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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袁某甲犯盗窃罪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新化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湖南省新化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某,男,X年X月X日出生。因涉嫌盗窃罪,于2011年5月2日被刑事拘留,6月9日被逮捕。现押新化县看守所。

被告人袁某甲,男,X年X月X日出生。因涉嫌盗窃罪,于2011年5月2日被刑事拘留,6月9日被逮捕。现押新化县看守所。

湖南省新化县人民检察院以新检刑诉[2011]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袁某甲犯盗窃罪,于2011年8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1年8月2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李某、袁某甲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湖南省新化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1年5月2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李某、袁某甲在新化县X区金皇冠网吧上网时被一个外号叫“古惑仔”(查证后另案处理)的人叫出,在网吧外面“古惑仔”讲去偷东西换钱,袁某甲和李某都表示同意。三人在路上边走边商量去电信支局偷电缆卖钱。来到梅苑电信支局仓库后面后,“古惑仔”把事先藏好的钳子和蛇皮口袋拿出来,对李某和袁某甲讲自己先进去偷,李某和袁某甲负责在外面接电缆。“古惑仔”带着工具进入电信仓库二十多分钟后,将盗窃的电缆线递出来后因为不好接,李某爬到围墙上去接,“古惑仔”总共从电信仓库偷出来66根剪断的电缆线。三人将盗窃的电缆线用四个蛇皮袋装好,扛到200米外的老汽车东站出口处的小坑旁,“古惑仔”对李某、袁某甲说去找车,要李某和袁某甲在那里等。不久两人被新化县公安局的巡逻队员抓获,“古惑仔”则逃跑。经鉴定:被盗电缆线价值582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李某、袁某甲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亦无异议。且有书证户籍证明、抓获经过、回收证明;物证扣押物品清单、发还物品文件清单;证人张某、袁某乙、曾某、伍某某的证言;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及现场照片;新价鉴字[2011]X号价格鉴定结论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在审理过中,法庭了解到被告人袁某甲读到初中一年级因经常逃课便辍学,过早走入社会,迷恋网络游戏,辨别是非能力差,是其走上犯罪道路的根源。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袁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应依法追究两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实施了盗窃实行行为,起积极、主要作用,系共同犯罪中的主犯,应按其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又自愿认罪,积极缴纳罚金,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袁某甲起次要作用,系共同犯罪中的从犯,作案时已满十六周岁未满十八周岁,又自愿认罪,积极缴纳罚金,应当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袁某甲迷恋网络游戏,法制观念淡薄,辨别是非能力差,没有树立正确的人生观和价值观,是其走上犯罪道路的根源。对青少年犯罪,本院坚持以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十七条第一、三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二十七条,第四十二条,第五十二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李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7000元(已交)。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1年5月2日起至2012年7月1日止)。

被告人袁某甲犯盗窃罪,判处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已交)。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1年5月2日起至2011年11月1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黎梅松

二O一一年九月二日

代理书记员洪峥嵘

附:本判决适用的相关法律法规

一、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适用

1、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2、第十七条第一款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第三款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3、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4、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

第四款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

5、第二十七条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

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6、第四十二条拘役的期限,为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

7、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二、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适用

第一百六十二条第(一)项在被告人最后陈述后,审判长宣布休庭,合议庭进行评议,根据已经查明的事实、证据和有关的法律规定,分别作出以下判决:

(一)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有罪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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