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明某某与襄樊铁路分局随州车务段铁路运输纠纷案

时间:2000-01-30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0)襄铁经初字第58号

襄樊铁路运输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0)襄铁经初字第X号

原告明某某,男,43岁,汉族,湖北省七二作盐厂(原中国人民解放军九○四七厂)职工,系原九○四七厂富江物资经销部承包人,住(略)。

委托代理人欧阳旭,湖北三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襄樊铁路分局随州车务段。住所地:湖北省随州市X街六号。

负责人陈某,该段段长。

委托代理人李某某,男,46岁,随州车务段营销室主任。

委托代理人赵某某,男,44岁,随州车务段长江埠站货运室主任。

第三人湖北银光盐化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应城市盐矿。

法定代表人钟某某,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明某某与襄樊铁路分局随州车务段、第三人湖北银光盐化有限公司运输煤炭误交付一案中,原告明某当于2000年11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原告明某某与被告襄樊铁路分局随州车段及第三人湖北银光盐化有限公司在开庭前自愿达成和解协议后,原告明某某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明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9760元,减半收取4880元,由原告明某当承担。

审判长汪四虎

审判员赵某

代理审判员戴蓉

二○○○年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姜新林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398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