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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再审人王某甲与被申请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徐某分行其它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申请再审人(原审被告)王某甲。

委托代理人朱某某。

委托代理人吴某某。

被申请人(原审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徐某分行。

负责人徐某某,该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王某乙、崔某。

申请再审人王某甲与被申请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徐某分行其它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徐某市鼓楼区人民法院于2008年6月3日作出(2008)鼓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09年7月9日王某甲不服该生效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于2009年8月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

本院审查过程中,原审法院已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由该院院长提请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由原审法院对本案进行再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五条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终结审查。

审判长郑友启

审判员李文武

审判员闫建民

二00九年十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神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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