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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某某、秦某某、张某某犯假冒注册商标罪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宁陵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宁陵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唐某某,男。因犯购买、运输假币罪,于2000年2月24日被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硕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1年,罚金6万元。因涉嫌假冒注册商标于2011年7月12日被宁陵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犯罪于2011年8月15日经宁陵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年8月16日由宁陵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宁陵县看守所。

被告人秦某某,男。因涉嫌假冒注册商标于2011年7月12日被宁陵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犯罪于2011年7月29日被宁陵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9月22日由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被告人张某某,男。因涉嫌假冒注册商标于2011年7月12日被宁陵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犯罪于2011年8月15日经宁陵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年8月16日由宁陵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宁陵县看守所。

宁陵县人民检察院以宁检刑诉(2011)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唐某某、秦某某、张某某犯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11年9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1年9月2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宁陵县人民检察院未派检察员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唐某某、秦某某、张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宁陵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0年3、4月份,被告人唐某某、秦某某伙同濮阳市张弓酒经销商业务员郑俊岳(另案)经过预谋后,由郑俊岳先交付定金1万元,让被告人唐某某、秦某某帮忙生产假冒“张弓大曲”酒。被告人唐某某、秦某某便在未经河南省张弓酒业有限公司许可的情况下,购买了装酒用的工具和原料,通过南乐县X镇X村的孙建房印制了3000套“张弓大曲”的商标和包装箱,在唐某某的家中加工生产了3000件假冒“张弓大曲”酒,并以每件17元的价格销售给郑俊岳2100件,共收款x元。后郑俊岳欲让被告人唐某某、秦某某生产假冒“张弓吉祥”酒,又交给被告人秦某某定金2万元,被告人唐某某、秦某某和郑俊岳三人去山东省菏泽市一印刷厂印制了3000套“张弓吉祥”酒的商标和酒箱,放在了被告人唐某某的家中。

2011年6、7月份,被告人唐某某、秦某某伙同被告人张某某经过预谋后,在被告人唐某某的家中加工生产假冒“张弓吉祥”酒,第一次以每件30元的价格销售给商丘市的冯某某200件,第二次由冯某某交给被告人张某某定金3万元后,于2011年7月11日晚,再次进行销售给冯某某时,被公安机关查获1340件假冒“张弓吉祥”酒和500件“张弓大曲”酒。另查明,被告人唐某某犯购买、运输假币罪,于2000年2月24日被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硕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x元,2005年6月9日被刑满释放。被告人公诉机关提供了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证人证言、书证、物证等证据材料。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唐某某、秦某某、张某某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假冒注册商标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诉请依法判处。

被告人唐某某、秦某某、张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均无异议,表示悔罪,请求从轻判处。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被告人唐某某、秦某某、张某某供述笔录各一份,证人冯某某、郭某某、魏某某的证言笔录各一份,河南省张弓酒业有限公司出具的证明,宁陵县质量技术监督检验测试报告2份,宁陵县公安局扣押物品清单、物品拍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硕县人民法院(2000)和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书,三被告人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唐某某、秦某某、张某某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唐某某、秦某某、张某某犯假冒注册商标罪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唐某某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以内重新犯罪,系累犯,应从重处罚。被告人唐某某、秦某某、张某某庭审中认罪态度较好,悔罪真切,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唐某某、秦某某、张某某的犯罪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综合考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唐某某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x元。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1年7月12日起至2012年1月11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交纳)。

被告人秦某某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单处罚金x元。(罚金自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交纳)。

被告人张某某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单处罚金x元。(罚金自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自接到本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张建军

二○一一年十月八日

书记员王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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