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被告人李某某故意毁坏财物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某某,又名李某星,男。因涉嫌犯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09年10月27日被安阳市公安局龙安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安阳市看守所。

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检察院以安龙检刑诉(2009)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某犯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09年12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牛广瑞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08年12月29日下午,被告人李某某到龙安区X乡X村古庙内,将庙内的佛像用镢头砸坏。经价格评估鉴定,被砸佛像价值人民币6350元。被告人李某某之行为应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请依法判处。

被告人李某某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2008年12月29日下午,被告人李某某在安阳市龙安区X乡X村一庙内,用镢头将庙内的佛像砸坏。经安阳市龙安区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评估,被砸佛像价值人民币635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李某某供述证实2008年12月29日下午,其将安阳市龙安区X乡X村一庙内佛像毁坏的犯罪事实,证人牛XX、牛XX、牛XX、牛XX、樊XX、李XX证言证实2008年12月29日下午,被告人李某某将安阳市龙安区X乡X村一庙内佛像毁坏的事实经过。安阳市龙安区文物保护所证、盘龙寺村委会证明及收据证实所毁坏的财物为集体所有。价格鉴定结论证实被毁坏物品价值。另有案发现场照片、被告人李某某户籍证明等证据在卷佐证。

以上证据均经当庭示证、质证,均无异议,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故意非法损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核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罪名成立。案发后,被告人李某某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悔罪,综合本案具体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李某某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9年10月27日起至2010年4月26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王志刚

审判员邢黎静

审判员于敏

二○一○年一月六日

代理书记员孙志刚

龙法网X号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812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