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某某,又名李某星,男。因涉嫌犯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09年10月27日被安阳市公安局龙安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安阳市看守所。
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检察院以安龙检刑诉(2009)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某犯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09年12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牛广瑞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08年12月29日下午,被告人李某某到龙安区X乡X村古庙内,将庙内的佛像用镢头砸坏。经价格评估鉴定,被砸佛像价值人民币6350元。被告人李某某之行为应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请依法判处。
被告人李某某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2008年12月29日下午,被告人李某某在安阳市龙安区X乡X村一庙内,用镢头将庙内的佛像砸坏。经安阳市龙安区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评估,被砸佛像价值人民币635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李某某供述证实2008年12月29日下午,其将安阳市龙安区X乡X村一庙内佛像毁坏的犯罪事实,证人牛XX、牛XX、牛XX、牛XX、樊XX、李XX证言证实2008年12月29日下午,被告人李某某将安阳市龙安区X乡X村一庙内佛像毁坏的事实经过。安阳市龙安区文物保护所证、盘龙寺村委会证明及收据证实所毁坏的财物为集体所有。价格鉴定结论证实被毁坏物品价值。另有案发现场照片、被告人李某某户籍证明等证据在卷佐证。
以上证据均经当庭示证、质证,均无异议,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故意非法损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核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罪名成立。案发后,被告人李某某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悔罪,综合本案具体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李某某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9年10月27日起至2010年4月26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王志刚
审判员邢黎静
审判员于敏
二○一○年一月六日
代理书记员孙志刚
龙法网X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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