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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XX滥伐林木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麻阳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湖南省麻阳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0)麻林刑初字第X号

公诉机关湖南省麻阳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高XX,男,19XX年XX月XX日出生于湖南省麻阳苗族自治县,公民身份号码(略)x,苗族,小学文化,农民,住湖南省麻阳苗族自治县X组。因涉嫌犯滥伐林木罪,于2009年12月31日由麻阳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2010年10月22日由本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

被告人高XX,男,19XX年XX月XX日出生于湖南省麻阳苗族自治县,公民身份号码(略)x,苗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湖南省麻阳苗族自治县X组。因涉嫌犯滥伐林木罪,于2010年1月25日由麻阳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2010年10月22日由本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

湖南省麻阳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以麻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高XX、高XX犯滥伐林木罪,于2010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0年11月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麻阳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郑勇民、滕代悦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高XX、高X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09年4月,被告人高XX、高XX为了牟取利益,经协商决定合伙经营木材生意,并口头协议由高XX垫付资金,高XX负责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盈利、亏损均等分担。尔后,被告人高XX、高XX先后购买了麻阳苗族自治县X村民熊XX、唐XX、高XX等人位于该村“青XX喇”、“关机坑”、“大溪垅”等责任XX的林木。

被告人高XX、高XX在采伐上述林木之前,找到麻阳苗族自治县X乡林业工作站站长杨XX申请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杨XX同意后,被告人高XX、高XX先后两次给杨XX现金人民币7000元,要其用于帮忙办理50立方米的林木采伐许可证。但因该林地林木大部分属于国家重点生态公益林,禁止采伐,杨XX收取高XX、高x元办证费后未能为其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2009年6月,被告人高XX、高XX在未做林区采伐作业设计,也未取得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即雇请民工将其购买的上述林地的林木全部采伐并装运出售。经麻阳苗族自治县林业调查设计队鉴定,上述采伐迹地面积3.4公顷,活立木蓄积量144.4立方米,出材量89.5立方米,其中国家重点生态公益林面积2.9公顷。

案发后,被告人高XX、高XX分别于2009年12月31日和2010年1月25日到麻阳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投案自首。

上述事实,被告人高XX、高XX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书证二被告人的户籍证明、案件线索来源及抓获经过材料、湖南省非税收入专用收据,证人杨XX、高XX、高XX、熊XX、高XX、段XX、唐XX、高XX、段XX、唐XX、李XX、朱XX、高XX、高XX、曾XX、曾XX、段XX、高XX、滕XX、龙XX、舒XX的证言,被告人高XX、高XX的供述与辩解,麻阳苗族自治县林业调查设计队的技术鉴定书,现场勘查图等证据证实,足以证明。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XX、高XX为谋取利益,违反森林法的规定,在未取得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采伐属于国家重点生态公益林的林木,蓄积量144.4立方米,数量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滥伐林木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高XX、高XX犯滥伐林木罪的罪名成立,提请以滥伐林木罪追究被告人高XX、高XX刑事责任的意见,本院予以支持。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高XX、高XX的行为均积极主动,起主要作用,均系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案发后,被告人高XX、高XX主动投案,并如实交待自己犯罪事实,系自首;且二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对二被告人均依法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决定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某百四十五条第某款、第某十五条第某款、第某十六条第某款、第某、第某十二条、第某十三条、第某十七条第某款、第某十二条第某款、第某款、第某十三条第某款、第某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高XX犯滥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三日内缴清);

二、被告人高XX犯滥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三日内缴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某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肖刚

审判员向好英

审判员舒开军

二O一O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代理书记员舒相红

(适用法律条文附后)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某百四十五条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量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量特别巨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量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非法收购、运输明知是盗伐、滥伐的林木,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盗伐、滥伐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内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从重处罚。

第某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

第某十六条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

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

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

对于第某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

第某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第某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第某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第某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据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可以宣告缓刑。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第某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

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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