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汤阴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某某(王某羲),男,汉族,小学文化。因涉嫌犯隐匿、故意销毁会计凭证、财务账薄、财务会计报告罪于2009年10月17日被汤阴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汤阴县人民检察院以汤检刑诉(2009)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犯隐匿、故意销毁会计凭证、财务账薄、财务会计报告罪,于2009年12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汤阴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尚晓民依法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汤阴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王某某曾担任汤阴县X镇X村第一村X组长,张庄村集体企业油毡厂和该厂食堂会计,2009年8月24日汤阴县公安局在调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侵占张庄村集体资金13.5万元过程中,调取被告人王某某保管的张庄村集体企业油毡厂和该厂食堂的相关账目时,被告人王某某却以会计资料丢失为由,拒不提供相关会计资料。
针对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出示、宣读的证据有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为逃避依法查处而拒不交出会计资料,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二条的规定,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王某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王某某曾担任汤阴县X镇X村第一村X组长,张庄村集体企业油毡厂和该厂食堂会计,2009年8月24日汤阴县公安局在调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侵占张庄村集体资金13.5万元过程中,调取被告人王某某保管的张庄村集体企业油毡厂和该厂食堂的相关账目时,被告人王某某却以会计资料丢失为由,拒不提供相关会计资料。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证实其担任城关镇X村第一村X组长期间时,还负责村里的油毡厂和食堂,其保管着油毡场和食堂的账目,帐目都放在油毡厂的一个箱子里,但后来去找时,都不见了。公安机关询问其该案件的有关问题和事实,其称时间长了,什么也记不清了。
2、证人郭XX的证言,证实其1990年开始任城关镇X村会计,并证实王某某负责村企业油毡厂期间,经原任村支书刘XX同意后从其处取现金x元,用于村油毡厂。
3、证人张XX的证言,证实被告人王某某曾转给其单据三张,单据上的钱是谁借走的,干什么用的,其不清楚。
4、书证:单据复印件。
5、安阳市人民医院刑事诉讼医学鉴定书,证实被告人王某义桥脑梗塞;高血压病III期。
6、控告书。
7、被告人王某某的户籍证明。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为逃避依法查处而拒不交出会计资料,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隐匿会计凭证、会计账薄、财务会计报告罪。被告人王某某当庭认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二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王某某犯隐匿、故意销毁会计凭证、财务账薄、财务会计报告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判长张强
代理审判员薛志强
人民陪审员王某柱
二OO九年十二月三十日
书记员吴文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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