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2011)资民二初字第936号原告资兴市XX银行诉被告王XX金融借款合同一案民事调解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省资兴市人民法院

原告资兴市XX银行,住所地资兴市X路。

法定代表人张XX,该社理事长。

委托代理人谢XX,男,X年X月X日生,汉族,资兴市人,资兴市XX银行职工,住资兴市XX银行,特别授权。

被告王XX,男,X年X月X日生,汉族,资兴市人,农民,住资兴市X村。

本院于2011年10月12日立案受理了原告资兴市XX银行诉被告王XX金融借款合同一案,依法由审判员黄荣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书记员廖发钢担任记录。

原告诉称:被告于2003年12月27日向原告贷款5000元,被告借款到期后,现尚欠原告贷款本金5000元及相应利息,原告多次催讨未果,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偿还。

被告辩某,被告借款属实,请求调解处理。

经审理查明:被告于2003年12月27日向原告贷款1000元,被告借款到期后,现尚欠原告贷款本金1000元及相应利息,原告多次催讨未果,2011年10月12日原告起诉来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本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王XX在2011年10月13日前偿还原告贷款本金5000元及相应利息;

二、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字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黄荣

二O一一年十月十二日

书记员廖发钢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771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