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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某诉胡某道路交通事故财产损失赔偿纠纷案件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原告董X,男,1964年生,汉族,住上海市X号。

被告胡XX,男,1985年生,汉族,住上海市X号。

委托代理人郑X(系被告之父),汉族,住同被告。

案由:道路交通事故财产损失赔偿纠纷

2008年5月21日14时35分许,于本市X路、枫林路口,被告驾驶牌照为沪x小客车和驾驶牌照为沪x中型客车的原告及驾驶牌照为沪x小客车的案外人许XX发生交通事故,致原告车辆受损。经交警事故认定,原告和被告各承担事故同等责任。因双方对赔偿金额协商不成,故原告诉至法院。

经本院委托XX区交通事故争议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胡XX于2010年2月10日前赔偿原告董X损失(车辆修理费8,300元)的50%份额,共计4,150元;

二、双方当事人无其他争执;

三、案件受理费25元,由被告承担(已当庭支付)。

上述协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协议经双方当事人于调解笔录上签字即生效。

审判员金毅

书记员王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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