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被告人魏某某危险驾驶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范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范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魏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身份证号码x,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略)。2011年05月24日因涉嫌危险驾驶被范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27日被范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住处。2011年09月26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犯罪被范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押于范县看守所。

范县人民检察院以范检刑诉(2011)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魏某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1年09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魏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称,2011年05月23日17时许,被告人魏某某无证醉酒驾驶“一汽佳宝”面包车行驶至范县城南线北红绿灯处被范县交警大队执勤民警查获。经血醇检验鉴定,被告人魏某某血液乙醇含量为235.28mg/x。公诉机关认为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提请依法惩处。

被告人魏某某对公诉机关的指控无异议,当庭表示认罪,请求从轻处理。

被告人魏某某供述,证人魏XX、高XX证言,刑事技术照片,车辆信息,魏某某户籍证明、信息查询结果单,血醇检验报告单,扣押、返还物品清单及破案经过等证据来源合法,均经庭审质证,供证之间能相互印证,证明公诉机关指控的上述犯罪成立。

本院认为,被告人魏某某在道路上醉酒、无证驾驶机动车辆,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被告人魏某某当庭认罪,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魏某某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魏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1年09月26日起至2011年12月22日)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员路坦

二0一一年十月十一日

代书记员王琼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相关判例: 危险 某某 被告人 驾驶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670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