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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张某与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汝阳县人民法院

原告张某,女,X年X月X日生。

被告李某,男,X年X月X日生。

原告张某与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1年3月25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作出受理决定,因被告外出地址不详,本院于同年5月3日依法公告向被告送达了应诉手续和开庭传票,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1年8月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李某经传票传唤无故未到庭。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被告于十年前认识而开始同居,X年X月X日生育长女李某娜,X年X月X日生育长子李某航,2006年2月9日登记结婚,双方没有共同财产。原、被告因婚前了解不够,女儿出生后常因家庭琐事发生矛盾,且被告经常外出,打骂原告,不给原告钱,现已无夫妻感情。请求解除原、被告的婚姻关系,长女李某娜由原告抚养,长子李某航由原告或被告抚养均可。

被告未提交答辩意见。

原告举证有:1、原、被告结婚证1份。2、原、被告子女李某娜、李某航的户口登记卡。3、证人王XX出庭证词,主要内容为:证人与原告认识后,听原告说,原、被告一直闹,被告不管原告,不往家里拿钱,还去原告娘家骗东西、打原告,2009年大年初三见原告脸肿着,说是年三十被被告打的。4、被告之父李某印出庭证词,主要内容为:“近两年,儿子常年在外跑,二人回去就搁气,儿子手大,挣钱不往家里拿;儿子有癫痫病,也不容易,希望原告离婚不离家,也可以往家里招一个,证人有退休金,也愿继续照看养活孙子、孙女,若原告执意离婚离家,那要求原告补偿证人之前照看养活孙子、孙女四年半的费用”。

被告未提交证据。

本院根据原告的陈述、举证及证据规则确认以下事实:原、被告于十年前认识而开始同居生活,X年X月X日生育长女李某娜,X年X月X日生育长子李某航,2006年2月9日登记结婚,双方无共同财产。原、被告初婚阶段感情一般,近两年常因家务琐事发生矛盾。现被告外出打工,地址不详。诉讼中,被告之父李某印表示,原、被告子女,若判决随被告生活,在被告接收抚养前愿暂代被告抚养照看。

本院认为:原、被告婚后多次发生矛盾,其夫妻感情确已经破裂,诉讼中,原告离婚态度坚决,调和无望,应准予离婚。根据本案实际情况,本院酌定:原、被告长女李某娜随原告张某生活,长子李某航随被告李某生活,其抚养费在2020年6月4日前由原、被告各自承担;从2020年6月5日起,原告张某每月承担其长子李某航抚养费160元,每年5月2日清结一次,至李某航年满18周岁止。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一、二款及第三款第五项,第三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准予原告张某与被告李某离婚。

二、原、被告长女李某娜随原告张某生活,长子李某航随被告李某生活;其抚养费在2020年6月4日前由原、被告各自承担,从2020年6月5日起,原告张某每月承担并支付其长子李某航抚养费160元,每年5月2日清结一次,至李某航年满18周岁止。

诉讼费300元,公告费600元,由原告张某承担200元,被告李某承担7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本院向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七份。

审判长李某华

审判员夏墨潭

人民陪审员尚文进

二0一一年九月十九日

书记员连志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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