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袁某甲、袁某乙、袁某丙、刘某东犯敲诈勒索罪、强迫交易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舞钢市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河南省舞钢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袁某甲,男,X年X月X日生,身份证号码x,汉族,小学毕业,无业,住(略)。2002年3月1日因犯抢劫罪被舞钢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1000元,于2005年4月26日刑满释放。因涉嫌敲诈勒索于2009年3月6日被舞钢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舞钢市看守所。

辩护人宋某某,河南东方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袁某乙,男,X年X月X日生,身份证号码x,汉族,小学毕业,无业,住(略)。2000年4月10日被广东省增城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1000元,于2001年1月9日刑满释放。因涉嫌敲诈勒索于2009年3月6日被舞钢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舞钢市看守所。

被告人袁某丙,男,X年X月X日生,身份证号码x,汉族,初中毕业,无业,住(略)。2007年1月5日因犯盗窃罪被河南省舞钢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1000元,于2007年11月2日刑满释放。因涉嫌敲诈勒索于2009年3月6日被舞钢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舞钢市看守所。

被告人刘某某,男,X年X月X日生,身份证号码x,汉族,初中毕业,农民,住(略)。因涉嫌敲诈勒索于2009年6月17日被舞钢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舞钢市看守所。

舞钢市人民检察院以舞检刑诉[2009]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袁某甲、袁某乙、袁某丙、刘某东犯敲诈勒索罪、强迫交易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舞钢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陈某、郑懿娜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袁某甲及其辩护人宋某某、被告人袁某乙、袁某丙、刘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舞钢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08年7月至2009年2月,被告人袁某甲、袁某乙、袁某丙、刘某某先后以暴力手段相威胁敲诈他人财物其中被告人袁某甲参与5次,被告人袁某乙参与4次,被告人袁某丙参与2次,被告人刘某某参与1次,被告人袁某甲、袁某乙、袁某丙参与的其中1次未遂;2008年7月份,被告人袁某甲、袁某乙、袁某丙、刘某某以威胁手段强卖商品。并当庭出示了四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证人证言、被害人陈某、有关书证、鉴定结论等证据,公诉机关依据上述事实、证据,认为四被告人的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强迫交易罪;四被告人犯数罪,应当对其并罚;被告人袁某甲、袁某丙在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当对其从重处罚。请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百二十六条、第六十九条、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判处。

四被告人均认为其不构成敲诈勒索罪、强迫交易罪。被告人袁某甲的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是起诉书指控的第二起、第五起不能认定,起诉书指控的第三起应认定为x元。被告人的袁某甲的行为不构成强迫交易罪。

经审理查明:敲诈勒索罪

一、2008年7月份以来,被告人袁某甲、袁某乙、刘某某以锁大门、扬言打人,强迫停工等手段对华晨电力集团舞钢供电局检修调度大楼项目部进行敲诈,强行要求工地所用加气砖每平方向其提成15元,共敲诈勒索x元。

认定上述事实有以下经过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

1、被告人袁某甲供述与辩解:2007年4月份左右,舞钢市调度大楼准备在俺村X路X路东北角处,开工建设。当时村民阻挡并发生了矛盾。后来,平顶山华晨建筑公司承建了此项工程,经理姓陈,他有一个儿子叫陈某(即陈某军),也在这里负责。由于我是石门郭村人,为了便于疏通关系,陈某理、陈某等人找到我,让我帮助协调村民关系,防止村民阻挡施工,并承诺不会亏待我,不会让白忙,会给一部分好处,还承诺有一部分活让我干。所以后来我负责给他们工地送沙、水泥、砖、石子等料。我与陈某理父子二人商定,由我给工地进加气砖,但是我给工地拉去两车加气砖之后需要现金结账,老陈某:“现金结账方式不行,工地上没钱,我可以给你联系加气砖,不用现金结账,挣到利润我俩平分,”后来商定每进一方加气砖,给我提成15元。我找了一个叫志晓的在那负责开票、收砖,但他和工地负责收料的周德金合伙私自进砖进料,后来发现后,我不用他了,又安排一个叫袁某丙的到工地负责进料、进砖票据一式三份,自己留一份,给工地一份,给司机一份,最后结账。我从中提成x多元,具体数不清了。

2、被告人袁某乙供述与辩解:2007年10月份,在舞钢市X路X路北,要盖一座电业调度大楼,该工程的建设单位是舞钢市电业局,施工单位是平顶山华晨公司。因为盖这座楼占了俺村的地。所以俺兄弟袁某甲就以“安基拆迁公司”的名义在该工地对面设了一办公室,专门做这个工地上的活。后来“秦瑞贸易有限公司”成立,除了电业大楼的活儿外,还做钢板、建材其他生意。袁某甲在这个工地上的业务主要有两项,一项是负责这个工地上的保安;一项是负责往这个工地上送建筑材料,延民和平顶山华晨公司还签了合同。2007年11月份,他打电话叫我回来帮忙,我回来后主要帮延民在工地上接料、保安等工作。当时俺联系的加气砖供货商要求俺现金支付,因为资金太大,后来俺跟华晨公司经理的儿子陈某协商,由他找人供货,送来的货由陈某每方给俺提成15元。

我在工地上主要负责收料、开票,另外就是监视住不叫华晨公司私自进料……俺发现华晨公司私自进料,我就去阻止他们,后来干脆晚上把大门锁了。2008年秋天掰玉米棒时,有一天晚上刘某某发现华晨公司私自购加气砖,就给延民打电话,延民又给我打电话,我到那之后见两辆柴油三轮已经拉到工地院里,华晨公司的陈某、他儿子陈某以及老周也都在那,因为工地上有俺的铲车,我就指挥人把铲车开过来堵在三轮车屁股后不叫卸车,司机和装卸工在车上呆了一夜,延民也去骂了一顿。还有一次,那是2008年7月份的一天早晨我起来的早,发现工地上华晨公司又私自进加气砖,当时也是拉来了两辆柴油三轮,已卸了一车,另一辆车正在卸,我去骂了一顿,并说再卸打你。然后我给延民打电话,延民开着他的无牌照吉普去了,到那之后骂开了,并说谁再卸打死你谁。后来拉砖的人也不敢卸了,当时老周和陈某在场也解决不了,又给陈某打电话,叫陈某来给延民谈,后来谈好,砖由华晨公司直接进,每方给俺提15块钱。拉来的砖经老周清点后我给老周开票,并留下底联,砖厂拿出我开的票去华晨公司结账。停一段时间,俺拿住底联跟华晨公司算提成,这都是延民跟人家谈的,票也是延民给我叫我开的。

3、被告人刘某某供述与辩解:工地上一般不敢偷偷进料,因为工地和袁某甲签的有合同,有一次,一天晚上,工地上进了一辆在三轮加气砖,我看到后就给袁某甲打电话,袁某甲说你去看着不让他们卸车,等我过去再说。最后袁某甲过去了,派人把大门锁上了,一直到第二天,陈某的父亲陈某来之后,不知他们怎么谈的,袁某甲才让卸车。后来再进加气砖,周德金就叫着我去开票,后来听周德金讲,一方加气砖要给袁某甲提15元。后来算帐的时候,经我手开的加气砖票,袁某甲共从中提成x多元。

4、被害人陈xx陈某:2008年6月份左右,我嫌袁某甲等人给我们送的材料太贵了,我自己到平顶山联系了一批加气砖,可当这批砖拉回来时,袁某甲就派人把俺工地上的大门给锁上了,不让往工地进。他说这批砖你没通过我你就不能拉。并说你想往里面进料也可以,不过这批砖你每平方给我提15元钱,要不然,你就别想进,当时,他派一个叫袁某丙的把我们的大门整整锁了一天,后来,我没办法了,就答应每平方给他们提15元钱。后来袁某甲就让刘某某和袁某乙到俺工地上,给我联系的这批砖开票,他们从我手里要走了x多块钱的提成。

5、证人周xx证言:今年的7月份家住舞钢市X村的袁某甲和一个叫张自科的找到我和陈某龙经理,说是要给我们工地上供应加气砖,陈某理说;只要价钱合理,质量好,我们可以要,过了两天后,袁某甲和张自科就给我们供了一车加气砖,但是这车砖没经过我们做实验,质量不符合要求,并且他给我们的价格要超出市场价的百分之三十左右,陈某理当时一看这情况,就自己到平顶山联系了一批加气砖,让砖厂给我们供货,袁某甲的哥袁某乙发现我们自己进砖了,就过来说谁让你们拉的砖,不能再卸了,谁卸打谁。并给袁某甲打电话说我们工地偷进砖了。袁某乙打完电话后,不知又给谁打了一个电话,他打完电话后来了一辆铲车,袁某乙指挥着开到拉砖车的后面,把拉砖车给堵住了。一会,袁某甲过来了,对俺工地上干活的人说:妈B,都给我停住,谁再干,我就打死谁,没经过我同意你们敢进砖,你们胆子不小啊”……后我问陈某理咋说了,陈某理说咱们联系的砖,他们每平方提15元钱,并且砖拉来后他安排人开票,票一式三份,送料的一份,我们一份,他们一份。到最后按票的数量给他们提钱。我也没办法,咱们惹不起他们,我就答应了。袁某乙当时没开几天票,后来袁某甲又派一个叫刘某某的到工地开票。11月份初的一天晚上,来了一辆拉砖车,结果让刘某某看见了,他说,你想死啊,来砖也不给我说一声,说着他就给袁某甲打电话说我们偷进料了,过了一会,袁某甲就开着车过来了,说我们偷进料,要查我们的票,陈某过来问咋回事袁某甲对陈某说,咋回事,我看你是活的不耐烦了,给你脸不要脸。说完上前搂住陈某的脖子,朝他身上打,打完陈某后,袁某甲走到拉砖车司机跟前说:“你没经过我同意,你敢往工地上送砖,你是不是想死啊,想死的话,我就成全你”。当时那司机吓的没敢吭声。第二天陈某理和拉砖的司机不知道咋和袁某甲说好了,袁某甲才同意他们卸车。我们从平顶山拉了886方加气砖。

6、证人陈xx证言:去年11月27日舞钢供电局检修调度大楼开工,期间袁某甲多次去工地找事,有时是不让进料,有时强行让停工,迫于袁某甲的压力,工地上的沙、石子、水泥、都由他供,但他的价格比市场价高得多,不要他的就不让施工,因为他是地头蛇,我们敢怒不敢言,今年7月份,袁某甲的同伙张自科供给我们一车加气砖,经过试验不合格,并且比市场价高百分之三十,为此我父亲就和平顶山的一家加气砖厂联系,让他们供货,他们送的货都是偷偷送的,怕被袁某甲等发现,后来有一次他们拉来两车砖被袁某乙发现,他就指挥铲车把门堵住不让走也不让进,我们也不敢卸了,后来他们两个在工地非常嚣张,在工地上看见有人干活就不让干,说;谁再敢干就是找死,工人们都不敢干了,过了一会我爸来了,我们就一块到会议室商量,他说让我们进可以,但是每立方他提15元,刚开始我爸不愿意,他就说来文的不行来武的,只要你们不怕死,就继续干吧。我父亲害怕了,就答应了他。他安排他的手下袁某乙开票,袁某乙开十几天后,他又让刘某某开票,并负责监视,有一次我们进料,没有抽出时间给刘某某说,他出来后说我们偷进料,就给袁某甲打电话,一会儿袁某甲、袁某乙过来了,说要查我们的票,并开口骂我兔崽子活的不耐烦了,并且朝我胸口打了三拳,并说许多恶毒的话,说工地上的人是找死的,不想在舞钢过了吧,又对给我们送料的司机说没经过我同意,你都敢往工地上拉东西,你是不是想死呀,你要是想死了,现在我就成全你。

7、证人周xx证言:2008年7月份,我们工地开始进加气砖,袁某甲每方对我们的加气砖提取好处费15元钱,当时刘某某在工地监视。因为我们拉的加气砖开的都有发票,袁某甲是按发票提的钱,不提他不让卸车。

8、证人张xx证言:2007年7月份的一天上午,工地上进了两车加气砖,准备卸车时,袁某甲带一帮人,开一辆铲车就冲进工地,袁某甲对着这伙人喊着说,他们私自进料,用铲车堵住拉砖车的屁股,不让他们卸车,也不能让他们的车走,妈那个B,今谁敢卸车就打谁,也没有人敢卸车……后来我问陈某理这事咋说的,陈某理说,我们惹不起他,就按他们说的每平方给他们提15元钱。之后袁某甲就派他手下刘某某到俺工地上开拉砖的票,目的是为了弄清楚俺工地上进了多少砖,好拿提成款。到了2008年11月初的一天下午大约5点钟左右,送砖的车来了,当时刘某某不在,停了一会刘某某看到送砖的车来了,就给袁某甲打电话说工地上偷进砖了,袁某甲就领了三个人来到工地,我认识一个叫袁某乙的,袁某甲对刘某某说你去给他们干活的说,都让他们先停住别干,谁不听话就打谁。说完刘某某就对俺正干活的的人说都停下别干了,谁再干打谁。说完刘某某就把俺的搅拌机关了,袁某甲对他旁边的一个孩说你去弄个锁,把大门给他们锁了,不让这个拉砖车出去,说完这个孩就拿把锁把大门锁了。当时这辆拉转的车整整在俺工地上停了一夜,袁某甲也不让卸车。到了第二天袁某甲才同意叫卸的车。

9、证人张旭x、张x甫证言:2008年6、7月份,工地上有一个叫陈某的经理和我联系,让我给他送一批加气砖,我安排公司的陈某和鲁杰两个司机给其送货,我多次听司机说他们和舞钢的地痞因为进料和卸车问题发生争执,并且有的人还挨过打,其中有一天晚上,司机卢杰给我打电话说车在舞钢供电局工地被当地人堵住了,不让走也不让卸,还扬言要打他们,我就给陈某打电话,后来听他说每平方加气砖进入工地,给一个姓袁某人提15元,我们生产1方加气砖才赚4元,这次卢杰及卸车的在舞钢扣留一夜。

10、鲁x证言:有一次我开一辆车带两个卸车的去了舞钢市电业局工地,这时从工棚里出来一个年轻孩,二三十岁(后来知道他叫小刘)过来问我:“谁让你送的砖”我说:“是工地上的人。”他又说:“你没经过俺同意偷卖砖,不许卸车。我让公司来解决这事。”他就打电话叫人,一会儿过来两个男的,一个女的,其中一个男的二三十岁,短头发,是他们的头,工地上经理的儿子去和这个人说想让我们先卸车,事情回来再说,这个人上去用胳膊夹住经理的儿子的头,朝他胸口打了一拳,说:“你不经过我进料也不是头一回了,你这十几层楼是怎么盖起来的,现在还偷着进料。”经理的儿子也没还手,也没吭声,我一看这就把情况向厂里领导汇报了,他们这群人又对看大门的说不准放我的车出去,要是晚上我的车走了,第二天他们就让工地停工。我就和两个卸车的在驾驶室里坐了一夜。第二天工地上的老板来了,和他们两个人在办公室里不知怎么协商的,后来让我们卸车走了,早上8点多卸完的车。我走时,一个收料的孩小刘某了我一个手机号,号码是:x,让我再送砖必须先和他联系。我再去送砖时都是先给小刘某电话,小刘某收料给我打个收据,我回去后把收据交给砖厂。

11、证人陈x证言:以前是周德金收完料后给我开票,后来是是周德金收完料后,让姓袁某给我开票,后来听周德金说姓袁某是当地人控制着工地的进料,每方加气砖进入工地姓袁某他们一伙要提成十几元,这帮人可“黑”了,如果不答应他们的条件工程就进行不下去,后来周德金还给我交待,早上送砖时早点,另外周德金收的料开的票,还不能让姓袁某一伙看见,让我们卸完砖,开过票后,拿好票赶紧走,期间,我们也偷着给工地送了不少砖,但是大部分还是姓袁某的票,后来姓袁某不开了,成了一个姓刘某(票上有姓刘某名字,我忘了他叫啥)他们开票,姓刘某开票期间,还多次给我打电话,送砖没有,监督我们不让偷给工地送砖。2008年鲁杰给舞钢供电局工地送了一车加气砖,结果当地人扣着他的车不让走也不让卸,第二天中午鲁杰才被放出来,鲁杰被当地人扣在那里一天一夜,以后我们再也不敢给舞钢供电局工地送砖了,当地人太黑了,周德全也给我联系了好多次让送我们都没敢去送,又过了好几天周德全说再也不会发生那样的事了,我们才恢复给舞钢供电局工地送砖,我们送砖到舞钢供电局工地时周德全收完料,还是有姓刘某开票,我们没再敢不经姓刘某开票给工地送过砖。

12、证人袁xx证言:我总共在电业局工地上给袁某甲结过两次帐。都是加气砖提成款,一次是x元的提成款;一次是180元的提成款。

13、书证

袁某平提供的结帐清单2份:

11月X号结帐:其中加气砖:12方×15=180元;

08年11月4日结帐:加气砖:874方×15=x。

二、2008年11月份,舞钢供电局检修调度大楼外墙保温施工负责人时晓东给袁某甲提成款x元。

认定上述事实有以下经过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

1、被告人袁某甲供述与辩解:舞钢市电业大楼外墙保温属于附属活,有一天工地上进了许多的保温材料,当时村上的几个妇女要去卸车,挡住不让施工。我一打听是垭口的史晓东在这做外墙保温,我给史晓东说我在这里干活,还给村上有钱哩,你也给些吧,后来时晓东可能给了村上几个妇女二、三千元,关于外墙保温的提成款我没有给史小东打过2.8万元的收条,也从没有收到过2.8万元,消防上的提成款3万元我都分给六组的村代表了有些钱分给群众了。

2、被害人时xx陈某:08年11月份的时候,我拉了两车保温板到供电局大楼工地上去,当时过来了两个孩问我是哪里的,我说垭口的,他们说本地的好办事,后来袁某甲过来说供电局大楼占的是石门郭的地,拉料卸车的活都交给他了,它代表村里了,他说你出3万块钱,村里包括我都不再找你事了,我说现在手里没钱等过两天吧,然后袁某甲就走了。又过了一两天,我记得中午的时候我给袁某甲打电话,说给他钱里地点是在朱兰健康路南头。袁某甲过来后我对他说手头紧给你弄X.8万钱。他也给我写了一个收据。自从给了他钱之后我的工程一直顺利进行没有人再找过我的事。

3、证人张xx证言:2008年10月初的一天,中标搞外墙保质量的史晓东找到我说:当地赖皮袁某甲等人不让他们施工,原因是干活也可以,得拿10万块钱。降到了5万块钱,降到5万元后,施工方还是接受不了。这史晓东就找我来了,想让我出面给说说,再降点,因为施工方和工地上的人都怕袁某甲等人,为了工地早点完工,没法了,后来我就出面了。我来到舞钢工地后,当时我没见到袁某甲,我先见到袁某乙,〔当天正好是外墙保质量,往工地上进材料,袁某乙开一辆银色的面包车堵住工地大门,不让往里面进料〕我说:标是他们中的,合情合理,你们为啥不让他们进料。袁某乙说:啥中标,不中标。这活你不让我们干也可以,不过得给我们10万元钱的提成,如果你们不给我们拿钱得话,谁也干不成,不信就走着看,谁干打谁。”后来袁某乙知道我的身份后,就对我说:俺头不在家,今天说不成事。”今天我先给你个面子,让他们把材料先进去,进料归进料,但你们不能施工,等俺头回来后,你们把提成款拿来后,你们才可以施工,当时我为了不影响施工,我就答应他说:那好吧。”材料让他们先进,关于你们要提成款的事,就等你们头回来再说。这后来,袁某乙才同意墙外保质量的人进料,后来墙外墙外保质量的人事谁和袁某乙商量的这我就不知道了,但是墙外保质量的史晓东绝对给他们有钱,要不然,他们施不了工。

4、书证

袁某甲给时晓东打的收到x元的收条。

三、2008年11月3日,被告人袁某甲、袁某乙以锁大门、扬言打人相威胁,强行要求华晨公司给其内外粉提成款5万元。

上述事实有以下经过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

1、被告人袁某甲供述与辩解:去年7、8月份,我在工地见到陈某(陈某军),我说想承包电业大楼内外粉刷工程,陈某说这活给你干,我就安排了工人,准备到时施工,但过段时间,我到工地一看,内外粉刷已经结束完工了,我就去工地找到老陈某他儿子陈某,我说你们承偌给我的工程,我人员都安排好了,你们不是骗我的吗老陈某当时我不在,你和陈某商量的,既然已经完工了,到时给你补偿一些。最后通过平顶山主抓电业大厦的张主任协调,工地老陈某我5万,并让我给他打了5万的收据,但当时老陈某这5万中有2万是以前我帮助他调解俺村一个女的在工地受伤的医疗费,关系协调费用,总之我从内外粉刷中只提3万元。当时快过年了,工地欠我有十七、八万料钱,别人都等着给我要钱,老陈某应给我10万,必须让我打收条,说其中5万元是料钱,其中5万元是粉刷提成款,是他让我这样写的,我不写他不给我钱,我没办法就写了这条子。

2、被告人袁某乙供述:大楼建设初期华晨公司曾表示他们把这座楼的主体框架建成之后,可以将剩下的垒墙、装修之类的辅助活儿交给俺做,但是后来他们也没有再让俺做这些活儿,俺为了干这些活儿,出去采样、搞图纸,但最终没有干成,华晨公司给了俺一些补偿款,但具体多少袁某甲知道。

3、被害人陈xx陈某:袁某甲到工地上找到我说:“你们咋自己把楼墙体内外粉刷了,咋没给我说你们自己干了。”我说:“当时我们签的合同上楼墙体粉刷没写让你干呀。”袁某甲说:“那不行,得给我提20万元。”我不同意。袁某甲就不让我们施工,让工程停了。后来,袁某丙、袁某乙把工地大门锁住了,天天在工地上看着,谁干活施工就打谁,锁住大门不让进出,不让施工。后来一直停了好些天,我没办法了。我把事给平顶山电业局的张主任说了,后来张主任给袁某甲协调,提成8万元,算了事。2009年1月22日我和袁某甲一块到垭口工商银行。袁某甲办了一张卡,我往袁某甲新办的工行卡上打了10万元,其中2万元是料钱,8万元是楼墙内外粉墙的提成款。但是袁某甲给我写收条时非得写5万元料钱,另外5万元是内外粉提成款。

4、证人周xx证言:我是会计,负责工地上进料。2009年1月22日我公司付给袁某甲10万元后,袁某甲打收条时,上面写的是其中5万元是内外粉刷提成款,5万元是沙、石料钱。可能我们是部分支付,我还欠袁某甲有钱,当时我给袁某甲打的有欠条。欠袁某甲内外粉刷提成款7万元,支付了5万元。

5、证人周xx证言:2008年9月份,粉墙工程是我承包的。有一天我们正在三楼内粉墙体。袁某甲看见了,就带住袁某乙等五、六个人,其它的几个我不认识,上三楼就对工人说,不允许干了,再干挨打,这墙我粉。我们害怕也不敢干了。我没办法就给老板陈某龙打电话,陈某龙过来后,袁某甲说没让他做这活,让陈某龙给他10万元……在袁某甲的强制被迫下,老板给袁某甲打了7万元的欠条,因为当时没有现金,如果不这样袁某甲就不让我们施工。打了条后才让我们施工,从那以后也不再阻挡我们粉墙了。

6、证人张xx证言:2008年11月底,袁某甲领住袁某乙、刘某某等5、6个人开一辆铲车把俺工地上的大门又给堵住了,堵了一天一夜,他们这次堵门的原因是因为俺所建好的这个楼的内外粉刷,这个活没给他干,他找俺工地上要10万元提成款里。最后我听陈某理和周经理说答应给袁某甲他们7万元的提成款,他们才把铲车给开走的。当时陈某理好像说,工地上没有这么多钱,给袁某甲打了个7万元的欠条。

7、证人张xx证言:2008年8月份左右,大楼主体墙俺内部人粉刷完了,袁某甲找陈某理要10万元提成,陈某理没给他。到了11月份的一天,陈某理给我打电话说:袁某甲来把工地给停了。”不给他们钱就不让施工。我接住电话后赶到舞钢工地见到袁某甲,我说:这个墙都是俺自己搞的粉刷,你要这么多钱,我回局里也不好说啊。”他说那是你们的事,我管不着。你们不给我拿钱,你们就别想施工。商量到最后没办法了,袁某甲对陈某理说今天不给钱也可以,不过,你今天给我打个欠条。最后我看陈某理也害怕他,就在屋里给他打了一个欠条,〔内容是今欠袁某甲对舞钢电业局调度大楼内外墙粉刷提成款7万元正〕……到了年前12月X号时。陈某理给我打电话说。袁某甲又来工地,把工地给停了,原因还是要粉刷墙提成款,我也没法了,我刚给他10万元钱,我说“不是说好7万元吗”陈某理说:这10万元有以前欠他的进料钱2万元,等于这个墙体粉刷陈某理给了他8万元的提成。

8、书证:

(1)欠条:周德金出具的今欠到袁某甲对舞钢电业局调度楼内外墙粉刷提成款7万元整。

(2)周德金出具的2008年11月4日和袁某甲结帐情况说明、给袁某甲出具的欠条:主要证实2008年11月4日欠袁某甲材料款x元的事实。

(3)查询存款、汇款通知书:主要证实陈某龙于2009年1月22日取款10万元的事实。

(4)陈某龙提供袁某甲于2009年元月22日所打的收条:今收到电业局工地沙、石子款10万元整,其中5万元是内外粉提成款,5万元是沙、石料。

(5)陈某龙给袁某甲出具的欠条:主要证实陈某龙于2009年1月22日欠袁某甲沙、石料7300元。

四、2009年2月19日,被告人袁某甲、袁某乙、袁某丙以打人、强迫停工等手段相威胁,强行要求河南金冠消防公司舞钢供电局检修调度大楼项目部给其现金3万元。

上述事实有以下经过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

1、被告人袁某甲供述x宀过年时,郑州的一公司招标到电业大楼消防工程的施工权,后来一个负责人小刘某过舞钢电业局张向阳局长,刘某民等人找到我,说我们到这里施工,不想有那么多麻烦,想赶工期,不想让当地老百姓阻碍施工,我给你3万元钱你帮我协调村民关系,防止群众阻挡施工,我答应了他。开工之后他给我3万元,我给他打了收条。

2、被告人袁某丙供述:搞消防的进工地后,我打电话问袁某甲让不让他们施工,他说先不让他们施工,让他们先给他打电话。然后我告诉消防的施工队先不让他们施工,让他们给袁某甲说好后才能施工。然后我就走了,过了几天袁某乙给我打电话让我去工地,我到工地后见搞消防的人在干活,他们告诉我,他们和袁某甲说好了,我就给袁某甲打了个电话,袁某甲说让他们先干吧。之后我就走了过几天袁某甲见我说搞消防的说给钱到现在没信了。他让我到工地,让干消防的停工。我到工地后对施工的人说你们和俺老板没有说好,先不要干了,他们都不敢干了。过几天我到工地见他们又在干活,于是给袁某甲打了个电话,他说让他们干吧,我估计是给钱了,具体给多少钱我不知道。

3、被害人刘xx陈某:我公司是2008年12月5日开始在舞钢市电业局新调度大楼负责消防工程,袁某甲领了一群人去工地,让我们给他交钱,不给钱就不让我们干活,并且说我们工具、材料丢失他不负责。还说这钱必须得交,不止我们一家,所有的施工单位都得给他交钱,我问多少袁某甲说一层是6000元钱,X层总共6万元钱,从2008年12月5日我们进工地到2009年1月15日我们放假这几十天内,我们只干了十几天活。他领一群人阻止施工长达几十天,他拦住不让我们干活,并威胁我们说,谁敢干活,就把工具都给我们扔了,这中间我一直在和他协商钱数,最后说好给他三万元钱,但我公司也没钱,所以一直没给他,俺也一直干不成活,没办法,我于2009年2月11日让公司送来3万元钱,19日下午5点,我让袁某甲给我打了个条。上写:“收条,今收到舞钢市电力调度楼消防工程提成款3万元整”。当天钱没取出来,收条袁某甲还拿着。到X号,我把3万元钱给袁某甲,袁某甲把收条给了我,从那以后,袁某甲就没有再干扰我们施工。收条上写的消防工程提成款,是因为我们和袁某甲之间本来就没有什么关系,是他敲诈我们的钱,我们公司让这样写的。

4、证人陈xx证言:我听电业大楼负责消防的人讲,他们给袁某甲他们几万块钱,还听说安电梯的、粉墙的、负责保温的很多施工单位都受到袁某甲那帮人的敲诈。

5、证人周xx证言:外墙保温、装电梯、装窗户、消防设备这些都要经过袁某甲提成敲诈,如果不从,就阻挡施工。

6、证人张xx证言:2008年10月份左右,中标后的消防施工人员进驻工地时,袁某甲领住人,把他们堵到工地外面了,当时消防上的刘某瑞经理给我打电话说:俺今天来搞消防来了,有一个叫袁某甲的领一群人堵住工地大门,不让我们进工地施工,说要问我们要10万元提成款里。我当时一听又是这种事,我就很生气,我就立即打电话给舞钢供电局的张向阳局长,让他来调解这个事,我不知道向阳局长安排的谁去和袁某甲调解这个事的,后来,搞消防的刘某理给我打电话说:袁某甲降到了5万元。在这事停有一个星期左右的一天,刘某理给我打电话,要求我来舞钢工地调解这个事。我接住刘某理电话后,我当天就来到了工地,到工地之后,我给袁某甲打了一个电话,让他来工地说这事〔当时袁某甲让干消防工程停工了〕袁某甲接住我的电话后,就来到工地办公室,我把来意说明后,袁某甲说“这是石门郭村的地,只要在这儿干活必须给我提成,不然就不能施工。”你来了我再给你个面子,消防这个工程最少给我拿三万元的提成,要不他开不了工,不信你看着。”当时我一看袁某甲说话比较死,我就给消防工程的刘某理打电话说了说。大约停有2天左右,刘某理给我打电话说:工期也紧,还有这么多人在工地上吃喝,施不了工,我也没办法,我今天给了袁某甲3万元钱。我当时问刘某理他给你打条没有刘某理说:打了,有条。”

7、证人张xx证言:2008年11月或12月的一天,我接到平顶山供电公司小型机建管理办公室主任张恪超的电话,他说检修大楼安装消防设施的去工地施工了,当地人阻止住不让进驻工地,不准施工,让我帮助协调一下……安装消防设施的一个负责人姓刘,他给我打电话说:“他是安装消防设施的,他们到工程工地之后,袁某甲(当地人)阻止着不让进大楼施工,领导让他找我协调此事。”随后我就给袁某甲打电话,约定在寺坡石漫滩度假村吃饭,协调此事,当天中午我和分局办公室的刘某民,消防设施施工单位的小刘、小张及石门郭村袁某甲在度假村吃饭,并协调此事,此间,袁某甲提出施工单位必须给他5万元,否则这活不让他们干,小刘某他们干这个工程也挣不了5万元,要行的话他勉强可以拿出5000或1万元,袁某甲不同意,后来小刘某没再给我联系。

8、书证

(1)河南金冠消防电子有限公司被袁某甲停工敲诈的情况反映:主要证实河南金冠消防电子有限公司反映被袁某甲敲诈的事实及所受的损失的事实。

(2)袁某甲于2009年2月19日所打收条:今收到舞钢市电力调度楼消防工程提成款3万元整。

五、2009年2月份,被告人袁某甲、袁某丙、袁某乙以强迫停工、打人等手段相威胁,强行要求河南环艺装饰工程设计公司在舞钢电业局大楼工地给其提成x元,由于被害人及时报案未得逞。

上述事实有以下经过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

1、被告人袁某甲供述与辩解:关于工程大厅装修一项,最开始我接到一个人的电话,他说他是负责电业大楼大厅装修的,问我有时间见见面。我说我不在家,他说要请我吃饭,想让我协调当地群众关系,不让阻碍施工,并问我怎样安排,我让他给我x元钱,帮他协调事情,他嫌太高,他说得给公司汇报。就这样俺俩只通了电话,连面都没见,后来也没有再联系,我也没有得到这x元钱。

2、被告人袁某乙供述:大楼的大厅开始装修,施工方是郑州的一个装修公司,有一天俺公司的袁某丙在工地上给我打电话说大厅开始装修了,停了一天之后,我到工地上见到了装修公司的老板,他说袁某丙已经见过他了,问他要x元钱哩。我对他的老板说,如果有村上的人闹事了,可以找我帮忙协调。并把我的手机号给了他,但我没跟他提钱的事儿。另外是否有啥提成我不知道。

3、被告人袁某丙供述:我发现工地上又有人干活,就问周德金他们是干什么的,他说是大厅装修的。我告诉袁某乙,他说不让他们干,我又给袁某甲打电话,袁某甲说让他们先干吧,并说告诉装修的给他打个电话,过了两天袁某甲说他们怎么说的,也没有给他打电话,我又去工地问,一个年轻孩说没有打通,后来袁某甲让我去工地告诉他们事情没说好,不让干……搞装修的负责人说,你们要的太多,他们干不了。我就给袁某甲打电话说情况,他说不让我管了,他处理,后来我听装修的人说袁某甲问他们要x元,他们实在承受不住,再后来袁某乙告诉我因为此事,工地上的人报警了,以后派出所问我谁让我去的,不能说是他们让去的,说是村上的老百姓让去的。

4、被害人席xx陈某:我们是今年2月X号进入舞钢的,我们公司到舞钢电业大楼没几天,就有一个自称叫袁某丙的年轻孩来到工地,给我们留了一个电话号码,是袁某甲的,说让我们给袁某甲打电话,说来电业大楼干活,不给袁某甲打招呼不行。随后,我公司的一个叫张义的人给袁某甲打电话,袁某甲说让我们给他x元的保护费,否则就停我们的电,找人停我们的工,拉我们的东西,他还说电业大楼其他单位都给他们钱了。后来我们之间一直在商量,因为我们也没有这费用给他,但听说袁某甲那帮人很厉害,又不敢惹他们,就一直往后拖,在我们施工期间,袁某丙多次来到工地威胁着我们赶快交钱,否则就收拾我们,停工,还要拉我们的东西……我们就报案了。垭口派出所的人来了。那天,袁某甲那帮人也没敢拉东西。

5、证人张x证言:2009年2月16日我们公司来舞钢电业局大楼工地开始施工。第二天下午,我在工地干活时石门郭的袁某丙到工地上不让工人干活。袁某丙见到我时说昨天下午给你们留个电话你们怎么不联系。我问他啥事,他说打了电话就知道,说后他走了。下午三点多时我给袁某甲打电话联系,没联系上,2009年2月18日上午袁某丙又到工地问,怎么还不联系,我说没人接,我当着他的面打了一个还是没人接,过了几分钟,x又给我回过来了,我问他有啥事,他说这个工地上的事都是他照顾着呢,还说我们工期短,让我们给他x元算了。我对他说我给领导汇报一下。今天上午袁某丙又到工地上就说别干活了,他让我们不要在干活了,(指保护费)再不解决就拉我们的东西……

6、证人高xx证言:我们是2009年2月16日到舞钢市供电局办公大楼的,主要负责供电分局大楼的大厅装饰工程。刚开始干活,有一个男子到施工现场,对我们说,也不打招呼就干活,接着就留了一个袁某甲的电话号码(x),让我们给这个号码打电话商量,否则停电不让干活。随后,我们工程上的一个叫张义的负责人给袁某甲打电话,问咋回事,袁某甲说他是石门郭的本地人,让我们施工队给他们钱,否则要停我们的电,不让我们施工。随后我们向领导反映,也没给袁某甲他们钱。后来袁某丙多次到我们施工现场威胁我们,说不给他们钱就不让施工,有一次袁某丙到工地,样子很凶,让工人们停工,工人们也不敢干了。最后一次,袁某丙来,问我们为啥还没给袁某甲钱,我们说不能给这个钱,接着袁某丙说去找人来工地拉我们的东西,袁某丙刚走,我们的人就报警了。随后垭口派出所来人了,袁某丙他们也没敢来拉我们的东西。

强迫交易罪

2008年7月份以来,被告人袁某甲以锁大门、扬言打人,强迫停工等手段要挟舞钢供电局检修调度大楼施工单位,强迫施工单位只许本人送白沙、石子、水泥、多孔砖等工地所需建筑材料,被告人袁某乙、袁某丙,刘某某负责记帐,送往工地建筑用料款共计x.6元钱,获利达x元。

认定上述事实有以下经过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

1、被告人袁某甲供述:2007年4月份左右,舞钢市电力调度大楼准备在俺村X路X路东北角处开工建设。当时村X村民阻挡,并发生了矛盾。后来,平顶山华晨建筑公司承建了此项工程,华晨公司经理姓陈,平时喊他陈某理,他有一个儿子叫陈某,平时也在这里负责。由于我是石门郭村人,为了便于疏通关系,舞钢市电业局的人和陈某理、陈某等人找到我,让我帮助协调村民关系,防止村民阻挡施工,并且陈某理、陈某父子还承诺有部分活让我干。所以后来,我负责给他们工地送的沙、水泥、砖、石子等料。我给他们送的这些建筑材料都是根据当时行情而定,当时行情比较高……平顶山华晨公司让我供应这些建筑材料,因为该工程开工之前平顶山华晨建筑公司的陈某理以及他儿子陈某,我们在一块儿说过这事,陈某理口头同意由我来对该工程供应砖、水泥,石子、沙这些材料。所以这些材料只能由我给他们供应。我和老陈某的有合同,规定不让其他人供料,老陈某交待工地收料人周德金,不让收其他人的料。我就让刘某某到工地上监督收料,并开票,工地上要缺什么东西,就直接告诉刘某某。后来刘某某给我说工地上有偷偷进料的行为,因为当时我的铲车在院里干活,门锁容易投开、怕丢,所以我就让刘某某把大门上锁,一来怕车被盗,二来怕他们又私自进料。

2、被告人袁某乙供述:我们往工地上送的建筑材料都是人家拉来的石子、沙、水泥、砖先卖给俺,俺给这些散户支付现金,然后俺再把这些建筑材料统一卖给华晨公司,华晨公司过一定时期统一给俺结帐。其他人不能往工地上送建筑材料,华晨公司只对准俺收建筑材料。从我2007年11月份回来到工地上之后就是我在记帐,到2008年4、5月份时我不管帐了,就交给俺公司的刘某某由他记帐。到2008年11月、12月份时,俺又不让他管帐了,现在帐是袁某丙管着。从2007年11月份我到工地上到2008年的4、5月份我一直在工地上盯着,为防止华晨公司私自进料,延民还安排我用锁把公司大门锁住,后来我离开之后这里的工作都交给了刘某某和袁某丙去做,但工地上有事他们还会给我打电话来处理。我们卖给工地上的材料比市场价高。特别是从去年奥运会前期建筑材料涨价,俺也提高了对工地的供货价格,当后来材料又降价了,华晨公司也没有再要求回调价格,所以俺还是按原价供料,具体情况要看账目。

3、被告人袁某丙供述:我是2008年12月份开始工作的,我收的料有石子,沙,砖,水泥,这些是袁某甲低价购买的,再高价卖给工地。我只是开票,监视工地不能自己联系供货商。以前是刘某某干的,刘某某一边收料,一边监视工地。晚上刘某某走时把门锁起来,任何车都进不来工地。我接手后袁某甲让刘某某把锁给了我,白天我一直呆在工地上,晚上我回家时用锁把大门锁上……我开的是收据,是袁某甲给我的,这些收据用完的存根都在我家放,现在我身上有两本分别是沙和水泥的收据。

4、被害人陈xx陈某:我们公司于2007年11月25日到舞钢市垭口石门郭村为舞钢市供电局建设输变电检修调度大楼的。袁某甲找到我说要给俺工地上送小红砖,我说多少钱一块,他说0.46元我说不行,市场价才0.34元左右,太贵了。他说:“你是大老板,贵啥贵,你要也得要,不要也得要,要不然,走着看,我说叫你停工,你就得停工。当时工期也紧,加上俺怕这伙人,没办法,我当时就同意他给我们工地上送料了。他们给俺工地送有小红砖,沙、水泥、多孔砖。

5、证人周xx证言:我们公司是于2007年11月X号到舞钢市垭口石门郭村,为舞钢市供电局检修变电调度大楼。我们到工地之后,开始进建筑材料,就遭到石门郭村民袁某甲、袁某乙等人的阻拦,这帮人当时声称,除了他们往俺工地上进料以外,别的任何人不允许往工地进料,当时俺工地上不同意,他们一帮人就冲进工地,让我们停工。当时说:如果不用我们的建筑材料,就开始打俺工地上的每个人。”因为我们都是外地人,也惹不起他们,没办法了,当时就同意他们给俺们工地上送料,可他们自2007年11月份以来给我们送的材料价格实在高于市场价太多了,我们今天实在没办法了,才来报案。从开始施工至今,工地上的沙、水泥、石子、多空砖、小红砖大部分都是垭口石门郭的袁某甲负责送的。我们不用他的料不行,让别人送料,袁某甲就对人家又吵又骂的,还威胁打人家,别人都不敢给俺送料,有时不让袁某甲送料了,他就锁工地的大门,不让施工,他有时还带村里的人到工地闹事,影响正常施工,他村离工地近,我们为了能正常施工,就忍气吞声的让他送料。

6、陈xx证言:去年11月27日舞钢供电局调度大楼开工,期间垭口石门郭的袁某甲多次去工地找事,有时是不让进料,有时强行让停工,迫于袁某甲的压力,工地上的沙、石子、水泥等料都由袁某甲供料,他供的价格比市场价高30%左右,但没有办法,他是地头蛇,不让供就堵门、停工或者打人,我们是外地人,害怕他这个恶人,所以只好委曲求全让他供料,敢怒不敢言。他还派人在工地上监视我们,一般派手下袁某丙在工地上监视我们,一到晚上,袁某丙就用大锁把工地的大门给锁上,不让我们进料,把我们逼得没办法,我们才来公安机关反映此事。

7、证人周xx证言:我来派出所反映石门郭X组袁某甲等人对我们华晨电力集团有限公司敲诈、非法提取好处费、强装、强卸阻拦我们施工等许多问题。我们工地材料,沙子、石子、水泥都得通过袁某甲等人给进料。我们自己进料袁某甲不让,袁某甲进的沙、石料高出市价同类的30%。我们也不敢说,说了不是打就是骂,每天进料袁某甲都派他手下的监视,刚开始刘某某在工地监视,不让我们建筑公司进任何材料,袁某甲他们一伙是白天进料晚上把大门锁住,钥匙他们的人拿住,因为我是外地人也不敢惹他们。大概07年元月份,因为袁某甲进的沙、石灰料都高出市场价格,我们偷进了一车沙,被袁某甲的人发现,袁某甲找几个人过去把车围住砸车和挡风玻璃,司机看事不对就下车跑了,袁某甲又领住人找我去了,骂着喊着当时我害怕的藏起来了,没敢和袁某甲见面。

8、证人张xx证言:袁某甲天天来俺工地,高价给俺工地送沙、石子、水泥、小红砖等建筑材料。我们工地上的人怕袁某甲的人,因为他们时不时地就一群人到工地上扬言要打俺,所以俺都怕他们。

9、物证:扣押物品、调取证据、文件清单:

(1)从袁某丙处扣押的收据两本。主要证实一本是2009年2月27日至2009年3月4日袁某丙记得蒋林河沙收据共7份,共计18方×7×50元/方=6300元;另一本是2009年2月27日至3月5日袁某丙记得年华水泥共三份,共计12吨×275元+11吨×275元+15吨×275元=x元。

(2)从袁某平处扣押的记录本一本主要证实袁某平记帐情况。袁某乙开具的收条一张收到1万元现金的事实

(3)收据(石子)一本主要证实刘某某从2008年11月6日至2008年11月22日记得石子收据5份共计15方×50元×5=3750元。

(4)收据(沙)一本,主要证实袁某丙从2008年12月3日至2009年2月27日记得沙收据共20份,每方50元,共计x元;

(5)收据(水泥)一本,主要证实刘某某、袁某丙从2008年11月6日至2009年2月28日记得水泥收据共19份,每吨300元,2008年12月26日起每吨275元,共计x元;

(6)记事薄一本,主要证实袁某甲记录的电话号码及河沙、石子、水泥、多空砖的价格:河沙750元/车、15方×50元=750元;石子750元/车15×50元=750元,水泥300元/吨,多空砖0.45元/块;加气砖每方提15元。

(7)收款收据(石子)一张,主要证实周德金对袁某丙开的42方x80元/方=3360元;

(8)收款收据9张,主要证实周德金对准袁某丙开的河沙收款收据共计九张,每方68元,共计19车共342方共x元。

(9)多空砖收据共计三张,主要证实周德金对准袁某丙开的多空砖收据3份,每块0.59元,共x块,共7850元。

x%水泥收据共计7张,主要证实周德金对准袁某丙开的水泥收据共7张,每吨370元,共计101吨,共计x元。

收入x元。

(11)袁某甲中国工商银行牡丹卡一张号码x中国农业银行金穗通宝卡一张号码为x。

10、书证:

(1)11月X号结帐:河沙、石子、水泥、多空砖,合计:x元。收入:x元

(2)08年11月4日结帐:沙、石子、水泥、多空砖,合计:x元。收入x元。

本院认为:被告人袁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被告人袁某乙、袁某丙、刘某某对被害人实施威胁的方法,强行索要数额较大的财物,其行为均已构成敲诈勒索罪。被告人袁某甲伙同被告人袁某乙、袁某丙、刘某某以暴力、威胁手段强卖商品,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强迫交易罪,舞钢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四被告人犯敲诈勒索罪,强迫交易罪,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袁某甲参与四起,敲诈数额x元,数额巨大。被告人袁某乙参与三起,敲诈数额为x元,数额巨大。被告人袁某丙参与二起,敲诈数额为x元,数额巨大。被告人刘某某参与一起,敲诈数额为x元,数额较大。其中被告人袁某甲、袁某乙、袁某丙参与的起敲诈数额为x元为未遂。可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刘某某在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系从犯,应对其从轻处罚。关于起诉书指控的第二起袁某甲敲诈时晓东x元。只有受害人时晓东单方面陈某是被告人袁某甲以锁大门、扬言打人相威胁的情况下被迫给付的。而被告人袁某甲则称原来施工单位承诺外墙保温给他干,现在时晓东干了,因与时晓东是熟人关系,双方协商时晓东自愿给其x元做为补偿。所以该起指控证据不足,不能认定;关于起诉书指控的第三起敲诈华晨公司内外粉刷提成款x元。被告人袁某甲称是x元,且书证袁某甲所打收条中也明确记载是收到x元内外墙粉刷提成款。所以辩护人辩称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袁某甲敲诈x元不能认定,及第三起敲诈华晨公司内外墙粉刷款应认定为x元的辩护意见成立,本院予以采纳;辩称起诉书指控的第五起敲诈河南环艺装饰工程设计公司在舞钢电业局大楼工地提成款x元不能认定及被告人袁某甲的行为不构成强迫交易罪的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被告人袁某甲、袁某丙曾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当对其从重处罚。被告人袁某甲、袁某乙、袁某丙、刘某某犯数罪,应对其并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百二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袁某甲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犯强迫交易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x元;两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x元(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缴纳)。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9年3月6日起至2014年3月5日止。)

二、被告人袁某乙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犯强迫交易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两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5000元(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缴纳)。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9年3月6日起至2012年3月5日止。)

三、被告人袁某丙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犯强迫交易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两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5000元(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缴纳)。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9年3月6日起至2012年3月5日止。)

四、被告人刘某某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犯强迫交易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两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缴纳)。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9年6月17日起至2010年1月16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长张红鸽

代理审判员范黎明

人民陪审员郝小伟

二00九年十二月十日

书记员李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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