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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双知艺坊洁具有限公司与北京励展华群展览有限公司、曾某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东莞市双知艺坊洁具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X村。

法定代表人葛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邹可嘉,北京市川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刘某某。

被告北京励展华群展览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X区X路X-X号美邦亚联酒店商某写字楼。

法定代表人马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贺某。

委托代理人祝某某。

被告曾某(东莞市茶山莹宝水晶工艺品厂业主)。

委托代理人王某。

原告东莞市双知艺坊洁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双知艺坊公司)诉被告北京励展华群展览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励展华群公司)、曾某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5月1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1年8月2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双知艺坊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邹可嘉、刘某某,被告励展华群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祝某某,被告曾某的委托代理人王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双知艺坊公司起诉称:原专利权人葛某是双知艺坊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其于2001年11月14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名称为“利用不饱和聚酯树脂生产卫浴产品及工艺方法和生产设备”的发明专利申请,并于2005年1月19日取得授权,专利号为ZL(略).5。2010年9月8日,原专利权人葛某将该专利权转让给双知艺坊公司。目前该专利为有效专利。该专利曾某2009年获得东莞市科技一等奖并获得政府奖励50万元。

原告双知艺坊公司于2011年3月18日在被告励展华群公司主办的“第某十三届中国北京国际礼品、赠品及家庭用品展览会”第某展览厅3D05展柜,购买到一套被告曾某生产、销售的不饱和聚酯树脂五件套卫浴用品。原告认为,该产品系被告曾某未经专利权人许可擅自使某专利方法生产、销售,已落入涉案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侵害了原告的涉案专利权,被告励展华群公司为被告曾某的被控侵权行为提供帮助,亦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曾某立即停止侵害涉案专利权的行为,停止生产侵权产品,并销毁现有存货、模具及生产设备;被告曾某和励展华群公司连带赔偿原告经济损失x元及公证费等合理支出60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被告励展华群公司答辩称:励展华群公司是“第某十三届中国北京国际礼品、赠品及家庭用品展览会”的主办方,被告曾某是该次展览会的参展商。励展华群公司作为展览会的主办方,主要负责为参展商某供展位租赁服务及现场管理,除非参展商某第某方投诉并提供相关证据,其没有能力主动审查并判断参展产品是否侵犯第某方知识产权,亦无法协助采取行动阻止可能的侵权行为。励展华群公司在与被告曾某签订的参展协议所附参展规则中,已经明确要求曾某就其参展产品不侵犯他人知识产权进行书面承诺,也在展览会现场设立了知识产权投诉机构,但是原告双知艺坊公司在展览会期间并未向其进行投诉,故励展华群公司并不知晓被告曾某的被控侵权行为,也无从采取措施阻止被控侵权行为的发生。因此,励展华群公司已经尽到其作为展览会主办方的应尽义务,不构成侵权,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曾某答辩称:原告的涉案专利不具有专利性,曾某已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无效宣告请求,专利复审委员会已准予受理;原告涉案专利中相关原料的重量配比错误,导致其产品不适合工业化应用,属于变劣技术;被控侵权产品的生产工艺与原告涉案专利具有显著不同,不落入原告涉案专利权的保护范围;被告曾某有近20年生产贴干花的不饱和聚酯树脂洁具产品的历史,使某的工艺延续至今。因此,被告曾某生产、销售涉案被控侵权产品,不构成侵权,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双知艺坊公司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材料:

1、专利登记簿副本和发明专利说明书,证明涉案专利合法有效;

2、(2011)京方正内经证字第x号公证书及公证封存的证物,证明被控侵权产品落入涉案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3、东莞市专利金奖证书和本院(2010)二中民初字第x号民事调解书,证明涉案专利的价值和原告涉案索赔数额的依据;

被告励展华群公司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材料:

4、东莞市茶山莹宝水晶工艺品厂与励展华群公司签订的《参展协议》和励展华群公司向东莞市茶山莹宝水晶工艺品厂发出的《参展商某到书》,证明励展华群公司仅为曾某在涉案展览会上提供展位,且已经尽到相应的管理义务;

被告曾某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材料:

5、七份专利文献和图书《不饱和聚酯树脂及其应用》(第某版),证明原告涉案专利不具有创造性,原告涉案专利中原料配比错误;

6、被告曾某生产涉案被控侵权产品的工艺流程,证明涉案被控侵权产品使某的工艺流程与原告涉案专利方法不同;

7、相关订货单、产品卡和实物,证明东莞市茶山莹宝水晶工艺品厂的前身东莞市盈宝工艺品厂在先生产不饱和聚酯树脂卫浴产品,使某原告涉案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不属于新产品。

双方当事人对本案证据材料发表如下质证意见:

被告曾某对证据1-3的真实性不持异议,但是以涉案专利不具有专利性为由,对证据1和证据3的证明力不予认可;以被控侵权产品的工艺流程与涉案专利不同为由,对证据2的证明力不予认可;对证据4的真实性和证明力均不持异议。

原告双知艺坊公司对证据4的真实性不持异议,但是认为励展华群公司为涉案被控侵权行为提供帮助,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对证据4的证明力不予认可。原告双知艺坊公司对证据5中五份中国大陆地区专利文献和图书的真实性不持异议,但是以该五份中国大陆地区的专利文献未披露涉案专利的技术特征不能证明涉案专利不具备创造性、图书的出版日期在涉案专利申请日之后为由,对上述证据材料的证明力均不予认可;对证据5中两份中国台湾地区的专利文献以未经公证认证转递手续为由,对其真实性和证明力均不予认可;对证据6的真实性不持异议,但是以被控侵权产品所使某的工艺流程落入涉案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为由,对其证明力不予认可;对证据7以相关订货单、产品卡均为传真件,其中的照片均为事后拍摄,与实物无法对应为由,对其真实性不予认可。

被告励展华群公司对证据1-3的质证意见与被告曾某相同,对证据5-7的真实性和证明力均予以认可。

基于双方当事人上述举证、质证意见,本院对本案证据材料认证如下:

鉴于双方当事人对证据1-4、证据5中的五份中国大陆地区专利文献和图书、证据6的真实性不持异议,本院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予以确认。鉴于证据5中的两份中国台湾地区专利文献系形成于中国大陆以外区域的证据材料,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应当办理相关公证认证转递手续,上述两份证据未办理相关手续,故本院对其真实性不予确认。鉴于证据7中的相关订货单、产品卡均为传真件,被告曾某亦认可其中的照片为事后补拍,故照片不能印证订货单、产品卡所对应的产品的情况,亦不能证明与实物具有对应关系,且原告双知艺坊公司对其真实性不予认可,故本院对该证据的真实性和证明力均不予确认。鉴于被告曾某和励展华群公司对证据1-3的证明力,原告双知艺坊公司对证据4-7的证明力持有异议,涉案专利是否合法有效、二被告是否实施了被控侵权行为以及是否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本院将结合双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和陈述综合判定。

根据当事人的举证、质证情况和本院的认证意见,以及双方当事人的陈述,本院查明以下事实:

涉案发明专利名称为“利用不饱和聚酯树脂生产卫浴产品及工艺方法和生产设备”,专利号为ZL(略).5,申请日为2001年11月14日,公开日为2003年5月21日,授权日为2005年1月19日,发明人为葛某。2009年4月,广东省东莞市人民政府授予涉案专利“东莞市专利金奖”,并颁发《东莞市专利奖证书》。

2010年9月8日,涉案专利的专利权人由葛某变更为双知艺坊公司。2010年12月3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出具涉案专利的专利登记簿副本,载明涉案专利的专利权人为双知艺坊公司,截至办理本专利登记薄副本之日,涉案专利权有效,年费缴纳至2011年11月13日。2011年5月24日,曾某向专利复审委员会就涉案专利权提出无效宣告请求,专利复审委员会于同日作出《无效宣告请求受理通知书》,准予受理该无效宣告请求。曾某向本院提交了申请号为(略).4、名称为“彩虹装潢板及透明彩虹塑料的制造方法”,申请号为(略).3、名称为“仿玉卫生洁具及制备方法”,申请号为(略).2、名称为“一种嵌入式永久保藏像片的制作方法”,申请号为(略).5、名称为“一种利用不饱和聚酯树脂制作工艺品的方法”,申请号为(略).1、名称为“布某树脂制品的制造方法”的《发明专利申请公开说明书》,用以证明涉案专利不具有专利性。

双知艺坊公司明确主张以涉案发明专利权利要求1和权利要求12确定其涉案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涉案发明专利权利要求1的内容为:“1、一种由不饱和聚酯树脂生产卫浴产品的工艺方法,其特征在于包括:(1)制作模型,将其翻制成模具,并在模具内表面喷涂脱模剂;(2)配置原材:将不饱和聚酯树脂、硬某、促进剂重量比为100:0.1~0.5:0.3~1.5的原料混合搅拌,任选加入色料、钛白粉、碳酸钙、锌粉、石英粉、玛瑙粉、玻璃纤维、珍珠粉或珍珠膏填料;(3)浇注或喷涂不饱和聚酯树脂胶壳,常温下固化,在胶壳上制作或粘贴美丽图案;(4)将配置好的原料浇注到模具中;(5)用抽真空设备将原料进行真空脱泡;(6)常温固化;(7)脱模得内夹美丽图案产品;(8)制品后处理。”

涉案发明专利权利要求12的内容为:“12、一种由不饱和聚酯树脂生产的卫浴产品,其特征在于该产品由重量比为100的不饱和聚酯树脂、0.1~0.5的硬某、0.3~1.5的促进剂及其它添加剂组成,不饱和聚酯树脂的成份为丙二醇、二乙二醇、顺丁烯二酐、苯乙烯和邻苯二甲酐,并用以下方法制备:(1)制作模型,将其翻制成模具,并在模具内表面喷涂脱模剂;(2)配置原材:将不饱和聚酯树脂、硬某、促进剂混合搅拌,其它添加剂任选色料、钛白粉、碳酸钙、锌粉、石英粉、玛瑙粉、玻璃纤维、珍珠粉或珍珠膏;(3)浇注或喷涂不饱和聚酯树脂胶壳,常温下固化,在胶壳上制作或粘贴美丽图案;(4)将配置好的原料浇注到模具中;(5)用抽真空设备将原料进行真空脱泡;(6)常温固化;(7)脱模得内夹美丽图案产品;(8)制品后处理。”

涉案发明专利说明书中记载如下内容:不饱和聚酯树脂的主要成份包括丙二醇、二乙二醇、顺丁烯二酐、苯乙烯和邻苯二甲酐;与不饱和聚酯树脂配套使某的硬某和促进剂的比例应以能够完全反应为宜,提高固化速度,则应将硬某、促进剂量加大,反之减少;一种不饱和聚酯树脂卫生洁具产品,其特征在于该产品的制造方法为:一、制作模具,二、浇注成型,三、表面抛光加工,采用手工或者机器将出模的半成品表面进行打磨,形成光滑、带有光泽的表面,四、表面喷涂艺术效果加工,形成具有高贵和艺术效果的成品,表面喷涂艺术效果加工可以是染色、手工彩绘、布某、电镀、贴七彩、仿古处理、喷涂处理或前述各工序的组合。

曾某所经营的东莞市茶山莹宝水晶工艺品厂成立于2010年2月1日,经营范围为加工、产销水晶工艺品、水晶饰品。曾某主张东莞市茶山莹宝水晶工艺品厂的前身为自二十世纪九十年代起从事“三来一补”加工贸易的东莞市盈宝工艺品厂,但其未就此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明。

励展华群公司成立于2009年4月22日,经营范围为会议及展览服务;组织文化艺术交流活动(不含演出);经济贸易咨询。2010年12月14日,励展华群公司与东莞市茶山莹宝水晶工艺品厂签订《参展协议》,约定励展华群公司向东莞市茶山莹宝水晶工艺品厂提供中国国际展览中心X号馆的3D05、3D09展位,供其参加“第某十三届中国北京国际礼品、赠品及家庭用品展览会”,并收取了相关费用。《参展协议》所附《参展规则》中规定:参展方保证展品不侵犯,也不会侵犯他人的专利权、商某、版权和其他知识产权,否则,组织方和/或管理方有权依据本协议终止参展方的参展许可;参展方承诺,在其得知由于参展方知识产权侵权行为而直接或者间接导致的控告或者诉讼等,参展方应当及时通知组织方和/或管理方,并且对与之相关的所有诉讼和索赔完全负责,与组织方和/或管理方无关。同月,励展华群公司向东莞市茶山莹宝水晶工艺品厂发出《参展商某到书》,要求东莞市茶山莹宝水晶工艺品厂于2011年3月14-15日到中国国际展览中心报到。2011年3月16-19日,励展华群公司作为主办方,在中国国际展览中心如期举行“第某十三届中国北京国际礼品、赠品及家庭用品展览会”。东莞市茶山莹宝水晶工艺品厂参加了该展览会。励展华群公司在该展览会现场设立了知识产权投诉机构。

2011年3月18日,双知艺坊公司的代理人邹可嘉在位于北京市X区X路X号的中国国际展览中心第某展览厅一层,在展位号为3D05、展位名称为“东莞市茶山莹宝水晶工艺品厂”的展柜,购买了五件套卫浴用品一套,并取得宣传册及客户订货单各一份。北京市方正公证处对上述过程进行了现场公证。上述客户订货单中注明该套卫浴用品的市场价为498元,实收300元。在公证取证过程中,邹可嘉未就其公证购买的涉案卫浴用品涉嫌侵权事宜向励展华群公司设立的知识产权投诉机构进行投诉。该套卫浴用品包括沐浴瓶1个、肥皂盒1个、圆形口杯2个和椭圆形口杯1个,底座均为黄色,上部透明略带金色,内夹干燥叶子。曾某认可该套卫浴用品系其制造并销售。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曾某提交了其制造该套卫浴用品的工艺流程:(1)准备模具:根据产品的形状和结构要求制作产品的矽胶模型,将矽胶搅拌均匀后进行真空处理制作成矽胶模芯;(2)原料配制:将不饱和聚酯树脂:硬某:促进剂质量比为100:0.52:0.15的原料比例充分搅拌均匀后进行真空脱泡;(3)刷模芯:在模芯上用毛刷涂刷一层配置好的不饱和聚合树脂原料;(4)真空脱泡模芯:将涂刷好的不饱和聚酯树脂模芯整个放进真空箱进行真空脱泡,以消除在涂刷过程中产生的气泡;(5)粘贴装饰物:待模芯上的不饱和聚酯树脂胶化后,贴上天然干燥叶子;(6)二次刷模芯:为了防止天然干燥叶子粘贴得不紧密,和提高产品光泽度和透明度,使某配制好的不饱和聚酯树脂原料,在贴有树叶的模芯上再刷一层不饱和聚酯树脂原料;(7)合模:待刷好不饱和聚酯树脂原料的模芯硬某后,用石膏外模进行合模;(8)浇注模具:将配置好的不饱和聚酯树脂原料浇注到模具中;(9)真空脱泡处理:将浇注好的原料连同模具一起放进真空箱抽真空除气泡;(10)固化成型脱模:将真空脱泡后的模具置于常温中固化成型后脱模;(11)研磨:将脱模后的产品进行研磨,去除多余的边角成型原料;(12)浸泡:用氢氧化钠混合溶液对产品进行浸泡,使某余的杂质或未反应的酸性原料进行浸泡脱离;(13)抛光:用布某加抛光砂对产品进行抛光;(14)清洗:用自来水或者天那水对产品进行清洗;(15)手绘:将产品擦干后在内喷金色,同时在底座手绘仿竹子效果;(16)喷亮油:在产品整体外喷亮油;(17)产品后处理:产品后处理后装箱。双知艺坊公司认可涉案被控侵权产品系按照上述工艺流程所生产。

双知艺坊公司主张被控侵权产品的工艺流程与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构成等同,其中与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的第1个和第3-8个步骤构成相同,与第2个步骤构成等同。理由是:被控侵权产品的工艺流程虽未列明“喷涂脱模剂”和“加入填料”两个步骤,但上述两步骤必然会在被控侵权产品的工艺流程中实施;二者使某的“原料配比”虽有不同,但是都可以实现使某饱和聚酯树脂固化的目的,属于采用基本相同的手段,实现基本相同的功能,达到基本相同的效果,且根据涉案专利说明书中关于硬某、促进剂比例对于固化速度影响的相关记载,本领域技术人员无需经过创造性劳动就能够联想到被控侵权产品工艺流程所采用的原料配比的技术特征。

曾某主张被控侵权产品的工艺流程与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的第6、第7个步骤构成相同,与第1-5个和第8个步骤不构成相同或者等同。理由是:被控侵权产品的工艺流程缺少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的“喷涂脱模剂”和“加入填料”两个步骤,增加了“真空脱泡模芯”、“二次刷模芯”、“合模”、“研磨”、“浸泡”、“抛光”、“清洗”、“手绘”、“喷亮油”、“产品后处理后装箱”等步骤,二者使某的“原料配比”具有显著区别,并非等同特征。

双知艺坊公司主张基于与上述比对相同的理由,涉案被控侵权产品的技术特征与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2亦构成等同。曾某主张被控侵权产品的技术特征与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2不构成相同或者等同。

另查,2010年1月7日,涉案专利的发明人和原专利权人葛某曾某本院起诉北京群学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和新贵家具用品(深圳)有限公司侵犯涉案发明专利权。2010年11月8日,本院出具(2010)二中民初字第x号民事调解书,对双方当事人在本院主持下达成的协议予以确认,协议涉及的主要内容为新贵家具用品(深圳)有限公司给付葛某三万元作为补偿。

化学工业出版社和材料科学与工程出版中心出版的图书《不饱和聚酯树脂及其应用》(第某版)中载明如下内容:“不饱和聚酯和单体的交联属于加聚反应,需用引发剂引发,使某应启动,然后反应迅速进行到底;促进剂实际是一种活化剂,可以促使某发剂活化,加速分解,以引发交联过程”,曾某据此主张引发剂(即硬某)和促进剂的比例应当是前者多、后者少,涉案专利的原料配比正好相反,属于变劣技术,虽然能够形成产品,但是固化速度慢,不适合工业化应用。

本院认为:本案双方当事人争议的焦点问题是涉案专利权是否合法有效;被告曾某制造、销售涉案被控侵权产品是否侵害了原告双知艺坊公司的涉案专利权以及是否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被告励展华群公司作为涉案展览会的主办方是否应当与被告曾某共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某,关于涉案专利权是否合法有效的问题。

根据本案现有证据可以认定,原告双知艺坊公司是涉案“利用不饱和聚酯树脂生产卫浴产品及工艺方法和生产设备”发明专利的专利权人,该专利目前为合法有效专利。原告对涉案专利所享有的专利权应当受到我国法律保护。未经专利权人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使某、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专利产品,或者使某其专利方法以及使某、销售、进口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被告曾某虽然对涉案专利权的有效性提出质疑,并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宣告涉案专利权无效的请求,但鉴于对该专利权有效性的审查尚在处理过程中,被告曾某亦未提交充分证据予以证明,故本院依据涉案专利权的现有状态进行审理。

第某,关于被告曾某制造、销售涉案被控侵权产品是否侵害了原告双知艺坊公司的涉案专利权以及是否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被告励展华群公司作为涉案展览会的主办方是否应当与被告曾某共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问题。

根据我国专利法的规定,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说明书及附图可以用于解释权利要求的内容。根据原告双知艺坊公司在本案主张的权利要求,本院基于独立权利要求1和独立权利要求12确定涉案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根据我国专利法的规定,专利侵权纠纷涉及新产品制造方法的发明专利的,应当由制作同样产品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其产品制造方法不同于专利方法的证明。根据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2和涉案专利说明书的相关内容,可知权利要求12保护的是一种具有权利要求1方法限定特征的不饱和聚酯树脂洁具产品,据此本院认定依照涉案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属于新产品,被告曾某应就其被控侵权产品的制造方法不同于涉案专利方法承担举证责任。本案被告曾某提交了其生产涉案被控侵权产品的工艺流程,原告双知艺坊公司对此不持异议。因此,本院确认以被告曾某涉案提交的工艺流程与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进行技术比对。

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具有以下技术特征:(1)制作模具;(2)喷涂脱模剂;(3)按照不饱和聚酯树脂、硬某、促进剂重量比为100:0.1~0.5:0.3~1.5的配比关系配置原材;(4)加入填料;(5)浇注或喷涂不饱和聚酯树脂胶壳;(6)常温下固化;(7)在胶壳上制作或粘贴图案;(8)将原料浇注到模具中;(9)真空脱泡;(10)常温固化;(11)脱模;(12)制品后处理。

被控侵权产品的工艺流程具有以下技术特征:(1)准备模具;(2)按照不饱和聚酯树脂:硬某:促进剂质量比为100:0.52:0.15的配比关系配制原料;(3)在模芯上刷不饱和聚酯树脂原料;(4)将模芯真空脱泡;(5)模芯上的不饱和聚酯树脂胶化;(6)粘贴干燥叶子;(7)二次刷模芯;(8)合模;(9)将不饱和聚酯树脂原料浇注到模具中;(10)真空脱泡;(11)固化;(12)脱模;(13)研磨;(14)浸泡;(15)抛光;(16)清洗;(17)手绘;(18)喷亮油;(19)产品后处理后装箱。

经比对,被控侵权产品的工艺流程包含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的第(1)个、第(5)—(12)个技术特征,缺少第(2)个和第(4)个技术特征。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的第(3)个技术特征与被控侵权产品工艺流程的第(2)个技术特征相比,虽然二者的“原料配比”均可以实现使某饱和聚酯树脂固化的目的,但是,原告在涉案专利的权利要求中明确限定了硬某和促进剂的数值范围和比例关系,被控侵权产品工艺流程中的相应数值和比例关系均与之有显著区别,且根据涉案专利说明书中关于“提高固化速度,则应将硬某、促进剂量加大,反之减少”的记载,并不容易使某领域普通技术人员联想到改变硬某和促进剂的数值范围和比例关系的技术特征,因此,被控侵权产品工艺流程中的第(2)个技术特征与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的第(3)个技术特征不属于采用基本相同的手段,实现基本相同的功能,达到基本相同的效果,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无需经过创造性劳动就能够联想到的等同技术特征,二者不构成相同或者等同(详见附件:技术比对一览表)。因此,被控侵权产品的工艺流程未落入原告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的保护范围。由于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2保护的是具有权利要求1方法限定特征的不饱和聚酯树脂产品,因此,被控侵权产品亦未落入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2的保护范围。

原告双知艺坊公司虽然主张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的第(2)“喷涂脱模剂”和第(4)“加入填料”技术特征为曾某在实际生产工艺中必然要实施的步骤,但原告并未就此提交相关证据予以证明,且被控侵权产品的工艺流程显示被控侵权产品的颜色系由“手绘”步骤中喷金色而产生,并非加入色料等填料而成,故原告该项主张缺乏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原告双知艺坊公司关于被控侵权产品工艺流程的第(2)个技术特征与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的第(3)个技术特征构成等同特征的主张不能成立,本院亦不予支持。被告曾某并未提交充分证据证明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的“原料配比”错误,属于变劣技术,故本院对被告曾某的该项抗辩主张不予采纳。虽然被控侵权产品的工艺流程增加了“真空脱泡模芯”、“二次刷模芯”、“合模”、“研磨”、“浸泡”、“抛光”、“清洗”、“手绘”、“喷亮油”、“产品后处理后装箱”等步骤,但其增加的工艺步骤不能作为判断被控侵权产品的工艺流程是否落入涉案专利权保护范围的依据,故被告曾某关于被控侵权产品的工艺流程增加了相关步骤,与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的相关技术特征不构成相同或者等同的抗辩主张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被告曾某还提出其有近20年生产贴干花的不饱和聚酯树脂洁具产品的历史,使某的工艺延续至今的抗辩主张,但其未提交充分证据予以证明,故本院对被告曾某的该项抗辩主张亦不予采纳。

综上所述,涉案被控侵权产品及其工艺流程不构成对涉案专利权的侵害,被告曾某不应承担侵权责任。被告励展华群公司作为涉案展览会的主办方,亦无需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原告双知艺坊公司关于被告曾某使某专利方法,制造、销售被控侵权产品,被告励展华群公司为被告曾某的被控侵权行为提供帮助,亦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的主张,缺乏依据,原告双知艺坊公司据此要求被告曾某立即停止侵害涉案专利权的行为,被告曾某和励展华群公司连带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公证费等合理支出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某一条第某款、第某十九条第某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某条第某款、第某、第某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东莞市双知艺坊洁具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300元,由东莞市双知艺坊洁具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张晓津

审判员葛某

代理审判员杨静

二O一一年九月十五日

书记员沈冲

附:技术比对一览表

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的技术特征被控侵权产品工艺流程的技术特征比对结论

(1)制作模具(1)准备模具相同

(2)在模具内表面喷涂膜模剂无此特征

(3)配制原材:不饱和聚酯树脂:硬某:促进剂重量比为100:0.1~0.5:0.3~1.5(2)原料配制:不饱和聚酯树脂:硬某:促进剂质量比为100:0.52:0.15不相同亦不等同

(4)任选加入色料、钛白粉等填料无此特征

(5)浇注或喷涂不饱和聚酯树脂胶壳(3)刷模芯:在模芯上用毛刷涂刷一层配置好的不饱和聚合树脂原料

(4)将模芯真空脱泡模芯:将不饱聚酯树脂模芯放进真空箱进行真空脱泡相同

(6)常温下固化(5)模芯上的不饱和聚酯树脂胶化相同

(7)在胶壳上制作或粘贴美丽图案(6)粘贴天然干燥叶子

(7)二次刷模芯

(8)合模:待刷好不饱和聚酯树脂原料的模芯硬某后,用石膏外模进行合模相同

(8)将配制好的原料浇注到模具中(9)浇注模具:将配置好的不饱聚酯原料浇注到模具中相同

(9)用抽真空设备将原料进行真空脱泡(10)真空脱泡:将浇注好的原料连同模具一起放进真空箱抽真空除气泡相同

(10)常温固化

(11)将真空脱泡后的模具置于常温中固化成型相同

(11)脱模得内夹美丽图案产品(12)脱模相同

(12)制品后处理(13)研磨:将脱模后的产品进行研磨,去除多余的边角成型原料

(14)浸泡:用氢氧化钠混合溶液对产品进行浸泡,使某余的杂质或未反应的酸性原料进行浸泡脱离

(15)抛光:用布某加抛光砂对产品进行抛光

(16)清洗:用自来水或者天那水对产品进行清洗

(17)手绘:将产品擦干后在内喷金色,同时在底座手绘仿竹子效果

(18)喷亮油:在产品整体外喷亮油

(19)产品后处理后装箱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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