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陕县张汴乡寺院村民委员会与兀某某、乔某某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陕县人民法院

原告陕县X乡X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张某某,该村村长。

委托代理人鲍海军,河南恒翔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姚风,河南恒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兀某某,男,成年,汉族。

被告乔某某,男,生于1967年12月4日。

委托代理人徐波,河南永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何名义,河南永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陕县X乡X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寺院村委)与被告兀某某、乔某某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

人与二被告及其委托代理人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被告兀某某系原告张汴乡X组村民,1998年9月份,原告依法将本村南洼地的6亩耕地发包给被告兀某某,承包期30年。2008年8月,根据河南省发改委、三门峡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审核标准的投资项目要求,县、乡两级政府决定将原告村的部分土地纳入陕县二仙坡黄某高原3万亩生态系统扩建项目的开发治理范围,原告安排四组的11户村民整体搬迁,并同意调整承包耕地。2008年10月,未经原告同意,被告兀某某私自同被告乔某某达成协议,将其承包的耕地转包给乔某某,期限50年,乔某某准备改变耕地用途,种植树木,以其与村民达成协议为依据,阻挠原告工作的开展。综上,被告违反土地承包法等法律规定,违反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的明确约定,未经原告同意,也未经批准备案,超期转包,并擅自改变耕地用途,其合同内容违法。请求法院依法撤销被告兀某某与被告乔某某签订的土地转包合同,判令被告乔某某将非法占有的耕地恢复原状,庭审中,原告改变诉讼请求,请求法院依法确认被告兀某某与被告乔某某签订的土地出租合同无效,判令被告乔某某将非法占有的耕地恢复原状。

二被告辩称:1、被告兀某某以土地承包经营权出租的流转方式将其承包的土地出租给被告乔某某,符合法律规定,切合中央一号文件精神,流转合法,无须征得原告同意。2、原告不是土地承包权出租协议的当事人,无权就协议的效力提出实质性观点和要求。3、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十一条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应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X组织或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已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村X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的,有该村X组织或者村X组经营管理的规定,原告不是土地承包权的所有人,亦不是被告兀某某所承包土地发包方,寺院村X组是被告所承包土地发包人和土地承包权的所有人。综上,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起诉。

为支持其诉讼主张,原告向本院提交的证据有:1、农户承包土地登记表1份。以此证明原告将本村土地发包给被告兀某某的事实2、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一份,证明原告发包土地时约定,在承包期内经发包方同意承包方才可以依法转包、转让、互换等。3、尚XX证明一份。以此证明被告兀某某将承包耕地转包给被告乔某某的事实。

为支持其诉讼主张,二被告向本院提交的证据有:1、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1份,以此证明被告兀某某享有合法的土地承包经营权。2、土地经营权出租协议1份,证明被告兀某某与被告乔某某签订土地经营权出租协议的内容,欲证二被告签订的土地经营权出租协议,自愿、平等、合法、有效。3、张汴乡荒山承包开发合同书1份,以此证明乔某某与张汴乡人民政府于1998年了签订荒山承包合同书,该荒山与乔某某承租的寺院村X组土地连片,已具备规模化、集约化农业生产条件。4、商业发票二张、照片四张,证实乔某某是有农业生产经营能力,以进行了相应的的机械投入。5、照片一组,证明原告已毁坏了乔某某承租被告兀某某的部分耕地。

庭审中,被告对原告提交的的第1、2项证据本身无异议,但认为该证据不能证明原告对被告兀某某所承包的土地具有发包权,经营权证书上的有关规定不符合现行中央政策的规定。被告对原告提交的的第3项证据有异议,认为该证据证明的事实原告有曲解,且证人未能出庭接受质证,该证据不能作为本案认定原告主张的定案依据。原告对被告提交的第2项证据有异议,认为该出租协议内容不真实,且该协议内容违反法律规定,不能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原告对被告提交的第3、4、5项证据有异议,认为该证据所证明事实与本案无关。

经庭审质证,原、被告对原告提交的第1、2项证据及被告提交的第1项证据本身无异议,本院确认该证据形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与本案事实有关联,可以作为本案的有效证据使用,对原、被告均提出异议的原、被告提交的其他证据,本院应根据证据的合法性、客观性、关联性原则,综合案情认定与本案相关的证据为有效证据。

本院根据原、被告的陈述、举证及诉辩意见对本案事实确认如下:1998年9月,原告寺院村X村南洼地6亩耕地发包给被告兀某某、并与1998年9月11日发放了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约定:承包期限30年,即1998年9月1日至2028年9月1日。后双方均按约定履行,2008年4月,县、乡两级政府决定将原告村的部分土地纳入陕县二线坡黄某高原3万亩生态系统扩建项目的开发治理范围,原告决定对被告兀某某所承包土地进行调整。2008年10月中旬,原告组织机械和人员进入施工项目区域时,被告乔某某以被告兀某某已将所承包的土地租用其经营为由进行阻挡。另查明:2008年10月11日被告兀某某与被告乔某某签订了土地经营权出租协议,协议约定;“一、兀某某将豫三陕x号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载明的一块6亩土地承包经营权出租给被告乔某某,具体四至同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的地块登记。二、出租期限从2009年1月1日至2039年12月31日止。共计30年。此前实际利用的时间不计算在内,兀某某土地承包经营权届满后的出租期限,在兀某某继续取得的承包经营权期内续展。三、承租费及支付:兀某某按每年每亩20元向乔某某收取租金,本协议约定30年的承租费合款3000元在本协议签字时一次付清。……。”该租金在协议签订前被告乔某某已支付被告兀某某。2008年12月11日,原告起诉来院。庭审中,原告坚持其诉讼请求不变,二被告仍坚持其答辩理由,不承认原告的诉讼请求,双方各持一词、致调解不能成立。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四条、第二十条规定,耕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国家依法保护农村承包关系的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条、三十三条、三十七条规定,保护承包方依法、自愿、有偿地将其承包经营权采取转包、出租、互换或者其他方式流转,流转期限不得超过承包期限的剩余期限,转包、出租、互换或者其他方式流转,应当报发包方备案。无论是稳定承包关系还是保护经营权及其流转均明确了依法的原则。本案被告兀某某与被告乔某某签订的土地经营权出租协议,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自愿签订的,且已就经营权出租的价格予以约定,并无不当,但双方在其流转协议签订后,未报发包方即寺院村委备案,而且双方流转的期限超过了其享有的剩余期限,违反法律法规,对造成纠纷存在过错,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承包方依法采取转包、出租、互换或者其他方式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发包方仅以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未报其备案未由,请求确认合同无效的,不予支持”的规定,被告兀某某在其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上确定了的耕地地块四至界限范围(具体范围由发包方依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予以确认)内的面积与被告乔某某签订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出租协议在其享有的承包期间的部分为有效协议;被告兀某某与被告乔某某签订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出租协议,超过被告兀某某承包期限的部分,不符合法律规定,故超出部分为无效协议。原告要求被告乔某某将非法占有的耕地恢复原状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四条、第十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兀某某在其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确定的承包土地范围内与被告乔某某签订的土地经营权出租协议2009年9月1日到2028年9月1日有效;2028年9月2日到2039年12月31日无效。

二、驳回原告要求被告乔某某将非法占有的耕地恢复原状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00元,原告负担50元,被告兀某某、乔某某各负担2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水涛

审判员曹存厚

审判员兰群礼

二00九年十一月三日

书记员乔某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4345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