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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杨某某与被上诉人中国民用航空学院洛阳分院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原告)杨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民用航空学院洛阳分院。

法定代表人余某某,院长。

委托代理人席某某,男,该院人事科职员,一般代理。

委托代理人邵志强,河南大进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上诉人杨某某与被上诉人中国民用航空学院洛阳分院(以下简称民航学院)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2009)西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杨某某,被上诉人民航学院的委托代理人席某某,邵志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认定,原告杨某某原系洛阳市第二毛纺厂工人,2004年5月办理退休手续。2005年8月份原告经人介绍到被告单位干茶炉工,双方口头商定每日早中晚烧三次茶水,没有休息日,单位免费提供一日三餐,其劳动报酬从490元涨到750元、950元,后被告单位于2008年7月更换为气锅炉,于2008年9月2日终止与原告用工后,被告单位考虑到原告常年为其烧茶水,决定一次性经济补偿原告3325元,已履行。后因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加班工资双方发生争执。原告向劳动部门申请仲裁,仲裁驳回了原告的仲裁请求。原告不服仲裁裁决,诉至本院。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支付315个休息加班费x元,23个节假日2539.2元,5期寒暑假1916.65元,9个月高温津贴1350元,2008年8个月有关奖金800元,并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原审法院认为:原告杨某某办理退休手续后,享受社会保险机构按月支付的养老金,原告与被告双方口头协商到被告处干茶炉工,不受《劳动法》等相关法规调整,原被告之间系劳务关系,被告按月向原告支付劳动报酬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的表示,对原告要求按劳动法的规定索要加班费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况且双方终止用工后,被告也一次性向原告补偿了部分金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条、第十六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原审法院判决:驳回原告杨某某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杨某某承担。

宣判后,杨某某不服提出上诉,其上诉称:1、我连续工作1115天,被告已供认,这充分证实被告违犯了劳动法第36条、38条、44条,原审为啥不追究其法律责任,让其逍遥法外,继续伤害劳动者。2、我虽退休,因工资太低,生活困难,外出打工,讨要劳动报酬,天经地义并没违法,我是劳动法第二条适用范围内的劳动者,应该享有劳动法中的劳动者的权利。3、我于85年用工开始,已向被告表明我是退休工人,事实劳动关系已建立3年,退休返聘是法律允许的,被告应该签订聘用合同,不签合同是被告的责任,原审按劳动法第16条把被告的错误强加于原告的判决是是非颠倒。4、劳动法第79条不能做为判决的法律依据。5、我每天三上班,早上5点至8点半,中午9点半至12点半,下午4点至6点半,每日工作时间已超过8小时,每日除干完本职份内工作外,还要干许多强加于我份外工作,在高温粉尘恶劣环境下连续工作1115天,一个花甲老人,深受常人难忍的痛苦可被告黑着良心硬说我是钟点制用工,是劳务关系,劳动合同法第68条规定,非全日制用工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形成的是劳动关系,而不是民事雇佣关系,非全日制用工还是劳动关系,原审判决说我是劳务关系没有道理。请求依法撤销原判,予以重审改判。

民航学院的委托代理人庭审中答辩称:一、本案性质不属劳动合同纠纷。上诉人杨某某本为退休职工,到我单位茶炉工作时年届61岁,已经开始享受国家养老保险待遇。根据规定,其退休后外出打工不受《劳动法》等相关法律调整,不能签订劳动合同(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单位当时已向其说明这些规定,讲清双方只是临时雇佣劳务关系,一旦单位情况有变或杨某某不愿再作,双方均可随时解除关系。因此,我们双方应为劳务关系,而非劳动合同纠纷。二、关于杨某某的工作性质和特点。我单位考虑到杨某某的年龄偏大和茶炉工的特点,只要求其每日工作3小时,按小时计酬。若有不便,双方都可以随时通知对方终止用工。对此,杨某某并无异议。临时雇佣期间,我单位按约定已经足额支付了劳动报酬,而且二次为其上调报酬,免费供应一日三餐,而上诉人在约定以外要求加班费,与事实不符,与法无据。三、终止用工后双方已达成一次性补偿协议。2008年7月,我单位因准备更换气锅炉,考虑到杨某某的年龄偏大又无相关上岗证书,决定终止用工。但他不愿离去,而今在诉状中却称寄人篱下,倍受虐待等,以花甲之躯在我单位受苦,不愿离去,岂不有违常理为化解矛盾,息事宁人。经协商,对终止用工后的问题,双方达成一次性补偿协议,我单位对其支付一次性经济补偿3325元(这个问题上诉人在上诉状中是只字不提)。不料,原告拿钱后,不但不感激,反而不断无理状诉,劳动仲裁申请被驳回,继而诉讼,一审被驳回,又进行二审。请求贵院查明真相,驳回上诉人全部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杨某某在年满60周岁后,依法终止了与原单位的劳动关系。依照劳动法的相关规定,杨某某即开始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每月从社保机构领取一定的养老金。杨某某如果主张再与民航学院建立劳动关系,则该劳动关系的法律后果与现行的社保制度产生冲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劳动者达到退休年龄后,劳动合同关系即告终止。杨某某主张建立新的劳动合同关系的上诉请求与法律规定不相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件受理费10元由上诉人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关若泰

审判员赵群兴

审判员周朝晖

二OO九年十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李军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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