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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某弓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和诉北京恩爱在线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侵犯著作权纠纷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原告上某弓禾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某市X镇X路西首X幢X室。

法定代表人季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某某。

被告北京恩爱在线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X区X路X号东十一楼(京江阳光商务楼)X室。

法定代表人吕某,总经理。

原告上某弓禾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弓禾公司)诉北京恩爱在线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恩爱公司)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弓禾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某某参加了诉讼,被告恩爱公司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弓禾公司诉称:我公司拥有《巨星浪漫代言系列1-55》摄影作品中FH-23照片的著作权。我方发现被告未经我方许可在其经营的网站(网址为www.gz.x.com)上某载了涉案作品。被告的行为侵犯了我方的信息网络传播权,故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赔偿经济损失9000元。

被告恩爱公司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交书面答辩状。

经审理查明:

弓禾公司提交上某市版权局于2010年1月26日出具的作品登记证书,证书载明作品名称:巨星浪漫代言系列1-55,作品类型为摄影作品,作者为季某,著作权人为弓禾公司,作品完成日期为2009年9月26日,作登字为09-2010-G-X号。该登记证书中包括涉案照片FH-23,即范冰冰婚纱写真照片。

弓禾公司提交上某市东方公证处出具的(2010)沪东证经字第x号公证书。公证书显示:进入互联网,打开浏览器,在地址栏输入//gz.x.com/x/x.x=1562,页面显示“范冰冰黄少祺甜蜜婚纱照写真”一文,该文由三张范冰冰婚纱写真照片组成,其中包括涉案照片FH-23,每张照片上某标有“恩爱结婚网”的标识,且照片下方有少量有关范冰冰和黄少祺的文字介绍。该文所在的路径为:恩爱结婚网》结婚学堂》婚纱摄影》搭配造型》正文。在网页左上某标注北京、上某、广州,恩爱结婚网www.x.com,底部显示的ICP备案号与恩爱结婚网一致,且其下标注有“x○x.com,x”。恩爱结婚网广州站的“联系我们”中标注有恩爱公司(总公司)、北京八匹狼广告有限公司等单位的信息,页面下方显示“恩爱结婚网京ICP备(略)号”的链接,点击该链接,进入ICP/IP地址/域名信息备案管理系统,在其备案信息查询中输入域名“x.com”,显示查询结果“网站名称:恩爱结婚网网站首页:www.x.com主办单位名称:北京恩爱在线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网站备案/许可证号:京ICP备(略)号-1”。

恩爱公司在举证期间内向法院提交恩爱结婚网的网页打印件,打印件内容来源于恩爱结婚网》联系我们,其上某示广州恩爱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广州地区业务代理),并有其工商注册号、公司类型、发证机关等信息。恩爱公司表示该份证据证明涉案照片系由恩爱结婚网广州站发布,该网站由广州恩爱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经营,应由其承担侵权责任。

此外,恩爱公司还向法院提交一份说明,该份说明系由恩爱公司自己出具,说明内容为涉案照片所在的网站系由广州恩爱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经营,恩爱公司无需承担侵权责任。弓禾公司对上某证据均不予认可。

弓禾公司还提交其与上某我要我爱婚纱摄影有限公司签订的许可使用协议书,协议约定弓禾公司许可上某我要我爱婚纱摄影有限公司在上某唯一视觉婚纱摄影网上某用巨星浪漫代言系列摄影作品中的FH-12和FH-23两幅照片,许可使用费为两万元,弓禾公司表示此份证据以证明其照片的授权价格。

上某事实,有弓禾公司提交的作品登记证书、公证书,许可使用协议书,恩爱公司提交的网页打印件、证据说明及本院证据交换笔录、庭审笔录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涉案照片是范冰冰婚纱写真照片,包括在巨星浪漫代言系列1-55摄影作品中,涉案照片的作品登记证书登记的著作权人为弓禾公司,在无相反证据的情况下,本院依法确认弓禾公司为涉案照片的著作权人。

本案审理过程中,恩爱公司否认该公司是涉案网站的经营者,其不应承担侵权责任。本院根据现有证据予以审查。根据公证书记载的涉案网站ICP/IP地址/域名信息备案管理系统查询结果,恩爱结婚网系由恩爱公司经营,其网站域名为www.x.com。涉案图片所在的网站域名为www.gz.x.com,但在网页左上某标注了恩爱结婚网的名称及域名,底部显示的ICP备案号亦与恩爱结婚网一致。在该网站的“联系我们”中亦标注恩爱公司的信息。比较www.x.com与www.gz.x.com可确定,www.gz.x.com是www.x.com下设的域名,即恩爱结婚网广州站使用的域名是恩爱公司所有的域名下设的,其域名的设置、变更等均要受到恩爱公司的控制。综上,涉案网站的网站登记备案信息、域名持有者及网站标示的信息均指向恩爱公司,故恩爱公司是涉案网站的经营者,恩爱公司的抗辩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依法不予采信。恩爱公司作为涉案网站的实际经营者,其应为网站的行为承担责任。

恩爱公司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即在其网站上某用涉案照片,侵犯了弓禾公司对涉案照片享有的著作权,恩爱公司应当为此承担赔偿经济损失的侵权责任。本院将依据恩爱公司的侵权情节、网站性质等因素依法酌情确定赔偿数额,弓禾公司过高的诉讼请求本院不再全部支持。由于弓禾公司并未提交证据证明其为本案诉讼支出的合理费用,故,本院对弓禾公司的此项诉讼请求不予支持。恩爱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判决。

综上某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第(一)项、第四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北京恩爱在线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赔偿原告上某弓禾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共一千五百元;

二、驳回原告上某弓禾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北京恩爱在线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五十元,由被告北京恩爱在线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某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递交副本,交纳上某案件受理费,上某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如上某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某案件受理费,按自动撤回上某处理。

审判长卢正新

人民陪审员刘玉华

人民陪审员占瑾

二O一一年九月十九日

书记员崔小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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