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刘某某、陈某乙贷款诈骗案

时间:2005-08-01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5)穗中法刑二初字第88号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05)穗中法刑二初字第X号

公诉机关广东省广州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刘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广东省兴宁市人,文化程度大学,原系广州金运恒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经理,住(略)。因本案于2004年7月23日被羁押,同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2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广州市第三看守所。

辩护人朱某某、梁某甲,广东大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陈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广东省澄海县人,文化程度中专,住(略)。因本案于2004年6月17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2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广州市第三看守所。

辩护人罗某,广东世纪风彩律师事务所律师。

广东省广州市人民检察院以穗检公二诉[2004]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某、陈某乙犯贷款诈骗罪,于2005年4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广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李某彪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某某及其辩护人梁某甲,被告人陈某乙及其辩护人罗某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广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01年6月至9月期间,被告人刘某某作为金运恒公司的经理,在其公司从事汽车销售业务期间,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先后以其本人及杜某某、梁某某为车主,在金运恒公司签订购买一辆奔驰E240型轿车、一辆丰田大霸王小汽车、两辆奔驰(略)型轿车的购车合同,并提供某车协议及个人收入证明等虚假材料,向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直属支公司投保,骗取了该支公司的机动车消费贷款保证保险,再持上述资料向中国农业银行广州市天河支行申请消费贷款共四笔,贷款总额为人民币(略)元。被告人刘某某取得上述贷款并未用于购车,而用于个人挥霍。

2001年10月期间,被告人刘某某、陈某乙经合谋骗取银行汽车消费贷款,由被告人陈某乙先后以其本人及施某某,冒用何某某为车主,在被告人刘某某经营的金运恒公司签订购买一辆粤(略)号旧标致SV3.0型轿车、一辆粤(略)号奔驰S320型轿车、一辆粤(略)号旧林肯轿车,一辆奔驰S320型轿车的购车合同,并提供某车协议及个人收入证明等虚假材料,分别向人保省直属支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分公司,骗取了上述保险公司的机动车消费贷款保证保险,再持上述资料向中国农业银行广州市城南支行、广州市白云支行,申请消费贷款共四笔,贷款总额为人民币(略)元,所有贷款划入金运恒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广州市燕岭支行的账户内,由两被告进行瓜分。

被告人刘某某参与贷款诈骗八宗,金额共人民币(略)元,造成银行本金人民币(略).53元的损失,被告人陈某乙参与贷款诈骗四宗,金额共人民币(略)元,造成银行本金人民币(略).88元的损失。

公诉机关出示了物证、书证、证人证某、鉴定结论及被告人供某等证据,认为被告人刘某某、陈某乙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三条之规定,已构成贷款诈骗罪。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刘某某否认其行为构成贷款诈骗罪,认为只是普通的借款纠纷,其没有诈骗贷款的故意,只是由于个人的资金周转不来,才将汽车卖掉,事后也没有逃跑,并积极还款;其不知道陈某乙提供某资料是虚假的,其与陈某乙没有共同的诈骗故意,也没有共同分配赃款,请求公正判决。

其辩护人认为:1、被告人刘某某在申请贷款时提供某四份购车协议及个人收入证明是真实的,四宗车贷的借款人、担保人身份资料及签名都是真实的;2、被告人刘某某申请贷款的目的是其经营酒楼确有用车需要,当时其是有偿还贷款的经济能力,造成不能按时供某的客观原因是市场的变化、风险和经营不善导致资金周转困难;3、没有任何证据证明被告人刘某某将贷款用于个人挥霍,本案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刘某某主观上具备非法占有贷款的目的;4、被告人刘某某没有参与同案人陈某乙经手的四宗车贷诈骗,也没有合谋诈骗银行贷款的故意,对陈某乙伪造资料文件是不知情的,应由陈某乙本人独自承担罪责,陈某乙对于刘某某是共犯的指证缺乏证据支持,指控刘某某与陈某乙瓜分贷款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综上,本案证据不足以证实被告人刘某某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也不足以认定刘某某参与了陈某乙的四宗贷款诈骗,根据无罪推定的原则,刘某某不构成贷款诈骗罪,请求对被告人刘某某作出无罪判决。辩护人向法庭提交了金运恒公司、食为先酒家的营业执照,还款承诺书,房地产权证、评估报告,购房抵押贷款合同,购车、转让协议等书证。

被告人陈某乙认为其当时不知道提供某料给保险公司是犯罪行为,还以为是违规行为,而且一直以来其都与保险公司、银行保持联系,没有逃避责任,请求从轻处罚。

其辩护人认为:1、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某乙构成贷款诈骗罪无异议,但诈骗的数额不应以175万元计算,而是(略).80元;2、本案犯意是同案人刘某某提起的,被告人陈某乙分得的赃款远远少于刘某某,因此,陈某乙在本案中应是从犯,依法应从轻、减轻处罚;3、被告人陈某乙自动去保险公司说明情况,应视为自动投案,并且主动如实交待自己的罪行,应当认定为自首,并且积极揭发同案人刘某某的犯罪事实,提供某索,配合公安机关破案,可以从轻、减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广州金运恒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运恒公司')是于1997年10月14日成立的私营公司,主要经营汽车销售,被告人刘某某担任金运恒公司经理,实际经营公司的全部业务。

2001年6月至9月间,被告人刘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汽车消费贷款的事实,编造购车人、担保人,使用虚假的证明文件,冒充他人签名,隐瞒汽车已经出售的真相等方某,骗得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直属支公司(以下简称'人保省直属支公司')的承保,向中国农业银行广州市天河\'c6迪汛钏峁┑牟牧希'3、广东辉亿饮料公司、广东中人拍卖有限公司企业登记材料及证明,证实被告人刘某某提供某担保人卢某并不是中人拍卖公司的员工,该公司没有为卢某开具过收入证明;4、丰田大霸王小汽车的车主资料,证实该车车主是东莞市福华实业发展有限公司,销售日期是2001年7月3日;5、证人杜某某的证言,证实其没有在广东辉亿饮料公司工作、任职,收入证明也不是其提供某,其是按照刘某某的意思签名、提供某份材料,贷款是刘某某还的;6、证人卢某某证言,证实其没有在广东中人拍卖有限公司工作,收入证明也不是其提供某,其是按照刘某某的意思签名、提供某份材料;7、证人李某某的证言,证实银行办理该笔汽车消费贷款的过程。

三、2001年7月间,被告人刘某某以其本人名义与金运恒公司签订了购买奔驰(略)型轿车的协议,使用该车进口资料,本人及担保人梁某轩的身份资料、虚假的收入证明等材料,并冒充担保人梁某轩签名,向人保省直属支公司投保,骗取了该公司的机动车辆消费贷款保证保险,然后再持上述资料向银行申请汽车消费贷款,骗得农行天河支行贷款人民币(略)元。事后,被告人刘某某未将贷款用于购车,而是挪作他用。被告人刘某某至2002年4月20日仅归还本金(略).41元,利息(略).47元,造成农行天河支行本金人民币(略).59元的损失。

上述事实,有公诉人在法庭上出示或者宣读,并经庭审质证的下列证据证实:1、机动车辆消费贷款保证保险投保人、担保人调查表,不可撤销担保书,《机动车辆消费贷款保证保险》承保确认书,机动车辆消费贷款保证书,车辆抵押合同,汽车消费借款合同及其公证书,汽车消费贷款申请审批表,汽车消费贷款放款通知书,借款凭证,农行天河支行机动车辆消费贷款保证保险索赔申请书,提前结清不良贷款的通知书,证实被告人刘某某办理汽车消费贷款的手续、供某情况以及欠款情况;2、奔驰(略)型轿车的进口资料,购车协议,刘某某、梁某轩的身份材料,食为先酒家收入证明,证实被告人刘某某为申请汽车消费贷款所提供某材料;3、奔驰(略)型轿车的进口证明书,证实该车发牌机关为浙C,发牌日期是2001年11月7日;4、证人梁某丙的证言,证实其不认识刘某某,其没有提供某份材料给刘某某,其没有作过汽车消费贷款的担保人,担保书的签名不是其本人签名。

四、2001年9月间,被告人刘某某以其岳父梁某伟的名义与金运恒公司签订了购买奔驰(略)型轿车的协议,使用该车进口资料,梁某伟及担保人何国良的身份资料、虚假的收入证明等材料,隐瞒该车已经出售给他人的真相,并冒充担保人何国良签名,向人保省直属支公司投保,骗取了该公司的机动车辆消费贷款保证保险,然后再持上述资料向银行申请汽车消费贷款,骗得农行天河支行贷款人民币(略)元。事后,被告人刘某某未将贷款用于购车,而是挪作他用。被告人刘某某至2002年4月20日仅归还本金(略).79元,利息(略).95元,造成农行天河支行本金人民币(略).21元的损失。

上述事实,有公诉人在法庭上出示或者宣读,并经庭审质证的下列证据证实:1、机动车辆消费贷款保证保险投保人、担保人调查表,《机动车辆消费贷款保证保险》承保确认书,机动车辆消费贷款保证书,车辆抵押合同,汽车消费借款合同及其公证书,汽车消费贷款申请审批表,汽车消费贷款放款通知书,借款凭证,农行天河支行机动车辆消费贷款保证保险索赔申请书,提前结清不良贷款的通知书,证实被告人刘某某办理汽车消费贷款的手续、供某情况以及欠款情况;2、奔驰(略)型轿车的进口资料,购车协议,梁某伟、何国良的身份材料,广东恒益发电厂物资贸易有限公司、广东新大通租赁有限公司收入证明,证实被告人刘某某为申请汽车消费贷款所提供某材料;3\'bb6、证人陈某丁的证言,证实在机动车辆消费贷款保证保险担保人调查表、不可撤销担保书、汽车消费借款合同中'陈某庭'的签名都不是其本人签名;7、证人方某某的证言,证实其曾经和陈某乙商量转卖自己的粤(略)号旧标致小汽车,但后来没有卖出,其不认识施伟雄,也没有委托金运恒公司转让该车;8、证人陈某戊的证言,证实陈某乙与人保广州分公司签订汽车消费贷款保险单后,取得了农行白云支行15万元的贷款,后经人保广州分公司调查,发现施伟雄提供某联系方某、收入情况、住址、房产证明均为虚假资料。

六、2001年10月间,被告人刘某某以其经营的金运恒公司作为汽车销售商,并提供某司在农行燕岭支行的帐户接收银行贷款。被告人陈某乙以何泽良的名义与金运恒公司签订的购买粤(略)号旧奔驰S320型轿车的协议,使用伪造的该车行驶证、转让协议、何泽良身份资料、房产证,担保人林锋亮的身份资料复印件,虚假的收入证明等材料,隐瞒该车并没有转让他人的真相,并冒充何泽良、林锋亮签名,向人保广州分公司投保,骗取了该公司的机动车辆消费贷款保证保险,然后再持上述资料向银行申请汽车消费贷款,骗得农行白云支行贷款人民币(略)元。事后,被告人刘某某、陈某乙将贷款共同分用。被告人陈某乙至2002年8月仅归还本金(略).91元,利息(略).29元,造成农行白云支行本金人民币(略).09元的损失。

上述事实,有公诉人在法庭上出示或者宣读,并经庭审质证的下列证据证实:1、机动车辆消费贷款保证保险投保人、担保人调查表,不可撤销担保书,车辆抵押合同,汽车消费借款合同,汽车贷款供某情况及客户台帐,证实被告人陈某乙办理汽车消费贷款的手续、供某、欠款情况;2、粤(略)号旧奔驰S320型轿车的转_a8案情况;2、穗公经技文检(2004)第X号文检鉴定书,证实两份广州市元恒企业发展公司陈某乙的收入证明中落款处盖有的'广州市元恒企业发展有限公司'公章印迹是从被告人陈某乙住处搜缴的印章所盖;3、广东省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说明,证实该中心出具过粤(略)标致车、粤(略)林肯车、粤(略)奔驰车三份《旧机动车交易价格评估结论书》;4、穗公经技文检字(2004)第X号文检鉴定书,证实粤(略)、粤(略)《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行驶证》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行驶证副本》各一套共4张,粤(略)《中华人民共和国行驶证》1张均为伪造的;5、从被告人陈某乙住处搜缴的印章25枚,证实被告人陈某乙为骗取汽车消费贷款伪造了公章及私章;6、证人人某省直属支公司、人保广州分公司的工作人员吴某飙、丁士聪、吴某平、曾雪霞、张峰、王晓光、梁某初的证言,证实人保省直属支公司、人保广州分公司审批、办理上述五至八宗汽车消费贷款保证保险的程序、过程以及事后发现被告人陈某乙涉嫌通过空车空卖的方某诈骗银行贷款;7、证人农某白云、城南支行的工作人员张小星、蓝少弦、程岩、姚志斌、周春林、李某辉、李某明的证言,证实农行白云、城南支行办理上述五至八宗汽车消费贷款的程序、过程以及事后被告人陈某乙没有归还银行贷款;8、被告人刘某某的供某,证实其否认与被告人陈某乙合谋诈骗银行汽车消费贷款,对被告人陈某乙的诈骗行为不知情;9、被告人陈某乙的供某,证实其对起诉书指控其与被告人刘某某合谋诈骗银行汽车消费贷款的事实供某不讳,能与上述证据基本吻合。

本案事实还有公诉人在法庭上出示或者宣读,并经庭审质证的下列综合证据证实:1、金运恒公司企业注册资料、损益表,证实了金运恒公司的股东构成、基本经营情况;2、广东食为先酒家有限公司企业资料,证实工商资料显示该公司股东是刘某辉、被告人刘某某,各占50%的股份;3、广州市东山区进福楼海鲜酒家企业注册资料,证实工商资料显示该公司股东没有被告人刘某某,于2003年10月30日被吊销;4、农行燕岭支行提供某金运恒公司(略)帐户、(略)帐户的资金往来情况,证实金运恒公司取得上述八笔贷款共计(略)元后,在2001年6月至11月期间,共转出资金(略)元,其中开出现金支票5张,提取现金合计(略)元,向食为先酒家、东莞市新华利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汕头免税企业集团有限公司等十五家公司开出支票,转出金额合计(略)元;5、抓获经过,证实被告人刘某某、陈某乙被公安机关抓获的情况;6、证人吴某某、张某某的证言,证实金运恒公司的支票、公章都是由刘某某负责保管、掌握,公司由刘某某一人控制。

以上证据经双方某证,证据确凿、充分,且互相印证,本院予以确认。

关于被告人刘某某及其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刘某某的行为不构成贷款诈骗罪,而是普通的债务纠纷的意见。经查,在第一宗贷款诈骗中,被告人刘某某使用了虚假的收入证明,其大哥否认了刘某某在食为先酒家的股东地位及分红,担保人刘某辉每月(略)元的收入也没得到广东华能物资公司的证实。刘某某在得到贷款后没有用来购车,而是事后将该车卖给他人;在第二宗贷款诈骗中,刘某某借用其岳母名义套取贷款,使用了虚假的收入证明,杜某秀、卢某根本没有在辉亿公司、中人拍卖公司任职,该车在贷款之前就已售出;在第三宗贷款诈骗中,刘某某未经梁某轩本人同意,擅自使用其身份资料,冒充其签名完成贷款手续,该车在贷款之前就已售出;在第四宗贷款诈骗中,刘某某又借用其岳父梁某伟名义套取贷款,同样使用了虚假的收入证明,梁某伟根本没有在广东恒益发电厂物资贸易公司任职,刘某某未经何国良本人同意,擅自使用其身份资料,冒充其签名完成贷款手续,该车在贷款之前就已售出。由此可见,被告人刘某某为得到贷款,编造了贷款买车的虚假理由、使用了虚假的证明文件、未经他人同意作虚假担保。被告人刘某某在短短三个月期间,连续以购买四辆豪华轿车的名义套取贷款,每月要归还银行贷款本息高达(略)多元,而刘某某在金运恒公司的工资收入仅为5000多元,其投资200多万元经营的进福楼酒家也一直都是亏损,其大哥刘某辉证实刘某某从未在食为先酒家分红获利,辩护人提供某刘某某有三份房产的证据证实刘某某均是通过抵押贷款的方某购买的,刘某某没有完全产权,不能用于偿还贷款。综上所述,被告人刘某某明知其没有偿还能力,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某骗得保险公司的承保,短期内连续申请大额银行汽车消费贷款,其主观上非法占有银行贷款的犯罪故意明显,被告人刘某某及其辩护人提出其行为是普通债务纠纷,没有非法占有故意的意见据理不足,不予采纳。

关于被告人刘某某及其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刘某某没有参与被告人陈某乙贷款诈骗的意见。经查,根据银行办理汽车消费贷款的规定,客户只能通过汽车销售商购买汽车才能申请汽车消费贷款,并且银行贷款也只能划入汽车销售商的帐户,专款专用。被告人刘某某作为汽车销售商,应该很清楚上述规定,而且银行在把贷款划入金运恒公司帐户的来帐凭证注明了该款是汽车消费贷款,刘某某否认知道第五、六、七宗划入金运恒公司帐户的款项是陈某乙申请的汽车消费贷款明显不符合事实,而其以陈某乙欠债为由将其中部分贷款据为已有也证实其是明知陈某乙是利用购买汽车套取贷款的,刘某某在之前三个月四次申请汽车消费贷款的行为进一步证实了其是非常熟悉汽车消费贷款的程序,因此,刘某某以其经营的金运恒公司作为汽车销售商,并提供某司帐户帮助陈某乙诈骗银行贷款,并与陈某乙共同分用贷款的主观故意明显,至于刘某某与陈某乙之间的债务纠纷、刘某某分得多少赃款、'广州市金运恒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的公章是谁伪造的等情节均不影响对被告人刘某某、陈某乙共同诈骗银行贷款的认定。

关于被告人陈某乙的辩护人提出陈某乙是从犯的意见。经查,被告人陈某乙在实施贷款诈骗的过程中提供某辆资料、私刻印章、伪造虚假的证明文件、冒充他人签名、具体办理贷款手续等,证实其在共同犯罪中与同案人刘某某分工合作,积极实施犯罪行为,依法不能认定其为从犯,分赃多少不影响对其地位、作用的认定,辩护人的意见据理不足,不予采纳。

关于被告人陈某乙的辩护人提出陈某乙有自首情节的意见。经查,根据公安机关出具的破案报告、抓获经过,证实是公安机关接到保险公司的报警后要求人保省直属支公司设法与被告人陈某乙联系,陈某乙应约到保险公司后被扭送到公安机关处理,开始陈某乙否认参与贷款诈骗,后来公安机关从陈某乙住处搜查出大量书证、物证,陈某乙才如实交待了自己的罪行,因此,被告人陈某乙的行为不能认定为自动投案,其没有自首情节。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陈某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假冒他人名义申请贷款、使用虚假的证明文件、提供某假的担保,诈骗银行贷款,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的规定,均已构成贷款诈骗罪。公诉机关起诉指控二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刘某某、陈某乙的辩解及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经查据理不足,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刘某某犯贷款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4年7月23日起至2019年7月22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50万元(自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的第二日起一个月内一次性缴纳);

二、被告人陈某乙犯贷款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4年6月17日起至2015年6月16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自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的第二日起一个月内一次性缴纳);

三、责令被告人刘某某退赔中国农业银行广州市天河支行本金人民币(略).7元,责令被告人刘某某、陈某乙退赔中国农业银行广州市白云支行本金人民币(略).19元,退赔中国农业银行广州市城南支行本金人民币(略).69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黄理

审判员刘某玲

代理审判员李某刚

二OO五年八月一日

书记员边龙

书记员廖燕洁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4394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