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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张XX与被告张XX门面租赁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鼎城区人民法院

原告张XX,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湖南省常德市X区德山洞庭北路X号X组。

被告张XX,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湖南省常德市X镇X路X号。

原告张XX与被告张XX门面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2月18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曹承国独任审判,代理书记员徐健担任记录,于2011年3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XX、被告张XX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张XX诉称:原告为了经商方便,2010年9月8日与被告张XX签订了一份《门面租赁合同》,该合同并经相关部门见证。合同约定,被告将其在德山开发区X路尊德天城X号楼X号门面租赁给原告经营,租期为3年,2010年10月31日起至2013年10月31日止,租金为x元。原告按约定交齐租金押金后,被告迟迟不将租赁物交付原告使用,严重的违反了合同的约定,原告多次催办未果,给原告造成了极大的经济损失。《门面租赁合同》第6条约定:如被告违约,应退还租金押金,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x元。经多方交涉,被告只退还了租金和押金,拒不支付违约金x元。故此特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支付违约金x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

原告张XX为证明其诉讼主张,向本院提交了如下证据:

《门面租赁合同》和《见证书》各1份,欲证明被告违约应支付违约金x元的事实;

被告张XX辩称:原告诉称的情况是属实的,被告没有按时交付门面给原告使用,其责任不在被告,主要是开发商违反协议,没有按期交房,才使得被告无法履行《门面租赁合同》,为了减少原告损失,被告已将押金3000元,租金x元退给了原告,现原告要求赔偿损失是没有理由的,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为证明其辩称意见,向本院提交了如下证据:

1、《常德市商品房预售合同》一份,欲证明被告确实可在2010年10月31日前取得门面而房产开发商违约没有交付的事实;

2、被告张XX请求开发商赔偿损失的报告两份,欲证明被告张XX为尽早把门面交付给原告使用曾做过多次努力的事实。

经庭审举证、质证,被告张XX对原告张XX提交的证据不持异议,本院予以确认,原告张XX对被告提交的证据的真实性不持异议,但认为被告未在2010年10月31日接收到门面是被告与房产开发商之间的问题,与本案无关,本院认为原告的质证意见成立。

根据原、被告举证、质证和本院认证的情况,本院查明了如下事实:

2010年9月8日,原告张XX与被告张XX签订了1份《门面租赁合同》,合同约定,被告张XX将自己购得的位于德山开发区X路尊德天城X号楼X号门面租赁给原告,租期三年,租金为x元。合同签订后,原告一次性支付了租金x元,押金3000元。按约定被告张XX应于2010年10月31日前移交门面给原告租用。到期后,由于开发商没有按期交付门面给被告,被告一直未能按约定将租赁的门面交付给原告租用,原告为此多次找被告催要门面,被告也多次找开发商催办,由于多方原因,开发商至今未能交付门面,被告只得退还原告租金x元,押金3000元,拒绝按合同约定支付违约金x元。为此原告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支付违约金x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

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双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原、被告2010年9月8日签订的《门面租赁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承租人交齐房租后出租人应按约定移交租赁物,合同中约定一方违约支付违约金x元,不违反法律规定,被告不能如期交付门面,给原告造成了经济损失依法应履行赔偿义务,故此,原告的诉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辩称不能履行合同是由于开发商违约造成的属另一法律关系,被告可另行起诉处理。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二百一十六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张XX在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支付原告张XX合同违约金x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00元,减半收取500元,由被告张XX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曹承国

二0一一年三月十一日

代理书记员徐健

附法律条文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八条:【依合同履行义务原则】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第一百一十四条:【违约金】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

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第一百二十一条:【因第三人的过错造成的违约】当事人一方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的,应当向对方承担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和第三人之间的纠纷,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约定解决。

第二百一十六条:【出租人基本义务】出租人应当按照约定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并在租赁期间保持租赁物符合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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