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徐某甲与上犹县人民政府颁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原告)徐某甲,男,X年X月X日生,汉族,农民,住(略)。

委托代理人徐某乙,男,X年X月X日生,农民,系上诉人侄子。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上犹县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何某某,县长。

委托代理人张某丙,上犹县农业局副局长。

委托代理人张某丁,上犹县人民政府法制办副主任。

原审第三人徐某戊,男,X年X月X日生,汉族,农民,住(略)。

原审原告徐某甲因不服上犹县人民政府颁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行为,向赣州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赣州市人民政府于2009年3月12日作出赣市府复字【2009】X号行政复议决定,维持上犹县人民政府变更申请人和第三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重新核发上农地承包权(2006)第x号、x号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行政行为。徐某甲不服,向上犹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上犹县人民法院于2009年7月17日作出(2009)上行初字第X号行政判决,原审原告徐某甲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本院。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1998年,徐某戊在第二轮土地延包中,获得了2.656亩承包地,并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证。1999年3月23日,徐某戊与徐某甲签订书面协议,时任双方所在村X组长徐某良在协议上以在场人身份签字,协议约定徐某戊将其承包地中的马骝坑0.109亩、窑塘0.88亩、坝心里0.331亩,合计1.32亩土地转让给徐某甲耕作,将下英稍0.05亩、坝心里0.22亩,合计0.27亩土地租给徐某甲耕种,按每亩每年租金140元计算,转让和租种期限为30年,转让土地的一切税费由徐某甲负责。协议签订后,村文书徐某辉在本村X村土地承包情况汇总表中将徐某戊承包土地面积由2.656亩改为1.328亩,核减了1.328亩,将原属徐某戊的二份承包地变为一份,同时,将从徐某戊处核减的面积加入徐某甲承包的土地面积中,徐某甲的承包面积由3.984亩变为5.312亩。徐某甲从协议签订开始一直耕作上述土地,并上缴税费。2006年8月30日,徐某戊、徐某甲分别与发包方黄某村委会(负责人徐某良)签订农村土地承包合同,徐某戊的承包面积为1.03亩,徐某甲的承包面积为5.31亩,1999年协议中的土地包含在徐某甲的承包合同中。同日,上犹县人民政府依据承包合同为徐某戊、徐某甲换发了新版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证中登载的地块名称、四界、面积与承包合同一致。2007年10月,上犹县建设工业园,征收了岭下村X组位于马骝坑的集体土地,本案争议的土地也在其中,因征地补偿款的归属,徐某戊与徐某甲发生纠纷。徐某戊向上犹县有关部门反映,2008年4月14日,上犹县X镇政府书面答复徐某戊,认为更改土地并非无理,建议徐某戊采取调解的方式解决纠纷,如调解不成可向相关部门提出申请。此后,徐某戊向上犹县农业局反映其土地承包经营权受到侵害,2008年11月12日,上犹县农业局作出《关于对徐某戊、徐某财第二轮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面积进行更正的函》,认为2006年换证只能在第二轮基础上换发新证,无特别情况不得调整土地,徐某戊与徐某甲1999年的协议违反土地转让程序,不应认定土地的承包经营权发生了变更,该函要求黄某镇政府责成黄某村委会会同岭下组做好两农户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证的更正工作,并在2008年11月31日前把双方当事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证面积按第二轮发证时所登记的面积予以更正,重新核发新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证。2009年1月8日,上犹县人民政府向徐某戊、徐某甲分别重新核发了上农地承包权(2006)第x号、x号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在证中载明土地承包合同编号x、x,但上犹县人民政府没有向法庭提供该合同,在该证中也没有注明承包地块的情况。徐某甲不服上犹县人民政府重新发证的行为,向赣州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赣州市人民政府于2009年3月12日作出赣市府复字【2009】X号行政复议决定,认为上犹县人民政府重新核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行为符合法律政策的规定,决定维持上犹县人民政府变更徐某戊、徐某甲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重新核发上农地承包权(2006)第x、x号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行政行为。徐某甲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

原审法院认为,国家依法保护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长期稳定,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依法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等方式流转,但采取转让方式流转的不仅要订立书面合同,而且要经发包方同意,本案原告与第三人1999年签订的书面协议并未经发包的村民集体同意这一必经程序,不能认定为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转让。村X村民集体同意,在农村土地承包情况汇总表中将第三人承包土地面积进行的更改,亦不能终止第三人与村民集体之间对争议土地经营权的承包和发包关系。上犹县人民政府2009年1月8日向原告和第三人重新核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将原告和第三人承包土地的面积更正为1998年第二轮延包时确定的土地面积的行为,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据此,原审法院判决:维持被告上犹县人民政府于2009年1月8日向第三人和原告重新核发的上农地承包权(2006)第x、x号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

上诉人徐某甲上诉称,本案是对上犹县人民政府重新核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不服提起的行政诉讼,审查的重点应是该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而不是上诉人与第三人之间的土地承包民事纠纷,一审仅对协议性质进行审查,而对具体行政行为不进行审查,明显错误。被上诉人越权受理农村土地承包纠纷,并滥用职权变更双方在村X村土地承包档案和土地承包合同,在未收回、注销双方原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情况下,重新核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该行为明显违法。协议是双方的真实意思,依据协议重新签订承包合同,并据此换发的新证是合法的。一审判决认定被上诉人重新核发承包经营权证的行为合法,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据此,上诉人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撤销被上诉人重新核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行为。

被上诉人上犹县人民政府答辩称,第三人未向发包方提出书面申请,协议未经发包村民集体同意,转让关系不成立,第三人与发包方的承包关系不变。村文书私自更改档案,导致发包方在换证过程中失误,被上诉人重新核发经营权证是纠正该失误,而非对上诉人与第三人土地承包经营纠纷和承包合同的裁决,该行为未超越和滥用职权。被上诉人重新核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行为是合法的,请求二审驳回上诉人的请求。

原审第三人徐某戊答辩称,协议没有经村民集体同意,无效,县政府、市政府和一审法院的处理是正确的,请求维持一审判决。

以上事实有协议书、农村土地承包情况汇总表、黄某镇政府《关于徐某戊与徐某甲土地流转纠纷的答复意见》、2006年8月30日徐某戊、徐某甲与黄某村委会签订的农村土地承包合同、2006年8月30日颁发给徐某戊、徐某甲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上犹县农业局《关于对徐某戊、徐某财第二轮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登记面积进行更正的函》、上农地承包权(2006)第x号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行政复议决定书、上诉状、答辩状等证据在卷证实。

本院认为,争议土地在2006年8月30日订立承包合同后,换发了新版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该证在发证形式上是合法的,符合农村土地承包合同是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基础,农村土地承包合同书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登记的内容要相符,登记的地块、地类、面积、四至要统一的要求,同时也不违反换发证中稳定承包关系不变的原则。在稳定承包关系不变的原则中要求“不能重新调整农民的承包地,不能重新丈量土地,不能推倒重来新发包,不能借机搞所谓的‘大稳定、小调整’”,这里所指的稳定不变并不包含土地的正常流转而产生的变化。2006年8月30日颁发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在未经合法注销前,是合法有效的权证。上诉人与第三人对1999年签订的协议的性质、效力以及能否成为变更土地承包关系的依据所发生的争议属于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依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五十一条规定,该纠纷可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了的,可以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待该纠纷解决后再确定2006年8月30日颁发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是否需要注销。被上诉人据第三人反映其土地承包经营权受到侵害迳行重新发证的行为,不尊重发包方与承包方订立的承包合同,违反土地承包经营纠纷的解决程序,属越权处理,亦导致同一地块同时存在权属矛盾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同时,被上诉人重新核发的证书没有具体内容,不能具体落实权利人的权利。被上诉人的答辩理由不能成立。据此,被上诉人2009年1月8日对上诉人和第三人重新核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行为违法,依法应予撤销。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部分不清,处理不当,依法应予撤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三项、第五十四条第二项第4目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上犹县人民法院(2009)上行初字第X号行政判决。

二、撤销上犹县人民政府2009年1月8日颁发的上农地承包权(2006)第x、x号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

一审案件受理费5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合计100元,由被上诉人上犹县人民政府承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钟起瑞

审判员周培敏

代理审判员杨泉海

二○○九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肖某林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4279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