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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陈某良交通肇事及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陈某甲、刘某某、陈某乙提起的附带民事诉讼一案二审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原公诉机关(略)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陈某甲,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略),住(略),系被害人陈某、陈某乙之父。

上诉人(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刘某某,女,1968年出生于(略),汉族,小学文化,住(略),系被害人陈某、陈某乙之母。

上诉人(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陈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小学学生,住(略)。

法定代理人陈某甲,系陈某乙之父。

原审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邵阳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邵阳市X路X号。

负责人陈某丙,系该公司副总经理。

(略)人民法院审理(略)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陈某良交通肇事及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陈某甲、刘某某、陈某乙提起的附带民事诉讼一案,于二○○八年十月二十三日作出(2008)邵东刑初字第X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陈某甲、刘某某、陈某乙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略)人民法院审查认为,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陈某甲、刘某某、陈某乙将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邵阳中心支公司作为附带民事诉讼的被告,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二条的规定,裁定:驳回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对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邵阳中心支公司的起诉。

上诉人陈某甲、刘某某、陈某乙上诉提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邵阳中心支公司应在强制险范围内承担支付责任,应作为本案附带民事诉讼的被告,一审裁定驳回起诉错误”。

本院经审查认为:湘E-x别克x轿车的登记车主为刘某云。2008年4月28日、5月19日,刘某云先后为此车办理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及商业险(车辆损失险、车上人员责任险、玻璃单独破碎险等)。2008年8月14日6时许,陈某良(无驾照)驾驶该车在邵东县X镇从兴和大道往建设北路方向行驶,至邵东县政府办公楼大门口地段时,将行人陈某、陈某乙撞倒,导致陈某严重颅脑损伤死亡、陈某乙构成轻伤。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及保险法的有关规定,保险公司在保险期内对被保险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应当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及商业险约定赔偿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因此,保险公司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六条(五)项规定的“其他对刑事被告人的犯罪行为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单位”。故上诉人在一审诉讼过程中将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邵阳中心支公司作为附带民事诉讼的被告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符合法律规定。上诉人上诉提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邵阳中心支公司应在强制险范围内承担支付责任,应作为本案附带民事诉讼的被告,一审裁定驳回起诉错误”的上诉理由成立,本院予以采纳。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六条(五)项、第一百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87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略)人民法院(2008)邵东刑初字第X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

二、指令(略)人民法院对本案进行审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曾昭远

代理审判员胡文彬

代理审判员刘某

二○○八年十二月八日

代理书记员贺刚煜

附相关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八十六条附带民事诉讼中依法负有赔偿责任的人包括:

(一)刑事被告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及没有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其他共同致害人;

(二)未成年刑事被告人的监护人;

(三)已被执行死刑的罪犯的遗产继承人;

(四)共同犯罪案件中,案件审结前已死亡的被告人的遗产继承人;

(五)其他对刑事被告人的犯罪行为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单位和个人。

第一百条人民法院审判附带民事诉讼案件,除适用刑法、刑事诉讼法外,还应当适用民法通则、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零八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

(二)原判决适用法律错误的,依法改判;

(三)原判决认定事实错误,或者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当事人对重审案件的判决、裁定,可以上诉。

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187、第二审人民法院查明第一审人民法院作出的不予受理裁定有错误的,应在撤销原裁定的同时,指令第一审人民法院立案受理;查明第一审人民法院作出的驳回起诉裁定有错误的,应在撤销原裁定的同时,指令第一审人民法院进行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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