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洛阳懿皇房产经纪有限公司诉某XX为委托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原告洛阳懿皇房产经纪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X区数码大厦A座X室。

法定代表人白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卫文卓、董某,河南洛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郭XX,女,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张景明、黄某某,洛阳市X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洛阳懿皇房产经纪有限公司诉某告郭XX为委托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0年11月29日向本院提起诉某,本院受理后,依法向被告送达了起诉某、应诉某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诉某文书,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1年4月2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卫文卓、董某、被告郭XX及其委托代理人张景明、黄某某到庭参加了诉某。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某,10年9月9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了《售房无忧合同》,甲方是被告,乙方是原告。该合同第一条第一款约定“甲方自愿将坐落在涧西区X区X-X-X的房屋委托乙方全权销售。”第四条第一款约定“甲方承诺于2010年9月25日前配合乙方办理公证手续。”第五条第一款约定“甲方承诺于2010年9月25日前腾空该房屋,并将该房屋钥匙交于乙方,并于2010年9月25日前将该产权下的所有户籍迁出等内容。”合同签订后,被告拒不履行,后经原告多次催促并委托律师发函给被告,被告仍不予理睬,其行为已构成违约。诉某请求:1、解除售房无忧合同;2、被告支付给原告违约金x元;3、本案诉某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某,1、所谓售房无忧合同本身即为无效合同,从签订时其即为无效合同,该合同名为委托售房,实为由原告买断该房产转手牟利,严重损害了被告的合法权利,被告没有从事房屋交易和买卖中介的行为,原告进行买卖房屋的行为属超范围经营的违法行为,双方签订的合同应为无效合同,不存在违约问题;2、从合同本身来看,此格式合同为原告提供,应当按照有利于被告的意思进行解释,合同中对于先办理公证还是先支付房屋委托价格的的30%约定不明,理解上有歧义,被告要求合同履行的前提条件是办理公证、委托等手续,该要求也是合法的,故被告没有违约;3、在该合同无效且原告没有先履行的情况下,原告扣押被告的相关反产手续,造成了被告的利益损失,被告保留追究原告法律责任的权利。

经审理查明,2010年9月9日,原告(乙方)与被告(甲方)签订《售房无忧合同》一份,合同约定被告全权委托原告出售自有房屋一套,委托价格为x元,;双方还在付款约定(此处指原告向被告支付房款)中注明:被告于10年9月25日前配合原告办理公证手续,全权委托乙方办理房屋出售及过户的相关手续,在公证手续办理完毕当天,由原告将委托价格的30%支付给被告;另约定,被告于10年9月25日前腾空房屋,并将房屋钥匙交原告,并于上述日期前将该产权下的所有户籍迁出;双方在违约责任一条中约定因任何一方拒绝履行合同或解除合同,或发生双方约定的其他情况,由违约方向另一方支付房屋委托价格的10%作为违约金等。合同签订后,被告按照约定将房屋的有关证件交由原告保管。

另查明,双方在合同中并未对中介服务费、支付项目及支付方式作出约定。

还查明,工商机关核准的原告洛阳懿皇房产经纪有限公司的经营范围为房地产营销策划,房产信息咨询,二手房交易咨询服务,房屋租赁。

本院认为,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本案中,虽然双方当事人并未以书面形式明确合同的性质,但依据双方合同的内容,涉案合同应属委托合同。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及行业主管部门对于中介行业出台的有关规定,双方当事人应当在合同中对中介费用的数额及支付方式作出明确约定,现双方当事人并未对此项内容作出任何约定,违反了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同时也违反了行业主管部门作出的旨在规范中介市场经营环境的有关规定;另外,涉案合同在未约定中介费用的情况下,采取固定价格全权委托的方式进行房屋买卖中介服务并且在房款的保存及支付方式上的约定上也不符合国家主管部门作出的规定,上述违规情况的存在进一步增加了该中介行为的风险系数;综上,涉案合同不仅不符合我国合同法中关于合同效力的规定,也存在着扰乱正常的中介市场经营环境的风险,故本院依法认定该合同为无效合同。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三百九十六条、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三百九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原告洛阳懿皇房产经纪有限公司与被告郭XX签订的《售房无忧合同》为无效合同;

二、驳回原告洛阳懿皇房产经纪有限公司的诉某请求。

本案受理费400元,由原告洛阳懿皇房产经纪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某,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某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刘朋涛

人民陪审员李科维

人民陪审员余凤群

二0一一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杨静静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064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