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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某甲与张某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祁东县人民法院

原告何某甲(又名王某坤),男,X年X月X日出生,身份证号x,汉族,湖南省祁东县人,小学文化,农民,住(略)。

原告何某乙,女,X年X月X日出生,身份证号x,汉族,湖南省祁东县人,初中文化,农民,住(略)。系原告何某甲之女。

委托代理人陈增元(特别授权),湖南真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身份证号x,汉族,湖南省祁东县人,大学文化,教师,住(略)。

被告刘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祁东县人,初中文化,农民,住(略),系被告张某某之妻。

原告何某甲为与被告张某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10年1月5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何某乙以共同购买讼争房屋为由,申请以原告身份参加诉讼,本院审查后予以准许。根据原告何某甲、何某乙的申请,本院追加被告张某某之妻刘某某作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0年3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何某甲及其两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陈增元、被告张某某、刘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何某甲、何某乙诉称,2009年10月3日,被告张某某、刘某某将其所有的座落于祁东县X镇X街X号的住宅楼X号房屋及其车库以9.8万元的价格转让给两原告,双方签订了《套房出售合同》。原告购房后打扫卫生时,发现厨房及洗手间下水道漏水,严重影响楼下住户,致两原告无法入住,后又发现房屋墙壁有多处裂缝,数处较大裂缝还用墙壁胶刻意进行了掩盖。两原告认为,两被告对所售房屋的瑕疵刻意隐瞒和掩盖,属于欺诈行为。请求依法判决撤销原、被告所签订的售房合同,并判令两被告悉数返还两原告购房款x元及受让房内家电的费用2000元,本案诉讼费由两被告负担。

原告何某甲为证明其诉讼主张,向法庭提交了以下证据:

1、原告的身份证及曾用名证某。

2、套房出售合同,内容为:“套房出售合同甲方张某某刘某某乙方王祖坤何某乙1、甲方把(将)座落在城关中学隔壁的住房六楼套间连同地下车库一起出售给乙方,双方议定价为玖万捌仟元,不包括房内现有的空调、热水器、浴霸。2、购房款乙方需一次性付清,如乙方要求房产证或地产证过户,甲方应协助办理,办证所产生的费用,全部由乙方承担。3、此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签字生效。4、转让前甲方所产生的房产纠纷,全部由甲方负责。2009年10月3日在场人周桂华刘某龙王定昊谢爱青桂金平谢爱民。”证明2009年10月3日,被告张某某、刘某某以x元的价格将讼争房屋出售给原告王祖坤及何某乙的事实。

3、收据,证明被告张某某于2009年10月10日收到原告定金2000元,购房款x元,下欠购房款2000元双方约定在5个月内付清。

4、祁东县房地产管理局颁发的祁房权证字第x号房产证及土地使用权证、宗地图,证明讼争房屋权属。

5、两原告委托代理人调查证人江梅娥的笔录(证人提供了因身体原因未出庭作证的书面意见),证明:证人系退休教师,住讼争房屋下层504房。她住的这栋楼房是2004年建成的,她于2006年9月搬来住。2007年上半年,她家餐厅顶棚被水浸湿,便到楼上604房了解漏水原因,张某某讲是忘记将洗衣机关水。2008年上半年,她家餐厅靠近客厅处的顶棚又被水浸坏,她又找了张某某,张答应以后搞房屋装修时帮她弄好。2009年8月份,她家客厅顶棚又漏水了,她丈夫找到张某某妻子,张妻答应搞好。过了不久,她听到六楼有响动,上楼敲门看到王祖坤在打扫卫生,才知道张某某将房子卖给了王祖坤,她告诉王祖坤这个房子漏水,并责怪王买房前没向邻居打听清楚。之后,她就找到张某某妻子的姐夫周某,后来,她家与张某某及王祖坤三方协商,由张某某请人将她家客厅顶棚重新刮了墙壁胶。但现在六楼的厕所和洗手间仍然漏水,严重影响她家的生活。

6、证人桂金平出庭作证的证言,证明:证人系王祖坤的妹夫,王祖坤所购房屋是为女儿何某乙购买的,由于觉得价位能够承受,王祖坤买房比较着急,看房当天就交了2000元押金。签合同摆酒席的当天,他到房子里去看了,看到墙面新刮了墙壁胶,胶还没有干,屋内一片雪白,没有看到墙壁裂缝的现象。刮胶用的架子也没有拆除。当天,王祖坤交了房款,张某某家的浴霸、旧空调、热水器也以2000元的价格折给了王祖坤。当时,他看到售房合同的条款过于简单,还提出如果房屋有遗留问题、质量问题怎么办,是不是应该叫五楼和对面的住户一起来吃顿饭,但张某某和张某某妻子的姐夫提出没有必要。后来没几天,王祖坤的外甥女李燕蓉上厕所忘了关水,楼下就漏水。再后来墙壁胶干了后,他和王祖坤又发现了几处抹了水泥的裂缝。他们认为张某某在房屋出售前临时刮墙壁胶的目的就是为了掩盖墙壁裂缝。

7、证人谢爱青出庭作证的证言,证明:她与王祖坤系亲戚,王祖坤为了给女儿何某乙在县城买房,到县城找到她陪同选购房屋。2009年10月3日,她与王祖坤看到了讼争房屋的出售启事后,经联系看了房。看房时,因房内新刮了墙壁胶,王祖坤没有发现房屋有明显的问题,王祖坤对价格和房屋位置比较满意,就交了2000元定金,双方约定10日签合同和交房款。签合同时,合同的日期写到了10月3日交定金的那天。买下房屋后不久就发现卫生间有漏水现象,五楼江梅娥上来交涉时,也反映房屋以前曾多次漏水,还责怪王祖坤买房前没有向邻居了解情况。王祖坤就找张某某商量,张某某开始还答应解决漏水问题,但一直没有落实。有一次,王祖坤与张某某、江梅娥一起协商后,还请了水电工修下水道,但问题也没有解决。再后来找张某某次数多了,张的态度就不好了。以后,房屋的墙壁胶干了后,就发现了多处裂缝。

8、两原告委托代理人调查证人李燕蓉(原告何某乙女儿)的笔录,证明:证人在育贤中学读书。2009年10月18日,她到她妈购买的新房里看房子。上厕所时,因为停水,当时忘了关水龙头。第二天,她姑爹桂金平到学校找她要新房的钥匙,说是因为她头一天没关厕所水龙头,来水后水漏到下面五楼去了。

9、房屋照片10张,证明房屋墙壁裂缝及漏水的现场情况。

被告张某某、刘某某辩称:1、讼争房屋的墙壁因两原告小孩涂鸦造成污损,两原告在出售前整体喷了一遍油漆,并没有刮墙壁胶;2、房屋的裂缝,两被告购房时就存在。原告看房时,室内刚喷了漆,原告等人看得很仔细,当时就发现了部分墙壁有细缝,但觉得问题不大,因此要求在原定价x元的基础上少x元;3、讼争房屋卫生间,曾有过漏水情况,但系人为原因造成,不是房屋本身的缺陷造成。两被告出售房屋后,江梅娥提出漏水问题,经过买卖双方及江梅娥协商,两被告已经请人对江梅娥家漏水损坏的部分补刮了墙壁胶。4、两原告要求撤销购房合同的原因,是两原告购房后,社会上流传祁东县要合并到祁阳的说法,县城房价大跌,两原告认为房子买贵了,心生悔意。请求驳回两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张某某、刘某某为支持其答辩主张,向法庭提交了以下证据:

1、讼争房屋出售前后的水表欠费通知,内容是两原告购房后的2009年12月和2010年1月,分别用水8方和9方,超过两被告的月均用水量,证明两原告不当用水,导致卫生间渗水到楼下。

2、证人江梅娥2010年1月11日出具的书证,内容为:“证词,1、我与张某某没任何某产纠纷。2、我们两家之间没什么矛盾。3、他(张某某)家的厨房、客厅不漏水这是事实。4、只是他家的厕所和洗漱间有漏水现象。如厕所用水时间过长,水就从窗户上往下滴;洗漱间,有渗水。这种现象,我向张某某反映过,他答应修。因新房主换了门锁,无法进去修。”证明两原告对房屋漏水没有责任。

本案审理中,本院组织双方进行了现场勘验,勘验所见:1、讼争房屋位于祁东县X镇X街X号城关中学隔壁,楼层为六楼(顶楼);2、讼争房屋室内新喷了漆,喷漆时刮了墙壁胶打底子,屋后阳台还保留有一喷漆刮胶用的木架,房屋现未见有人入住迹象;3、室内可见四处约2-3米长较为明显的斜形裂缝,其中有二处为同一道墙的对穿缝,为砖体裂缝,缝隙最宽处约0.5厘米,墙壁胶未干的情况下,可以将缝隙遮盖;4、洗漱间墙壁的瓷砖上,有约30公分长的较细裂缝,该处裂缝无遮挡;5、五楼江梅娥家的饭厅顶棚可见重新刮墙壁胶的痕迹,张某某认可系以前六楼漏水,张某某请人刮的胶;6、五楼江梅娥家厕所外墙靠窗户处可见约1平米面积的渗水印迹;7、江梅娥在勘验现场反映,如六楼用水,江梅娥家洗漱间仍有漏水现象。

上述证据,经庭审质证,两原告的证据1、2、3、4、8、9,两被告的证据2,双方均无异议,本院确认其证明力。两原告的证据5、6、7,两被告提出与事实不符,因上述证据5、6、7能够相互印证,与本案其他具有证明力的证据也基本一致,能够形成证据链条,故本院亦予确认其证明力。本院的勘验笔录,邀请双方当事人现场勘查测量,并有双方当事人签名,具有证明效力。两被告的证据1,具有客观真实性,但不能达到两原告的证明目的,因此与本案不具有关联性。两被告在庭审中要求证人周同球(被告刘某某姐夫)出庭作证,因两被告未按照民事诉讼证据若干规定第五十四条的规定在举证期限届满10前提出申请,两原告不同意质证。

根据上述证据及当事人陈述,经审理查明,被告张某某、刘某某于2004年购得位于祁东县X镇X街X号的住宅楼X号房屋及其车库即本案讼争房屋,两被告购买该房屋时,就发现了墙壁有裂缝的现象。2005年,两被告在对该房屋进行刮墙壁胶和其他装修后,搬入居住。入住期间,2007年上半年、2008年上半年和2008年8月,五楼X号住户江梅娥多次提出六楼洗漱间和厕所漏水,张某某对下水道等处进行了检查,并承诺用水时加以注意,但江梅娥认为漏水现象并未停止。2009年,两被告在开发区购买一套顶楼房屋,同年8月装修后搬入新房居住。两被告对讼争房屋重新喷了墙壁漆和刮了墙胶打底,并委托亲戚周同球张贴出售启事。

2009年国庆节,原告王祖坤打算为其女儿何某乙在县城购买一套房屋,到县城找到亲戚谢爱青陪同选购。期间,谢爱青与王祖坤看到了讼争房屋的售房启事,通过启事上的联系方式,王祖坤与张某某见了面,并看了讼争房屋。王祖坤看房后,被告张某某提出售价x元,经过还价,价格确定为x元。王祖坤对房屋价格和位置比较满意,决定购买,于10月3日交了2000元定金,双方约定10日签合同和交房款。2009年10月10日,双方签订了《套房出售合同》,合同的日期写为10月3日交定金的那天。签订合同时,两原告及两原告的一些亲友都到了讼争房屋,原告王祖坤付了房款x元,下欠2000元,双方约定办理房产证过户手续后付齐。付款后,两被告将讼争房屋原房产证及房屋钥匙交给两原告。另外,经双方协商,被告张某某将房内的浴霸、热水器等作价2000元,转让给王祖坤。该2000元,王祖坤以现金方式付清,双方未另行办理书面手续。王祖坤购房不久,在房内打扫卫生时,五楼住户江梅娥以为是张某某在家,上楼来交涉房屋漏水之事,上楼敲门看到王祖坤在打扫卫生,才知道张某某将房子卖给了王祖坤,江梅娥告诉王祖坤这个房子漏水,并责怪王买房前没向邻居打听清楚。之后,江梅娥找到张某某的亲戚周同球,经过与张某某及王祖坤三方协商,由张某某请人将她家客厅顶棚重新刮了墙壁胶。但江梅娥仍反映六楼的厕所和洗漱间只要一打开水,就有水从她家的厕所窗户上漏下来。2009年10月18日,原告何某乙女儿在新房上厕所时,因停水忘了关水龙头,结果来水后水漏到了五楼。之后,王祖坤将屋内总开关关了,一直也没有入住。讼争房屋除漏水情况外,王祖坤仔细观察,还新发现有多处裂缝,原来看到的一些裂缝也有扩大的迹象。两原告认为两被告卖房过程中,故意隐瞒了房屋漏水和墙壁严重裂缝的事实,属于欺诈,要求退房。因两原告发现房屋存在的问题后要求退房,双方一直未办理房屋过户手续。纠纷经协商无果,两原告遂诉讼来院。

本院认为,本案原、被告双方房屋买卖中是否存在欺诈,关健是如何某待讼争房屋墙壁裂缝和漏水问题。关于房屋墙壁裂缝,经现场勘验,房屋砖体存在较为明显的裂缝,说明房屋存在一定的建筑质量瑕疵。两被告辩称,两被告原来购买时墙壁就存在裂缝,两被告出售房屋前,因小孩涂鸦污损了墙壁,两被告请人对房屋墙壁喷了一遍墙漆,两原告来看房时,两被告虽然没有直接告诉两原告墙壁有裂缝的情况,但两原告可以凭肉眼直观地看到墙壁裂缝。根据现场勘查情况,讼争房屋的墙壁分别喷了墙漆和刮了墙胶,按照生活常识,墙漆和墙胶对墙壁裂缝有一定的遮蔽作用,在墙漆和墙胶未干和两被告未明确告知的情况下,如果两原告不具备建筑领域的专业知识或技能,并特别地予以关注和观察,难以了解墙壁裂缝的真实情况。并且,墙壁涂鸦污损,通常也不会进行房屋整体装修。关于房屋漏水,两被告入住期间,五楼住户江梅娥曾多次与两被告交涉,而且,江梅娥一直认为问题并未解决。两被告在出售讼争房屋时,没有将这一情况告诉两原告。江梅娥得知两被告转让讼争房屋,找到两被告后,两被告虽然请人为江梅娥房屋原来被漏水损坏的部分进行了修复,但江梅娥现在仍反映讼争房屋的厕所和洗漱间一用水,她家的厕所窗户就有渗水现象,现两原告一直将房内水管总开关关闭,故讼争房屋漏水问题对房屋正常使用有较大影响。

两原告作为购房者,如无特别情形或约定,按其正常的意思表示,两原告购买的应为没有质量瑕疵和相邻纠纷的房屋。反之,如果房屋存在上述问题,则不符合两原告的真实意愿。至于两被告辩称两原告看到墙壁裂缝后,压价购买,因房屋出售合同并没有特别约定,两被告也没有提供其他证据证明,故其辩解不能成立。

两被告明知讼争房屋的墙体存在裂缝现象,并且因洗漱间渗漏引起的相邻纠纷亦未解决,而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致使两原告误以为讼争房屋无质量瑕疵及相邻纠纷而与两被告签订购房合同,可以认定两被告以欺诈手段,使两原告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合同,两原告请求撤销房屋买卖合同,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支持。两被告另辩称,两原告是因为听到祁东撤县的传闻后提出撤销合同的,该辩解属于推测性意见,没有事实依据,本院不予采纳。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四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五十八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原告何某甲、何某乙与被告张某某、刘某某签订的祁东县X镇X街X号城关中学隔壁楼房X号房屋(祁房权证字第x号)的《套房出售合同》。

二、两被告返还两原告购房款x元(含定金)及受让房屋内浴霸、热水器、空调等电器的费用2000元。

三、原告何某甲、何某乙将讼争房屋原产权证返还给两被告。

上述一、二、三项确定的内容,限在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履行完毕;逾期未履行,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或支付迟延履行金。。

本案受理费2250元,由被告张某某、刘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颜大庆

人民陪审员罗桂军

人民陪审员何某

二0一0年三月九日

代理书记员曾兰清

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五十四条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

(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不得撤销。

第五十八条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二十九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第五十四条当事人申请证人出庭作证,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十日前提出,并经人民法院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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