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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甲受贿一案二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原公诉机关河南省方城县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张某甲,男,X年X月X日出生。因涉嫌犯受贿罪于2008年3月24日经河南省方城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并由方城县公安局执行刑事拘留,2008年4月2日由河南省方城县人民检察院决定逮捕,次日被河南省方城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方城县看守所。

辩护人张某乙,河南问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河南省方城县人民法院审理河南省方城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张某甲犯受贿罪一案,于二○○八年十一月六日作出(2008)方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宣判后,原审被告人张某甲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原审被告人、听取河南省南阳市人民检察院及张某甲辩护人的意见,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判认定:

一、收受刘××贿赂的事实

2002年以前河南省淅川县X镇政府欠该镇工程承包人刘××工程款100多万元,刘××对此追要未果。被告人张某甲任该镇镇长后,刘××向张某甲追要该欠款,张某甲表示如果实在没有钱还的话,可以将丹江桥头的一块土地作价给刘××以折抵欠款,刘××认为土地升值的空间很大,就想促成此事。2002年5-6月份,刘××承揽的该镇X路某硬化等工程完工,刘××找被告人张某甲追要工程款,同年8月底镇里给刘××拨款14万多元,同年中秋节前一天上午,刘××到张某甲办公室给其送现金5万元,张某甲收受后将其中的1万元于同年中秋节前因公送给南阳市X镇科科长张××(另案处理)。

2002年12月31日荆紫关镇政府和刘××签订了土地抵欠款协议,将丹江桥头7亩多地作价75万元给了刘××,下余20多万元以现金支付。农历春节前的一天上午,刘××为感谢张某甲为其解决了工程款,到张某甲办公室送给张现金3万元,张某甲予以收受。2003年3月张某甲到九重镇任党委书记,2003年8-9月份后上交镇财政所x元(含刘××所送9000元),其余2.1万元自肥。

原判认定上述事实,有被告人张某甲的供述,证人刘××、张××、张××的证言,施工合同、河南省淅川县X镇X街土地转让协议书、领款票据及九重镇财税所收款收据等证据在卷证实。

二、收受邬××贿赂的事实

1、2003年7-8月份河南省淅川县X镇开展渠首万亩生态园工程,有7-8个标段,2003年7-8月份的一天上午,该县国土资源局稽查大队队长邬××为了能承揽到工程,到被告人张某甲办公室给其送现金1万元,张某甲予以收受。

后来邬××和合伙人王××承揽到了万亩生态园四标和五标工程(2004年5-6月份工程完工,但工程款镇里一直没有给)。2003年11月份因故西一标工程也承包给了邬××(和王××合伙),2004年12月份邬××又承揽了吴店路X路某程。四个工程均系垫资承建,总造价400万元左右。

2、2005年1月份,九重镇政府给邬××拨款110万元,2005年2月初春节前的一天晚上,邬××和合伙人王××一起到被告人张某甲家,送现金8万元,张某甲收受后于2005年春节后上交九重镇财政所3万元,其余5万元自肥。

3、2006年1月下旬,九重镇政府给邬××四个标段拨款40万元,同年农历春节前的一天晚上,邬××和王××一起到被告人张某甲家送现金6万元,张某甲收受后于2006年2月16日交给九重镇敬老院3.9万元,下余2.1万元自肥。

4、2007年2月份中旬,镇里给邬××四个标段拨了50万元工程款,农历春节前的一天晚上,邬××到张某甲办公室送现金5万元给张某甲,张某甲收受该5万元现金后于2007年2月13日上交到九重镇财政所1万元,其余4万元据为己有。

原判认定上述事实,有被告人张某甲的供述,证人邬××、王××、王××、邹××、陈××、王××的证言,邬××万亩生态园工程支出账目,渠首生态园基础设施项目建设合同书,承包工程拨款及领款的相关书证,九重镇财政所、九重镇残联收款收据等证据在卷证实。

三、收受王××贿赂的事实

河南省淅川县X镇民政所所长王××先后承揽了以下五个工程(均系垫资承建),总造价近七百万元:2003年秋天开工的九重镇万亩生态园东区四标工程、2004年冬天开工的九重镇X村农综配套工程、2005年春季开工的张河村路某硬化工程、2005年秋天开工的九重镇薛岗工业园区X路某程、2006年秋天开工的九重镇渠首周家庄至杨湾公路某程。

1、农历2004年年底九重镇政府先后给王××拨付工程款60万元后,春节前的一天,王××到被告人张某甲办公室送给其10万元现金,张某甲予以收受。

2、农历2006年年底九重镇政府先后给王××共计拨付工程款200多万元之后,春节前的一天晚上,王××到被告人张某甲办公室送给其现金20万元,张某甲予以收受。

3、王××出于追要九重镇政府下欠的100多万元工程款的考虑,借被告人张某甲女儿出嫁之机,于2007年12月22日(农历11月13日)晚上到张某甲办公室以贺礼的名义给其送5万元现金,张某甲收受后自肥。

原判认定上述事实,有被告人张某甲的供述,证人王××的证言以及王××所承包工程拨款及领款的相关书证等证据在卷证实。

四、收受杨××贿赂的事实

1、南阳市水电工程公司项目经理杨××于2003年下半年承建了河南省淅川县X镇电影院工程(系垫资承建,预算95万元),2003年12月份,杨××在该工程施工过程中因资金紧张借被告人张某甲4万元(双方未约定利息)。2004年元月份杨××从镇政府拿到20万元的工程拨款后的一天,在南阳市X路某市计划委员会门口给张某甲10万元,张某甲收受了多给的6万元现金。2007年7月份,张某甲退给杨××4万元现金。

2、2004年5月份,杨××承揽了九重镇法庭、派出所基建工程,总造价80多万元,镇财所陆续拨了40万元左右的工程款。2004年10月份杨××又承揽了王家村X村村X路,总造价190万元左右。2004年11月份,杨××在施工工程中因资金紧张借被告人张某甲30万元(双方未约定利息)。2005年2月份杨××从镇政府拿到70万元的工程拨款并征得被告人张某甲的同意后,送给张某甲的妹妹张××40万元,张某甲收受了多给的10万元现金。2007年3-4月份,张某甲退给杨××10万元。

3、2005年12月份,杨××承揽了九重镇到厚坡镇X路某程,总造价约140万元,开工后杨××因资金紧张借被告人张某甲20万元用于施工,后杨××分四次从镇上要回40万元工程款。当年农历春节前镇里给拨付了100万元的工程款,杨××因故耽搁没能在春节前将款拿到手,后经张某甲协调到九重信用社借款40万元,春节前将借张某甲的20万元归还。春节后,2006年2月下旬杨××取出了下余的58万元工程款,在河南省淅川县公园门口送给被告人张某甲50万元,张某甲收受了该50万元现金。2006年5月,张某甲退给杨××现金10万元。

原判认定上述事实,有被告人张某甲的供述,证人杨××、魏××、门××、张××的证言,拨款及取款凭证,工程承包合同书等证据在卷证实。

五、收受杨××贿赂的事实

2003年下半年,淅川建筑公司项目经理杨××在九重镇承揽了万亩生态园东一标工程,2004年6月份工程完工,镇里还有工程款120万左右没有给杨××,为了追要工程款,当年农历春节前的一天晚上,杨××到被告人张某甲家里给其送现金5000元,张某甲收受了该5000元。2005年2月份,镇里给杨××拨了25万元的工程款。

原判认定上述事实,有被告人张某甲的供述,证人杨××的证言,渠首生态园基础设施项目建设合同书,九重镇政府财务手续等证据在卷证实。

六、收受李××贿赂的事实

2004年10月份,河南省淅川县福森药业公司办公室主任李××通过王××在九重镇承包了王家村至工业园区X路某硬化工程,总造价60万元左右,工程结束后,2005年春节前夕的一个晚上,出于追要工程款的考虑,李××和王××一起到被告人张某甲办公室,趁王××外出打电话之机,李××送给张现金5000元,张某甲收受了该5000元。后李××所承建的工程款60多万元基本付清。

原判认定上述事实,有被告人张某甲的供述,证人李××、王××的证言,工程合同书及九重镇财税所拨款情况表等证据在卷证实。

七、收受九重镇玉典钒业有限公司贿赂的事实

2004年赵玉典在九重镇建立了玉典钒业有限公司,被告人张某甲帮助该企业协调处理当地的各种关系,2007年2月21日(农历正月初四)上午,该公司办公室主任游××受公司总经理李××委托,为了感谢张某甲对企业的关照,到张家中送给张现金1万元,张某甲予以收受。

原判认定上述事实,有被告人张某甲的供述,证人李××、证人游××、王××的证言,河南省淅川县玉典钒业有限责任公司记账凭证等证据在卷证实。

八、收受孙××贿赂的事实

2003年11月份,邓州市水利建筑工程队副队长孙××承揽了河南省淅川县X镇万亩生态园东区第五标段工程,该工程属于垫资施工,后因资金紧张,经协商该工程由孙××和翟承印、王××合伙经营。2005年2月份,春节前夕的一天,九重镇政府给该工程拨付了15万元工程款,孙××和翟承印一块领出工程款后,孙××认为按照拨付工程款比例拨款太少,二人商定拿出1万元送给被告人张某甲以利于催要工程款,后二人一起去找张某甲,由孙××到张某甲办公室送现金1万元,张某甲予以收受。后来九重镇政府又给该标段拨付了10万元的工程款。

原判认定上述事实,有被告人张某甲的供述,证人孙××、王××、翟××的证言,渠首生态园基础设施项目建设合同书及九重镇政府财务手续,证明孙××等人承包工程及领款情况。

九、收受王××贿赂的事实

2003年6月份,河南省淅川县X镇商人王××承揽了九重镇东大门调水广场工程,2004年初工程全部竣工,但工程款一直没有给过,一直到2004年2月底的一天(即春节前夕),镇财所才给王××拨了23万元工程款,出于追要下余工程款的考虑,王××将该款领出后不久到张某甲办公室给其送现金1万元,张某甲予以收受。出于追要下余工程款的考虑,王××借被告人张某甲女儿2007年12月份出嫁之机送给张现金5000元,张某甲予以收受。王××所承建工程最后决算总额约100万元,经多次催要,2007年12月份工程款陆续拨付完毕。

原判认定上述事实,有被告人张某甲的供述,证人王××的证言,调水工程施工合同书及九重镇财税所财务证明等证据在卷证实。

十、收受刘××贿赂的事实

2003年11月份,河南省淅川县国土资源局副局长刘××承揽了九重镇万亩生态园一期西区二标段及其附加工程(系个人垫资工程),工程总造价100余万元,2004年10月份工程完工。2005年2月2日镇财所给刘××拨了30万元工程款,出于追要下余工程款的考虑,刘××将该款领出后不久(即春节前夕)到张某甲办公室给其送现金5000元,张某甲予以收受。

原判认定上述事实,有被告人张某甲的供述,证人刘××、王××的证言,渠首生态园基础设施项目建设合同书及九重镇政府财务手续等证据在卷证实。

原判依据以上事实和证据,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张某甲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零六个月(刑期自2008年3月24日起至2020年9月23日止);二、对被告人张某甲违法所得赃款101.2万元予以追缴(已追缴5万元,下余96.2万元继续追缴)。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张某甲及其辩护人的主要上诉及辩护理由:1、上诉人受贿款中有共计26万元用于给上级领导送礼,目的是为镇里的发展,这部分款项应从上诉人的受贿数额中扣除;2、上诉人收受杨××的56万元系做生意分红,后上诉人通过砖厂抵给杨××40万,又退给杨4万现金,该56万元应从受贿数额中扣除;3、收受王××的1.5万元及收受赵玉典的1万元属朋友之间的礼尚往来,不应认定为受贿;4、上诉人上交款项实为12.8万元,而一审只认定8.8万属认定事实错误;5、上诉人在案发前主动退给九重镇财政所的20万元应从受贿数额中扣除;6、上诉人揭发张××、王喜钦索贿的犯罪事实属于立功。

河南省南阳市人民检察院检查意见认为,张某甲上缴河南省淅川县X镇财税所的20万元,如查证属实,可以认定。

经二审审理查明,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张某甲于2007年二三月份通过其司机路某将20万元上交九重镇财税所。认定该事实的证据有证人路某某证言,证人陈××(2006年4月起任九重镇政府报账员)的证言以及河南省淅川县X镇财税所出具的四份收款收据等在卷证实,本院对该事实予以确认。另查明,张某甲到案后主动揭发了张××向他人索贿的犯罪行为,并经查证属实。该事实有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张某甲的原始供述,河南省方城县人民检察院起诉意见,证人吴东刚(河南省方城县人民检察院反贪局工作人员)的证言及张××受贿一案的刑事判决书等证据在卷证实,本院对该事实予以确认。另在二审审理期间,张某甲通过其辩护律师向本院退赃4万元。二审查明的其他事实与一审查明事实一致。

关于张某甲上诉及其辩护人辩称“其揭发张××、王喜钦向其他人索贿的犯罪事实属于立功”的理由,经查,张某甲在供述自己向张××行贿的同时还揭发了张××向他人索贿的犯罪事实,其行为构成立功,本院对此予以确认;张某甲上诉及其辩护人辩称“在案发前主动退给九重镇财政所的20万元应从受贿数额中扣除”的理由,经查属实,且与河南省南阳市人民检察院检查意见相吻合,本院予以确认。张某甲及其辩护人其他辩解理由与一审查明事实与相关证人证言、书证、物证以及其原供述所证明的事实不符,且于法无据,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本院认为,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张某甲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担任河南省淅川县X镇长、九重镇党委书记的职务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贿赂共计人民币95.2万元,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但鉴于张某甲有立功情节且在二审审理期间通过其辩护律师主动向本院退赃人民币4万元,对其可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三)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方城县人民法院(2008)方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的第一、二项;

二、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张某甲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零六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被告人张某甲的刑期自2008年3月24日起至2018年9月23日止。)

三、对上诉人张某甲(原审被告人)违法所得赃款72.2万元予以追缴。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徐建淮

审判员王晓峰

审判员王振伟

二○○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张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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