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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秦某某、慕某某犯盗窃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武陟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武陟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秦某某,又名秦X、小妞,女,X年X月X日出生。

被告人慕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

武陟县人民检察院以武检刑诉[2011]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秦某某、慕某某犯盗窃罪,于2011年8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秦某某、慕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

2011年3月29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秦某某、慕某某密谋后窜至武陟县人民医院住院部停车场,将李XX在此停放的一辆轻骑牌电动车盗走,经鉴定,该电动车价值2060元。案发后,被盗车辆已追回,并发还给失主。

上述事实,被告人秦某某、慕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秦某某、慕某某在公安侦查阶段的供述、失主李XX的陈述、辨认现场笔录及照片、赃物照片、价格鉴定结论书、扣押和发还物品清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秦某某、慕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对被告人秦某某、慕某某犯盗窃罪指控成立。二被告人系共同犯罪。被告人秦某某、慕某某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秦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罚金已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于2011年5月18日起至2011年8月17日止)。

二、被告人慕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罚金已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于2011年5月18日起至2011年8月17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

审判员任素琴

二○一一年八月十日

书记员刘珍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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