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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溆浦县支行诉被告向某甲、向某乙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溆浦县人民法院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溆浦县支行。

负责人肖某,行长。

委托代理人周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干部。

被告向某甲,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务农。

被告向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土家族,务农。

案由:借款合同纠纷。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溆浦县支行诉被告向某甲、向某乙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1年9月13日向某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向某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溆浦县支行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长李宏政

人民陪审员刘美清

人民陪审员李永福

二0一一年四月二日

代理书记员向某娟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五)项

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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