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原告梁某、闫某、徐某、杨某诉被告娄某、黄某、被告漯河市中远运输有限公司、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平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邓州市人民法院

原告梁某,男,汉族,生于X年X月X日。

委托代理人李某甲,男,河南三贤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原告闫某,女,汉族,生于X年X月X日。

委托代理人尚某某,男,汉族,生于X年X月X日。(系闫某丈夫)(特别授权)

原告徐某,女,汉族,生于X年X月X日。

委托代理人李某甲,男,河南三贤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原告杨某,女,汉族,生于X年X月X日。

委托代理人李某甲,男,河南三贤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娄某,男,汉族,生于X年X月X日。

委托代理人李某乙,女,汉族,生于X年X月X日。(特别授权)

被告黄某,男,汉族,生于X年X月X日。

委托代理人李某乙,女,汉族,生于X年X月X日。(特别授权,系被告黄某妻子)

被告漯河市中远运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谢某,男,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某某,男,该公司工作人员。(特别授权)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平支公司。

法定代表人丁某,男,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某丙,男,河南同立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原告梁某、闫某、徐某、杨某诉被告娄某、黄某、被告漯河市中远运输有限公司、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平支公司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梁某、徐某、杨某委托代理人李某甲,原告闫某委托代理人尚某某,被告娄某、黄某委托代理人李某乙、被告漯河市中远运输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王某某、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平支公司委托代理人李某丙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梁某诉称:2011年4月13日16时30分左右,原告梁某妻子闫某梅乘坐尚某某驾驶的豫x号轿车行至邓九公路与邓州市X路交叉口处与娄某驾驶的豫x豫x挂号半挂牵引车相撞,发生交通事故,致使原告梁某妻子闫某梅受伤,并医治无效死亡。该事故经邓州市公安交警大队处理,尚某某与娄某负此事故的同等责任。因事故车辆豫x豫x挂号半挂牵引车的实际所有人为被告娄某,且该车登记的所有权人为被告漯河市中远运输有限公司,娄某系被告黄某雇佣的司机,另事故车辆豫x豫x挂号半挂牵引车主车及挂车均在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平支公司投保了交通事故强制责任保险及第三者责任险,故现请求判令四被告赔偿医疗费用、死亡赔偿金等费用共计x.78元。为此,原告向本院提交如下证据:

1、原告梁某身份证、户口簿及闫某梅户口簿复印件,闫某梅、梁某及二人之子的户籍证明,以证实原告身份、亲属关系及闫某梅系城镇居民。

2、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以证实事故责任。

3、豫x号半挂牵引车、豫x挂号型仓栅式半挂车行驶证,以证实该车辆登记的所有人为被告漯河市中远运输有限公司。

4、保险单两份,以证实豫x、豫x挂号半挂牵引车主车及挂车均在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平支公司投保了交通事故强制责任保险及第三者责任保险。

5、医疗费票据及病某,以证实闫某梅伤情治疗情况及并支付医疗费用5908.08元的事实。

6、交通费票据,以证实原告支付交通费1500元。

7、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及法医学尸体检验意见书,火化证、户口注销证明,以证实闫某梅于2011年4月13日死亡,闫某梅系闭合性胸腹部损伤而死亡的事实。

8、保全费票据,以证实原告方支付诉前保全费1200元。

原告闫某诉称:2011年4月13日16时30分左右,原告闫某乘坐其丈夫尚某某驾驶的豫x号轿车行至邓九公路X路交叉口处时与娄某驾驶的豫x豫x挂半挂牵引车相撞,发生交通事故,致使原告闫某受伤,造成交通事故。该事故经邓州市公安交警大队处理,尚某某与娄某负此事故的同等责任,另外事故车辆豫x豫x挂半挂牵引车的实际所有人为被告黄某,且该车登记的所有权人为被告漯河市中远运输有限公司,娄某系被告黄某雇佣的司机,事故车辆豫x豫x挂半挂牵引车主车及挂车均在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平支公司投保了交通事故强制责任保险及第三者责任保险,又因原告闫某与尚某某系夫妻关系,事故车辆豫x号轿车系夫妻共同财产,故现请求判令四被告赔偿医疗费、误某、车损费等费用共计x.7元。为此向本院提供如下证据:

1、病某及诊断证明、出院证,以证实原告闫某治疗情况及住院天数;

2、身份证及结婚证复印件,以证实原告闫某身份及闫某与尚某某系夫妻关系;

3、医疗费用票据,以证实原告闫某支付医疗费用2434.17元;

4、交通事故车辆定损单,以证实原告闫某与尚某某所有的豫x号轿车因此次交通事故车估损总值为6750元。

原告徐某诉称:2011年4月13日16时30分左右,原告徐某乘坐尚某某驾驶的豫x号轿车行至邓九公路X路交叉口处时与娄某驾驶的豫x豫x挂半挂牵引车相撞发生交通事故,致使原告徐某受伤,造成交通事故。经邓州市公安交警大队处理,尚某某与娄某负此事故的同等责任,因事故车辆豫x豫x挂半挂牵引车的实际所有人为被告黄某,且该车辆登记的所有权人为被告漯河市中远运输有限公司、娄某系被告黄某雇佣的司机,另事故车辆豫x豫x挂半挂牵引车主车及挂车均在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平支公司投保了交通事故强制责任保险及第三者责任保险,故现请求判令四被告赔偿医疗费618.09元及其它损失费。为此,向本院提供如下证据:

1、原告徐某身份证复印件,以证实原告徐某身份;

2、病某、诊断证、出院证及医疗费用单据,以证实原告徐某病某、治疗情况,并支付医疗费用618.09元。

原告杨某诉称:2011年4月13日16时30分左右,原告杨某乘坐尚某某驾驶的豫x号轿车行至邓九公路X路交叉口处时与娄某驾驶的豫x豫x挂半挂牵引车相撞,发生交通事故,致使原告杨某受伤,造成交通事故,该事故经邓州市公安交警大队处理,尚某某与娄某负此事故的同等责任,因事故车辆豫x豫x挂半挂牵引车的实际所有人为被告娄某,且该车辆登记的所有权人为被告漯河市中远运输有限公司,娄某系被告黄某雇佣的司机,另事故车辆豫x豫x挂半挂牵引车主车及挂车均在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平支公司投保了交通事故强制责任保险及第三者责任保险,故现请求判令四被告赔偿医疗费941.4元及其它损失费。为此向本院提供如下证据:

1、原告杨某身份证复印件,以证实原告杨某身份;

2、病某、诊断证明、出院证及医疗费用单据,以证实原告杨某伤情及治疗情况,并支付医疗费用941.4元。

被告黄某辩称:发生交通事故属实,其是事故车辆的实际所有人,该事故车辆系分期付款的方式购买的,购车款未付清前,车辆登记的所有权人为被告漯河市中远运输有限公司,且其在事故发生后在邓州市交警大队押金x元并交邓州市人民法院诉前保全保证金5万元。另事故车辆主车及挂车均投保了交强险及第三者责任保险,应由保险公司负责赔偿。为此向本院提交如下证据:

1、邓州市交警大队押金收据一份,以证实事故发生后,被告黄某在邓州市交警大队交押金x元;

2、邓州市法院押金收据一份,以证实事故发生后,被告黄某在邓州市法院交保证金5万元。

被告娄某辩称:与原告发生交通事故属实,但本人系黄某雇佣的司机,自己又无重大过失,依法不应对原告承担赔偿责任,故其不同意四原告对他的诉讼请求。

被告漯河市中远运输有限公司辩称:我公司与被告黄某系买卖关系,被告黄某系事故车辆豫x豫x挂半挂牵引车的实际所有人,且事故车辆一直由被告黄某管理使用,我公司亦未收取任何管理费用,故我公司不应承担赔偿责任。为此向本院提供如下证据:

1、汽车分期付款购车合同一份,以证实被告漯河市中远运输有限公司与被告黄某系买卖关系。

2、车辆验收交接单一份,以证实事故车辆于2009年10月29日已交付给被告黄某使用。

3、按期还款承诺书,以证实被告黄某承诺按时交付购车款。

4、还款协议书一份,以证实被告黄某具体的还款时间。

5、借款合同书一份,以证实被告黄某购车向被告漯河市中远运输有限公司借款20万元。

6、收款收条,以证实被告黄某收到被告漯河市中远运输有限公司的借款20万元。

7、收款收据9份,以证实被告黄某分期偿付借款情况。

8、豫x豫x挂半挂牵引车主车及挂车保险单两份,以证实该车辆主车及挂车均在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公司西平支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及第三者责任险。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公司西平支公司辩称:事故车辆豫x豫x挂半挂牵引车主车及挂车在我公司投保交强险及第三者责任保险属实,我公司愿按照交强险相应规定承担给付责任,理赔应按份额分配给四原告,第三者责任保险应按保险合同及事故车辆在事故中承担的责任比例进行给付,且本公司在第三者责任保险范围内不给付精神抚慰金及鉴定费用,另原告方的部分请求不符合法律规定。

经庭审质证,以上原告梁某所举第1、2、3、4、5份证据,除被告认为死者户口签发时间不妥外,被告对其它部分无异议。原告梁某所举第6份证据,四被告有异议,但在事故发生后,原告梁某确需支付交通费用,户口簿虽签发时间在闫某梅死亡之后,但其与户籍证明相符,且四被告亦未提交任何证据予以驳斥,故本院依法予以采信。原告梁某所举第7、8份证据,合法有效,本院予以采信。原告闫某所举第1、2份证据,四被告无异议,本院予以采信。原告徐某及原告杨某各自所举第1、2份证据,客观、真实,本院依法予以采信。原告闫某、徐某、杨某的医疗费用票据,四被告认为部分票据未加盖医院印章或印章不清晰,但上述医疗费票据确系医院法定结算票据,四被告虽有异议,但未提交任何证据予以反驳,故对原告闫某、徐某、杨某所提供的医疗费用票据,本院予以采信。原告闫某所举第4份证据系正规鉴定机构制作的,鉴定结论四被告虽有异议,但未提交任何证据驳斥,故对该证据本院予以采信。被告黄某所举第1、2份证据,原告及被告漯河市中远运输有限公司、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公司西平支公司均无异议,本院予以采信。被告漯河市中远运输有限公司所举第1、2、3、4、5、6、7、8份证据,原告及被告黄某、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平支公司均无异议,本院予以采信。

依据上述有效证据,本院确认以下案件事实:

2011年4月13日16时30分左右,原告梁某妻子闫某梅、原告闫某、原告杨某、原告徐某乘坐尚某某驾驶的豫x号轿车行至邓九公路X路交叉口处时与娄某驾驶属于被告黄某实际所有的豫x豫x挂半挂牵引车相撞,造成交通事故,致使原告梁某妻子闫某梅、原告闫某、原告杨某、原告徐某受伤,该事故经邓州市公安交通警察大队认定为:“娄某与尚某某负此事故的同等责任,闫某梅、闫某、徐某、杨某无责任。”原告梁某妻子闫某梅、原告闫某、原告杨某、原告徐某受伤后被送至邓州市第一人民医院住院治疗,且闫某梅经抢救无效死亡,据原告梁某提供的医疗费票据显示,原告梁某妻子闫某梅花费医疗费5908.08元。据原告闫某提供的医疗费用单据及出院证显示,原告闫某自被伤至出院计住院9天,支付医疗费用2434.17元。据原告徐某提供的医疗费用单据、出院证病某显示,原告徐某住院二天,支付医疗费用618.09元。据原告杨某提供的医疗费用票据及出院证、病某显示,原告杨某住院9天,支付医疗费用941.04元。原告闫某与尚某某系夫妻关系,豫x号轿车登记的所有权人为尚某某。2010年河南省城镇居民人均纯收入为x.26元,2010年河南省职工年平均工资为x元。现依据本案有效证据及河南省城镇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原告梁某、闫某、杨某、徐某的各项费用应认定为:

一、原告梁某各项费用应为:x.78元。

1、死亡赔偿金x.2元。原告梁某妻子生于X年X月X日,2010年度河南省城镇居民人均纯收入为x.26元,x.26元×20年=x.2元;

2、医疗费用5908.08元;

3、丧葬费x.5元。2010年度河南省职工年平均工资为x元,x元/年÷12月×6月=x.5元;

4、精神抚慰金x元;

5、交通费500元。

二、原告闫某的各项费用应为:x.17元。

1、医疗费2434.17元;

2、误某450元。原告闫某被伤至出院共计9天,以每天50元计50元/天×9天=450元;

3、护理费270元。原告闫某被伤至出院共计9天,按1人护理,每天30元计,30元/天×1人×9天=270元;

4、营养费90元。原告闫某被伤至出院共计9天,以每天10元计,10元/天×9天=90元;

5、住院伙食补助费180元。原告闫某被伤至出院共计9天,以每天20元计,20元/天×9天=180元;

6、车辆损失费6750元;

7、交通费100元、

三、原告杨某的各项费用为:1851.04元。

1、医疗费用941.04元;

2、误某270元。原告杨某住院9天,以每天30元计,30元/天×9天=270元;

3、护理费270元。原告杨某住院9天,以1人护理,每天30元计,30元/天×1人×9天=270元;

4、营养费90元。原告杨某住院9天,以每天10元计,10元/天×9天=90元;

5、住院伙食补助费180元。原告杨某住院9天,以每天20元计,20元/天×9天=180元;

6、交通费100元。

四、原告徐某的各项费用为:898.09元。

1、医疗费用618.09元;

2、误某60元。徐某住院2天,以每天30元计,30元/天×2天=60元;

3、护理费60元。徐某住院2天,以1人护理,每天30元计,30元/天×1人×2天=60元;

4、营养费20元。住院2天,以每天10元计算;

5、住院伙食补助费40元,住院2天,以每天20元计;

6、交通费100元。

另查明:事故车辆豫x、豫x挂半挂牵引车实际所有人为被告黄某,因该车辆系分期付款,车款未付清前,车辆所有人登记为被告漯河中远运输公司,被告漯河中远运输公司未向被告黄某收取任何费用。事故车辆豫x、豫x挂半挂牵引车主车及挂车均在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公司西平支公司投保了交通事故强制责任保险及第三者责任保险。事故发生后,被告黄某在邓州市交警大队押金x元,原告梁某通过邓州市交警大队领取费用x元。庭审中,经调解未获成立。

本院认为:原告梁某妻子闫某梅、原告闫某、原告徐某、原告杨某乘坐尚某某驾驶的豫x号轿车行至邓九公路X路交叉口处时与娄某驾驶属于被告黄某实际所有的豫x豫x挂半挂牵引车相撞,发生交通事故,事实清楚,邓州市公安交警大队对该事故责任的认定合法有效,本院予以采信,即娄某负此事故的同等责任,尚某某负此事故的同等责任,闫某梅、原告闫某、杨某、徐某无责任。因娄某系被告黄某雇佣的司机,娄某所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依法应由被告黄某承担,因被告黄某所有的豫x、豫x挂半挂牵引车主车及挂车均在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平支公司投保了交通事故强制责任保险及第三者责任保险,故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平支公司应当在交通事故强制责任保险限额内及第三者责任保险限额内赔付四原告的各项合理费用。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保险条例》规定,交通事故强制责任保险赔付款总计为x元。本案中,事故车辆豫x、豫x挂半挂牵引车主车及挂车均投保了交通事故强制责任保险,因此事故车辆豫x、豫x挂半挂牵引主车及挂车的交强险赔付款共计为x元。本案中,闫某梅死亡赔偿金、医疗费用、丧葬费、精神抚慰金、交通费共计x.78元,原告闫某的医疗费、误某、护理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车辆损失费、交通费共计为x.17元。原告徐某各项费用为898.09元。原告杨某各项费用为1851.04元。故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平支公司应当在交强险理赔限额内赔付原告梁某各项费用x.7元,原告闫某各项费用x.17元,原告徐某的医疗费用等898.09元,原告杨某的医疗费用等1851.04元。原告梁某超出赔偿限额部分的费用x.08元可由被告黄某按事故责任理赔,被告黄某雇佣的司机娄某负此事故的同等责任,故被告黄某应当赔偿原告梁某超出交强险理赔限额部分的各项费用x.08元的50%即x.54元的民事责任,因事故车辆豫x、豫x挂半挂牵引车在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平支公司投保了第三者责任保险,故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平支公司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事故车辆第三者责任保险保险单显示为不计免赔,故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平支公司应当在第三者责任保险限额内赔付原告梁某各项费用x.54元,被告黄某及被告漯河中远运输公司所辩符合法律规定及本案事实,本案依法予以支持。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平支公司辩称其公司按照交强险相应规定承担赔付责任,理赔款应按份额分配给四原告,第三者责任保险应按事故责任进行赔付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但该公司辩称第三者责任保险不给付精神抚慰金等与《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不符合,本院依法不能支持。另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平支公司辩称原告部分请求不符合法律规定,对此本院认为原告方的各项费用均应按法律规定计付,符合法律规定的本院依法予以支持,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本院依法不予支持。原告梁某妻子闫某梅因此次事故医治无效死亡,确实给原告梁某等造成了精神损害引起精神上的痛苦,故原告梁某要求赔付精神抚慰金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支持。本案中被告黄某所承担的所有赔偿责任依法应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平支公司承担,但在事故发生后,原告梁某通过邓州市交警队已领取被告黄某赔偿费用x元,因此原告梁某在事故发生后领取被告黄某的赔偿费用x元,可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平支公司在其应当支付给原告梁某的交强险理赔款x.7元中代原告梁某返还给被告黄某。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四条、第三十五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安全交通法》第七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平支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赔付豫x、豫x挂半挂牵引车主车及挂车交通事故强制责任保险理赔款x元及第三者责任保险理赔款x.54元,其中x.24元赔付给原告梁某,x.17元赔付给原告闫某,898.09元赔付给原告徐某,1851.04元赔付给原告杨某,x元支付给被告黄某。

二、驳回原告梁某、闫某、徐某、杨某对被告娄某及被告漯河中远运输公司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200元,保全费1200元,由被告黄某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王某华

审判员郝保全

人民陪审员张光胜

二○一一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陈怀志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636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