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周某某、李某某、朱某某关于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津市市人民法院

申请人周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王某某。

申请人李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

申请人朱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法定代理人田某某。

本院于2011年8月26日受理了申请人周某某、李某某、朱某某关于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本院依法指定审判人员周某平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

申请人周某某、李某某、朱某某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于2011年8月25日经津市X路交通事故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了如下调解协议:

一、朱某某陪护费519.93元;

二、李某某有如下损失共计x.34元(伤残补助金x.21元、误工费5854.24元、抚养费5414元、陪护费4852.68元);

三、上述一至二项共计x.27元,由周某某负责赔偿;

四、朱某某损失计2872.83元(药费2764.83元、生活补助费108元),李某某损失计x.12元(药费x.12元、生活补助费1056元、伤残鉴定费925元),上述款项合计x.95元,除去保险理赔x元,余款x.95元由周某某按80%责承担8457.56元,由李某某按20%责承担2114.39元。

五、周某某自愿付给李某某精神抚慰费、后期药费、交通费、生活补助费5000元;

六、上述一至五项款项由周某某于2011年9月15日前向李某某、朱某某支付完毕。

本院现依法确认上述协议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决定书自即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页无正文)

审判员周某平

二○一一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肖婵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4038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