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原告唐XX与被告陈XX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重庆市梁平县人民法院

原告唐XX,又名唐X,男,生于X年X月X日,汉族,重庆市梁平县人,农民.。

委托代理人何德国,重庆市梁平县中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陈XX,女,生于X年X月X日,汉族,重庆市梁平县人,农民。

委托代理人田小云,重庆市梁平县中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唐XX与被告陈XX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3月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张友奎适用简易程序,于2011年3月3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唐XX及其委托代理人何德国、被告陈XX及其委托代理人田小云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被告于农历2009年8月经人介绍认识并确立恋爱关系,2009年11月18日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由于婚前缺乏了解,不到3个月就登记结婚,婚后双方因性格不合,常为家庭琐事发生纠纷且被告不履行家庭义务,不孝敬和尊重父母,导致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请求法院判决原、被告离婚。

被告辩称,原、被告虽是经人介绍相识恋爱,但双方均是自愿办理结婚登记,且婚后培养了较好的夫妻感情,不同意离婚。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农历2009年8月经人介绍相识恋爱,同年11月18日双方自愿到梁平县X乡人民政府办理结婚登记,婚后无子女。婚初原、被告夫妻关系较好且与原告的父母共同居住生活,整个大家庭关系较和睦,后因琐事与父母发生矛盾,原、被告于2010年9月从原告的父母家中搬出到租赁的房屋中居住生活。在原、被告租房共同生活期间,夫妻关系仍较好,后因琐事双方发生矛盾,原告于2011年3月8日向本院提出了与被告离婚的诉讼。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依法采信的:结婚证、租房合同、协议及证人张天梅、张天菊、石兴美、文其美的出庭证言等证据予以证明。

本院认为,原、被告婚初感情较好,在与原告的父母共同居住期间,为生活琐事与父母发生了矛盾。原、被告为了搞好夫妻关系,搬出父母家中,另租房共同居住生活、劳动,建立了较为稳定的夫妻关系,诉前为生活琐事发生纠纷,原告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但,原告在诉讼中未提供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充分证据,故对原告离婚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唐XX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唐XX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张友奎

二○一一年三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惠蕾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352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