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上诉人钮某甲、钮某丁、钮某丙与王某戊、郭某某继承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钮某甲,男。

委托代理人:王某国、王某乙,金博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钮某丙,女。

上诉人(原审被告):钮某丁,男。

法定代理人:钮某甲,系钮某丁之父。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某戊,男。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郭某某,女。

二被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李文,河南宏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钮某甲、钮某丁、钮某丙因与王某戊、郭某某继承纠纷一案,不服洛阳市老城区人民法院(2008)老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钮某甲、钮某丁、钮某丙的委托代理人王某国、王某乙,被上诉人王某戊、郭某某的共同委托代理人李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查明,原告王某戊、郭某某系被继承人王某霞的父母。被继承人王某霞X年X月X日出生。1998年农历2月王某霞与被告钮某甲举行结婚仪式。1998年3月10日被告钮某甲与赵长留签订房屋转让协议一份,赵长留将其位于本市老城区X街X号院X门X号三室一厅住房一套转让给被告钮某甲,被告钮某甲支付房款x元。该房尚未办理房屋所有权证。1998年10月1日王某霞与被告钮某甲生育一女钮某丙。1999年9月6日王某霞与被告钮某甲办理结婚登记手续。2000年7月28日双方婚生一子钮某丁。双方婚后购买豫c-x号重庆长安面包车一辆,2008年初被告钮某甲将该车以1.5万元转让给其姐夫李书军。

2007年9月27日王某霞在本市老城区X街X号院X门X号家中被人杀害。被告钮某甲为办理王某霞丧事,支付各种费用9320元。在洛阳市民益服务有限公司北邙塔陵园为王某霞购置墓地支付x元,共计支付x元。

2007年10月28日老城分局发布悬赏通告载明,2007年9月27日老城魏家街X号院发生一起致人死亡案件,为抓获犯罪嫌疑人特发此悬赏通告。希望广大群众积极发现检举,如提供线索直接破案者除公安机关奖励现金2万元外,家属另外悬赏现金5万元,共计7万元。现该案尚未侦破。现位于本市老城区X街X号院X门X号的房产被老城公安分局查封。

王某霞生前与被告钮某甲夫妻共同在本市中原农贸城租赁3区X号门面一间从事干菜、调料生意。在该农贸城最后一排X号租赁仓库一间。2007年11月份,被告钮某甲将包括货物、摊位转让费、仓库以10.5万元转让给李书臣。2007年11月17日左右,被告钮某甲雇用豫C-x号箱式货车将二车半货物拉走。被告钮某甲处理货底得款5000元。

王某霞生前与被告钮某甲在郑州五洲国际水产有限公司投资53万元;农行存款x.34元、基金5万元;中原农贸城商户和朋友欠被告钮某甲和王某霞16.2万元(共37户)。王某霞与被告钮某甲欠山东赵绪峰17.8万元、王某会11.1万元、李娜9300元、魏国庆x元、王某尧x元、王某顺x元,计x元。欠郑州汪高磊x元、唐开明4500元、冯东方x元、张新亮3375元、陈勇x元、尚明凡2920元,计x元。

王某霞的遗产均由被告钮某甲占有和管理。

在庭审中,原告提出诉讼保全申请,法院依法冻结王某霞在中国农业银行洛阳市分行的基金5万元、存款10万元。

在庭审中,原告申请对本市老城区X街X号院X门X号房产价值和豫C-x号重庆长安面包车的价值进行鉴定。2008年5月13日本院向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司法技术处出具司法鉴定案件移送书。2008年5月21日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司法技术处(2008)洛法委字X号案件终结通知书载明,你院委托的王某戊、郭某某诉钮某甲、钮某丁、钮某丙继承纠纷一案的房屋、车辆评估鉴定,由于申请人王某戊申请撤回对老城区X街X号院X门X号房产价值鉴定和申请撤回对豫C-x号重庆长安面包车(乳白色)的价值鉴定。同意案件终结。

原告提出王某霞遇害后钮某甲销售属于夫妻共同所有的货物的价值共35.975万元的主张,未向法庭提交证据;原告主张肖某香料欠钮某甲夫妇7.168万元货款,2007年10月X号该货款已全部偿还给钮某甲的主张,证人吕小丽未到庭作证,原告未提交其他证据;被告钮某甲提出欠其母亲刘桂欣40万元、欠其姐钮某虹x元的主张,钮某甲在王某霞被害后公安机关侦查案情时,对该二笔巨额债务未提及、且刘桂欣和钮某虹与钮某甲有利害关系;被告钮某甲提出其偿还王某霞欠款x元、宋巧蓬的欠款3000余元的主张与钮某虹出具的其代钮某甲偿还王某霞x元、李志鹏2000余元的证言相矛盾,且未向法庭提交其他证据;被告钮某甲提出欠马芳3000元的主张,该证人未到庭作证,被告未提交其他证据。

原审认为:被继承人王某霞2007年9月27日死亡后,其遗产由其第一顺序继承人即父母王某戊、郭某某,丈夫钮某甲、子女钮某丙、钮某丁共同继承。由于被告钮某丙、钮某丁是未成年人,在分割遗产时,适当予以照顾。被告钮某甲雇车将二车半货物拉走,有隐匿遗产行为,在分割遗产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9条“人民法院对故意隐匿、侵吞或争抢遗产的继承人,可以酌情减少其应继承的遗产”规定,根据本案遗产分割已认定的遗产价值及情况,酌情予以少分。

王某霞和钮某甲的共同财产有郑州五洲国际水产有限公司投资53万元、债权16.2万元、农行存款x.34元、基金x元、货物、摊位、仓库转让费x元、钮某甲处理货底子5000元、卖车款x元、2007年12月10日钮某甲收回货款x元、2007年10月10日e时代卡上现金x.11元和二车半货物。本市老城区X街X号院X门X号三室一厅住房一套虽系被告钮某甲与王某霞办理结婚登记前购买,但双方在购房前双方举行结婚仪式时双方均符合婚姻法所规定的结婚实质要件,购房后补办了结婚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四条规定,该房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原告提出该房价值x元的主张,本院予以认可。因此双方共同财产为x.45元、x元基金和二车半货物。

双方婚后共同债务共计x元。钮某甲为王某霞办丧事支出支付各种费用9320元。在洛阳市民益服务有限公司北邙塔陵园为王某霞购置墓地支付x元,共计x元。减去双方共同债务和王某霞丧事的实际支出,x.45元、x元基金和二车半货物为王某霞和钮某甲的夫妻共同财产,其中一半x.22元、x元基金和二车半货物的一半属于王某霞的遗产。

原告提出王某霞遇害后钮某甲销售属于夫妻共同所有的货物的价值共35.975万元的主张,未向法庭提交证据;原告主张肖某香料欠钮某甲夫妇7.168万元货款,2007年10月X号该货款已全部偿还钮某甲的主张,证人吕小丽未到庭作证,原告未提交其他证据,原告以上主张本院均不予采信。被告钮某甲提出欠其母亲刘桂欣40万元、欠其姐钮某虹x元的主张,钮某甲在王某霞被害后公安机关侦查案情时,对该二笔巨额债务未提及、且刘桂欣和钮某虹与钮某甲有利害关系;被告钮某甲提出其偿还王某霞欠款x元、宋巧蓬的欠款3000余元的主张与钮某虹出具的其代钮某甲偿还王某霞x元、李志鹏2000余元的证言相矛盾,且未向法庭提交其他证据;被告钮某甲提出欠马芳3000元的主张,该证人未到庭作证,被告未提交其他证据。被告以上主张本院均不予采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十三条、第十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9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四条规定的规定,原审判决:一、原告王某戊、郭某某继承被继承人王某霞的遗产各x.64元,由被告钮某甲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给原告王某戊、郭某某。二、被告钮某丙、钮某丁继承被继承人王某霞的遗产各x.64元;三、被告钮某甲继承被继承人王某霞的遗产x.64元、二车半货其中的一半;四、原告王某戊、郭某某、被告钮某甲、钮某丙、钮某丁各继承被继承人王某霞的基金5000元(兑现时按购买时5000元折兑,以实际折兑后的价格为准)。五、郑州五洲国际水产有限公司投资收益由被告钮某甲所有;六、16.2万元的债权归钮某甲所有;七、本市老城区X街X号院X门X号三室一厅住房一套归被告钮某甲所有;八、欠山东滕州赵绪峰x元、王某会x万元、李娜9300元、魏国庆x元、王某尧x元、王某顺x元,共计x元,欠郑州汪高磊x元、唐开明4500元、冯东方x元、张新亮3375元、陈勇x元、尚明凡2920元,共计x元,合计x元由被告钮某甲偿还;九、被告钮某丁、钮某所得份额由被告钮某甲负责保管;十、驳回原告王某戊、郭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x元,由原告王某戊、郭某某、被告钮某甲、钮某丁、钮某丙承担2070元(被告承担部分原告已垫付,待执行时被告一并付给原告)。

宣判后,钮某甲、钮某丁、钮某丙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其上诉称:一审法院认定王某霞与钮某甲在1998年农历2月,属明显的认定事实错误。钮某甲于1998年4月份举行结婚仪式,1998年3月10日购买房屋,明显属于钮某甲婚前个人财产。一审法院认定王某霞与钮某甲双方婚后购买豫C-x号重庆长安面包车一辆,2008年初钮某甲将该车以1.5万元转让给其姐夫李书军,没有充分的证据证明。王某霞生前与钮某甲在河南五洲国际水产有限公司的投资50万元、门面房保证金3万元,该投资款及保证金现有价值没有相应证据证明,一审法院对投资款、保证金没有进行相应司法鉴定,在该部分财产价值不明的情况下,就直接认定该部分财产价值并将该部分财产全部分配给钮某甲明显错误。关于上诉人钮某甲欠刘桂欣40万元、欠钮某虹x元的事实,一审法院依据“钮某甲在王某霞被害后公安侦查机关对该两笔巨额债务未提及且他们之间有厉害关系”为由拒绝认定该部分债务证据不足。10.5万元的摊位、货物转让费,两车半干货没有事实和证据,不属于王某霞和钮某甲夫妻共同财产,也不属于王某霞的遗产。钮某甲没有隐匿干货的行为,依法不应对其少分遗产。综上,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望二审法院重新裁判此案。

被上诉人王某戊、郭某某辩称:一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钮某甲与王某霞婚姻关系有效,根据相关规定,双方的婚姻关系应从王某霞怀孕时算起,而购房时间在后,故一审认定为共同财产是正确的。上诉人钮某甲在一审庭审时认可将婚后购买豫C-x号重庆长安面包车,2008年初以1.5万元转让他人。钮某甲与王某霞在郑州五洲公司投资的53万元,一审根据财产的实际状况综合考虑将该款判给钮某甲,盈亏跟随投资一并转移并无不当。不存在上诉人欠刘桂欣40万元、欠钮某虹78万元的事实。在中原农贸城摊位紧缺,转让费的存在已成为一种交易习惯,两名证人亲耳听钮某甲说摊位、货物和仓库转让费10.5万元。两车半干货被钮某甲私自转移到钮某甲姐姐的仓库事实存在有证人作证。钮某甲有隐匿干货的行为,应对其少分遗产。请求维持一审判决。

经审理查明,二审查证与一审认定的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钮某甲在购买本市老城区X街X号院X门X号住房时已经与王某霞举行过结婚仪式,当时双方均符合婚姻法所规定的结婚实质要件,购房后补办了结婚登记,原审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将该房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并无不当。一审庭审中钮某甲已认可将夫妻共同财产豫C-x号重庆长安面包车以1.5万元的价格转让他人,转让款1.5万元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钮某甲在公安部门和一审陈述中认可其和王某霞在郑州五洲国际水产有限公司投资了53万元事实,一审将该投资款项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并无不当。钮某甲称其欠刘桂欣40万元、欠钮某虹x元的主张,钮某甲并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欠款系王某霞被害前所借,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故该欠款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王某霞被害后,钮某甲雇车将其与王某霞共同经营的二车半货物拉走,二车半货物价值无法准确认定,原审根据本案遗产情况酌情分配并无不当。原审确认王某霞的遗产为x.22元、x元基金和二车半货物的一半,但在将二车半货物的一半折价x元一并进行分配时,计算有误,本院予以更正。关于x元基金问题,原审按每人5000元分配并无不当,在二审审理调解过程中,王某戊、郭某某同意将分配给其的5000元基金分配给外孙钮某丁、外孙女钮某丙,对此本院予以支持。综上,本院综合考虑本案财产状况,对王某霞的遗产分配酌情予以调整。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维持洛阳市老城区人民法院(2008)老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第(八)项、第(九)项;

二、变更洛阳市老城区人民法院(2008)老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王某戊、郭某某继承被继承人王某霞的遗产各x元,由被告钮某甲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给原告王某戊、郭某某。

三、变更洛阳市老城区人民法院(2008)老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为:钮某丙、钮某丁继承被继承人王某霞的遗产各x元;

四、变更洛阳市老城区人民法院(2008)老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第(三)项为:钮某甲继承被继承人王某霞的遗产x.22元、二车半货其中的一半;

五、变更洛阳市老城区人民法院(2008)老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第(四)项为:钮某甲继承被继承人王某霞的基金5000元,钮某丙、钮某丁各继承被继承人王某霞的基金x元(兑现时按购买时5000元折兑,以实际折兑后的价格为准)。

六、撤销洛阳市老城区人民法院(2008)老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第(十)项;

七、驳回王某戊、郭某某一审的其它诉讼请求;

八、驳回上诉人钮某甲、钮某丙、钮某丁的其它上诉请求。

一审案件受理费x元,由王某戊、郭某某、钮某甲、钮某丁、钮某丙各承担207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x元,由王某戊、郭某某、钮某甲、钮某丁、钮某丙各承担2070元。(一审案件受理费x元,由王某戊、郭某某垫付,二审案件受理费x元,由钮某甲、钮某丁、钮某丙垫付,待执行时一并清结)上诉人钮某甲、钮某丙、钮某丁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孙志勇

审判员:邢玉玲

代审判员:赵国欣

二00九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梁俊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4077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