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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陈某某诉被告马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临颍县人民法院

原告:陈某某,女。

被告:马某某,男。

原告陈某某诉被告马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二00九年八月三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王西旺担任审判长,审判员赵永亮、敢自成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马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二00八年六月份经人介绍我与被告相识,二00八年十月份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因我们相识时间短,草率结婚,婚后我们没有什么感情可言,并发现被告经常赌博、嫖娼、夜不归宿,因被告的所做所为我俩吵嘴,生气,现已分居,我们的感情已彻底破裂,无法生活下去,为解脱这痛苦的婚姻,特提起诉讼,依法判令与被告离婚。

被告缺席未答辩。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二00八年六月份经人介绍双方认识,二00八年十月十五日被告从青海回临颍县,与原告在临颍县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同年腊月二十八日举行结婚仪式。婚后无生育子女,婚前婚后无个人财产和共同财产,无共同债权债务争执。原、被告结婚后一同到青海市生活,在此期间原告发现被告经常外出赌博、上网、夜不归宿,为此原、被告经常吵嘴、生气,直接影响着二人感情的培养,致使原告提起离婚诉讼。

另查明:审理此案前与被告0971—x电话联系,要求被告到庭,被告母亲回答是:“她儿子马某某已收到了原告陈某某的离婚起诉书,原、被告经常吵闹过不到一块,他她自愿结婚,现在又自愿离婚,我们做老人的也同意,他不回去了,你们准许他们离开算了”。

本院认为:原、被告婚前相识时间短,感情沟通的少,属草率结婚,婚后双方又不注重夫妻感情的培养,为感情之事二人经常吵闹,是造成夫妻感情破裂的主要因素。被告接到传票后拒不到庭应诉,视为对自己权利的放弃,原告提起离婚的理由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准予原告陈某某和被告马某某离婚。

本案诉讼费300元由原告陈某某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王西旺

审判员:赵永亮

审判员:敢自成

二○○九年九月十八日

书记员:晁晓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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