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湖南省永兴县X村民委员会三台村X组与王某甲林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1)郴林民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南省永兴县X村民委员会三台村X组。

代表人尹某。

委托代理人廖某某。

委托代理人尹某财,湖南问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王某甲。

委托代理人王某乙。

委托代理人王某甲力,湖南省楚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湖南省永兴县X村民委员会三台村X组)因林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永兴县人民法院(2011)永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1年8月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三台组的委托代理人廖某某、尹某财,被上诉人王某甲的委托代理人王某乙、王某甲力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1984年8月26日,三台组通过公开招标方式以中标价950元的价格将本组集体所有的“园木垅黄竹壁”、“燕子塘坳上”两块林地承包给了王某甲。王某甲分二次将山价款950元支付给了三台组。王某甲中标后,与三台组签订了《林权管理承包协议》。该协议主要内容为:1、承包山名为“园木垅黄竹壁”、“燕子塘坳上”以及两山的四至界线;2、承包中标价950元及付款期限;3、管理期限:承包者管理经营年度最少15年,如林权政策不改变继续跟管经营;4、期满后的幼林保护以及山、林权属性质等内容。协议签订后,王某甲在承包的山场上植树造林。“园木垅黄竹壁”山场2010年采伐后,按照林业部门的规划设计,于2011年2月进行了更新造林。“燕子塘坳上”山场伐后于2008年更新造林。三台组先后于2009年农历9月30日、11月25日、12月2日、2010年11月29日分别召开村X村X组X/3以上成员同意,最后形成将发包给王某甲承包经营的两块林地的经营权予以收回并进行第二轮发包的决议。

原审法院认为:涉诉“园木垅黄竹壁”、“燕子塘坳上”二块荒某,是三台组以招标方式发包给王某甲经营管理的,该承包属《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条规定的其他方式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情形。在签订的《林权管理承包协议》中“承包者管理经营年度最少15年,如林权政策不改变继续跟管经营”,应视为承包期限约定不明。在承包期限约定不明情况下,应依照法定的最短承包期限三十年予以保护。本案“燕子塘坳上”、“园林垅黄竹壁”二山,王某甲伐后按照林业部门的规划,在二山上新增了造林,按照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的30至70年的承包期限,考虑到成林周期长的特点,在不损害承包人合法权益情况下,《林权管理承包协议》应继续履行,在法定承包期内,可由王某甲承包至2044年8月26日止。原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条、第二十条、第二十六条、第三十五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第十七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的规定,判决王某甲对“燕子塘坳上”、“园木垅黄竹壁”二山承包经营期限至2044年8月26日止。案件受理费80元,由三台组负担。

三台组不服上述判决,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原审判决并解除双方所签订的《林权管理承包协议》。其理由:1、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判决不公。一审认定《林权管理承包协议》承包期限不明确,明显错误。《林权管理承包协议》第三条、第五条分别对管理期限以及期满后存山幼林保护均作了明确规定。虽然签订的协议不是很规范,但承包期限应为15年。虽然1984年中央及国务院关于林地承包期限稳定30年不变,但双方约定15年的承包期限并未违背法律规定。从《林权管理承包协议》第五条看,双方所签订的《林权管理承包协议》约定的管理期限已经到期。依《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双方所签订的《林权管理承包协议》已终止。另外,从协议内容看,约定了解除合同的条件。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时,合同当事人有权解除合同。2、一审判决适用法律不当。本案林地承包属《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章规定的其他方式承包的情形,应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四十四条、四十五条、四十八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的规定作出判决。如果《林权管理承包协议》对承包期限约定不明确,适用的法律也应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一条和六十二条的规定。综上,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适用法律均存在错误,且违背诉讼程序。

王某甲答辩称:三台组的上诉理由牵强附会,混淆了物权和债权的概念,在逻辑上将物权法律制度与债权法律制度混为一谈。称承包期到期缺乏法律事实和证据支持。从合同约定和逻辑推理看,一审法院认定“承包期限约定不明确”完全正确;上诉人认为合同约定的期限是15年,最多为18年是对合同理解错误。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恰当,判决正确,请二审法院依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中,三台组另提交一份2010年7月25日颁发给三台组“黄竹壁上”山场的《林权证》,拟证明“黄竹壁上”山林均属其所有。王某甲对此证质证称:该“黄竹壁上”山场的林木为王某甲所有,《林权证》载明的内容与事实不符。“园木垅黄竹壁”山场林木是王某甲砍伐后又于2011年2月新造的林,该证据不符合“新证据”情形,不能作为定案依据。本院经审核认为,该《林权证》所载“黄竹壁上”山场的林木所有权的主体与实际不符,本院不予采信。

本院经审理查明,《林权管理承包协议》第五条“……如林权政策在18年后才改变,所山幼林在8寸围以内一律保留,并无报酬交归集体”,其中“所山”二字双方当事人解释系指“园木垅黄竹壁”、“燕子塘坳上”两块山场。所称“园木垅黄竹壁”与“黄竹壁上”系指同一处山场。本案其他事实与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无异。

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是上诉人三台组与被上诉人王某甲签定的《林权管理承包协议》所涉“园木垅黄竹壁”、“燕子塘坳上”两块山场的承包经营的期限,以及所附合同解除条件是否成就的问题。三台组与王某甲于1984年8月26日签订的《林权管理承包协议》,其权利义务明确,内容合法,基本形式要件具备,协议合法有效,且该协议签订后已履行多年。本案所涉两块山场的承包经营权的取得属《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承包法》第三条规定的其他方式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情形。《林权管理承包协议》第三条“承包者管理经营权年度最少15年,如林权政策不改变继续跟管经营”只是确定了该两山场林业承包经营期限的下限,而没有确定承包经营期限的上限;合同的解除条件是林权政策发生变化。至于三台组所提《林权管理承包协议》第五条约定“……如林权政策在18年后才改变,所山幼林在8寸围以内一律保留,并无报酬交归集体”,三台组以此认为承包期限是15年或18年,也就是最迟应在2002年8月26日到期。但该条款内容并非限定承包的期限,而是《林权管理承包协议》第三条所讲“如林权政策改变”的条件在18年后才出现,合同解除后山场林木如何处理的问题。三台组称合同约定期限为15年的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林权管理承包协议》第三条“承包者管理经营权年度最少15年,如林权政策不改变继续跟管经营”是约定最少承包期限和附合同解除的条件,即林权政策改变,合同解除。但自合同签订后至今,国家的林业承包政策并未发生逆转性变化,而是鼓励个人继续承包的稳定发展性政策,故,合同解除条件并未成就。2008年林权制度改革是对林业承包经营权的确认,并不是林权政策的改变,因此,三台组称《林权管理承包协议》所附合同解除的条件已成就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三台组认为原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本案承包期限明确、所附合同解除条件已成就的上诉理由均不成立。但原审法院在判决中既引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条,又引用该法第二十条、第二十六条、第三十五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第十七条的规定,属适用法律不当,对此予以指出。本案是通过其他方式取得承包经营权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四十五条规定“以其他方式承包农村土地的,应当签订承包合同。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承包期限等,由双方协商确定。……”,本案中双方当事人对承包经营权的期限约定不明,所附合同解除条件不具确定性,即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一条规定确定。现因被上诉人王某甲已于2008年对“燕子塘坳上进行了新造林,2011年2月又对“园木垅黄竹壁”更新造林,考虑林木的生长周期和原承包费较低等情况,从兼顾双方利益出发,双方所签订的《林权管理承包协议》继续履行20年较为合适。原审判决本案合同承包期限至2044年8月26日止,期限过长应予纠正。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条第二款、第四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永兴县人民法院(2011)永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二、被上诉人王某甲与被上诉人湖南省永兴县X乡刘家

村X组所签《林权管理承包协议》关于“燕子塘坳上”、“园木垅黄竹壁”二山场的承包经营期限至2031年8月26日止。

一案件受理费8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80元,合计160元,由上诉人湖南省永兴县X村民委员会三台村X组负担60元,被上诉人王某甲负担10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李开清

审判员段大青

审判员徐作顺

二○一一年八月十一日

书记员唐俊宇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

(二)原判决适用法律错误的,依法改判;

(三)原判决认定事实错误,或者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当事人对重审案件的判决、裁定,可以上诉。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五条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条件。附生效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生效。附解除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失效。

当事人为自己的利益不正当地阻止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已成就;不正当地促成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不成就。

第六十一条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条国家实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制度。

农村X村X组织内部的家庭承包方式,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某、荒某、荒某、荒某等农村,可以采取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

第四十五条以其他方式承包农村土地的,应当签订承包合同。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承包期限等,由双方协商确定。以招标、拍卖方式承包的,承包费通过公开竞标、竞价确定;以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的,承包费由双方议定。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705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