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高某与被乡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工商行政处罚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安乡县人民法院

原告高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商水县人,住(略)。

被告安乡县工商行政管理局。住所地:(略)。

法定代表人刘某,局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高某与被告安乡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工商行政处罚一案中,于2011年7月18日本院给原告高某送达受理案件通知书,告知原告在接到受理案件通知书的次日起7日内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高某至今未予缴纳,也未按法律规定向本院递交减、缓、免申请。依照《最高某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审判长曾宪元

审判员王荣安

人民陪审员刘某

二○一一年七月二十八日

代理书记员孙志华

附:本案适用的法律和司法解释

《最高某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三十七条原告或者上诉人未按规定的期限预交案件受理费,又不提出缓交、减某、免交申请,或者提出申请未获批准的,按自动撤诉处理。在按撤诉处理后,原告或者上诉人在法定期限内再次起诉或者上诉,并依法解决诉讼费预交问题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505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