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杨某与李某某变更抚养关系案

时间:2001-09-12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1)德民初字第90号

四川省德昌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1)德民初字第X号

原告杨某,女,生于1967年4月22日,汉族,四川省德昌县人,教师,住(略)。

被告李某某,男,生于1964年10月,汉族,四川省德昌县人,干部,住(略)。

原告杨某与被告李某某变更抚养关系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郑宁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的原、被告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杨某诉称:我与被告于1996年4月离婚,离婚时儿子李某毅(李某)判给被告抚养,由我每月付给抚养费80元,但自离婚到现在儿子一直都是与我一起生活至今,被告对抚养费从不主动给付,且还不全部给付,现我要求将孩子判由我抚养,由被告每月付给抚养费、教育费共计200元至孩子独立生活止。

被告李某某辩称:当时孩子只有3岁,原告要带,孩子也要她,我就同意了,但所有费用都是由我支付,有时我还是在带,我父母也在带他们很爱孩子。父亲和母亲对孩子的抚养教育付出的各有不同,现孩子也大了,只要原告不影响孩子,孩子就会听我的话,监护权是我,我不同意给原告抚养并要求原告按原判决书履行抚养费。至于孩子说“愿和妈妈生活”是不实的,谁带孩子,孩子就听谁的。

经审理查明:杨某与李某某原系夫妻,婚后生有一子李某毅(李某),双方于1996年4月离婚,离婚时李某毅判归李某某抚养,杨某每月付给抚养费80元。判决后李某毅却一直同杨某生活至今,李某某给付了大部分的抚养费。现李某毅已上小学,也愿同其母继续生活。另查明:原告月总工资收入739.50元,被告月总工资收入727.50元。现杨某起诉来院要变更李某毅的监护权,并要求被告每月给付抚养费、教育费200元。

上述事实有原、被告的陈述、证言、调查材料、李某毅的说明等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原、被告均有抚养教育子女的义务。但原、被告离婚后子李某毅一直与其母生活,现李某毅明确表示愿随母生活。原告抚养孩子更有利于子女健康成长,故原告要求变更子女的监护权的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要求维持原监护权的请求本院不予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李某毅由杨某抚养,李某某每月30日前付给子女抚养费、教育费200元至李某毅独立生活止(限本判决生效后5日内履行)。

案件受理费50元,其他诉讼费150元,合计人民币200元,由杨某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郑宁

二○○一年九月十二日

书记员张光映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562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