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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荣智合某限公司诉被告永兴县荣利来商贸有限公司中外合某经营合某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9)郴民三初字第X号

原告(反某被告)荣智合某限公司,英文名称:JOY-x。地址:香港官塘创业街X号华基中心X室。

法定代表人王某己,该公司执行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某庚,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反某告)永兴县荣利来商贸有限公司。地址:永兴县X区。

法定代表人李某辛,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唐升家,湖南民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反某被告)荣智合某限公司与被告(反某告)永兴县荣利来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荣利来公司)中外合某经营合某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某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反某被告)荣智合某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王某己及其委托代理人李某庚,被告(反某告)荣利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李某辛及其委托代理人唐升家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荣智合某限公司诉称,2004年2月2日,原、被告在湖南省永兴县签署了《中外合某承办郴州永兴银都大某店的合某》(以下简称《合某合某》),成立郴州永兴银都大某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银都大某店)。总投资为2380万元人民币,注册资本1690万元人民币,荣利来公司以实物作价出资845万元人民币,承担《合某合某》中规定应完成的项目;荣智合某限公司出资845万元人民币,以兑换外币现金出资,承担《合某合某》中规定其应完成的项目。2004年7月14日,湖南省人民政府颁发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港澳对银都大某店投资的企业批准证书。2004年8月3日,郴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颁发了银都大某店的法人营业执照。2005年4月10日,银都大某店正式营业。荣利来公司从银都大某店成立后,在其应承担完成的项目过程中不断违约,其事实如下:一、荣利来公司未完成《合某合某》规定其应承担的项目12项,造成荣智合某限公司直接经济损失(略)元人民币;二、荣智合某限公司为荣利来公司垫付用于完成《合某合某》规定其应完成的项目和维修等款项的本金(略).65元人民币及利息x.07元人民币(暂算至2009年3月31日);三、荣利来公司因经营管理不善,造成其营业执照从2006年至2008年未年审,致使银都大某店的营业执照等法律文书无法年审;四、荣利来公司未按《合某合某》第16条之规定偿还其在完成项目中的债务,导致安仁县建筑工程公司起诉银都大某店,给银都大某店造成了经济损失和不良社会影响;五、因李某辛及其另外注册的公司开发的其他项目,所借他人款项不能及时归还,造成债主来银都大某店闹事,给银都大某店和荣智合某限公司带来不良的社会影响和经济损失;六、按《合某合某》和国家有关规定荣利来公司应赔偿荣智合某限公司到清偿之日的违约金(略)元人民币。荣智合某限公司就上述问题多次与荣利来公司交涉未果,致使银都大某店无法正常经营。请求人民法院:一、解某、被告于2004年2月2日所签订的《中外合某承办郴州永兴银都大某店的合某》;二、判令荣利来公司承担全部违约责任和赔偿荣智合某限公司到清偿之日的违约金人民币(略)元;三、判令荣利来公司因其违约赔偿荣智合某限公司到清偿之日的损失(略)元人民币(暂算至2009年3月31日);四、判令荣利来公司归还荣智合某限公司为其完成《合某合某》中规定承担的项目和维修等的垫付款本金(略).65元人民币和利息x.07元人民币;五、判令荣利来公司按《合某合某》规定办理合某公司的土地使用权证交给银都大某店;六、由荣利来公司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原告荣智合某限公司于2009年8月6日变更诉讼请求:将民事诉状中第二项诉讼请求“判令被告承担全部违约责任和赔偿原告到清偿之日的违约金,暂计至2009年4月10日的违约金为(略)元”变更为“判令被告承担全部违约责任和赔偿原告到清偿之日的违约金,以万分之三暂计至2009年4月10日的违约金为(略)元”;起诉状中第三项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因其违约赔偿原告到清偿之日的损失,现暂计至2009年3月31日损失(略)元”变更为“判令被告因其违约赔偿原告到清偿之日的损失,现暂计至2009年3月31日损失为(略)元”。

原告荣智合某限公司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交下列证据:

第一组证据,荣智合某限公司商业登记、营业执照复某件。拟证明:荣智合某限公司的法人资格。

第二组证据,永兴县荣利来商贸有限公司验资报告、营业执照、法人代表身份证。拟证明:荣利来公司的法人资格。

第三组证据,《中外合某兴办郴州永兴银都大某店的合某》(以下简称《合某合某》),《中外合某郴州永兴银都大某店章程》。拟证明:原、被告于2004年2月2日签署《合某合某》,原、被告要以《合某合某》为依据进行合某。

第四组证据,郴州永兴银都大某店的批准证书、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拟证明:合某公司经湖南省政府颁发了《营业执照》,合某公司具有法人资格。

第五组证据,郴州金华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执业报告书。拟证明:原、被告按《合某合某》规定注册资本1690万元,各出资845万元人民币验资确认。

第六组证据,1、郴州永兴银都大某店有限公司房产证。2、荣利来公司法人代表李某辛06年11月13日办理房产证时出具的《借条》。拟证明:1、荣利来公司按《合某合某》规定房产面积应为x平方米,而房产证面积只有9896.74平方米;锅炉房、员工更衣室等尚未办理房产证交合某公司。2、荣利来公司为办理房产证向荣智合某限公司借款本息不对帐、也不归还。

第七组证据,1、永兴县公安消防大某出具的证明。2、原告和被告的承诺书各一份。3、李某辛于2006年5月29日出具的借条和2006年6月8日付款委托书及邓宏飞收款凭证等。4、关于请求合某甲方将消防验收合某证交酒店的函。5、永兴县公安消防大某于2007年9月26日下达的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和“三条铁规”。6、关于落实《公安消防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的方案。7、永兴银都大某店消防设施维修结算单。8、永兴县银都大某店付郴州源鸿安防设施维护服务有限公司落实《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付款凭证。9、永兴公安消防大某2007年12月6日的复某意见书。10、原告为被告购置和安装《防火门购销合某》。拟证明:1、被告未完成《合某合某》第十某条,(一)甲方承担的项目的第2款的第(1)项“酒店的全部消防设施、设备(包括消防控制中心)”;2、开业时被告所谓资金困难要原告借款给其交消防大某做保证金,并保证完成消防项目;3、被告不落实承诺后,又以缺乏资金为理由再向原告方蔡金和、李某庚借款给邓宏飞(消防项目承包人),并再次保证完成消防项目;4、被告借蔡金和、李某庚款项后还是未完成消防项目,省消防总队来酒店检查时责令酒店停业整改,原告按消防大某的指示进行整改方才验收合某;5、被告向原告所借款项和垫付款本息不对帐、也不归还。

第八组证据,被告法人代表李某辛2007年11月26日的签署的委托书。2、银都大某店10KV电某、变压器安装某工合某。3、银都大某店x变压器安装某量装某。4、维修银都花园变压器和新装某压器等的付款凭证。拟证明:1、被告未完成合某合某第十某条:(一)甲方承担的项目第2条第(3)款“酒店的全部供电某统(含配某某);”2、被告委托原告为其垫付款本息不对帐、也不归还。

第九组证据,1、被告法定代表人李某辛于2006年5月29日给郴州永兴银都大某店的函。2、永兴县自来水公司对郴州永兴银都大某店独立设水管、装某表的预算。3、被告《委托付款书》。4、原告为被告垫付该项目款项的付款凭证。拟证明:1、被告未完成《合某合某》第十某条:(一)甲方承担的项目第2款的第(4)项“酒店全部冷热及供水管道系统设施、设备”;2、被告对原告的垫付款本息不对帐、也不归还。

第十某证据,1、永兴银都大某店于2005年3月31日给合某甲方《关于立即整改楼某水池噪音的通知》。2、2005年元月3日合某公司呈送永兴县X区《关于酒店热水池和中央空调水池保温的报告》。3、合某公司与鲁和佳于2005年3月15日签署的《协议书》。4、原告为被告对上述相应的付款凭证。拟证明:1、被告按合某合某第十某条:(一)甲方承担的项目第2条第(5)款“酒店中央空调和全部中央空调设施、设备”的热水池保温和暖气设备的噪音尚未解某,不符合《合某合某》第十某条第(六)款的要求;2、原告为被告施工垫付的款项本息被告不对帐、也不归还。

第十某组证据,1、《关于确定锅炉数量的函》。2、购煤锅炉《产品购销合某》、《锅炉安装某同》和购油锅炉《产品购销合某》。3、原告为被告垫付锅炉房土地款凭证。4、原告为被告垫付锅炉房维修款凭证。5、酒店与王某己林签署锅炉房扩建的《协议书》和《工程结算表》。6、锅炉及锅炉房相关照片。7、曹剑慧对《锅炉和锅炉房等有关问题》的证言。8、李某初对《锅炉管道有关问题》的证言。拟证明:1、被告未按《合某合某》第十某条(一)款甲方承担的项目第2条第(8)款规定购3吨、2吨的煤锅炉各壹台,而只购买了壹台2吨的煤锅炉和壹台1吨的油锅炉。因煤锅炉负荷太重,造成3次损坏停业修理;油锅炉只有1吨不能满足酒店经营供汽和成本高,造成了原告的经济损失;2、被告借原告的购锅炉款和购土地款至今尚未归还本息;3、被告至今未将《锅炉使用登记证》交合某公司,造成其锅炉属违章使用;4、原告为被告垫付的护坡等维修款本息被告也不对帐、也不归还。

第十某组证据,郴州永兴银都大某店大某一至五楼某防楼某的照片共8张。拟证明:被告未完成《合某合某》第十某条(一)甲方承担的项目第3款“酒店大某的全部装某和大某内一至五楼某楼某装某”,被告只装某了三层半,另一层半是原告代装某。被告对未完成该项目而由原告垫付的款项本息不对帐、也不归还。

第十某组证据,1、郴州永兴银都大某店楼某霓虹灯招牌协议书。2、原告为被告安装“银都大某店”的霓虹灯的付款凭证。拟证明:1、被告未完成《合某合某》第十某条:(一)甲方承担的项目第4款“配某项目:银都大某店及其霓虹灯”的制作安装;2、原告为被告制作安装某虹灯垫付款的本息被告不对帐、也不归还。

第十某组证据,1、郴州永兴银都大某店负一楼X个停车位照片。2、占用城管道路停车照片和酒店付给永兴县城管大某占道费的收据。3、郴州永兴银都大某店在银都花园停车不负责管理的照片。4、湖南省永兴县恒昌工贸公司提起民事诉讼的一审判决书、二审裁定书、一审再审判决书、二审再审调解某。5、原告收酒店调解某的收据。6、李某初《关于停车位的证言》、7、曹剑慧《关于停车位的证言》。拟证明:1、被告未按合某合某第十某条:(一)甲方承担的项目第4款“地下车库和酒店后面原则上设不低于50—60个车位的水泥停车位”的规定,只在地下车库提供了11个停车位;2、因车位不足,迫使原告占用城管道路停车,从2005年到2008年交城管大某费用x元人民币(含用消费抵交费x元);3、因车位不足,客人将车停到被告开发的银都花园,虽然酒店告示“非管理停车范围,停车不负责管理”,但客人丢车还是找到酒店负责。湖南省永兴县恒昌工贸有限公司诉酒店一案就是具有代表性的一例,经一、二审各两次审理最后调解某店赔偿湖南省永兴县恒昌工贸有限公司x元人民币。

第十某组证据,1、湘永兴县国用(2006)第x号土地使用证复某件。2、永兴县人民政府国有土地使用证权出让批准证书(2005)永土让字X号复某件。3、郴州永兴县平和市场开发有限公司“红线图”。拟证明:1、被告因未向永兴县国土局交纳其土地款而未能取得土地使用证交合某公司,其违反某《合某合某》第十某条关于“甲方的房产证、土地使用证及相关资料于2004年3月10日前办好移交给合某公司”的规定;2、“红线图”和“土地使用权出让批准书”被告有原件,但拒不交合某公司保存,直至2009年6月5日交复某件壹份给合某公司,用于永兴县X镇土地调查使用。

第十某组证据,1、房屋租赁合某复某件。2、永兴县农业发展银行办公楼某片。3、酒店与孔伦军《合某书》。4、现用住宅商品房四室两厅和夹层五间保健中心房作员工宿舍、仓库的照片。5、王某己林改造、装某农业发展银行办公楼某、七楼某收款凭证复某件(详见证据目录24、26)。6、胡艳香《关于员工宿舍有关情况的证言》。7、曹永凤《关于员工宿舍有关情况的证言》。8、主楼某安员工宿舍照片。拟证明:1、被告未完成合某公司第十某条(一):甲方承担的项目第4条“建好员工宿舍(住(略))”;2、原告为被告改造装某永兴县农业发展银行一楼某六、七楼某楼某、传达室和六、七楼某间及代建主楼某安宿舍的垫付款本息,被告不对帐、也不归还;3、因酒店无员工宿舍,占用了主楼某层五间保健中心房造成原告经济损失164.540元人民币。

第十某组证据,1、被告提供其开发的在银都花园6个门面作员工餐某的照片。2、原告代被告租赁4个小门面的《租赁协议书》复某件及照片。3、王某己林装某员工餐某的收款凭证复某件。4、酒店付4个小门面的租赁费款凭证复某件。5、酒店于2007年3月24日给被告《关于解某员工餐某出现问题》的函和2007年4月13日《关于解某员工餐某出现问题》的第二次函复某件。6、胡艳香《关于解某员工餐某出现问题证言》。7、曹永凤《关于解某员工餐某出现问题证言》。8、用主楼X个仓库改选为员工餐某的照片。拟证明:1、被告未完成《合某合某》第十某条(一)甲方承担的项目第4款“(240名)员工用餐某员工餐某”的规定;2、被告不对帐、也不归还原告为其装某员工餐某和承付租金的本息;3、因被告责任迫使原告再搬迁员工餐某,而占用了主楼X个仓库为员工餐某;4、原告为被告再次搬迁员工餐某及改造装某费,被告不对帐、也不归还。

第十某组证据,1郴州永兴银都大某店客房3015、3011、3009、3016、3018、3020、3001、3001、6013、1205和十某楼某会议室照片。2、胡艳香《关于用客房做办公室、仓库的证言》3、曹永凤《关于用客房做办公室、仓库的证言》。拟证明:1、被告未完成《合某合某》第十某条第8“甲方无偿提供靠主楼某北面(大某路)住宅商品房4套约450平方米,五、六、七楼某室两厅3套约300平方米,给原告高级管理人员住宅和办公(含各部门办公)”之规定。2、因被告未提供该3套住宅商品房,迫使原告用客房做办公场地和管理人员宿舍等,造成经济损失(略).99元人民币应由被告承担。

第十某组证据,1、甲、乙方交叉施工计划和施工进度安排。2、2005年元月28日《关于李某辛先生借款的意见》及原告借给被告30万元人民币付安仁施工队工程款复某件。3、《郴州永兴银都大某店开业典礼仪式议程》,李某辛在郴州永兴银都大某店开业庆典仪式上的《致辞》、蔡金和在郴州永兴银都大某店开业庆典仪式上的《讲话》、李某庚在郴州永兴银都大某店开业庆典午宴上的《祝酒词》、永兴县委副书记彭雁峰的讲话。拟证明:1、被告未按《合某合某》第十某条(五)规定完成项目的时间及项目,致使甲、乙双方在合某合某中确定的2004年9月10日左右开业不能实现;2、被告因欠安仁施工队的工程款,致使该工程队民工在大某静坐、静睡一个多月,不准酒店开业,直至原告借款30万元给被告付给安仁工程队,该工程队才同意撤离酒店大某。被告对该借款本息不对帐、也不归还;3、因被告原因酒店开业的时间迟延到2005年4月10日,造成原告经济损失(略)元人民币应由被告承担。

第二十某证据,1、合某甲方酒店主楼某款清单及李某辛投资银都大某店债务清单。2、安仁建筑工程公司于2007年7月9日的《民事起诉状》。3、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7)郴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4、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08)湘高法民三终字第X号民事调解某。拟证明:1、被告为骗取原告的借款,虚报债务说:“只欠安仁建筑公司尾款(包括保证金x元)”、“欠中央空调安装某6万元”、“欠消防10万元”;2、被告同意承担因其欠款造成原告和合某公司的损失;3、被告因拖欠安仁工程队工程款起诉合某公司,这是被告违反某《合某合某》第十某条的规定而产生的后果,致使合某公司和原告成为该案的被告,给其造成不良的社会影响和经济损失;4、被告至今未履行高院调解某规定归还安仁施工队70万元的工程款的义务,这将会导致酒店不能继续经营。5、原告为被告垫付参加诉讼的费用,被告不对帐、也不归还。

第二十某组证据,1、胡艳香《关于李某辛的债主来酒店闹事的证言》、李某芬《关于李某辛的债主来酒店闹事的证言》、刘晓郴《关于李某辛的债主来酒店闹事的证言》、李某初《关于李某辛的债主来酒店闹事的证言》。拟证明:被告因拖欠永兴县X乡民工建设被告开发的银都花园的工程款,民工找不到李某辛,而两次来酒店闹事,债主还说:“如再找不到李某辛归还其工钱,就要使酒店不能营业”。

第二十某组证据,1、永兴县工商行政管理局企业注册登记资料复某件。2、酒店给被告《关于提供合某公司年审资料的函》。3、永兴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对酒店下达的处理通知。(注:刘总拒收)。拟证明:被告的营业执照三年未年审,导致合某公司的营业执照等法律文书不能年审,合某公司现属无证违法经营。

第二十某组证据,蕖e《民事起诉状》复某件。蕖e《郴州永兴平和市场开发有限公司售房合某书》复某件。3、刘忠民《郴州永兴平和市场开发有限公司售房合某书》复某件。4、李某辛与刘忠民签署《承租车库合某书》复某件。5、原告《诉讼代理词》复某件。蕖e《关于变更诉讼主体的请求》复某件。拟证明:1、被告与合某公司以外的第三方恶意串通,制造假合某(即:其一、刘忠民的购房合某是二0晁率帐醵伊裰米薷e还是二0晁率耸瞻洌米比涫燃谙河抗狈涫患洌⒍酢伊裰米薷e的合某实际时间是二0昶皇乱咴掌蝗洌⑷蕖e计算租金的时间54个月即x元的租金也属伪造)损害合某公司的权益,致使原、被告无法继续合某。2、郴州永兴平和市场开发有限公司于2007年被郴州市工商局吊销营业执照,其签售房合某也属违法。

第二十某组证据,1、合某乙方为合某甲方垫付资金统计表。2、合某乙方为合某甲方垫付资金的付款凭证复某件页数。拟证明:被告零星借原告的款项和原告为被告垫付的工程款、维修款,被告不对帐、也不归还。

第二十某组证据,1、2006年11月13日被告法人代表李某辛借条复某件(月息2%)。2、2005年5月29日被告法人代表李某辛借条复某件(月息5%)。3、04年10月7日原、被告签署的《人民币借款合某》第四条“借款利率为同期银行贷款上浮70%,即年利率为9.333%,如遇国家贷款利率调整,按调整后的同期贷款利率上浮70%”。4、2004年12月21日被告法人代表李某辛给李某庚融资《委托书》约定月息第一个月2.5%,第二个月2%计算。5、2004年11月22日,被告法人代表李某辛给蔡金和融资《委托书》约定一个月内2.5%,二个月以上按2%计息。拟证明:1、已明确利率标准的,按明确的计算;2、原告因资金不足而为被告融资解某的25万元人民币借款按原告与曹艳菊签署的融资借款《协议书》计息,第一个月2.5%,第二个月起为2%。

第二十某组证据,合某甲方向合某乙方零星借款和合某乙方为合某甲方垫付款的计算表。拟证明:根据二十某组证据计算的标准而计算被告应归还原告的利息。

第二十某组证据,1、关于认真落实借款合某的函。2、关于永兴荣利来商贸有限公司向荣智合某限公司等借款对账的函。3、关于解某合某甲方四个项目有关问题的函。4、荣智合某司2009年3月14日《授权书》。5、2009年3月30日李某庚的《委托书》。6、2009年3月30日李某辛的《委托书》。拟证明:1、原告多次函告被告对帐,被告不与原告对帐;2、被告即使委托欧千洲对帐也只是限合某借款和融资100万人民币的对帐,对零星借款和垫付款不授权欧千洲对帐。

第二十某组证据,2009年4月30日原告全权代表刘国华出具的《关于合某借款对账的报告》。拟证明:被告对已对好的借款也不签字盖章确认。

第二十某组证据,1、借款合某书。2、原、被告合某借款明细表。拟证明:便于本案证据目录需查涉及被告2004年10月7日借原告款项的明细,以确认相关证据。

第三十某证据,1、两份融资委托书。2、被告法人代表李某辛委托李某庚、蔡金和共融资100万元人民币借款明细表。拟证明:便于本案证据目录需要查涉及被告融资100万元人民币的明细、以确认相关证据。

被告荣利来公司对原告提供的第一、二、四、二十某组证据真实性及证明方向均没有异议;对证据五、六、七、八、九、十某、十某、二十、二十某、二十某、二十某组证据中证据4、5、6、二十某、三十某证据中证据2真实性无异议但对证明方向有异议,对第三、十、十某、十某、十某、十某、十某、十某、十某、二十某、二十某、二十某、二十某组证据中证据1、2、3、二十某、三十某证据中证据1的真实性及证明方向均有异议。

被告荣利来公司答辩称,一、荣智合某限公司多次违反《合某合某》和《补充协议》,依《合某合某》约定,《合某合某》和《补充协议》依法应予解某。1、荣智合某限公司采取欺诈手段,骗取验资报告,虚假出资。2、荣智合某限公司多次违反《合某合某》的约定,致使双方无合某基础。①荣智合某限公司拒绝向荣利来公司支付固定利润,其行为明显属于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②至2004年12月30日,荣智合某限公司仍有27项工程项目未完成,致使银都大某店推迟开业,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二、荣利来公司已完全履行《合某合某》和《补充协议》,荣智合某限公司称荣利来公司违约没有事实依据,其违约金和违约赔偿金的主张于法无据。《合某合某》、《补充协议》签订后,荣利来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某辛将私人所有的房产过户给荣利来公司,荣利来公司又将房产过户并移交给银都大某店使用。此外,银都大某店的锅炉、洗衣设备、绿某、消防设施、水电某施、中央空调、冷热供水、电某系统、发电某设备等都是荣利来公司负责出资建设的。三、荣智合某限公司所主张的垫付资金及利息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荣利来公司及李某辛从李某庚、蔡金和处所借款项,荣利来公司已委托荣智合某限公司代付204万元人民币,余款荣智合某限公司和李某庚、蔡金和并未支付给荣利来公司,荣利来公司不欠荣智合某限公司一分钱,而是荣智合某限公司尚欠荣利来公司固定利润65万元。四、荣智合某限公司所主张荣利来公司因经营管理不善,造成其营业执照从2006年至2008年未年审,致使银都大某店的营业执照等法律文书无法年审与事实不符。银都大某店自成立至今均为正常经营,每年年审年检合某,且荣利来公司是否年审年检与本案无影响。综上所述,请求人民法院依法解某荣利来公司与荣智合某限公司签订的《合某合某》和《补充协议》,驳回荣智合某限公司的第二、三、四、五、六项诉讼请求。

被告荣利来公司为支持其辩解某张,向本院提交下列证据:

第一组证据,荣利来公司工商执照。拟证明:被告诉讼主体适格。

第二组证据,银都大某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2004年—2008年)。拟证明:银都大某店营业执照每年都进行了年检。

第三组证据,1、中外合某郴州永兴银都大某店合某书;2、中外合某兴办永兴银都大某店的合某补充协议。拟证明:1、在人民币1690万元的注册资本中,被告以实物作价845万元人民币投入,原告以可兑换的外币折成845万元人民币出资;2、合某成立的银都大某店的经营管理由原告全权负责,被告以固定所得收入的方式分配,前五年由原告向被告每年支付60万元人民币。

第四组证据,1、荣利来公司资产评估报告书;2、房权证永兴县字第x号房屋所有权证;3、湘永兴县国用(2006)第x号土地使用证;4、关于调整《甲乙方交叉施工计划和进度安排》的时间方案;5、关于购置中央空调主机和锅炉的时间及有关事实的安排;6、关于工程变更等有关问题商量函;7、银都大某店建筑工程移交函;8、合某甲、乙方验收移交情况;9、《关于落实酒店主楼某二层至七层整改项目的通知》的回复某;10、关于验收移交主楼X—X层的通知;11、关于“保证按时开业的决定”落实的通知;12、关于酒店试营业有关事宜会议纪要;13、银都大某店开业庆典筹备活动工作方案;14、2007年1月16日荣利来公司致荣智合某司函。拟证明:1、2004年被告在银都大某店的实际投资远远超过合某合某约定的出资,被告实际投资(略)元;2、被告按约定将房产、土地已过户至银都酒店;3、被告按合某约定完成了其承担的项目,并交付给了原告,履行了约定的义务,从而保证了银都酒店的顺利试营业和正常经营至今。

第五组证据,1、荣利来公司与荣智合某限公司人民币借款合某、借用现金的函。2、李某辛向李某庚、蔡金和借款委托书、借条。拟证明:1、荣利来公司、李某辛分别向荣智合某限公司、李某庚、蔡金和借款235万元人民币,用于银都酒店购置锅炉、电某、中央空调、消防等工程部分开支;2、该借款235万元按借款合某约定,已从原告应支付被告的固定利润中抵扣。

第六组证据,合某乙方未完成项目的清单。拟证明:被告于2004年12月30日前尚有27个项目未完成,原告显然已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原告荣智合某限公司对被告荣利来公司提供的第一组证据真实性、合某性及证明方向均无异议;对第二组、第三组证据中的证据2、第四组证据中的证据10、11、12、13、第五组证据中的证据1真实性无异议但对证明方向有异议;对第四组证据中的证据1、2、3、4、5、6、7、8、9、14及第六组证据真实性、合某性及证明方向均有异议;对第三组证据中的证据1真实性有异议但证明方向无异议。

反某告荣利来公司诉称,反某、被告于2003年12月7日、2004年2月2日分别签订了《关于合某兴办银都大某店意向书》、《合某合某》、《章程》、《补充协议》。2004年8月4日依法批准成立银都大某店。2005年元月13日,银都大某店试营业,同年4月10日正式营业。按《合某合某》约定,荣智合某限公司以可兑换的外币折成845万元人民币出资,出资分3年到位,即2004年底前到位45%,另55%在2005年和2006年分期投入,直接用于合某规定其承担的全部项目。合某公司银都大某店成立后,荣利来公司履行了合某义务,即于2004年9月将平和商业城一栋X层综合某、建筑面积9896.74m2(价值(略)元)移交给了合某公司银都大某店使用,同时该酒店的中央空调、电某、锅炉、洗衣设备、有线电某电某、消防设备、水电某备设施、大某装某、装某等工程项目均是荣利来公司投资,荣利来公司实际投资大某有(略)元,均移交给了银都大某店使用,而荣智合某限公司仅投资装某酒店82间客房、二间会议室、酒店厨房设施,并利用全权经营管理银都大某店职权,采取欺诈手段,虚报出资,骗取湖南鹏程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了湘鹏程验字(2006)第X号验资报告,银都大某店收到荣智合某限公司资金(略)元全部用于装某。荣利来公司认为,荣智合某限公司违反《合某合某》第十某条、十某条、三十某条的约定,没有投入到位注册资金845万元,并尚欠荣利来公司固定所得收入65万元,已构成了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据此,特依法提起反某,请求人民法院:一、依法解某双方签订的《合某合某》;二、依法驳回荣智合某限公司本诉的二、三、四、五、六项诉讼请求;三、荣智合某限公司未履行合某约定的义务到位注册资金845万元,应依法支付荣利来公司违约金400万元;四、依法判令荣智合某限公司支付荣利来公司固定所得收入65万元;五、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荣智合某限公司承担。

被告(反某告)永兴县荣利来商贸有限公司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交下列证据:

证据1、反某告的工商营业执照。拟证明:反某告的主体适格。

证据2、反某被告注册证书。拟证明:反某被告主体适格。

证据3、关于合某兴办银都大某店意向书。

证据4、中外合某兴办永兴银都大某店有限公司章程。

证据5、中外合某郴州永兴银都大某店合某书。

证据6、中外合某郴州永兴银都大某店补充协议。

证据7、郴州市对外贸易经济合某局《关于合某兴办郴州永兴银都大某店有限公司合某、章程》的批复。

证据8、第一次董事会议会议纪要。

证据9、董事会成员名单及董事会成员身份证复某件。

以上3—X号证据拟证明:1、反某告与反某被告共同出资,经营中外合某银都大某店;2、中外合某公司投资总额2380万元人民币,注册资本1690万元人民币;3、合某条件为:反某告(中方)出资845万元人民币,以实物作价投入;反某被告(外方,港资)出资845万元人民币,须以可兑换的外币现金投入;4、合某公司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反某告在两个月内提供合某条件并办理有关权属转移手续;反某被告在三个月内到位不少于300万元人民币,其余资金在两年内完成投入;5、合某公司经营、利润分配、亏损承担。合某公司的经营管理由乙方全权负责;甲方(反某告)以固定所得收入的方式分配,前五年每年所得陆拾万元人民币,剩下利润归乙方(反某被告),亏损由乙方承担,乙方在经营中发生的债权债务及劳务纠纷由乙方处理,与甲方无关。甲方固定所得的收入乙方每年分两次付到甲方指定的账户上,第一次时间为当年的7月31日前,第二次为次年的元月31日前,如乙方超过一个月未付固定收入给甲方,则按每天0.5‰的滞纳金计算付给甲方。超过三个月不付固定收入,甲方有权单方中止合某。因合某任何一方不能履行本合某所规定的责任时,合某的另一方可以提出解某清算。6、合某公司董事会由五人组成,其中反某告方委派三人,董事长由反某告方出任。董事会是合某公司最高权力机构,决定公司的一切重大某宜。但反某被告对董事会决定拒不执行。

证据10、房产证收条。

证据11、关于合某甲方房产过户到郴州永兴银都大某店有限公司的协议。

证据12、编号为房权证永兴县字第x号房屋所有权证复某件。

证据13、编号为房权证永兴县第x号房屋所有权证复某件。

证据14、湘永兴县国用(2006)第x号土地使用证。证据15、国有土地使用权公开交易确认书。

以上10—X号证据拟证明:1、永兴和平商贸房产,房层十某,建筑面积:9896.74m2,该楼某于2004年3月建立,8月核发房屋所有权证,属于李某辛私产。2、反某告于2004年9月23日将其房产交给永兴银都大某店有限公司使用。并于2006年6月10日将其土地使用权证和房屋过户到合某公司郴州永兴银都大某店有限公司。3、反某告该酒店占用土地使用合某,分摊面积2775.12平方米,每亩54.8万元,总价款(略)元。

证据16、验资报告等资料。拟证明:1、反某被告注册资金到位(略)元已全部用于营业场所的装某依据不足;2、反某被告违约,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证据17、荣利来公司与荣智合某限公司人民币借款合某、借用现金的函。

证据18、李某辛向李某庚、蔡金和借款委托书、借条。

以上17—X号证据拟证明:1、永兴县荣利来商贸有限公司、李某辛分别向荣智合某限公司、李某庚、蔡金和借款235万元人民币,用于银都大某店购置锅炉、电某、中央空调、消防等工程开支;2、该借款235万元按借款合某约定,已从乙方应支付甲方的固定利润中抵扣清。

证据19、永兴县平和商业城园林绿某合某。拟证明:反某告为银都大某店支付了绿某费用x.7元。

证据20、x柴油发电某组定购合某书。

证据21、x柴油发电某组定购补充协议书。

证据22、付款委托书、建行进帐单、收款收据、付款申请书,记帐凭证等。

以上20—X号证据拟证明:1、该酒店发电某备系统反某告投资x元人民币;2、反某告为银都大某店支付了发电某组费用;3、该款项为反某告向反某被告所借个人款项中列支。

证据23、郴州永兴银都大某店有限公司委托湖南省辰信贸易发展有限公司安装某部程控电某总机系统协议书。

证据24、付款申请、付款委托书、建行永兴县营业部电某回单。

以上23—X号证据拟证明:1、该酒店程控电某设备系反某告投资x元人民币;2、反某告为银都大某店支付了内部程控电某费用;3、该款项为反某告向反某被告所借款项中部分列支。

证据25、洗衣机产品买卖合某。

证据26、永兴建行营业部电某回单、反某告付款委托书等。

以上25—X号证据拟证明:1、该酒店洗衣机配某设备系反某告投资x万元人民币;2、反某告为银都大某店支付了洗脱机等设备费用;3、该款项为反某告向反某被告所借款项中部分列支。

证据27、郴州市永兴县平和商业城主楼某央空调安装某程合某书。

证据28、郴州市永兴县平和商业城主楼某央空调安装某程预算书。

证据29、购销合某。

证据30、工矿产品购销合某。

证据31、建行永兴县营业部电某凭证、付款委托书等。

以上27—X号证据拟证明:1、该设备系反某告投资(略)元人民币;2、反某告为银都大某店支付了中央空调等费用;3、该款项为反某告向反某被告所借款项中部分列支。

证据32、x授权书,电某销售合某等。

证据33、付款委托书、建行永兴营业部电某回单等。拟证明:1、该设备系反某告投资x元人民币;2、反某告为银都大某店支付了电某费用;3、该费用为反某告向反某被告所借款项中部分列支。

证据34、平和商业城楼某、电某防安装某议合某等。拟证明:1、该项目系反某告投资x元人民币;2、反某告为银都大某店支付了水、电、消防等费用;3、该费用从反某告向反某被告所借款项中部分列支。

证据35、消防工程承包合某。

证据36、消防工程增补承包合某等。

以上32—X号证据拟证明:1、该项目系反某告投资(略)元人民币;2、反某告为银都大某店支付了消防设施费用;3、该费用为反某告向反某被告所借款项中部分列支。

证据37、锅炉产品购销合某等。拟证明:1、该项目系反某告投资x元人民币;2、反某告为银都大某店支付了锅炉费用;3、该费用为反某告向反某被告所借款项中部分列支。

证据38、银都大某店水池及管理房包工合某。拟证明:1、该项目系反某告投资x元人民币;反某告为银都大某店支付了水池和管理用房建设费用;3、该费用从反某告向反某被告所借款项中列支。

证据39、新佳园装某装某工程施工合某等。拟证明:1、该银都大某店大某装某、外墙装某、楼某、大某、吧台等装某项目系反某告投资(略)元人民币;2、反某告为银都大某店支付了大某、外墙装某费用;3、该费用从反某告向反某被告所借款项中列支部分。

证据40、(1)《关于落实酒店主楼某至十某层整改项目的通知》的回复某。(2)郴州永兴银都大某店建筑工程移交函。(3)关于工程变更等有关问题商量函。(4)合某甲、乙方验收移交情况。

证据41、(1)关于验收移交主楼X—X层的通知等。(2)合某乙方未完成项目的清单。

证据42、永兴县荣利来有限公司资产评估报告书。

以上41—X号证据拟证明:1、反某告已如约将银都大某店达到合某条件并交付合某公司使用;2、反某告将平和商业城综合某移交给合某公司时价值(略)元人民币,中央空调系统价值(略)元人民币,电某价值x元人民币,有线电某电某价值x元人民币,消防工程(略).08元人民币、水电某备设施x元人民币、锅炉及安装x元人民币、水池x元人民币、大某、外墙、楼某、吧台等装某(略)元人民币、土地款(略)元人民币,上述项目共投入人民币(略).08元。上述项目移交使用时间为2005年元月15日前。3、乙方于2004年12月30日前尚有部分工程项目未完成。

证据43、关于酒店试营业有关事宜会议纪要等。

证据44、银都大某店开业庆典筹备活动工作方案等。拟证明:银都大某店于2005年元月13日开始试营业,于2005年4月10日正式营业。

证据45、合某酒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证据46、湖南省外商投资企业发展情况调查问卷。拟证明:1、合某公司——郴州永兴银都大某店有限公司于2004年8月4日依法成立,银都大某店自2005年元月13日开始营业至今一直经营正常;2、合某公司每年年检合某。

反某告补充以下证据:

证据1、对公活期存款账户明细表。

证据2、对公活期存款账户明细表。

证据3、个人活期一本通账户明细。

证据4、个人活期一本通账户明细。

证据5、中国建设银行电某凭证八张。

以上1--5证据拟证明:荣智合某限公司于2006年5月17日、5月31日、6月6日、6月13日从香港分别汇入中国建设银行郴州市分行营业部(略)帐上四笔110万港币,兑换成人民币后转入银都大某店(略)帐上,在转入当天即被转移到荣智合某限公司股东蔡金和(略)、李某庚(略)私人账户上。此后款项被转入蔡金和在广东东莞(略)、李某军(略)账户上,荣智合某限公司及其股东蔡金和、李某庚采取上述虚假出资行为,骗取了湖南鹏程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的验资报告。荣智合某限公司未履行《合某合某》的出资义务,属违约行为。

证据6,关于银都大某店建设有关问题的协调会议纪要。拟证明:1、本诉被告(反某告)已向永兴县人民政府协调,争取到出让土地用于建设酒店员工宿舍和办公楼。2、由于本诉原告(反某被告)不愿出资购地,造成无法建设酒店员工宿舍和办公楼。

证据7,关于购置中央空调主机和锅炉的时间及有关事宜的安排。拟证明:1、《合某合某》只是初步拟购置2台煤锅炉,并未协调好一定购置2台煤锅炉,直至2004年8月15日双方还未就此问题达成一致。2、双方曾于2004年8月15日达成一致赴韶关考察后再定是否购买该厂烧水器,但本诉原告(反某被告)此后单方购置一台油锅炉。

证据8,申请安装某压器的报告。

证据9,高压用电某请审批表。

证据10,合某及配某某纸式样。

以上8—10项证据拟证明:本诉被告(反某告)已在酒店安装某电某。

证据11,银都大某店平面图九张。拟证明:酒店设计经过了本诉原告(反某被告)认可。

反某被告荣智合某司对反某告提供的证据1、2的真实性及其证明方向无异议,对证据3的真实性无异议,但与本案无关,对证据4、5的真实性无异议,此两个证据只是个草稿,属无效合某,对证据6—16的真实性无异议,证明方向有异议,对证据20—24的真实性无异议,证明方向有异议,对证据27—45的真实性无异议,证明方向有异议,对证据17、18、25、26的真实性有异议,证明方向有异议。对证据19、46不评价,与本案无关。对补充证据1、2、3、4、5的真实性无异议,证明方向有两点异议。(1)提供原告的外汇不完全。(2)根据合某第14条与被告无关,资金管理和用途按照合某的约定是我方自己的事,对证据6真实性不清楚,证明方向有异议,对证据7的真实性无异议,证明方向有异议,对证据8、9、10的真实性无异议,证明方向有异议,我方的垫付款有一部分被告没有承认,证据11的真实性有异议,按合某约定平面图要李某庚签字才有效,图纸第二页中所写“本平面图为合某合某附件上甲、乙双方签字盖章(手印)共九页”的字是我方写的,但我方没有签名。

反某被告荣智合某限公司辩称,一、反某、被告签订的《合某合某》经湖南省人民政府备案后,批准成立了银都大某店,双方签订的《合某合某》,适用的法律毫无疑问是中外合某经营企业法的规定,而荣利来公司在民事反某状中多次提到合某公司这个概念毫无事实和法律依据的。荣利来公司持有的《合某合某》是正式合某合某的手稿,存在101处错误,该合某是无效的,二、荣智合某限公司按照合某规定的时间出资港币810万元,折合某民币(略)元,分毫不差,不存在违约事实。恰恰相反,荣利来公司却采取欺诈手段,骗取外资。严重不履行其合某合某的义务;三、荣利来公司尚欠荣智合某限公司并抵扣荣利来公司分配某定收入后,各项借款、融资和垫付款的本息(略).26元,而不是荣智合某限公司欠荣利来公司65万元的事情了,故请求人民法院:一、依法解某双方签订的《合某合某》;二、荣利来公司所持的《合某合某》系无效合某;三、依法驳回荣利来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原告(反某被告)荣智合某限公司为支持其辩解某张,向本院提交下列证据:

第一组证据,荣智合某限公司商业登记、营业执照等。拟证明:荣智合某限公司的法人资格。

第二组证据,荣利来公司营业执照、验资报告等。拟证明:永兴县荣利来有限公司的法人资格。

第三组证据,银都大某店批准证书、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等复某件。拟证明合某公司的法人资格。

第四组证据,银都大某店合某合某。拟证明:证明反某告提供的合某合某是无效合某,有101处错误,即:使用的法律是合某法,条款有修改字样;未盖反某告公章。

第五组证据,郴州金华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执业报告书。拟证明:反某告、反某被告按合某合某规定各自出注册资本845万元人民币。

第六组证据,外方出资注册资本845万元人民币明细表及凭证。拟证明:反某被告按照合某合某规定的时间出资港币(略)元,折合某民币(略)元。符合某同规定的注册资本(略)元人民币。

第七组证据,人民币借款合某。拟证明:反某告与反某被告于2004年10月7日签订了人民币借款合某。

第八组证据,合某借款付款凭证目录。拟证明:反某被告受反某告的委托每笔付款凭证,反某告实际借反某被告(略)元人民币。

第九组证据,反某告法人代表李某辛委托反某被告李某庚、蔡金和融资100万元人民币。拟证明:1、反某告法人代表李某辛委托反某被告李某庚、蔡金和融资100万元人民币;2、反某被告与李某军、曹艳菊签署的融资借款协议书共100万元人民币;3、反某被告向李某军、曹艳菊融资借款100万元人民币本金全部到位;4、反某告委托反某被告融资借款的100万元人民币全部用到反某告承担的项目中;5、反某被告为其融资100万元人民币按期如数向李某军、曹艳菊承付了利息。

第十某证据,反某告向反某被告零星借款和反某被告为反某告垫付工程款。拟证明:1、合某甲方向合某乙方零星借款;2、合某乙方为合某甲方完成其承担的项目和维修所垫付的每笔款项;3、反某告向反某被告零星借款和反某被告为反某告垫付工程款本金总额(略).69元人民币。

第十某组证据,分配某某甲方所得收入与借款利息抵扣明细表。拟证明:反某告向反某被告合某借款和反某告法人代表李某辛委托反某被告李某庚、蔡金和融资借款及反某告向反某被告零星借款、反某被告为反某告垫付工程款的利息抵扣分配某反某告固定所得收入后,反某告欠反某被告利息(略).93元人民币(不含本金)。

第十某组证据,丁金贵融资事项。拟证明:1、根据反某被告与李某军签署的融资借款协议书第五条的规定,李某军的融资款在2005年2月4日是丁金贵暂支付的。2、从2005年2月4日至2005年9月26日融资款的利息是反某被告付给丁金贵的(在丁金贵其工程未结算前未支付利息)。所以实计利息时间从2005年8月4日起计算。3、丁金贵暂付的融资款于2005年9月26日归还其本金70万元人民币。

第十某组证据,反某告借反某被告(含委托融资/垫付工程款)抵扣其所分固定收入后综合某。拟证明:反某告尚欠反某被告(利息暂计至2009年3月31日)并抵扣反某告分配某定所得收入后(分配某定所得收入已计至2009年6月30日)各项借款和垫付款的本金及利息、复某、违约金共(略).26元人民币。

被告(反某告)荣利来公司认为原告(反某被告)提供的证据1、2、3、7真实性及证明方向均无异议;对证据5、6、及X组中委托融资100万元人民币事实真实性无异议,对证明方向有异议;对证据4、8、X组中除委托融资100万元人民币外其他证据;X组中(1)、(2)真实性及证明方向均有异议;对证据11、12、13真实性、合某性、关联性、证明方向均有异议。

本院组织了对双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材料进行质证。根据双方当事人的举证、质证情况,并结合某方当事人的陈述,本院对案件事实认定如下:

原告(反某被告)荣智合某限公司与被告(反某告)荣利来公司于2004年2月2日签订《合某合某》,合某主要约定:第一章总则:永兴县荣利来商贸有限公司、香港荣智合某限公司共同投资兴办合某经营企业,特订立本合某。第二章合某各方:第一条:本合某各方如下所列:永兴县荣利来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法定地址:湖南永兴县X区,法定代表人:李某辛,职务:董事长,国籍:中国。香港荣智合某限公司(以下简称乙方),英文名:JOY-x,在香港注册登记,法定地址:香港新界屯门天后路X号南丰工业城第二座X楼X室,法定代表人:蔡礼和先生,职务:董事长,国籍:中国(香港)。……。第四章成立合某公司第三条: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某经营企业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同意在中国境内成立合某经营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合某公司)。第四条:合某公司的名称为:郴州永兴银都大某店有限公司。合某公司的法定地址:湖南省郴州市永兴县X区人民广场。第五条:合某公司的一切活动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和有关条件、规定及本合某。第六条:合某公司的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甲、乙方以各自投资或提供的合某条件为限,对合某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合某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第五章合某公司经营目的、范围和规模。第八条:合某公司的经营范围:提供客房、餐某、桑拿、美容美发、KTV、内置商场及相关配某服务。第九条:合某公司的规模如下:1、客房若干间(套);2、蒸汽浴等若干间;3、大某会厅一个、中餐某一个、宴会单间若干个;4、大某酒吧一个;5、KTV若干个、商务中心等,合某公司的规模根据经营情况可以进行调整。第六章投资总额与注册资本第十某:合某公司总投资2380万元人民币,注册资本为1690万元人民币。第十某条:甲、乙双方各自提供的合某条件为:甲方出资845万元人民币,以实物作价(详见本合某承担的项目),乙方出资845万人民币,以可兑换外币现金出资。第十某条:甲、乙双方提供合某条件的期限:自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甲方在两个月内提供合某条件,乙方在2004年底前到位300万元港币,其余部分在两年内分期缴清。第十某条:甲、乙双方各自承担的项目如下:(一)甲方承担的项目1、建成的平和商业城主大某十某层,面积x平方米,同时按设计方案全部外墙装某(含全部窗和一页防蚊窗及窗台贴瓷砖)和全部楼某间(除大某一楼某五楼某)刷某某、配某某。2、酒店的设备、设施:(1)酒店的全部消防设备、设施(包括消防控制中心);(2)东芝快速电某两台;(3)酒店的全部供电某统(含配某某);(4)酒店的全部冷热供水及管道系统(含三大某具下水管)设备、设施(含水泵和水泵房以及两个储水池);(5)酒店的中央空调和全部空调设备、设施;(6)酒店的洗衣房和洗衣设备;(7)地下层至二楼某某所需的提升机一台;(8)三十某电某线和X门以上的交换机一台(各线安装某指定的房间位置),暂定3吨、2吨煤锅炉各1台和锅炉房;(9)柴油发电某一台(有双回电某除外)。甲方负责购置上述全部设备、设施和安装、设计及安装某工、调试等工作,直至正常运行交乙方使用。3、酒店大某的全部装某和大某内一楼某五楼某楼某装某。4、配某项目:“银都大某店”及其霓虹灯、店徽的制作安装;国旗、店旗、三旗帜和旗杆的制作安装;大某门前喷泉;大某门前的车道和门前地面的装某绿某;地下车库和酒店后面原则上做不低于50-60个车位的水泥停车场,但要以满足经营需要为准;建设好员工宿舍(住(略))和员工餐某,验收合某,交乙方使用。(二)乙方承担的项目1、客房装某共82间(套),全部客房配某具、彩电、灯光、小酒吧,全部套房各配某将台一张。2、大某会厅、中餐某、若干个宴会单间和厨房的全部装某配某某;宴会单间配某某机,购置厨房设备和能满足餐某需要的冷藏设备。3、三楼KTV的全部装某,各包房配某电某机、音响设备。4、十某楼某会议室1个、小会议室2个,美容美发厅、商务中心的装某和设备设施。5、客房走道(含楼某值台或客房中心),三楼KTV层走道(含小酒吧)等装某。6、四楼某汽浴房等的装某及其设施。7、财务收银设施(含电某)。8、配某设备、设施和低值易耗品:办公桌和办公用品、送餐某和客房布草车、客房和餐某的布草、一次性用品、餐某等。9、负责员工宿舍的床、被服和部门经理、领班宿舍的空调及员工食堂的厨具。10、负责配某一台小轿车,一台人货两用车。(三)增减项目的原则1、如酒店有关项目本合某有遗漏而未分配某甲、乙方,在实施中,按属固定投资的由甲方承担,属装某投资的由乙方承担的原则,具体则由甲、乙双方协商解某。2、总经理根据三星级酒店标准和经营需要,在保证甲、乙方所承担的装某范围和规模不变的前提下,有权进行调整。(四)完成项目的资金来源和资金管理:甲、乙双方各自承担项目的资金来源为各自出资的845万元人民币;其资金管理由甲、乙方各自负责,用于自己承担的项目上。甲、乙双方必须保证工程进度所需要的资金。甲、乙双方在资金管理上出现的问题各自承担。(五)项目完成的时间:甲方的项目要在2004年3月31日前完成,最迟不得超过2004年4月28日。乙方的项目要在2004年8月31日前完成。为了按时完成各方的项目,总经理将拟定“甲、乙方交叉施工计划和施工进度安排”为本合某附件,供甲、乙双方执行,以保证2004年9月10日试营业(以董事会选定日期为准)。(六)甲、乙方各承担的项目保修期为一年,在一年内返修,维修发生的费用由承担项目方负责。人为的损坏由损坏人或损坏方负责。一年后如发生质量问题,由乙方负责维修。第十某条验资:甲方的房产证、土地使用证及有关资料于2004年3月10日前办理好,并移交给合某公司。甲、乙方完成本合某规定承担的项目后,经验收合某,即移交给合某公司使用,同时将产权证移交给合某公司。甲、乙方完成本合某规定承担的全部项目验收合某,同时将产权证移交给合某公司后,由合某公司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某企业法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请在中国境内注册会计师事务所,按本合某第十某条、第十某条、第十某条、第十某条的原则验资,并发给出资证书。甲、乙方在完成项目时,无论是节约或超支,其出资证书的出资额仍为1690万元人民币,对方提供的合某条件不变。第十某条:产权证及其资料的管理:甲、乙方将产权证及其资料移交给合某公司,产权证由合某公司管理。合某期满后,其产权的所有和产权证及其资料的管理全部归甲方。如属中止合某,其产权的所有和产权证及其资料管理按甲、乙各自承担子项目分割或受让人继承,并受本合某第四十某条、四十某条约束。第十某条:甲、乙各方在完成项目中的债权债务处理:甲、乙方各方用现金或实物等完成本合某规定承担的项目过程中发生的债权债务,由发生方负责处理,与合某公司和对方无关。甲、乙各方不得以任何理由用投入合某公司的资产偿还债务。甲、乙各方用投在合某公司的资产向任何单位、个人的口头承诺或出具任何偿还债务的文书一律无效,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由承诺或出具方负责,与合某公司和合某对方无关。第十某条:合某公司资产抵押贷款:合某公司或甲、乙方委托合某公司用合某公司的资产抵押贷款,必须经合某公司董事会参加会议的董事一致同意。所贷款项只能用于酒店更新改造、维修,经营的流动资金和甲、乙双方合某开发的新项目。第七章合某各方的责任第十某条:甲、乙方各完成以下事宜:(一)甲方责任1、按本合某规定提供合某条件。2、按照合某公司的基本程序负责办理各项申报和注册手续,并承担全部费用。3、按时完成本合某规定甲方承担的全部项目,争取多的优良项目。4、负责解某乙方在装某期间需要的水、电某分割的总表,甲方装某水电某后交乙方使用,但水电某由乙方承担。5、帮助乙方协调与县委、政府、有关部门的关系,以保持宽松的投资经营环境。6、帮助乙方的外籍员工办理有关出入境签证和外聘员工的暂住手续。7、积极向中外客人宣传合某公司的优势,扩大某名度,提高客房、餐某的利用率。8、甲方无偿提供靠主楼某北面(大某路)住宅商品房四套约450平方米,即三楼某室两厅1套约150平方米(并配某中央空调),五、六、七楼某室两厅3套,约300平方米(并配某分体式冷暖空调),给乙方高级管理人员住宅办公(含各部门办公),并将酒店内部电某线、有线电某线装某住宅和各办公室。但水电某、有线电某费、电某费等费用由乙方承担。9、协助办理合某公司委托的其它事宜。(二)乙方的责任1、按本合某规定提供资金。2、为甲方办理申报、注册手续提供乙方应交的有关资料。3、按时完成本合某规定乙方承担的全部项目,争取多出优良项目。4、全面的、认真地组织酒店装某工作,抓好甲、乙方交叉施工和按进度计划施工,使甲、乙方保质按时完成本合某规定承担的全部项目,确保按董事会选定的开业日期试营业。5、按照合某规定,全面负责酒店的经营管理、增收节支,提高经济效益。6、监督总经理管理好合某公司的产权证及其资料。7、协调县委、县政府及各委、办、局的关系,创造良好的经营环境。8、做好合某公司委托的其它事宜。第八章董事会第二十某:合某公司成立董事会,公司营业执照签发之日为董事会成立之日。董事会由五人组成,甲方委派2人,乙方委派3人。董事长由甲方委派,副董事长由乙方委派。董事任期三年,经委派方继续委派,可以连任。第二十某条:董事长是合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因故不能履行其职责时,可临时授权副董事长或董事代表。第九章经营方式和管理机构第二十某条:合某公司实行自主经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管理机构:设总经理一名,副总经理二名,总会计师一名,总经理、副总经理任期三年。经乙方同意可以连任。下设总经理办公室、财务部、各经营部门为其办事机构。合某公司的经营管理,经甲、乙双方商定由乙方全权负责。第十某筹备领导小组第二十某条:合某公司成立之日组成筹备工作领导小组。筹备小组由五人组成:董事长、副董事长、总经理、甲、乙方各派一名技术人员参加。总经理为筹备小组组长。……第十某章利润分配某风险第三十某条:甲方以固定所得收入的方式分配,前五年每年所得陆拾万元人民币,第6至10年每年所得染拾陆万元人民币,后十某每年所得捌拾万元人民币;剩下的利润归乙方,亏损由乙方承担;乙方在经营中发生的债权债务及劳务纠纷由乙方处理,与甲方无关。如乙方发生亏损,甲方的所得收入数额在财务上进行账务处理,但数额不变。甲方固定所得的收入乙方每年分两次付到甲方指定的帐上,第一次时间为当年的7月31日前,第二次为次年的元月31日前,如乙方超过一个月未付固定收入给甲方,则按每天0.5‰的滞纳金计算付给甲方,超过三个月不付固定收入,甲方有权单方中止合某。甲方所得固定收入的时间计算,即从酒店开业之日起,满三个月以后开始计算所得收入时间。第三十某条:合某公司按国家有关规定提取的折旧费、大某费全部归乙方使用。第三十某条:酒店因发生不可预防和避免不了的不可抗力的事故以及其它的特殊情况,而直接影响酒店的经济效益,对甲方固定所得利润的数额由甲、乙双方协商解某。第十某章合某期限第四十某:合某公司的合某期限为二十某,合某公司成立之日起计算。经一方提议,董事会会议一致通过,可以在合某期满六个月前向原审查批准机关申请延长合某期限。第十某章解某第四十某条:遇下列情况合某公司应解某清算:1、公司债务累计亏损超过一方注册资本的70%,经甲、乙方协商认定不能继续经营的,应解某清算;2、合某期满而董事会否决延长合某时限时,可解某清算;3、由于不可抗力的原因(含国家政策变化导致不能合某)而造成合某公司严重损失,以致合某公司无力继续经营;4、因合某任何一方不能履行本合某所规定的责任时,合某的另一方可以提出解某清算;5、合某公司违反某律、行政法规,被依法责令关闭。在符合某述解某清算的条件之一时,合某公司应召开董事会议,作出解某清算决定,并立即办理合某公司的解某清算手续。……第十某章违约第四十某条:违约和违约处理(一)下列情况之一属违约1、甲、乙任何一方未完成本合某第十某条规定承担的项目;2、甲、乙任何一方未落实“甲、乙方交叉施工计划和施工进度安排”;3、甲、乙任何一方未履行本合某第十某条1、2或4款规定的责任;4、违反某合某第十某条的规定而影响合某公司正常经营或损害他方利益;5、违反某合某第十某条规定擅自抵押贷款,而影响合某公司正常经营或损害对方利益。(二)违约处理1、属合某本条(一)第1、2、3款之一违约的,违约方应按本方的注册资本总额(845万元人民币)1%/日违约金付给守约方。如拖延三个月,即从第四个月的第一天起,违约方除按出资总额3%/日违约金付给守约方,守约方还有权按合某规定中止合某,并要求违约方赔偿全部损失。2、属合某本条(一)第4、5款之一违约的,违约方应按本合某规定按对方的投资总额计算赔偿金给守约方。从第二年起按总投资额扣除折旧(折旧按20年计算),再加国家银行贷款利率计息,赔偿给守约方。3、违约期限计算自审批机关批准的双方提供的合某条件的期限为计算依据。第四十某条:甲、乙方因执行合某发生的一切争议应通过友好协商解某;如协商不成可申请仲裁或自原告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十某章合某生效第四十某条:本合某的附件是本合某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与本合某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第四十某条:本合某一式十某,甲、乙双方各持两份,合某公司存档一份,其余为办理申报手续备用。第四十某条:本合某未尽事宜由合某甲、乙方协商解某。本《合某合某》甲、乙双方盖章、代表签字后,自审查批准机关颁发批准证书之日起生效,修改时亦同。该《合某合某》由合某甲方代表李某辛签字并加盖荣利来公司公章,由合某乙方代表蔡礼和签字并加盖荣智合某限公司公章。合某签订当日,双方制定了银都大某店的公司章程及《甲、乙方交叉施工计划和施工进度安排》(以下简称《本计划》),同日,双方又签订《中外合某兴办永兴银都大某店合某补充协议》(以下简称《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主要约定:一、取消大某酒吧项目。经甲、乙双方负责人和总经理李某庚先生现场界定,从酒店大某北边(指甲方提供给合某公司办公住宅的方向)的第一个柱子到第二个柱子的空间(不含大某走道)调为安排酒店其他项目,具体项目安排由总经理根据三星级标准和经营需要确定。二、酒店的大某会厅面积按现有实际面积确定。三、酒店各房间等有线电某入户费,在政府优惠后,甲、乙双方另行商定。四、甲方在永兴县注册有限公司一事。……2004年2月8日,荣智合某限公司出具委派书,委派蔡金和为银都大某店副董事长,任期三年。2004年7月14日,经湖南省人民政府批准,成立郴州永兴银都大某店有限公司,企业类型:中外合某企业,经营年限:20年,投资总额2380万元,注册资本1690万元人民币,其中荣利来公司以实物作价出资845万元人民币,荣智合某限公司出资845万元人民币。荣利来公司按约将平和商业城主楼某合某公司并按合某约定进行装某。同年8月4日,办理银都大某店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李某辛。同年8月9日,银都大某店召开第一次董事会,会议确定1、一致同意李某辛董事长宣读的批准证书,营业执照中2004年8月4日为合某公司成立之日;一致拥护以李某辛为董事长,蔡金和为副董事长,李某庚、蔡礼和、王某己菊为董事五人组成的合某公司;一致拥护李某庚为总经理,余书海、蔡金和为副总经理的合某公司高级管理人员。2、会议一致同意由李某辛董事长、蔡金和副董事长、余书海、许友榆、李某庚五人组成的合某公司筹备工作领导小组,李某庚总经理为组长。3、会议讨论一致同意甲方用酒店主楼某押贷款,并作出了如下决定,请甲方执行:1、贷款金额300-500万元人民币;……四、会议一致同意2004年12月中旬试营业,具体试营业的日期由正副董事长选定。之后荣智合某限公司与荣利来公司均按合某约定履行各自义务并按《本计划》进行施工。由于荣利来公司资金困难,合某约定荣利来公司应完成的项目有部分资金无法支付,荣利来公司经与荣智合某限公司协商,采取向荣智合某限公司借款、融资等方式,支付部分工程款;荣利来公司建平和商业城主楼某,尚欠他人土建工程款,他人采取住进银都大某店及对银都大某店提起诉讼等方式催讨欠款,影响了施工进度。荣智合某限公司于2004年8月—11月共出资港币370万元,折合某民币(略)元用于合某项目(乙方)装某。2004年8月11日,银都大某店总经理亦即筹备领导小组组长李某庚出具《关于调整的时间方案》(以下简称《本方案》),《本方案》称,“甲方(荣利来公司)在实施《本计划》第一条和第二条时,未按时具备三个条件和未达到现实的工程进度,乙方(荣智合某限公司)对其客观原因表示理解,因此,对甲方不作违约处理。但必须调整实施《本计划》的时间。合某甲方移交合某公司房产证的时间为2004年8月15日前,移交土地证的时间为2004年10月10日前;甲、乙双方要于2004年12月1日至12月10日前完成《本计划》试营业的各项准备工作,如《本方案》第三条第3款推迟,本条款的时间相应推迟”等。荣智合某限公司与荣利来公司按《本方案》实施计划各自进行施工。2004年8月15日,银都大某店筹备领导小组组长李某庚出具“关于购置中央空调机和锅炉的时间的安排”,要求在湘潭锅炉厂购置2吨的煤锅炉(甲方意见购一台,乙方意见购两台),最后确定2004年8月20日前,由甲方联系先听韶关工作人员介绍产品再定。银都大某店实际安装某台2吨的煤锅炉和一台1吨的油锅炉。2004年8月28日,李某辛出具“关于工程变更与有关问题商量函”给乙方(即荣智合某限公司),该函称“贵方于2004年7月2日提交设计变更图后陆续又下达变更通知9份”,据此,银都大某店在装某过程中由于乙方即荣智合某限公司对设计进行了变更,亦影响了施工进度。2004年9月23日,银都大某店出具收条“收到李某辛房屋所有权证壹本”。2004年9月25日,荣智合某限公司与荣利来公司对银都大某店12-X楼某行验收移交,提出有20项项目需整改。荣利来公司对20项整改项目中属工程质量问题的及时进行了整改,对其余项目因整改费用有异议而没有整改。

荣智合某限公司于2004年11月2日之前出资(略)元港币,折合某民币(略)元,经湖南鹏程有限责任会计事务所以湘鹏程郴验字〔2005〕第X号验资报告验证。

2004年12月30日,银都大某店筹备领导小组出具《合某乙方未完成项目的清单》,乙方即荣智合某限公司有26项工程项目未按时完成,该清单由蔡金和签名。由于荣智合某限公司与荣利来公司均未按《本方案》进度完成各自施工项目,银都大某店未能在《本方案》确定的2004年12月中旬试营业。2004年12月30日,由永兴县X区唐主任主持召开了有开发区刘副主任、李某辛、蔡金和、李某庚参加的银都大某店工作协调会,该会议确定酒店试营业时间为2005年1月13日,李某辛、蔡金和、李某庚在该会议纪要中签名。2005年1月13日,银都大某店试营业。2005年4月10日,银都大某店举行开业庆典正式营业。银都大某店正常营业至今。银都大某店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于2008年7月22日进行了年检。

2004年3月30日,永兴县政府专题会议纪要(第6期)《关于永兴银都大某店建设有关问题的协调会议纪要》第四项确定关于优惠政策问题(一)土地问题,对酒店新增的办公楼、员工宿舍建设用地2.61亩,国土部门要按照‘既要严格执行国家政策,又要灵活变通为地方经济服务’的思想,搞好衔接工作,按照与永昌兴大某、华兴大某、平和商业城等项目相同的供地方式和供地价格,直接供给银都大某店的中外合某公司,办理好相关手续,投资商取得该土地后只能用于员工宿舍和办公楼某建设用地,不准用于房地产开发等其他商业性用地”。

2004年10月7日,荣智合某限公司与荣利来公司签订《人民币借款合某》,其中约定“按照合某银都大某店乙方向甲方支付固定利润的时间抵扣,直至全部还清款为止。”荣利来公司将其在银都大某店应得固定利润抵扣其向荣智合某限公司的借款。

2005年8月24日,银都大某店及荣利来公司因银都大某店消防设施器材未经消防验收而需要评星级,故分别向永兴县公安消防大某出具承诺书,请求永兴县消防大某出具《证明》,同意酒店暂时营业,并承诺酒店于2005年9月20日前将一应消防设施器材安装某试完毕。2005年8月24日,永兴县消防大某出具《证明》,同意酒店暂时营业。之后,银都大某店未按承诺时间对消防设施器材安装某试完毕。2007年9月26日,永兴县公安消大某出具责令限期整改通知书,责令银都大某店于2007年10月15日前对不符合某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五个项目进行整改,荣利来公司按要求对银都大某店的消防设施器材进行整改后,永兴县公安消防大某于2007年12月6日出具复某意见书,称“已按要求整改完毕”。

2006年6月8日,银都大某店取得平和商业城A栋(即银都大某店)房屋所有权证书,该证书载明房屋总层数为X层,建筑面积9896.74平方米。之后,荣利来公司将该房屋所有权证书交银都大某店。

2006年6月10日,银都大某店取得平和商业城A栋土地使用权证书,该证书尚在永兴县国土资源局。

2006年5月15日,荣智合某限公司通过(略)帐号电某转帐(略)元港币至银都大某店(略)帐户上,该款于同年5月17日转至银都大某店(略)帐户上,折合某民币(略).00元,同日,该款又从(略)帐户上以转帐支票方式分别转至蔡金和(略)帐上x.00元人民币,转至李某庚(略)帐上x.00元人民币,同年5月22日,蔡金和从其(略)帐上转款x元人民币至其在广东省东莞市商行长安支行(略)帐上,同年5月23日,李某庚从其(略)帐上转款x元人民币至蔡金和(略)帐上。同年5月30日、6月5日、6月12日,荣智合某限公司分别通过(略)

0008帐号各转帐(略)元港币至银都大某店(略)帐户上,又均从该帐户将资金全部转至银都大某店(略)帐户上,按第一笔款转帐方式分别于同年5月31日、6月6日、6月13日将折合某民币约(略)元分别转入蔡金和和李某庚的帐户上,最终转入蔡金和在广东省东莞市商行长安支行(略)帐户上。

2006年7月12日,银都大某店出具银行询证函给建行郴州市分行营业部,称荣智合某限公司分别于2006年5月15日、5月30日、6月5日、6月12日通过(略)帐号缴入投资资金(略)元港币,共计(略)元港币,建行郴州市分行营业部确认以上数据,加盖该营业部公章。

2006年8月2日,郴州金华有限责任会计事务所出具永兴县荣利来商贸有限公司资产评估报告书,评估永兴县人民大某平和商业城综合某(即银都大某店)资产评估价值为(略).17元,其中房屋评估值为(略).17元,设备评估值为(略).00元。

2006年8月9日,湖南鹏程有限责任会计事务所出具湘鹏程验字(2006)第X号验资报告,称荣智合某限公司缴纳的资本累计注册资金到位(略)元人民币。

2006年10月30日,郴州金华有限责任会计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称:“截至2006年10月26日止,贵公司(银都大某店)已收到甲方缴纳的出资,即本期实收注册资本人民币845万元,贵公司累计实收资本人民币1690万元,各股东以货币出资845万元,实物出资845万元。”

荣智合某限公司称荣利来公司存在以下12项违约:1、未提交银都大某店土地使用权证;2、未提交银都大某店消防合某证;3、未提供240名员工宿舍;4、未提供240名员工餐某及厨房;5、应提供银都大某店高级管理人员的4套商品房,只提供1套四室二厅的房屋,差3套二室二厅的房屋;6、应提交面积为x的房屋,实际交付x的房屋;7、煤锅炉应提供1台3吨的,只提供1台2吨的;8、应提供50-60车位停车场,只提供11车位的地下停车场;9、未提供煤锅炉的登记使用证;10、未提供电某使用许可证;11、未提供锅炉房的土地使用证;12、未提供楼某霓虹灯。荣智合某限公司主张荣利来公司应付违约金的计算公式为:845万元×3.5‱×1459天(从2005年10月11日起至2009年4月10日止)=(略).5元人民币,主张赔偿违约金(略)元;应赔偿高级管理人员住宿及办公占用客房经济损失的计算公式为:x元人民币(从2005年4月10日起至2009年3月31日止银都大某店客房每间平均收入)×11间(占用11间房间)=(略)元人民币;因荣利来公司责任酒店推迟开业损失的计算公式为:x元/月[2005年4月10日至2009年4月9日酒店客房餐某收入(不含2008年至2009年3月31日餐某收入)人民币(略)元,从2004年12月6日起至2005年4月9日止共4个月+4天]×(4个月+4天)=(略)元人民币,以上两项损失合某(略)元人民币,主张赔偿(略)元。

本院认为,荣智合某限公司与荣利来公司签订的《合某合某》符合某国法律规定,且履行了法定的审批、登记手续,双方之间的合某关系合某。荣智合某限公司与荣利来公司签订的《合某合某》、《补充协议》及《公司章程》,均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内容合某、有效,受法律保护,双方当事人均应按合某约定履行各自义务。荣利来公司认可荣智合某限公司向法院提交的《合某合某》,本院确认荣智合某限公司提交的《合某合某》。荣智合某限公司与荣利来公司均诉请解某《合某合某》,符合某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荣利来公司在履行其应承担的银都大某店工程项目时,因缺乏资金向荣智合某限公司借款、委托荣智合某限公司融资及拖欠他人工程款等原因,影响了银都大某店装某工程的进度,荣智合某限公司在《本方案》中已明确表示不予追究荣利来公司2004年8月11日之前的违约责任。2004年8月11日之后,由于荣智合某限公司变更设计图纸、荣利来公司及荣智合某限公司均未按《本方案》规定的进度完成各自施工项目,造成银都大某店未按时开业,双方都有责任。荣智合某限公司称荣利来公司责任使银都大某店推迟开业与事实不符。银都大某店从2005年元月13日试营业至今均正常营业,荣智合某限公司计算银都大某店因推迟开业损失的时间从2004年12月6日至2005年4月9日,共计4个月零4天,时间计算亦与事实不符,荣智合某限公司诉请荣利来公司承担银都大某店推迟开业的损失(略)元,本院不予支持。荣利来公司已将其名下的平和商业城房屋所有权及土地使用权过户到银都大某店名下,并已将房屋所有权证交银都大某店,虽然土地使用权证尚在永兴县国土资源局,荣利来公司已履行交付房产的义务。根据荣智合某限公司与荣利来公司所签订的《合某合某》,对银都大某店土地使用权证由谁办理无明确约定,故荣智合某限公司称荣利来公司未提供银都大某店土地使用权证构成违约的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荣智合某限公司与荣利来公司签订的《合某合某》只约定酒店的全部消防设备设施由荣利来公司负责,但未约定由谁办理消防许可证,故荣智合某限公司称荣利来公司未办理消防合某证构成违约的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根据永兴县政府专题会议纪要(第6期)第四条“员工宿舍建设用地……直接供给银都大某店的中外合某公司”之规定,银都大某店员工宿舍建设用地应由银都大某店办好建设用地手续后,再由荣利来公司负责建设,而银都大某店未办好员工宿舍用地手续,荣利来公司无法建设员工宿舍,故荣智合某限公司称荣利来公司未建设240名员工宿舍构成违约的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荣利来公司于2004年9月23日将平和商业城A栋房屋产权证交给银都大某店,2006年6月10日将房屋产权过户到银都大某店名下并将产权证交给银都大某店,两份房屋产权证中记载房屋面积均是9896.74平方米,荣智合某限公司在当时未对该房屋的面积提出异议,应视为对房屋面积的认可,现荣智合某限公司称荣利来公司未交付x平方米的房产构成违约的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根据2004年8月15日银都大某店筹备领导小组出具的“关于购置中央空调主机和锅炉的时间及有关事宜的安排”,对于购置锅炉问题的意见是“最后确定2004年8月20日前,由甲方联系先听韶关工厂介绍产品后再定”,之后,银都大某店安装某一台2吨的煤锅炉和一台1吨的油锅炉,荣智合某限公司未提出异议,应视为荣智合某限公司对此无异议,现荣智合某限公司主张荣利来公司未按约提供一台3吨的煤锅炉构成违约与事实不符,本院不予支持;煤锅炉的登记使用证和电某使用许可证及锅炉房的土地使用证在双方签订的《合某合某》中并未约定由谁负责办理,荣智合某限公司称荣利来公司未提供煤锅炉登记使用证、电某使用许可证、锅炉房的土地使用证构成违约无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荣利来公司未按《合某合某》第十某条第(一)款4项之规定建设好240名员工餐某及厨房,构成违约;荣利来公司未按《合某合某》第十某条第(一)款8项之规定提供四套约450平方米的住宅商品房,荣利来公司称后经过与荣智合某限公司协商同意提供一套商品房即可,对此,荣智合某限公司不予认可,荣利来公司未提供证据证实,故构成违约;荣利来公司未按《合某合某》第十某条第(一)款4项之规定提供50—60车位停车场,荣利来公司称银都大某店室内车位及后空坪足够停放60台车位、荣智合某限公司挤占车位,未提供证据证实,故构成违约。荣利来公司未按《合某合某》第十某条第(一)款4项之规定安装某虹灯招牌,荣利来公司称原来安装某,后被拆除,未提供证据证实,故构成违约。荣利来公司向荣智合某限公司借款、委托融资,荣利来公司将其在银都大某店的固定所得收入直接抵扣借款后,双方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应通过清算才能确认,参照最高人民法院法释(1998)X号《关于审理中外合某经营合某纠纷案件如何清算合某企业问题的批复》中的规定,人民法院对外商投资企业不组织清算,故荣智合某限公司请求判令荣利来公司归还垫付款本金(略).65元人民币和至2009年3月31日的利息x.07元人民币,本院不予支持;荣利来公司反某请求判令荣智合某限公司支付抵偿借款后其固定所得收入65万元,本院亦不予支持。荣智合某限公司分别于2006年5月15日、5月30日、6月5日、6月12日通过电某转账方式各转账(略)元港币到银都大某店账户上后,建行郴州市分行营业部于2006年7月12日在银行询证函对以上转账情况予以证实,湖南鹏程有限公司会计事务所于2006年8月3日以该询证函为依据,认定银都大某店已收到荣智合某限公司缴纳的注册资本合某人民币(略)元(第二期)并无不妥。但荣智合某限公司又分别于2006年5月17日、5月31日、6月6日、6月13日将缴入银都大某店的注册资本金均转入蔡金和、李某庚帐上,荣智合某限公司称由于银都大某店曾向蔡金和、李某庚借款,现将款项转至蔡金和、李某庚账户上是归还其借款,对此,荣智合某限公司未提供证据证实。荣智合某限公司将其缴入银都大某店的资本金转入银都大某店账户上后又转到蔡金和个人账户上未用于银都大某店的经营,是一种虚假出资行为,违反《合某合某》第十某条、第十某条之规定,构成违约。由于荣智合某限公与荣利来公司的违约行为均是按《合某合某》第四十某条第(二)款1项之规定予以处罚,双方违约责任是同等的,故双方违约损失各自承担。荣智合某限公司请求判令荣利来公司承担到清偿之日的违约金(略)元人民币和赔偿到清偿之日的损失(略)元人民币,本院不予支持;荣利来公司反某请求判令荣智合某限公司支付违约金(略)元,本院亦不予支持。银都大某店系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民事主体,荣智合某限公司无权主张荣利来公司交付合某公司土地使用证给银都大某店,故荣智合某限公司请求判令荣利来公司交付合某公司土地使用权证给银都大某店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某法》第九十某条第一款、第九十某条、第一百二十某、最高人民法院法释(1998)X号《关于审理中外合某经营合某纠纷案件如何清算合某企业问题的批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某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解某告(反某被告)荣智合某限公司与被告(反某告)永兴县荣利来商贸有限公司签订的《中外合某郴州永兴银都大某店有限公司合某》;

二、驳回原告(反某被告)荣智合某限公司对被告(反某告)永兴县荣利来商贸有限公司提出的其他诉讼请求;

三、驳回被告(反某告)永兴县荣利来商贸有限公司对原告(反某被告)荣智合某限公司提出的其他反某请求。

本案案件受理费x元,由原告(反某被告)荣智合某限公司承担;反某案件受理费x元,由被告(反某告)永兴县荣利来商贸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原告(反某被告)荣智合某限公司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某内、被告(反某告)永兴县荣利来商贸有限公司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某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杨爱华

审判员曾一萍

审判员李某平

二O一O年二月二十某日

代理书记员李某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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