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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甲、朱某某与辰溪县百源水泥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辰溪县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人李某甲,女。

申请执行人朱某某,男。

被执行人辰溪县百源水泥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某乙,该公司执行董事。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某甲、朱某某与被执行人辰溪县百源水泥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李某甲、朱某某与被执行人辰溪县百源水泥有限公司于2011年9月9日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由被执行人辰溪县百源水泥有限公司偿还申请执行人李某甲债务x元,偿还申请执行人朱某某债务x元,合计x元,利息申请执行人李某甲、朱某某自愿放弃。该协议内容已于2011年9月13日全部履行,本案已执行完毕。据此,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4)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湖南省辰溪县人民法院(2010)辰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和解协议已执行完毕。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魏良象

二0一一年九月十三日

书记员石泽香

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

108.执行结案的方式为:

(1)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

(2)裁定终结执行;

(3)裁定不予执行;

(4)当事人之间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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