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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汪强、郑利强、姬贝、王豪犯故意伤害罪一案一审刑事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新乡市牧野区法院

被告人汪强、郑利强、姬贝、王豪犯故意伤害罪一案,本院于二0一一年九月五日作出(2011)新牧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书。其中有漏缺句及错误,特此补充裁定如下:

原判决书第5页倒数第5行“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现更正为“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1年9月23日起至2014年9月22日止)。”。

原判决书第6页第2行“折抵刑期8个月零3天,即自2011年1月11日至2013年5月7日止。”;

现更正为“折抵刑期76天,即自2011年1月11日起至2013年10月26日止。”。

审判长郭梅珍

代理审判员赵莎莎

人民陪审员翟希顺

二0一一年九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赵爱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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