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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某诉被告刘XX、洛阳xx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为借款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洛阳市 p河回族区人民法院

原告赵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王x,河南三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XX,男,X年X月X日出生。

被告洛阳xx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原告赵某诉被告刘XX、洛阳xx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为借款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赵某委托代理人XXX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刘XX及被告洛阳xx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赵某诉称:2009年,被告刘XX以经营需要资金为由向原告借款x元,2010年元月16日又向原告借款x元,约定同年4月30日归还。到期后,刘XX未能偿还,经原告多次催要,2010年5月10日,被告洛阳xx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出具保证书一份,自愿为刘XX借款提供担保。其后原告多次找被告要求还款,被告拒不偿还。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现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刘XX归还借款x元及违约金x元,被告洛阳xx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并承担本案诉讼费。

二被告均未答辩,亦均未出庭。

经审理查明,2009年3月13日,被告以经营需要资金为由向原告借款x元,并出具借条一张。2010年元月16日又向原告借款x元,约定同年4月30日归还,并约定如逾期未还,每超一日借款人要以借款额的千分之一支付违约金。到期后,刘XX未能偿还,经原告多次催要,2010年5月10日,被告洛阳xx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出具担保书一份,自愿为刘XX借款提供担保。其后原告多次找被告要求还款,被告拒不偿还。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现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刘XX归还借款x元及违约金x元,被告洛阳xx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并承担本案诉讼费。

本院认为,被告刘XX向原告借款x元并未偿还事实清楚,原告要求被告刘XX归还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由于双方对违约金作出了约定,按照约定,被告刘XX应当向原告支付违约金,原告要求被告刘XX支付x元违约金的请求予以支持。由于被告洛阳xx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自愿为该借款提供担保,在借款人不还的情况下,原告要求第二被告承担连带还款责任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支持。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经合议,判决如下:

一、被告刘XX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原告借款x元及违约金x元;

二、被告洛阳xx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对欠款付款承担连带还款责任。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确定的时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诉讼费3700元、公告费600元,共计4300元由被告刘XX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次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刘家定

审判员白小育

人民陪审员罗晶晶

二O一一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赵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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