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逄某某诉北京狮岛邦士消防设备有限公司技术转让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反诉被告)逄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2215。

委托代理人曲桂珍,北京市居庸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蒋某某(逄某某之妻),女,X年X月X日出生,住(略)-2215。

被告(反诉原告)北京狮岛邦士消防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经济技术开发区X路X号二层。

法定代表人李某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马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住(略)。

委托代理人滕某,女,X年X月X日出生,住(略)。

案由:技术转让合同纠纷

原告(反诉被告)逄某某与被告(反诉原告)北京狮岛邦士消防设备有限公司(简称狮岛公司)技术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08年12月26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原告逄某某诉称:双方于2007年8月9日签订了《技术转让协议书》,约定逄某某将达到国家相关技术标准的三项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专利产品技术有偿转让给狮岛公司,转让款共计人民币80万元,分三期支付。协议签订后,逄某某如约履行了合同义务,全部产品于2007年10月送检并于2008年1月通过国家消防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的检测,取得了检验合格报告书。但狮岛公司除支付了第一笔24万元转让款后,拒绝支付余款56万元。故逄某某诉至人民法院,请求人民法院判令:狮岛公司向逄某某支付项目转让款56万元及利息。

被告狮岛公司反诉称:双方签订《技术转让协议书》后,狮岛公司按照逄某某提供的图纸进行生产,通过自身销售渠道将产品迅速销售国内各大城市,部分客户反映产品出现气体、药液泄漏情况,最终确认是由于产品中的零部件—泄压孔板设计不符合国际技术标准所致。狮岛公司希望逄某某立即对其设计进行修正,但遭到拒绝,狮岛公司只好另行请人完善设计,并派人前往出事现场进行产品更换,重新进行气体、药液的充装,由此给狮岛公司造成材料直接损失x元、人工费5000元,共计达x元。2008年3月18日,逄某某将技术转让费发票交给狮岛公司,狮岛公司即按协议之规定向逄某某支付了第一笔技术转让费。在协议履行过程中,逄某某多次提出额外无理要求,如要求狮岛公司支付专利转让费税金等。逄某某交付的图纸与实际多处不符,狮岛公司要求其重新制作,但逄某某拒绝配合,导致部分产品无法取得检测报告,给狮岛公司造成了严重经济损失。综上所述,请求人民法院判令:1、逄某某继续履行合同义务,配合狮岛公司的工作,完成产品送检工作;2、逄某某将产品工装及生产协作加工点等信息以书面形式全部提供给狮岛公司;3、逄某某承担因其设计原因造成的经济损失x元。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北京狮岛邦士消防设备有限公司于2009年7月9日前支付逄某某五十六万元;

二、双方当事人就本案再无其他争议。

本诉案件受理费九千四百元,减半收取四千七百元,由逄某某负担(已交纳);反诉案件受理费二千四百六十三元,减半收取一千二百三十二元,由北京狮岛邦士消防设备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上述协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彭文毅

代理审判员江建中

代理审判员侯占恒

二○○九年六月九日

书记员严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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