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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熊XX与被告鲁XX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江华县人民法院

原告熊XX,女,35岁,瑶族,湖南省江华瑶自治县X镇。

委托代理人毛XX,江华瑶族自治县华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鲁XX,男,35岁,瑶族,湖南省江华瑶族自治县X镇。

原告熊XX与被告鲁XX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1月11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郑少红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宋顺华、人民陪审员屈先好组成合议庭,于2011年5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代理书记员卿凯担任记录。原告诉称,原告与被告于1999年1月经人介绍相识,于1999年2月16日到江华瑶族自治县X镇政府民政办登记结婚。婚后于X年X月X日生育一男孩,取名鲁X。由于婚前缺乏了解,原、被告性格不合,经常产生摩擦,导致被告与原告经常发生争吵,并打骂原告。原告被迫外出打工。从2006年起,至今原告与被告分居已满四年,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特诉请法院判令原、被告离婚。被告辩称,被告同意离婚。

经审理查明:原告与被告于1999年1月经人介绍相识,于1999年2月16日到江华瑶族自治县X镇政府民政办登记结婚,X年X月X日生育一男孩,取名鲁X。由于婚前缺乏了解,原、被告性格不合,导致夫妻双方经常争吵、打架。原告遂外出打工。从2006年起,至今原告与被告分居已满四年,原告遂于2011年1月11日向本院提起诉讼。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熊XX与被告鲁XX自愿离婚。

二、婚生男孩XX由被告鲁XX抚养,原告熊XX给付小孩抚养费3000元,定于领取调解书时一次付清。

三、其他无争议。

四、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原告熊XX自愿承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协议上签字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长郑少红

人民陪审员宋顺华

人民陪审员屈先好

二○一一年五月二十七日

代理书记员卿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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