院在2006年6月到浦发银行上清寺支行开户是由她经办的,但由于时间过了很久,由几人来开户及开户细节已经记不清了。

26.证人潘某某、杨某庚的证言证实,2007年4月,陈某甲叫杨某庚找同学潘某某,从重大建院账户划款50万元到怡苑食府账户,后取现将50万元交由陈某甲之子陈某辛领走。

27.证人左某某的证言证实,2006年7月,陈某辛以购买钢材为名从重大建院账户划入航宇经营部账户10万元,后陈某辛说不需要钢材了,他就拿了10万元给陈某辛。

28.证人曾某某的证言证实,2007年4月,他应陈某甲的要求帮助其从重大建院账户通过奇龙工贸公司转款53万元,取现交给陈某甲或陈某辛了。

29.证人陈某辛的证言证实,2006年7月前,他父亲陈某甲在外做一些建筑项目,2006年时经营状况已不是很好了,在外有一些欠款和拖欠工人工资等。当时没有购置任何某产,一直在租房住。他父亲陈某甲用重大建院资金投入康朋老年公寓项目近400万元。2008年,他受陈某甲的安排从夏某某处取200多万元交陈某甲支付高息、归还重大建院。

30.证人舒某某的证言证实,她丈夫陈某甲在成立康朋公司前承建了一些项目,赚的钱不是亏了就是被骗了,居住的房屋都是租的,她至今靠女儿给生活费维持生活。2008年10月31日,她在夏某某处提取现金20万元,当时是陈某甲与夏某某联系的,叫她去拿,其中17万元存入重大建院的账上用于还款。

31.证人邹某某的证言证实,她与陈某甲都是合川区X镇的人,从1990年起陈某甲就找她借钱,有时1至2万元,有时3至4万元,还了又借,并支付一些利息。从2002年起陈某钱就不还本金,她每年春节都要到陈某家去催还本金,陈某说没钱,她看陈某难只有走了。直到2006年下半年,陈某把欠她的本金、利息共2万余元还给她。

32.证人刘某某的证言证实,陈某甲在九十年代借信用社的钱没有到时归还,家里房产还被查封过。他还知道陈某甲借过邹某某的钱,一直都没归还,直到2007年才还了。邹某年春节都找陈某钱,找了5至6年。九十年代陈某甲在外做工程,听同社的人说,陈某甲拖欠农民工的工资,很多人都不给陈某工,陈某济状况不象陈某嘘的那样好,给人感觉比较差。但在2006年下半年后,陈某济状况有所好转,归还了很多人的欠款。

33.证人夏某某的证言证实,他与陈某甲合伙经营康朋老年公寓项目。从他了解的,2006年7月前,陈某甲没什么钱,陈某嘘在外做工程,他从未见陈某过一个成功的项目,陈某经济状况不是很好。陈某入老年公寓的钱全是从重大建院划过来的,因他与陈某作,所以了解资金投入情况。陈某有任何某体,资金全从重大建院浦发银行账户划到庆港鞋业公司账上。2006年6月至12月,陈某甲从浦发银行上清寺支行划款1180万元至他所在的庆港鞋业公司、18万元至茅山峡实业有限公司账户,只建设了约50万方土方、民工工棚、围墙、堡坎和60万元左某的农民赔偿款,建设共用了大约400万元钱都是陈某甲从重大建院账上转过来的,工地目前是一片荒地。老年公寓手续没有办完,陈某甲是清楚的。2008年7月,与陈某甲清算时确认还有700万元在他处,写了借条。其中300万元被陈某甲儿子、妻子提现取走,剩余400万元用于庆港鞋业公司经营中已亏损。

34.被告人杨某丙的供述证实,2004年他通过岳父认识了陈某甲。2006年5月的一天,陈某甲称在歌乐山有一个老年公寓项目,完工后可赚1亿多元,但缺建设资金,陈某了笔500万元存款,存入他所在的浦发银行上清寺支行,条件是陈某使用。陈某他趁客户将开户资料交进柜台时,找机会将资料拿出来后再转交给陈,陈某外面复制一份客户资料,这样就可以使用资金了。陈某诺办成后给他老年公寓10%股份。他觉得事情很大没有立即答应,只说考虑一下。大约二十多天后,陈某电话来说明天重大建院来开户。他这时才同意与陈“合作”。2006年6月底的一天上午,重大建院两名姓蒋某工作人员到浦发银行上清寺支行办理开户,柜台同志收了开户资料后,他对蒋某戊讲:可能要办很长时间,不如办好后通知你们来拿。蒋某戊二人走后,他从柜台将资料拿给了在营业大厅外等候的陈某甲,由陈某复制了一套印鉴重新开户。之后,重大建院向该账户存款1500万元,被陈某到歌乐山老年公寓项目中。在浦发银行留存资料上他签了“与原件核对无误”,在交到柜台前他就签好字了。重大建院的对账单都是先由陈某对账单给他再交给叶某某的,他知道这些对账单是假的,账上的钱已被陈某走。

35.被告人陈某甲的供述证实,2006年6月,他通过资金中间人肖某某、李某丁、叶某某、蒋某戊夫妇找到资金后他就和浦发银行上清寺支行的杨某丙谈好,在对方单位来开户时杨某丙以银行工作人员的身份把重大建院的开户资料,主要是印鉴片拿到手,然后交给他,他按印鉴片上的章去伪刻一套印鉴,重新填写资料再去开户,这样对方划到账户的钱他就可使用。他承诺给杨某丙10%的康朋老年公寓的股份。杨某丙也是合川区X镇的人,2005年他通过杨某岳父王某科与杨某识。2006年6月底的一天,重大建院的人到浦发银行上清寺支行开户,由杨某丙得到开户资料后在银行大门外交给了他,他把印鉴片给了刻章的人,伪刻了重大建院财务章、何某某、蒋某己私章。然后由他在印鉴片上盖上财务专用章、何某某、蒋某己私章,到银行柜台办理了重大建院开户。后重大建院划入该账户2000万元,又划回重大建院另一个账户500万元,他实际控制和使用了1500万元。他分别给了叶某某50万元和225万元,给李某丁42万元、肖某某48万元、杨某丙27.5万元好处费。2008年后陆续转账到重大建院在重庆商业银行重大支行账上还了300多万元。他取得重大建院存款后通过转账支票将存款转走提现,用于支付叶某某、李某丁等人好处费、高息近400万余元,用于投入康朋老年公寓项目400万元。2008年7月5日,他和夏某某清算时,夏某某还欠他700万元。他安排儿子、妻子从夏某某处取现300万元,大部分用于还给重大建院,剩下的钱还在夏某某处,夏某还不出来了。其余重大建院的钱他用于个人消费、还欠款、买车用了近百万元。康朋老年公寓项目由于手续不齐,未开展起来,现已完全停工。承包老年公寓项目大约需要投资5亿元,要能够见到效益也需要投入8000万元左某。他就是想通过向其他单位借款的方式将资金运作起来。2006年7月前,他的经济状况不好,在外面有很多欠款。他前后在邹某某处借款约11万元,陆续还了又借,2006年下半年最后还给了邹某某。2005年他没有钱买办公家俱,还找蒙某某借款10万元,一直没还。2005年还向武胜人龙江陵借款100万元,目前都没还。以前他作过一些工程,找的钱都消费了。进入2000年他就没钱了,在外有欠款,拖欠工人工资情况也发生过。他在老年公寓自己没有资金投入。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与本案有关联,证据之间相互印证,本院予以确认。

(二)2008年7月,康朋老年公寓项目已停止运作,重大建院催促陈某甲归还存款,陈某甲在巨额资金无法偿还的情况下,又通过李某云、徐某、郑某某(均另案处理)再次谎称为完成存款任务,联系某公司法定代表人吴某及其妻子裘某某到浦发银行上清寺支行存款,并支付高息。陈某甲打电话告诉杨某丙又有存款且他要使用该存款,杨某丙即明白又用套出重大建院存款的相同方法。2008年7月28日,吴某、裘某某携公司开户资料、印章与郑某某一同到浦发银行上清寺支行办理开户。裘某某将开户资料递进银行柜台后,经审核,因差税务登记证而未开户成功,开户资料复印件留在银行柜台。因中午银行工作人员休息,三人离开银行。杨某丙从银行柜台工作人员处骗出开户资料复印件,交给在银行外等候的陈某甲。陈某甲找人按开户资料上某公司公章、财务专用章、裘某某印章模本进行伪刻,重新填写开户资料后加盖上伪刻的印章,并安排其亲戚张某某用上述资料以某公司名义在浦发银行上清寺支行开立名为某公司的账户。张某某将所开账户的账号装在信封里放在银行大堂(略)处,后杨某丙拿到该账号。下午,吴某、郑某某来到银行,郑某某从杨某丙处得到账号再交给吴某。2008年7月29日,某公司向该账户存款人民币400万元,陈某甲利用伪刻印章伪造转账支票、电汇凭证分三次将某公司账户的存款398.5万元转至由其实际控制的重庆皇卓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账上供其支配使用,用于支付吴某48万元高息、郑某某等人好处费及归还重大建院86万元等。

2009年2月2日,公安机关将陈某甲捉获,从其住处提取到“重庆某商贸有限公司印章”、“重庆某商贸有限公司财务专用章”、“裘某某印章”各一枚。公安机关扣押陈某甲、杨某丙、叶某某等人现金共计352万元,扣押杨某丙的牌照号为渝x北京现代牌小轿车一辆(后经公安机关变卖处置转为扣押款4万元)。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证实:

1.公安机关出具的《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实,重庆某商贸公司吴某于2009年1月19日报案称,2008年7月28日,该公司在浦发银行上清寺支行开户,29日存入400万元。同年12月29日发现被他人用支票、汇票转账398.5万元到重庆皇卓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账户。公安机关于2009年1月21日立案侦查。

2.从浦发银行上清寺支行提取的某公司开户资料:开立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申某表、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开户许可证、组织机构代码证、张某某、裘某某、吴某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预留印鉴卡证实,以某公司名义于2008年7月28日在浦发银行上清寺支行开立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开户资料上加盖有某公司公章,预留印鉴卡上加盖某公司财务章、裘某某印章。

3.从裘某某处提取的《开立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申某书》证实,该申某书与从浦发银行上清寺支行提取的开立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申某书不一致,留下的某公司联系电话不一致。从银行提取的申某书上联系电话不是某公司电话,而是学田湾一茶楼电话。

4.从浦发银行上清寺支行提取的重庆某商贸有限公司账户交易明细、浦发银行某公司转账支票一张、电汇凭证二张证实,2008年7月29日,浦发银行上清寺支行某公司账户收到某公司转款400万元。后以转账支票、电汇凭证的形式分三笔转出398.5万元。转账支票和电汇凭证上加盖有某公司财务专用章、裘某某印章。

5.重庆市公安局渝中区分局经侦支队出具的《情况说明》证实,2009年2月2日,渝中区分局经侦支队民警接举报后,前往江北区皇冠东和小区AX栋X-X号陈某甲暂住地将陈某获,从卧室床头柜提取到“重庆某商贸有限公司印章”、“重庆某商贸有限公司财务专用章”、“裘某某印章”各一枚,予以当场收缴。

6.重庆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于2009年3月4日出具的《鉴定文书》证实,从陈某甲处提取到的“某商贸有限公司印章”、“某商贸有限公司财务专用章”、“裘某某印章”与某公司提供的“某商贸有限公司印章”、“某商贸有限公司财务专用章”、“裘某某印章”各不相同;从浦发银行提取的《某公司开户结算申某书》上的公章与陈某甲处提取的公章一致,与样本某公司的公章不一致;从浦发银行提取的《电汇凭证》、《转账支票》、《印鉴卡正本》上的“财务专用章”、“裘某某印章”均与样本某公司“财务专用章”、“裘某某印章”不一致,与陈某甲处提取到的印章一致;从裘某某处提取的《开户申某书》上的“公章”、“吴某印章”与样本“某公司公章”、“吴某印章”一致;从浦发银行提取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税务登记证》、《开户许可证》、《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上六枚某公司公章均与样本“某公司公章”不一致,与陈某甲处提取到的公章一致。

7.从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提取的《民事诉状》、《借条》证实,唐科忠起诉要求陈某甲归还在2008年5月的借款14万元。

8.从蒙某某处提取的陈某甲出具的《承诺》、《收条》、《借条》、重庆蓝色天宇住宅小区土建工程施工协议、重庆市公安局渝中区分局经济犯罪侦查支队出具的《接案笔录》证实,2008年5月,陈某甲以发包“蓝色天宇住宅小区”(即康朋老年公寓项目)为由,分别与蒙某某签署施工协议,向蒙某取工程保证金30万元,后工程一直未动工,保证金也一直未退还。2008年5月29日,陈某甲向蒙某某借款15万元。2011年4月12日,蒙某某以陈某甲合同诈骗向公安机关报案。

9.从浦发银行上清寺支行提取的浦发银行电汇凭证两张、转账支票一张、某公司在浦发银行上清寺支行对公账户对账单证实,2008年7月31日,从某公司浦发银行账户使用转账支票、电汇凭证分两笔各185万元转入重庆皇卓公司;2008年8月4日,从某公司账户使用电汇凭证转入皇卓公司28.5万元。截至2010年6月21日(陈某甲于6月23日被捉获),账户上剩余x元。

10.从农村商业银行沙坪坝支行中梁山分理处提取的重庆皇卓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交易流水、相关转账支票;从重庆市沙坪坝区工商局提取的重庆皇卓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工商登记材料等证实,皇卓公司在某公司资金转入前账户余额为159元。2008年7月31日,在收到第一笔185万元转款后于同日分别转账151万元至康朋老年公寓账户、转账34万元至陈某辛。2008年8月1日,在收到第二笔185万元后于同日分别转账10万元至李某、转账54万元到重大建院浦发银行上清寺支行、转账35万元至张某某。2008年8月4日,在收到28.5万元后于同日转账37万元至张某某、转账38万元,8月5日转账30万元至勇胜建筑劳务有限公司、8月11日转账9.5万元。直至案发,该账户上再无大额资金进出。

11.证人徐某某证言证实,在解放碑银河大酒店茶楼,陈某甲说茅山峡老年公寓差资金,由徐某和李某云去找存款客户,且只能由杨某丙来办,利息高于银行一般存款利息。杨某丙称自己需要存款,叫“理财产品”,可将存款贷给陈某甲,给存款人的利息高于一般银行存款利息。他就告诉了郑某某,郑某到某公司,郑某某公司愿意存款,要8%的高息。他转告陈某甲,陈某意。2008年7月28日,在茶楼,陈某甲让他转告郑某某,杨某丙不在,要等一会儿。中午,他见到张某某也来过。午饭后,郑某某通知他开户成功,让他向陈某甲要定金。陈某了他16万元,他在浦发银行车库转交给郑某某。8月中旬,他还为陈某甲转过32万元给郑某某,其中11万元是卡转给郑某。另外,他找陈某甲借款48万元。

12.证人郑某某的证言证实,2008年7月中旬,徐某找他帮忙拉存款,为浦发银行杨某丙创存款业绩。他找到朋友吴某,吴某应将400万元存入浦发银行,期限2至3个月。徐某先到银行外,因徐某要引见杨某丙,后徐某杨某开会就走了。当天由他、吴某、裘某某三人一起到浦发银行上清寺支行办理了开户,并由裘某某将开户资料递进X号柜台,经柜员审核后发现差税务登记证,柜员将原件退回,复印件、印鉴片留在柜台,裘某某回家拿来税务证后把资料递进X号柜台。下午2时银行上班,杨某丙在他办公室将开户申某和账号给他,他给了吴某。事后,徐某给了他96万元,他给了吴某48万元利息,他获得48万元好处费。

13.证人吴某某证言证实,他与郑某某认识有7或8年了。2008年7月26日左某,郑某家里闲聊时谈到,有一朋友杨某丙是浦发银行上清寺支行的客户(略),因要升职,需要存款业绩,问他有无闲置资金,帮助拉存款,并可获得银行正常存款利息外的4%的高息。他和妻子裘某某商量后同意开户存款。2008年7月28日10时30分左某,他、裘某某与郑某某在浦发银行上清寺支行门口见的面。在银行大堂(略)的帮助下,裘某好开户申某书相关内容,他加盖了“某公司财务专用章”、“裘某某私章”。裘某某、郑某某将填好的开户申某表、盖章的印鉴片、证照原件、复印件带着去了X号柜台。五分钟后,裘、郑某来称差税务证。裘某车取回税务证交给大堂小姐。他们都亲眼看见那个小姐将开户资料递进银行6或X号柜台。小姐说银行下班了,叫他们中午2时银行上班后来取一联加盖有上清寺支行业务公章的开立账户申某书和账号。午饭后,他和郑某来到银行,郑某把其中盖有上清寺支行业务公章的开户申某书和账号拿给了他。经郑某某介绍某公司到浦发银行上清寺支行开户存款,开户申某书和预留印鉴卡都盖有某公司公章、财务章及吴某、裘某某私章。2008年7月28日开户当天,这些章都是由裘某某在保管,未离手、未遗失和更换过。2008年9月29日左某,因资金已拖欠归还一个月,郑某某称对方正组织资金尽快归还。期间在9月中旬时,郑某了他8万元,要求延期半个月,并称是陈某板用了400万元,投资在中梁山茅山峡老年公寓项目,开发商是康朋公司。

14.证人裘某某的证言与吴某证言证实内容基本一致,并证实收到郑某某给的高息48万元。

15.证人张某某的证言证实,陈某甲叫他帮忙去浦发银行上清寺支行开户,开户时才知道是为某公司开户。他不是某公司的人,也没有见过某公司的人,没有受该公司委托开户。开户资料在徐某给他时已盖好章。2008年7月28日11时后,他将装有开户资料的牛皮纸袋递进银行X号柜台,柜员审核后称还差资料,将文件袋全部退给他。他回到茶楼后告诉了陈某甲。吃完饭后,他和徐某又到银行,他去X号柜台办开户。柜员让他在《授权书》上签字,审验完后开户成功。他将柜员递出的材料按陈某甲安排放在银行大堂(略)处。2008年7月31日,他受陈某甲安排,与陈某一起去银行办理了电汇185万元、转账185万元,8月4日又办理转账28.5万元去皇卓公司账户。

16.证人王某某证言证实,她是浦发银行上清寺支行大堂(略)。2008年7月28日上午,裘某某和两个中年男子到该行办理开户,裘某某填写资料并加盖印章后她告知到X号柜台办理。裘某提到是朋友介绍来找客户(略)杨某丙的。

17.证人申某某的证言证实,2008年7月28日10时后,张某某来浦发银行上清寺支行开重庆某商贸有限公司账户,她发现差裘某某的身份证,就将全套资料退还给张某某,要求补齐后再办理。下午13时40分,张某某又来到柜台办理开户。当时因申某表不完整,张还有些不耐烦,称找杨某丙帮忙填一下,全部资料被张拿走,隔了一会儿张回来,这次提交资料齐备,她受理后很快办完开户,将申某表第三联和账号给了张某某。2008年7月31日,张某某到她柜台购买电汇凭证一本、转账支票一本,办理了185万元电汇及185万元转账支票至皇卓公司。2008年8月4日张某某还到她柜台办理了28.5万元转账。

18.证人蒙某某的证言证实,2008年5月25日,他挂靠合川区一建筑公司与陈某甲皇卓房地产开发公司签订了“重庆市蓝色天宇住宅小区土建工程施工协议”,该项目即为老年公寓。在2008年1月他就交了工程保证金30万元给陈某甲,合同签订后他至今未进场施工,陈某各种理由拖延,一直不退还保证金。2008年5月29日,陈某甲还向他借款15万元,利息1万元。

19.证人夏某某的证言证实,从2006年后陈某甲就没有资金注入康朋老年公寓项目,到2007年就没有建设了。当初只建设了约50万土方、民工工棚、围墙、堡坎和60万元农民赔偿款,建设共用了大约400万元钱,都是陈某甲从重大建院转款过来的,工地目前是一片荒地。

20.证人陈某辛的证言证实,他父亲陈某甲取得重大建院存款后,老年公寓项目修建了几个月就因审批手续不齐及差资金的问题停工,陆续过了近一年就完全停工,目前荒废。修建老年公寓,康朋公司资质不够,必须要重新再成立一个开发公司,陈某甲决定成立皇卓公司,他虽是皇卓公司法人,但实际上全由陈某甲说了算。皇卓公司注册资金他没出过一分钱,是陈某甲找一家中介公司代办的。皇卓公司收到398万元后,陆续支付了200多万元,这些付款均是康朋公司作为业主、投资方的应付款,由陈某甲安排,他具体经办。剩余的100多万元由陈某甲在支付。皇卓公司除老年公寓外无任何某目,老年公寓亏损,没有赢利。2008年后,陈某甲告诉他重大建院在催促还款,他受陈某排还了几笔钱到重大建院账户上。

21.被告人杨某丙的供述证实,2008年7月初,他与陈某甲、徐某三人在渝中区银河大酒店茶楼见面,陈某徐某拉到存款,还是到浦发银行来开户,陈某要使用这笔资金到歌乐山老年公寓。他即明白陈某要他配合,用上次骗取重大建院同样的方法将资金划走。2008年7月28日他在银行开会,郑某某及另一男一女找到他,大堂(略)王某已指导填好开户资料。接待柜员说差资料不能开户,并将原件退还给那女的,复印件留在柜台。他们走后,他找到柜员称今天不开户了,将客户的全套资料骗出交给了陈某甲。事后,听陈某甲说是张某某来开户的,他知道陈某用的假公章。当天14时许,陈某甲打电话通知他到银行门口拿账号、开户申某表(回单)。之后郑某某到他处领取了账号和申某表。过了一天,某公司就划款400万元进了该账户。参与此次开户,陈某甲只是以前承诺过给他10%老年公寓股份。2007年他去看了陈某甲老年公寓项目,该项目一直未动工,陈某是因手续不齐。某公司开户前陈某甲给他说过又要刻假章,因重大建院的钱陈某不起,钱被夏某某拿去很多。他知道陈某不上某公司的钱,是通过拆东墙补西墙的方式补漏洞。

22.被告人陈某甲的供述证实,2008年3月,他通过李某云认识徐某。2008年6月左某,李某云、徐某称找到一家商贸公司有资金。他答应12%的月息,用款额度400万元,期限三个月。他与徐某、李某云商量:由某公司先办理开户,时间选择在银行中午快下班之前,因缺资料造成开户不成功,随后由张某某去开户,预留第二套印鉴在银行,同时他持有第二套印鉴,以便存款到账后他划款转资金。2008年7月左某,某公司的人来浦发银行开户,在向银行递交资料后,杨某丙得到某公司的开户资料,按事前说的把资料在银行大门外交给了他。他根据资料、印鉴片找人刻了某公司公章、财务章、吴某、裘某某私章共计四枚假章。由张某某填写资料,他把假章盖在资料上,他叫张某某去开户。7月29日,徐某通知他400万元到账。2008年7月31日,他分别用电汇185万元、转账185万元,8月4日电汇28.5万元至皇卓公司中梁镇农商行账户,随后在皇卓公司提现。7月31日下午,他通过陈某辛给了徐某二个月月息96万元。8月30日,他又给了徐某第三个月月息48万元。2008年10月,郑某某要8%的月息,他给了郑32万元。他共付了利息176万元。2008年9月,郑某某要他将400万元归还至某公司在渝北的重庆商业银行账户上。2008年11月26日,郑某手机发来短信,告诉他某公司重庆商业银行的账号。他之所以要找某公司到银行存款,是因为当时老年公寓项目已经停工,但前期工程还欠别人一大笔欠款,他还不出欠款。又有资金中介找到他,他就采用同样方法,找到某公司套用400万元。某公司400万元中,他付给徐某、郑某某等人好处费176万元,将钱划到皇卓公司账上后划款54万元到重大建院在重庆银行重大支行,用某公司的钱同一天直接存款36万元到重大建院在重庆银行重大支行账户。他所住的渝北区皇冠东和的房屋是陈某辛购买,价格80万元。写张祖斌的名字是为了逃避债务。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与本案有关联,证据之间相互印证,本院予以确认。

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的事实

2006年6月,被告人杨某丙利用担任浦发银行上清寺支行客户(略)的职务便利,明知重大建院、某公司存入浦发银行上清寺支行的存款会被陈某甲非法支配、使用,而不履行防范控制经营风险的职责,在重大建院、某公司开户过程中为陈某甲提供重大建院、某公司相关印章模本,为陈某甲非法获取存款提供帮助。为此,陈某甲骗得重大建院存款后不久,杨某丙分四次收受陈某甲钱款共计27.5万元。杨某丙用该款以16万元的价格向陈某甲购买北京现代牌轿车一辆,其余用于个人消费。

2010年5月19日,杨某丙在重庆市被公安机关捉获归案。同年6月23日,陈某甲在广东省佛山市被公安机关捉获归案。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证实:

1.从浦发银行重庆分行提取的《浦发银行公布股份变动公告》证实,浦发银行性质为股份制商业银行(国有法人控股)。

2.从浦发银行上清寺支行提取的《个人劳动合同》证实,杨某丙于2006年4月1日与浦发银行重庆分行签订劳动合同,并续约至2012年3月31日。

3.浦发银行出具的《解除劳动合同证明》证实,浦发银行重庆分行于2008年10月9日与杨某丙解除劳动合同,杨某丙职位为客户(略),在该行工作年限为5年4个月。

4.从浦发银行重庆分行提取的《客户(略)管理办法》证实,该管理办法从2004年1月1日实行,其规定客户(略)是该行对外的业务代表,是该行营销团队中直接面对客户,从事公司金融业务、个人金融业务、机构金融业务,本外币一体化营销的工作人员。客户(略)职责为:产品推销职责。受理客户业务需求的职责:客户(略)应按照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行规章制度受理客户本外市资产、负债、中间业务等营销业务,在拓展业务的同时,防范控制经营风险。

5.从重庆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车辆管理所提取的机动车注册登记申某表、业务流程记录单、车辆购置完税证明、扣押物品清单证实,2006年7月12日,杨某丙购买了北京现代牌小型汽车,车牌号为渝x。该车被公安机关变卖处置后转为扣押款4万元。

6.重庆市公安局渝中区分局经济犯罪侦查支队出具的《扣押物品清单》证实,公安机关于2010年6月1日扣押杨某丙车牌号为渝x北京现代牌汽车一辆(2011年5月13日解除扣押后变卖为4万元,转为现金扣押款)。扣押陈某甲101万元、杨某丙5万元、徐某18万元、郑某某48万元、张某某10万元、肖某某5万元、叶某某105.5万元、蒋某戊10万元、李某丁49.5万元等人共计352万元。

7.陈某甲、杨某丙的户口材料证实,陈某甲、杨某丙身份情况。

8.证人陈某辛的证言证实,2006年7月,陈某甲取得重大建院存款后开支票划款30多万元到重庆美源汽车有限公司,买了两台车,一台北京现代越野车,一台北京现代小轿车,后该北京现代小轿车卖给了杨某丙。陈某甲和杨某丙商量好价格,陈某排他向杨某丙收钱,杨某了他16万元现金,他又把钱给了陈某甲,他不知道杨某丙买车的钱从何某的。当时是他陪同陈某甲一起去买的两部车子,买来后该北京现代牌小轿车没有在车管所上牌照就直接卖给杨某丙了。

9.被告人陈某甲的供述证实,重大建院和某公司的开户资料、印鉴片都由杨某丙提供给他的,是他和杨某丙事前说好的,他去仿刻印章后重新开户,这样才能控制到账的钱。他得到重大建院的钱后分四次付给杨某丙好处费总共27.5万元。另外他还口头承诺给杨10%康朋老年公寓的股份。他把从重大建院账户上划款买的一辆北京现代牌轿车以16万元价格卖给杨某丙,该车上完牌照18万元。杨某丙说当客户(略)需要跑路,问是否有车卖给杨。他还有一辆现代越野车,所以就卖了一台车给杨某丙。

10.被告人杨某丙的供述证实,2006年5月,陈某甲找到他说拉了500万元存款到他任职的银行。他作为浦发银行上清寺支行的客户(略),听到有存款也同意,直到开户前一、二天,陈某条件是用这笔钱,用于一个叫歌乐山老年公寓项目。并告诉他在客户把资料递进柜台时,他利用客户(略)的身份把资料拿出来,陈某新开户。他见陈某里有项目就同意了。陈某时许诺将10%老年公寓项目给他,还把一辆车便宜卖给他,所以他同意帮陈某递资料。之后,他传递资料给陈某甲,陈某户成功,开户完了一个月之内陈某给了他27.5万元。他用16万元向陈某了一辆北京现代轿车,车牌号为渝x,给的现金给陈某辛。某公司与重大建院开户模式一样,事前陈某他说,他就知道陈某甲又要刻假章开户,因重大建院的钱还不起,他又收了陈某钱,只有帮陈某递资料。陈某告诉他钱被夏某某拿了很多。他作为客户(略),明知传递资料会导致客户资金的不安全,但当时陈某诺给他老年公寓10%的股份,他就没管这么多。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与本案有关联,证据之间相互印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利用伪刻存款方印章开立银行账户,使用伪造转账支票进行金融票据诈骗,骗取重大建院、某公司二单位共计人民币1397万余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票据诈骗罪。被告人杨某丙利用其担任浦发银行上清寺支行客户(略)的职务便利,非法收受被告人陈某甲人民币27万余元的财物,而为陈某甲谋取非法利益,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对于陈某甲及辩护人提出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辩解及辩护意见,经查,陈某甲在存款单位存款时经济状况差,又利用伪刻存款方印章开立银行账户,使用伪造转账支票进行金融票据诈骗,将骗取的重大建院、某公司巨额资金用于支付“高息”、好处费及个人消费等,造成重大建院、某公司被骗资金大部分不能归还,陈某甲非法占有的目的明显,故该辩解及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对于陈某甲的辩护人提出陈某甲不构成票据诈骗罪的辩护意见,经查,陈某甲使用明知是伪造、变造的支票骗取存款单位资金,其行为符合票据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应以票据诈骗罪定罪量刑,故该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对于陈某甲提出检举了秦某祥票据诈骗的犯罪事实,具有立功表现的辩解,经公安机关查证不属实,故对该辩解本院不予采纳。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九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陈某甲犯票据诈骗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二、被告人杨某丙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

三、公安机关扣押在案的“重庆某商贸有限公司印章”、“重庆某商贸有限公司财务专用章”、“裘某某印章”各一枚予以没收;公安机关扣押在案的赃款人民币377.57万元予以追缴,发还被害单位;继续追缴被告人陈某甲、杨某丙未退出的赃款。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卢俊莲

审判员蒋某武

人民陪审员柳明光

二○一一年九月十九日

书记员刘某庆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364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