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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化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申请强制执行新计生征决字[2010年]第09039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新化县人民法院

(2011)新法行审字第X号

申请执行人新化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住所地新化县上渡办事处梅苑北路。

法定代表人邹某,该局局长。

被执行人袁XX

被执行人康X

申请执行人新化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于2011年4月6日向本院提出强制执行的申请,要求本院强制执行其对被执行人袁XX、康X所作出的新计生征决字[2010年]第x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本院于2011年4月6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人新化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所作出的新计生征决字[2010年]第x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新化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在查明被执行人袁XX、康X在未办理合法生育手续的前提下,于2010年6月2日在涟源市中心医院违法生育第二胎,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计划生育法》的规定。遂依照《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和《湖南省社会抚养费征收和终止妊娠保证金收取退还管理实施办法》之规定,于2010年11月10日向被执行人作出了新计生征决字[2010年]第x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并已于2010年11月23日送达被执行人。被执行人袁XX、康X在收到该决定书后既未申请复议,也未提起行政诉讼。该决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是,被执行人袁XX、康X至今均未自觉履行生效决定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因此向本院提出强制执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申请执行人新化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所作出的该决定书,事实清楚,程序合法,无损害被执行人合法权益的情形。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予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新化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对被执行人袁XX、康X作出的新计生征决[2010年]第x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

二、限被执行人袁XX、康X在本裁定书送达后五日内缴纳社会抚养费x元。逾期不履行,本院依法强制执行。

本案受理费100元,由被执行人袁XX、康X负担。

(本页无正文)

审判长罗荣

审判员吴成亮

审判员罗美长

二O一一年四月八日

代理书记员朱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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