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钟某、杨某、韦某、吴某、夏某、廖某诈骗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芷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芷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钟某(绰号阿X、破钟),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略),身份证号码(略),壮族,初中文化,无业,住(略)。现住(略)。2010年6月9日被独山县公安局抓获,并于2010年6月9日至10日羁押于独山县看守所。2010年6月10日被芷江侗族自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0年6月18日因涉嫌诈骗罪经芷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决定批准逮捕,同日由芷江侗族自治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芷江侗族自治县看守所。

被告人韦某(曾用名韦X,绰号“X”),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略),身份证号码(略),布依族,小学文化,农民,住(略)。2010年7月10日被独山县公安局抓获,并于2010年7月10日至11日羁押于独山县看守所。2010年7月12日被芷江侗族自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0年8月11日因涉嫌诈骗罪经芷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决定批准逮捕,同日由芷江侗族自治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芷江侗族自治县看守所。

被告人吴某(绰号小X),女,X年X月X日出生于(略),身份证号码(略),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略),现住(略)。2010年5月12日被芷江侗族自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0年6月18日因涉嫌诈骗罪经芷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决定批准逮捕,同日由芷江侗族自治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怀化市看守所。

被告人夏某(绰号小X),女,X年X月X日出生于(略),身份证号码(略),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略)。2005年3月23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独山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2008年5月15日刑满释放。2010年7月13日被独山县公安局抓获,2010年7月14日被芷江侗族自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0年8月11日因涉嫌诈骗罪经芷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决定批准逮捕,同日由芷江侗族自治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怀化市看守所。

被告人廖某,女,X年X月X日出生于(略),身份证号码(略),布依族,初中文化,无业,住(略)。2010年10月21日被贵阳市公安局云岩分局抓获,2010年10月22日被芷江侗族自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0年11月4日因涉嫌诈骗罪经芷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决定批准逮捕,同日由芷江侗族自治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怀化市看守所。

芷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以湘芷检刑诉[2011]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钟某、杨某、韦某、吴某、夏某、廖某犯诈骗罪,于2011年1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1年1月2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本院于2011年3月21日作出(2011)芷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判处:被告人钟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被告人杨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被告人夏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被告人韦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被告人吴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被告人廖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上述被告人退赔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判决后,钟某、杨某均不服,被告人钟某以一审判决认定自已参与的李某己、龙某辛、周某庚三次婚介不能成立诈骗罪,应界定为民事纠纷、自已不是主犯、原判量刑过重。被告人杨某以自己的行为不构成诈骗罪,与钟某等人没有共同犯罪的故意,不构成共同犯罪为由分别提出上诉。2011年7月26日本院接到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的裁定,本案被发回本院重审。本院于2011年8月7日立案,依法另行组成由审判员姚武鸣担任审判长,人民陪审员杨某、杨某平参加的合议庭,于2011年9月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书记员杨某晴担任庭审记录。芷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宋银萍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钟某、被告人杨某及其辩护人吴某岗、被告人韦某、吴某、夏某、廖某均到庭参加诉讼。在诉讼过程中,芷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于2011年9月15日以案件事实、证据有变化为由,撤回对被告人杨某的犯诈骗罪起诉。本院依法作出(2011)芷刑初字第69-X号刑事裁定,准予芷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撤回对被告人杨某犯诈骗罪的起诉。现本案已审理终结。

芷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0年3月8日至4月12日期间,被告人钟某、韦某、吴某、夏某、廖某经事先商量和电话联系,采取虚构事实和隐瞒真相的方法,以介绍婚姻为手段,以收取彩礼、介绍费为由先后从被害人李某己、龙某辛、周某庚、李某壬处收取财物,共计财物价值x元。具体犯罪事实为:

1、2010年3月8日至10日,同案人杨某从李某甲口中获悉到其儿子李某己需要找对象的信息后,同案人杨某遂电话联系被告人钟某帮忙物色女子。二人通过电话联系好后,杨某带着李某甲、李某己父子一起乘车前往(略)与被告人钟某及吴某莲(另案处理)见面,通过见面后,吴某莲以彩礼费为由收取被害人李某己现金x元。随后吴某莲跟随李某己父子回湖南省李某己家中居住并与其办理结婚手续。同年4月17日,吴某莲以其母亲生病为由趁机溜走至今去向不明。事后,被告人钟某分得赃款2000元,吴某莲携x元赃款潜逃。

2、2010年3月26日至3月28日,同案人杨某从尤某(另案处理)处得知被害人龙某辛想找对象并与龙某辛本人见面后,遂联系被告人钟某帮忙物色女子。二人通过电话联系好后,杨某同尤某便带着被害人龙某辛及绰号为“龙某辛子”的人一起乘车前往(略)与被告人钟某及廖某见面,通过见面后,以彩礼费为由收取被害人龙某辛现金x元。随后,被告人廖某跟随龙某辛回湖南省龙某辛家中居住并与其办理了结婚手续。同年4月18日,被告人廖某以回家办理户口为由趁机溜走。2010年10月21日被贵阳市公安局云岩分局黔灵派出所抓获归案。事后,被告人钟某分得赃款x元,被告人廖某分得赃款8000元。

3、2010年4月8日至9日,同案人杨某从尤某(另案处理)处得知被害人周某庚想找对象,遂电话联系被告人钟某帮忙物色女子。被告人钟某当即联系被告人吴某及另两名潘姓男子(另案处理)商定其以潘洪花的名义来进行此次的相亲活动。随后,被告人杨某同尤某带着被害人周某庚及其表叔杨某某一起乘车前往(略)与被告人钟某及冒名潘洪花的女子吴某见面,并到潘洪花家里与其家人进行相亲活动,通过面谈,以彩礼费为由收取被害人周某庚现金x元。随后被告人吴某跟随周某庚回湖南省周某庚家中居住并以潘洪花的名义与其办理了结婚手续。同年5月11日,被告人吴某以其叔叔生病要回家看望为由趁机溜走时,被被害人发现,并在当地民警的协助下,将其当场抓获。事后,被告人钟某分得赃款1200元,被告人吴某分得赃款x元,其余赃款被潘姓家人所有。

4、2010年4月12日至15日,被告人韦某接到钟某的电话得知有湖南来的男子要到贵州来相亲要其帮忙物色女子,随即被告人韦某便联系了被告人夏某并说好要其以潘小菊的名义与男方进行相亲活动。随后,被告人韦某、夏某、钟某与吴某莲从湖南省带来的被害人李某壬在(略)见面并到潘小菊家里与其家人进行相亲活动,双方见面后以彩礼费为由收取李某壬现金x元。随后,被告人夏某同被害人李某壬回到湖南省李某壬家中居住。同年4月18日,被告人夏某趁机溜走。同年7月14日被独山县公安局抓获归案。事后,被告人夏某分得赃款9000元,被告人钟某分得赃款2600元,被告人韦某分得赃款2600元,其余赃款由吴某莲及潘姓家人所有。

案发后,被告人钟某退回赃款x元,被告人韦某退回赃款2000元,被告人吴某退回赃款7490元,被告人廖某退回赃款8500元,全部赃款分别由被害人李某己、周某庚、龙某辛、李某壬领回。

公诉人就上述所控事实当庭讯问了被告人钟某、韦某、吴某、夏某、廖某;宣读了书证;证人李某甲、龙某乙、杨某某、何某、李某丙、李某丁、龙某戊的证言;被害人李某己、周某庚、龙某辛、李某壬的陈述;被告人钟某、韦某、吴某、夏某、廖某及同案人杨某、尤某的供述和辩解,并当庭出示了物证等证据予以证实。该院认为:被告人钟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及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多次,数额巨大;被告人韦某、吴某、夏某、廖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及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均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钟某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韦某、吴某、夏某、廖某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且被告人夏某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属累犯;应分别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三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钟某辩称:公诉机关指控他介绍吴某莲、廖某这两起婚姻,因吴某莲、廖某的户口本和身份证都是真实的,且男女双方自愿到民政机关办理了结婚证,他没有欺骗行为,不构成诈骗罪。关于介绍吴某、夏某这两起婚姻,他仅起中间介绍作用,不能被认定为构成诈骗罪和被认定为主犯。关于介绍吴某莲的婚姻,他仅得到1000元辛苦费,关于介绍廖某的婚姻,他只得到800元辛苦费,而没有分到x元,关于介绍吴某的婚姻,他只得到1200元辛苦费,关于介绍夏某的婚姻,他没有得到2600元。

被告人韦某对公诉机关指控他的犯罪事实无异议。

被告人吴某辩称:她并没有以叔叔生病需回家看望为由趁机溜走,而是需回贵州转让1店铺,需1个多月就会回来。她只拿到彩礼钱x元,且用于和被害人周某庚共同生活的开支。

被告人夏某对公诉机关指控她犯诈骗罪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

被告人廖某辩称:她并不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也没有虚构事实和隐瞒真相,她不构成诈骗罪。

经审理查明:2010年3月8日至4月12日期间,同案人杨某得知被害人李某己、龙某辛、周某庚要找老婆,李某甲得知李某壬要找老婆,便与被告人钟某联系。被告人钟某、韦某、吴某、夏某、廖某经事先商量和电话联系,采取虚构事实和隐瞒真相的方法,以介绍婚姻为手段,以收取彩礼、介绍费为由先后从被害人李某己、龙某辛、周某庚、李某壬处收取财物,共计财物价值x元。具体事实如下:

1、李某甲主动找到同案人杨某,要求杨某给其儿子李某己介绍对象。杨某表示同意。随后,杨某通过电话联系被告人钟某帮助物色女子。二人通过电话联系好后,2010年3月8日至10日,杨某带着李某甲、被害人李某己一起乘车前往(略)与被告人钟某、吴某莲(另案处理)及吴某莲自称的叔叔、叔母见面。通过见面被害人李某己与吴某莲对对方均表示满意。吴某莲以收取彩礼费为由收取被害人李某己现金x元。之后,吴某莲跟随被害人李某己回到被害人李某己家中居住。被害人李某己与吴某莲于2010年3月11日在芷江侗族自治县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2010年4月17日,吴某莲以其母亲生病为由趁机溜走,至今去向不明。被告人钟某得款2000元,吴某莲携x元潜逃。

2、同案人杨某从尤某(另案处理)处得知被害人龙某辛想找对象并与龙某辛本人见面后,遂联系被告人钟某帮助物色女子。二人通过电话联系好后,2010年3月26日至3月28日杨某同尤某便带着被害人龙某辛及绰号为“龙某辛子”的人一起乘车前往(略)与被告人钟某、廖某及由钟某、廖某两人商定安排的冒充廖某姐夫的人见面,并到廖某自称“姐姐”“姐夫”的家里进行相亲。见面后,男女双方满意。被告人廖某以收取彩礼费为由,先后两次共收取被害人龙某辛现金x元。被告人廖某跟随被害人龙某辛回到湖南省芷江侗族自治县龙某辛家中居住,并于2010年3月29日在芷江侗族自治县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同年4月18日,被告人廖某以回家需办理户口迁移手续为由趁机溜走。2010年10月21日被贵阳市公安局云岩分局黔灵派出所抓获归案。被告人钟某从尤某处分得介绍费1000元。

3、2010年4月8日至9日,同案人杨某从尤某(另案处理)处得知被害人周某庚想找对象,遂电话联系被告人钟某帮助物色女子。被告人钟某当即联系被告人吴某及另两名潘姓男子(另案处理)商定被告人吴某以潘洪花的名义,并由该两名潘姓男子分别冒充被告人吴某的叔叔和爷爷来进行此次的相亲活动。随后,杨某同尤某带着被害人周某庚及其表叔杨某某一起乘车前往(略)与被告人钟某、冒充潘洪花的被告人吴某见面,并到“潘洪花”家相亲。并与冒充被告人吴某叔叔、爷爷的两名潘姓男子见面。通过面谈,商定彩礼费x元.吴某的“叔叔”以彩礼费为由收取被害人周某庚现金x元。随后被告人吴某跟随周某庚回湖南省芷江侗族自治县周某庚家中居住。并由周某庚给了吴某尚欠的彩礼4000元。2010年4月12日被告人吴某以潘洪花的名义与被害人周某庚在芷江侗族自治县民政局办理了结婚登记。同年5月11日,被告人吴某以其叔叔生病要回家看望为由溜走时,被被害人周某庚表叔杨某某发现,并在当地民警的协助下,将其当场抓获。被告人钟某分得赃款1200元,被告人吴某分得赃款x元,其余赃款被潘姓家人所有。

4、2010年4月12日至15日,被告人韦某接到被告人钟某的电话得知有湖南的男子要到贵州来相亲,被告人钟某要求被告人韦某帮助物色女子。随即被告人韦某便联系了被告人夏某,并由被告人钟某、韦某、夏某商定由被告人夏某以潘小菊的名义与男方进行相亲活动。随后,被告人韦某、夏某、钟某和冒充被告人夏某父亲及叔叔的人与被害人李某壬及其父亲李某丁在(略)见面。双方见面后,以彩礼费为由收取李某壬现金x元。随后,被告人夏某跟随被害人李某壬回到湖南省芷江侗族自治县李某壬家中居住。同年4月18日,被告人夏某趁机溜走。同年7月14日被独山县公安局抓获归案。事后,被告人夏某分得赃款9000元,被告人韦某分得赃款2600元,其余赃款由吴某莲及潘姓家人占有。

案发后,被告人钟某退回赃款x元,被告人韦某退回赃款2000元,被告人吴某退回赃款7490元和1个黄金戒指及1副铂金项链,被告人廖某退回赃款8500元,同案人杨某退回3000元、尤某退回款4500元。被害人李某己从公安机关已领款x元,被害人龙某辛从公安机关已领款8000元,被害人周某庚从公安机关已领款x元,被害人李某壬从公安机关已领款x元。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质证并查证属实的证据予以证明:

1、被告人钟某的供述和辩解,证明2009年9月份左右,他与同案人杨某在贵州省三都县经过一朋友介绍相识后商定由杨某物色男人,由他物色女人进行婚姻介绍。杨某对他讲介绍的女孩身份证要真实,手续要齐全,且两人互留了电话号码。2010年3月初,他与杨某通过电话联系婚姻介绍。两人联系好后,2010年3月8日至10日,杨某带被害人李某己及其父亲李某甲在(略)与他及吴某莲见面。被害人李某己与吴某莲表示相互满意后,被害人李某己的父亲李某甲及同案人杨某均提出要看一下吴某莲的家。在吴某莲自称的家中由吴某莲自己开门,但家中没有其他人。吴某莲在其家附近当众介绍了其自称是叔叔、婶婶的人。吴某莲及自称是其母亲的人同被害人李某己及其父亲李某甲商定彩礼钱为x元。因李某甲带钱不够,便由其返回湖南芷江筹钱汇款。之后,吴某莲收到被害人李某己支付的彩礼钱x元后,分给了他2000元,并分给姓韦某另一介绍人500元。吴某莲跟随杨某及被害人李某己回到湖南省芷江侗族自治县李某己家居住。

2010年3月15日左右,他与同案人杨某通过电话联系婚姻介绍。两人联系好后,2010年3月26日至3月28日,杨某、尤某、一个三十多岁姓龙某辛男人及被害人龙某辛到(略)与他及被告人廖某见面。被害人龙某辛与被告人廖某相互表示没有意见后,被告人廖某提出彩礼钱要x元。被害人龙某辛表示同意,并商定先由被害人龙某辛支付x元钱,欠下3000元到龙某辛家再付。被告人廖某将他和被害人龙某辛及杨某带到廖某自称的姐姐家。当被告人廖某同被害人龙某辛回到湖南省芷江侗族自治县龙某辛家里后,龙某辛把欠下的3000元彩礼钱支付给了廖某。这次婚姻介绍中,他从尤某处得介绍费800元,杨某得5000元,尤某分得1000元。彩礼钱都由被告人廖某拿了,他一分钱都没得。他与廖某是一年前经人介绍相识的,他讲自己做婚姻介绍并不是真心帮人介绍,主要是为了得几个钱。

2010年4月1日,他与同案人杨某通过电话联系婚姻介绍。联系好后,因被告人吴某没有贵州当地户口本和身份证,他和被告人吴某及老潘、一个七十多岁的男人分别商量,由吴某冒充潘洪花与男方相亲,由老潘和一个七十多岁的男人扮演潘洪花的叔叔、爷爷,并由其两人负责潘洪花户口资料的收集和出具。他带被告人吴某办理了照相手续,并将这些手续交给了老潘。2010年4月8日至9日,杨某、尤某带被害人周某庚及其表叔杨某某在(略)与他及被告人吴某见面,他当众介绍吴某叫小潘。在贵州省三都县X组一户人家,他将家中一个七十多岁的男人介绍为小潘(吴某)的爷爷,将老潘介绍为小潘(吴某)的叔叔,当同案人杨某问及小潘父母亲,老潘讲小潘父亲外出做工还未回家,其父亲喝酒后爱发疯、骂人,家中由小潘爷爷作主。经商定彩礼钱为x元,先付x元,欠下4000元回湖南省芷江周某庚家再付,那个七十多岁的男人按照杨某要求将小潘的户口本、身份证拿出给男方查看。老潘收到了被害人周某庚支付的x元彩礼钱。在被害人周某庚家,老潘给了他1000元,被害人周某庚给了他200元,共计1200元。后被告人吴某电话告知他已收到了被害人周某庚支付欠下的彩礼钱4000元,由被告人吴某拿了500元,另外3500元由杨某拿着。他不认识潘洪花,在贵州省三都县赶集时经人介绍认识老潘,再通过老潘认识那个七十多岁的男人,在一美容美发店认识吴某,在这次婚姻介绍中认识尤某。

2010年4月初的一天,他与李某甲(被害人李某己父亲)通过电话联系得知李某甲的亲戚想找对象的信息后,遂同被告人韦某电话联系婚姻介绍,并告知被告人韦某,女孩必须要有户口本和身份证。2010年4月12日至15日,他与被告人韦某、夏某同被害人李某壬一行人在(略)见面。他当众介绍被告人夏某叫小潘,被告人韦某是小潘的表哥,在乘车去小潘家的路途中有一个五十多岁的男人(被称为小潘的父亲)上了车。在小潘家中,小潘的父亲拿出一本破旧户口本给男方看,并说明没有身份证需补办后再寄到被害人李某壬家。在回(略)的路途中,有一个三十多岁的男人自称是小潘叔叔的人上了车。被害人李某壬的母亲当众付了x元彩礼钱给小潘的父亲。随后,小潘同被害人李某壬回到湖南省芷江侗族自治县。小潘到被害人李某壬家两至三天时,被害人李某己电话告知他吴某莲走了。

2、同案人杨某的供述和辩解,证明2010年3月初的一天,李某甲在芷江楠木坪集镇上找到他,要求给其儿子介绍对象。他表示同意,并要求李某甲支付三、四千元介绍费。他遂与被告人钟某通过电话联系婚姻介绍事宜,并要求女方要有真实的户口本和身份证。联系好后,2010年3月8日至10日,他带着李某甲及被害人李某己一起乘车前往(略)与被告人钟某及吴某莲见面。他与李某甲均提出去吴某莲家,吴某莲讲父母均在外打工,只有叔叔在家里。到吴某莲家后,由吴某莲自己开门,家中没有其他人。在其家附近,吴某莲当众介绍了其自称的叔叔、婶婶。后经商定彩礼钱为x元。由被害人李某己取到其父亲李某甲汇款后,将x元当众付给了吴某莲。之后,吴某莲跟随他及被害人李某己回到李某己家。2010年3月11日,被害人李某己与被告人吴某莲到芷江侗族自治县民政局办理了结婚证。李某甲给了他2000元介绍费和1个50元的红包。

2010年3月初的一天,他从尤某处得知被害人龙某辛想找对象并与龙某辛本人见面后,遂与被告人钟某通过电话联系婚姻介绍事宜。2010年3月26日至3月28日,他、尤某、被害人龙某辛及一个绰号叫“龙某辛子”的人在(略)与被告人钟某及钟某介绍为小廖某女人见面。被告人钟某讲小廖某有父母了,只有姐姐、姐夫,并且与他们生活在一起,在小廖某姐家,被告人杨某一行人均查看了小廖某口本和身份证。回到龙某辛家后,一个三十至四十岁的女人给了他和尤某3000元钱作为介绍费,尤某分给了被告人钟某1000元。后尤某又得到龙某辛家支付的3000介绍费,再次分给了他1000元,并扣除了应分给被告人钟某的1000元后将这1000元给了“龙某辛子”做医疗费。他不知道龙某辛支付了多少彩礼费,也不知道小廖某姐姐、姐夫是否真实。

2010年4月初,他与被告人钟某电话联系做婚姻介绍事宜。2010年4月8-9日,他同被害人周某庚、尤某、杨某某在(略)与被告人钟某及其带来的被告人吴某见面。被告人钟某介绍该女孩姓潘,是贵州省三都县人,并讲该女孩身份证、户口本齐全,是真实的。该女孩自己讲家里条件差,没像样,母亲死了,父亲爱喝酒、发疯,看到后让人吃不下饭。被告人钟某对该女孩的话表示附和,并讲该女孩是其公公养大的。在该女孩家里,被告人钟某将一个七十多岁的男人和一个五十多岁的男人分别以该女孩爷爷、叔叔进行介绍。五十多岁的中年男人讲自己是该女孩亲叔叔,可以作主这桩婚事,七十多岁的男人讲是他养大了该女孩小潘,并拿出户口本给大家看,还讲小潘的长期身份证因丢失了,现正在办理中。被告人钟某表示可以去补办一个临时身份证。经商量彩礼,被告人钟某讲彩礼最少要x元。当他看到由小潘叔叔出具的有该女孩相片的临时居民身份证后,被告人钟某强调该身份证是真实的。被害人周某庚表示先向被称为小潘的女孩支付了x元,欠下4000元到周某庚家再付。到周某庚家后,周某庚从其母亲处拿到4000元后付给了被称为小潘的女孩,小潘从中拿了500元后,把3500元给了被称为小潘叔叔的人。尤某从周某庚母亲处拿到5000元介绍费后,把其中3000元作为被告人钟某的介绍费交给他并由他转付,尤某分了1000元介绍费,他分了1000元介绍费,他将这3000元已通过楠木坪信用社电汇给被告人钟某。后周某庚家又付了2600元介绍费,他分了1200元,尤某分了1400元。他是五年前认识尤某的,他与被告人钟某是在贵州省三都县经朋友介绍认识的。在这次婚姻介绍前,他不认识自称潘洪花的女孩及自称是其爷爷、叔叔的人。

3、同案人尤某的供述和辩解,证明2010年3月初的一天,同案人杨某要他打听是否有想娶老婆的男人,后由他联系了被害人龙某辛。2010年3月26日,他同杨某、被害人龙某辛、“龙某辛子”四人与被告人钟某及一个不认识的女孩见面。被告人钟某介绍该女孩姓廖,没有父母,只有姐姐、姐夫,并与他们生活在一起。在小廖某称的姐姐家商定彩礼钱为x元,并由龙某辛先付x元,欠下3000元到龙某辛家后再付。回到龙某辛家后,龙某辛把欠下的3000元付给了小廖,一个三十岁至四十岁的女人给了他3000元介绍费,他与被告人钟某、同案人杨某各分了1000元钱,后龙某辛又给了他3000元介绍费,他与杨某各分了1000元,他给了“龙某辛子”1000元。他是这次婚姻介绍时才认识小廖某被告人钟某,他不知道小廖某姐、姐夫与小廖某亲属关系是否真实。

同案人杨某经他介绍认识被害人周某庚后,答应给周某庚介绍对象。2010年4月8日至9日,他同杨某、被害人周某庚及其表叔杨某某在(略)与被告人钟某及带起的一个女孩见面。被告人钟某将该女孩当众介绍叫小潘。在去小潘家途中,被告人钟某将一个上车约五十岁的男人介绍是小潘叔叔。在小潘家,被告人钟某将一个七十多岁的男人介绍为小潘爷爷,杨某及龙某辛叔叔杨某某提出需查看女方户口本和身份证,当他看到小潘爷爷拿出的户口本后才知道小潘叫潘洪花。小潘爷爷讲小潘身份证丢失了,被告人钟某讲可以补办临时身份证。经双方商定彩礼钱为x元。由周某庚先付x元,欠下4000元回周某庚家再付。回到周某庚家后,周某庚母亲给了被告人钟某200元,钟某要杨某代收4000元彩礼钱后再转付钟某,杨某表示同意。潘洪花收到周某庚母亲支付欠下的4000元彩礼钱后,从中抽出500元钱留给自己,把剩下的3500元交给了杨某。周某庚母亲给了他2000元介绍费,他分给杨某1000元。2010年4月11日,被害人周某庚同潘洪花在芷江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后周某庚母亲又给了他5800元钱,从中他把应分给钟某的3000元介绍费给了杨某后,又分了1300元介绍费给杨某,他自己又分得1500元介绍费,他共分得2500元介绍费,杨某共分得2300元介绍费,杨某另从潘洪花处拿到3500元彩礼钱,但不知道杨某是否将3000元介绍费和3500元彩礼钱寄给了钟某。他对潘洪花及其爷爷、叔叔的身份是否真实也不清楚。

4、被告人韦某的供述和辩解,证明2009年11月份,他在(略)认识了夏某,夏某讲自己是(略)X镇人,并要他帮忙介绍男人。2010年4月9日钟某与他通过电话联系婚姻介绍事宜。他遂与夏某电话联系去相亲的事情,夏某表示同意。2010年4月13日,钟某电话告知他和夏某一起到(略)大会场亭子处见面商量,见面后,钟某问及夏某是否有户口本和身份证,夏某讲户口本和身份证是三都县潘小菊的,钟某予以认可。钟某告知夏某,男人由吴某莲带过来,彩礼不管谈到多少钱,给夏某一万八千元钱包干,剩余部分吴某莲拿,夏某表示同意。他也提出要一千元介绍费,钟某说这件事成了后,到时到男方那里拿三千元介绍费给他。当天中午12时许,由他冒充潘小菊的表哥,夏某冒充潘小菊及钟某3人同李某甲、李某己、吴某莲、李某丁、李某壬、龙某戊(司机)见了面,钟某当众介绍夏某叫小潘,是三都县廷牌人,把他作为小潘的表哥也作了介绍。在去由夏某冒充的潘小菊家的路途中,有一个四十多岁的男子上了车,夏某当众介绍是她的父亲。在潘小菊家中,钟某提出拿户口本和身份证给男方看,冒充夏某父亲的人拿出了户口本并讲身份证还没有办,并答应办好临时身份证后予以邮寄。钟某提出彩礼钱不能少于x元,男方表示同意。在廷牌乡街上,潘小菊的父亲打电话叫来一个四十岁左右的男子,自称是小潘的叔叔。后由李某壬的父亲支付了x元给吴某莲,潘小菊同男方一行人乘车回到了湖南芷江。吴某莲给了小潘的父亲x元,由小潘的父亲给了夏某x元,剩余的8000元由他、钟某、小潘的父亲每个人分了2600元,小潘的叔叔分了200元。他不清楚夏某的婚姻状况,他是在四五年前独山县城卖菜时闲聊中认识了钟某,自称潘小菊父亲的人以及潘小菊叔叔的人是不是夏某的父亲或叔叔,是不是潘小菊的父亲或叔叔,他表示都不清楚。在这次婚姻介绍前他没见过这两个人。他和钟某把夏某冒充为潘小菊进行了这次婚姻介绍。他和夏某没有商量过要夏某冒充潘小菊,他只听到夏某自己跟钟某讲她叫潘小菊。

5、被告人吴某的供述和辩解,证明2010年4月上旬一天,钟某说给她介绍一个男人,并问她是否有身份证和户口本,她说没有。钟某讲去拿别人的户口本和她的照片给她办临时身份证。钟某要她冒充潘洪花,并把潘洪花的父母冒充为自己的父母。2010年4月8日,钟某再次告知她同湖南怀化来的男方见面后,讲自己姓名叫潘洪花,母亲死了,父亲叫潘某某(她记不清楚了),父亲爱喝酒、发疯,并不在家,她表示同意。当天,她和钟某在(略)汽车站同男方见面,钟某把她以小潘的名义介绍给男方,男方一个秃头的人(杨某)也把周某庚介绍给她,她告知周某庚自己叫潘洪花。在贵州省三都县X组一户人家中,她看到一个七十岁的老头和一个七十岁左右的驼背妇女,还有一个四十多岁的中年男人。钟某把七十岁的老头以她的爷爷,把七十岁的老妇女以她的奶奶、把一中年男人以她的叔叔进行介绍。当周某庚、杨某、尤某问及小潘的爸妈时,钟某和该中年男人讲小潘爸爸喝酒去了,还未回家,家里由爷爷说了算(做主)。经商量,被称为小潘爷爷的人要求支付x元彩礼钱作为抚养费,男方不同意,钟某说最少要x元。杨某要求查看她的身份证和户口本,并说现在骗子多,不要作假,且提出要去公安部门查验。被称为小潘爷爷的人讲小潘身份证还未办到,明天可以去办。后周某庚当众付了x元钱给她,表示欠4000元到周某庚家后再付,她把x元转交给了被称为她叔叔的人。随后她同男方回到湖南省芷江侗族自治县周某庚家。2010年4月10日,杨某要求周某庚支付欠下的4000元彩礼钱,由杨某寄回(略)。周某某母亲(何某)给了她4000元彩礼钱,她从中拿了500元后,交给了杨某3500元。在周某庚家,她撇开周某庚等人找冒充她叔叔的人要了x元钱。她把收到这x元钱的事也告诉了周某庚。4月12日,她和周某庚一起到楠木坪邮政储蓄所以潘洪花名义X存了x元钱,已支取的钱用于了她和周某某共同生活开支。她被公安机关抓获时,连同存折上剩余的7090元钱及自己携带的400元钱,共被扣押7490元。她想回家做输卵管复通手术,便借口她叔叔生病和同别人开的美发店想转让,需回家一个多月。2010年4月12日,她以潘洪花,女,水族,X年X月X日出生,住贵州省三都水族自治县X组的相关信息办的临时身份证同周某庚办了结婚证。她不认识杨某,她曾听钟某讲,钟某认识一个芷江姓杨某,也是做婚姻诈骗的。这次婚姻介绍前她只认识钟某,钟某曾对她说,到男方家后,行就住下,不行就想办法走,钟某曾答应过杨某,如果不行,她最少在周某庚家住三个月才能走。钟某要她拿到欠下的4000元彩礼钱后付给杨某,但她从中拿了500元,只付给了杨某3500元钱。

6、被告人夏某的供述和辩解,证明韦某帮她介绍了一个湖南省芷江侗族自治县楠木坪的男朋友叫李某壬,她从中分得9000元钱,其他人分得多少并不清楚。她告知李某壬自己叫潘小菊,25岁,住贵州三都县X村。2010年4月13日,韦某给她打电话讲有个朋友带个湖南的未婚男人过来,问她是否有时间去看一下,她表示同意。后由她、韦某、钟某同男方及父母、吴某莲、李某己、李某甲、司机龙某戊见了面,韦某当时把她以潘小菊的名义向男方作介绍,她提出要回家问一下父母的意见。2010年4月14日,她电话告知韦某,家里面不同意她嫁那么远,她不知怎么办,韦某说要她先过来商量,韦某讲有个朋友是杀猪的,在三都县X村那里有个家,可以到那里见面,她表示同意。然后由她、韦某、钟某同男方乘车前往韦某讲的那个地方,在去的路途中,在廷牌街上有一个五十岁左右的男子上了车,韦某当众介绍是潘小菊的父亲,她就称呼这个五十岁左右的男子为爸爸。到达目的地后,被称为她父亲的人拿了一本户口本给大家看,并讲没有身份证,前几天到办没有办到,并表示待身份证办好后予以邮寄。她向韦某提出不管男方支付多少钱,她至少要得到9000元钱,才答应去湖南,韦某表示同意。关于彩礼钱的商量情况她不清楚。在从潘小菊家返回途中,在廷牌街上又上来了一个四十岁的男子,被称为她父亲的人当众介绍是潘小菊的叔叔。被称为她父亲的人承诺将分给她的钱存到她的银行卡里面。她已事先将银行卡号交给了被称为她父亲的人。之后,她随男方家里的人到了湖南省芷江李某壬家。到李某壬家的第二天,她听李某壬说共付了x元彩礼。2010年4月18日,她和李某壬在楠木坪赶集,她以上厕所为由趁机溜走。关于被称为她父亲、叔叔的人、韦某、钟某、吴某莲各自分得多少钱,她表示不清楚。她与韦某是2009年11月份在贵州独山县城相识,她是这一次通过韦某才认识钟某,被称为她父亲的人,她只知道姓潘,是通过韦某才认识的。被称为她叔叔的人是这次婚姻介绍时才第一次见面。吴某莲及其丈夫也是这次她以潘小菊的名义进行相亲活动中才认识的。另证明2004年11月她因犯贩卖毒品罪被独山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

7、被告人廖某的供述和辩解,证明2010年3月中旬的一天,钟某约她在(略)大会场见面。见面后,钟某对她讲:“湖南有个男人想找个老婆,答应给x元彩礼钱,要她和男人去见面,由钟某充当她的大伯一起骗一下那个男人,得到钱后,一人一半。”她表示同意。2010年3月26日下午4时许,在(略)汽车站,她与钟某同男方见面。钟某告知男方,她的父母已去世,只有一个姐姐、姐夫,并同他们生活在一起,且钟某拿出她的户口本和身份证给男方看了。在由钟某安排的被称为她姐姐、姐夫家中,钟某将一个40多岁的男人和一个40多岁的女人,当众介绍是她姐夫、姐姐。经商定彩礼为x元,由龙某辛先付x元,欠3000元到龙某辛家再付。2010年3月28日,龙某辛叔叔付给她x元。当日乘车到芷江后,她把x元存到了银行卡上。在龙某辛家她得到龙某辛支付的3000元后,给了钟某3000元。2010年3月29日,她同龙某辛一起到芷江侗族自治县民政局办理了结婚证。她认为龙某辛家里的情况没有介绍的那么好,对杨某讲她要回去,杨某说并不要她在龙某辛家里住一辈子,只要住到一两个月,想走就走,出了问题由杨某负责,当时钟某也在场。2010年4月18日,她以回家办户口迁移手续为由趁机溜走。在这次婚姻介绍中,钟某分得x元,她分得8000元。

8、被害人李某己的陈述,证明2010年2月28日,他父亲李某甲在芷江侗族自治县X镇上找杨某给他介绍对象,杨某表示同意,并要求给付4000元介绍费。2010年3月8日,由他同父亲李某甲、杨某一起乘车前往(略),并在该县汽车站与女方介绍人钟某及吴某莲见面,见面后,双方都表示满意。李某甲看了吴某莲的户口本、身份证与吴某莲本人一致。然后一起乘车到吴某莲家里。经协商彩礼钱为x元。因李某甲没带足够的钱,由李某甲乘车回芷江后筹钱汇款。2010年3月10日,他在(略)收到汇款后当着杨某及吴某莲介绍人钟某的面把x元交给了吴某莲,吴某莲又把x元交给了被称为她母亲的人。然后,他同杨某、吴某莲乘车回芷江。2010年3月11日,他同吴某莲在芷江侗族自治县民政局办理了结婚登记。2010年4月17日,他陪吴某莲去(略)(因吴某莲在2010年4月16日晚上接到一个女人电话说她妈妈出车祸叫她回家),在贵州省凯里车站转车买票时,吴某莲趁机溜走,之后吴某莲音信全无。

9、证人李某甲的证言,证明同被害人李某己的陈述基本一致,证明了同样的事实。另证明李某丁要他帮忙给儿子介绍对象,他答应问一下吴某莲,并由吴某莲负责联系,他对李某丁讲如介绍成功需要3000元介绍费,李某丁表示同意。2010年4月12日,他、他儿子李某己、媳妇吴某莲、李某丁夫妻、李某壬、龙某戊一行七人乘车前往贵州独山县,在该县城广场处与一姓钟某介绍人和自称叫潘小菊的女孩见面。在潘小菊家里,自称潘小菊的父亲拿出户口本,但没有出示身份证,并答应去办理临时身份证。李某丁共支付了x元彩礼给潘小菊的父亲。2010年4月17日吴某莲以其母亲生病需回家看望为由趁机溜走,至今音信全无。潘小菊于2010年4月18日也趁机溜走。

10、被害人龙某癸陈述,证明2010年3月26日至4月18日期间,他被婚骗x元钱,其中给廖某x元钱,给杨某6000元钱,其余5000元被开支吃饭、住宿等费用。他经朋友尤某介绍与杨某认识,杨某提出需准备x元相亲,介绍费要6000元。2010年3月26日,他同杨某到贵州与廖某见面后商定彩礼x元,先付x元,回芷江家后再付3000元。2010年3月30日,他与廖某在芷江侗族自治县办理了结婚证。2010年4月18日,廖某讲需回贵州办户口迁移手续,他与廖某在贵州省凯里火车站转车时,廖某借故离开,至今音信全无。

11、被害人周某某陈述,证明2010年4月8日,他和表叔杨某某及尤某、杨某到贵州独山县与贵州那边的介绍人钟某和一个女孩的见面后,那个女孩告诉他叫潘洪花。在贵州自称潘洪花的女孩家里,经商定,彩礼为x元,先支付x元,回到芷江再支付4000元。回到芷江后,他母亲支付了欠下的4000元彩礼给潘洪花,潘洪花从中拿了500元后,把3500元给了尤某,他还给了尤某2000元。他给潘洪花买了1副铂金项链和1个黄金戒指。2010年5月11日,潘洪花讲其叔叔生病和想回贵州转让店铺,需过一、二十天再回来。当他在送潘洪花的回家的路上,被他的几个亲戚拦住,并将潘洪花扭送至公安机关。

12、被害人李某壬的陈述,证明李某甲打电话给他父亲说给他介绍一个对象。2010年4月12日,他及其父母、李某甲、李某甲的儿子、儿媳,租乘龙某戊的面包车前往贵州独山县与一个姓钟某男人和潘小菊见面。在去潘小菊家的路途中,有一个五十多岁的男子上车,姓钟某男人介绍说是潘小菊的父亲叫潘太尧。到潘小菊家后,他查看了潘小菊家的户口本,但没有潘小菊的身份证,潘太尧说可以办临时身份证,并答应办好后亲自送到他家。他共支付了x元彩礼钱,2010年4月18日,他和潘小菊在楠木坪场上赶集时,潘小菊借故溜走,至今音信全无。他还听李某甲讲,他的儿媳吴某莲也于2010年4月17日走了,至今联系不上。

13、证人龙某乙的证言,证明2010年3-4月份,别人给他弟弟龙某辛介绍了一贵州廖某的女人为妻,结婚一、二十天,那个贵州女人就跑了。他弟弟被那个贵州女人骗了大约x余元钱,贵州女人得了x元钱,支付了介绍费6000元钱。介绍人是本县X村的杨某。

14、证人杨某某的证言,证明2010年4月8日,他陪同周某庚及其介绍人杨某、尤某去贵州独山县相亲。在该县汽车站与一个男人见面,该男人将他身旁的一个女孩当众介绍为姓潘,今年24岁。在乘车前往姓潘的女孩家的路途上遇见被称为女孩叔叔的人。在其家中,见到被称为小潘爷爷的老人。经商定彩礼为x元,周某庚付给潘洪花x元钱。在回到芷江后,周某某母亲给了尤某6000元钱,潘洪花从中拿了500元钱,又过了几天,杨某、尤某又从周某庚那里拿了2800元介绍费。

15、证人何某证言,证明2010年4月9日,周某庚回家后,由她付了1300元车费,还付了200元给钟某。2010年4月10日,她付给尤某6000元钱,尤某从中拿了4000元钱给杨某,杨某把这4000元钱给潘洪花、潘洪花又从中拿了500元后,再把3500元交给杨某,并对杨某讲:“这3500元彩礼钱,你帮我寄给我叔叔。”她不清楚尤某拿的2000元钱是否分给了杨某。2010年4月14日,尤某找她要4000元介绍费,她最终只付了2800元钱给杨某。她付给尤某6000元中,包括欠下的4000元彩礼钱。

16、证人李某某证言,证明杨某于2010年分别给一绰号叫“台湾佬”(李某甲)的儿子(李某己)、给芷江禾梨坳乡一个姓龙某辛人(龙某辛)和一个姓周某庚人(周某庚)介绍对象,共得到6000元钱介绍费的事实。

17、证人李某丁的证言,证明李某甲与他电话联系答应给他介绍媳妇,并要求他支付3000元介绍费。两人联系好后,2010年4月12日,他同妻子、儿子李某壬、李某甲、李某甲的儿子李某己、儿媳吴某莲租乘龙某戊的车前往贵州独山县与一姓钟某老年男子及一个20多岁的女孩见了面。在乘车前往该女孩自称的家中,姓钟某老年男子将一个约50多岁的男子当众介绍是该女孩的父亲。到该女孩家后,他看了户口本,没有户主名字,只有女孩姓名叫潘小菊,被称为该女孩父亲的人承诺说女孩的身份证待办好后再送来。后经双方商定彩礼钱为x元,并交给了被称为该女孩父亲的人。该女孩在他家住了两至三天后,趁楠木坪赶集时借故溜走,至今音信全无。

18、证人龙某戊的证言,证明2010年4月12日,李某丁租他的车到贵州去给被害人李某壬相亲。在贵州独山县与一个姓钟某男子和一个女孩见面,并到女孩自称的家中。李某丁付给了对方x元彩礼钱后,女孩跟随被害人李某壬回到湖南省芷江侗族自治县李某壬家。几天后,他听李某丁说女孩跑了,至今音信全无的事实。

19、书证:被告人钟某、韦某、吴某、夏某、廖某的户籍证明;证明上述被告人均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事实。

20、书证:芷江侗族自治县公安局扣押物品、文件清单及发还物品、文件清单;证明公安机关对被告人钟某、韦某、廖某及同案人尤某持有的现金、存款及物品予以扣押,并由被害人领取的事实。

21、书证:辨认笔录及照片;证明被告人钟某、廖某被辨认的情况。

22、书证:(2005)独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书及贵州省第一女子监狱刑罚执行科证明;证明被告人夏某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05年3月23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罚金2000元的事实及被告人夏某于2008年5月15日刑满释放的事实。

23、书证: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证明被害人周某庚与潘洪花于2010年4月12日办理结婚登记、被害人龙某辛与被告人廖某于2010年3月29日办理结婚登记、被害人李某己与吴某莲于2010年3月11日办理结婚登记的事实。

24、书证: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证明本案的来源情况。

25、书证:芷江侗族自治县X村信用合作联社楠木坪信用社证明;证明杨某及其妻李某丙自2010年4月10日至2010年6月30日期间在该社无任何某款记录。

26、书证:抓获经过;证明被告人被抓获归案的情况。

27、物证:被告人钟某、夏某的身份证及潘洪花的身份证;证明被告人钟某、夏某的基本情况及被告人吴某冒用潘洪花名义X的身份证情况。

28、物证: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活期存折及中国工商银行牡丹灵通卡;证明吴某冒充潘洪花身份办理的邮政储蓄存折及从被告人钟某身上搜取的中国工商银行牡丹灵通卡的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钟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分别同吴某莲及被告人廖某、吴某、夏某、韦某以介绍婚姻为名,采取虚构事实及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信任而获取财物,数额巨大;被告人韦某、吴某、夏某、廖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及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应当以诈骗罪追究被告人钟某、韦某、吴某、夏某、廖某的刑事责任。在共同诈骗犯罪中,被告人钟某出谋策划、组织协调、虚构事实,被告人吴某、夏某、廖某系婚姻当事人一方,是否同意相亲、结婚、以及婚后是否逃跑、何某逃跑都由她们自已决定,因此被告人吴某、廖某在各自与钟某共同诈骗犯罪及被告人夏某在与钟某和韦某共同诈骗犯罪中起同等主要作用,均是主犯。被告人韦某参与介绍、协助虚构事实和协调夏某冒充她人共同婚姻诈骗,在诈骗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被告人钟某犯诈骗罪涉案数额巨大,其极积退赃,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廖某犯诈骗罪数额较大,但以真实姓名办理了婚姻登记,情节较轻,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夏某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钟某、韦某、吴某、夏某认罪态度较好,均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钟某、韦某、吴某、夏某、廖某违法所得的财物,应当责令其退赔。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钟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清。)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6月9日起至2013年6月8日止。)

二、被告人夏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清。)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7月13日起至2012年1月12日止。)

三、被告人韦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清。)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7月10日起至2011年10月9日止。)

四、被告人吴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清。)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5月12日起至2011年10月11日止。)

五、被告人廖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清。)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10月21日起至2011年10月20日止。)

六、被告人钟某退赔被害人李某己人民币x元;被告人钟某、廖某退赔被害人龙某辛人民币x元;被告人钟某、吴某退赔被害人周某庚人民币5040元;被告人钟某、韦某、夏某退赔被害人李某壬人民币x元,上述退赔款限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付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判长姚武鸣

人民陪审员杨某

人民陪审员杨某平

二○一一年九月九日

书记员杨某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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