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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临颍县X组,不服被告临颍县房产管理局为第三人李某颁发的(略)XXXX号房屋所有权证一案一审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临颍县人民法院

原告:临颍县X组。

负责人:王某乙,组长。

委托代理人:张某华,临颍县148律师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代理人:崔焕青,临颍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临颍县房产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张某,局长。

委托代理人:李某彩,河南帝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刘某,临颍县房产管理局工作人员。

第三人:李某,男,汉族。

委托代理人:王某乙,男,汉族。

原告临颍县X组,(以下简称东街村X组)不服被告临颍县房产管理局为第三人李某颁发的x号房屋所有权证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东街村X组委托代理人张某华、崔焕青;被告委托代理人李某彩、刘某;第三人李某及委托代理人王某乙到庭参加诉讼,现本案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0年22日李某诉杨某岭侵权一案中原告得知被告于2006年3月22日为第三人办理了临颍县字第x号房屋所有权证,原告认为被告为第三人所办房产证所涉土地属于原告集体所有,在没有办理相关土地转移手续的前提下,侵犯了原告的合法土地使用权,请求法院撤销被告为第三人办理的房产证。

被告辩称:原告不具备行政诉讼的原告资格,因本案所涉房产在被告为第三人办证前房产权属村委会并非原告。原告所诉不属人民法院行政案件受案范围,根据有关司法解释规定,人民法院的司法行为不属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原告的起诉超过了行政诉讼时效规定,应裁定驳回原告的起诉。

第三人述称:本案所涉房产是临颍县法院强制执行给第三人,如果原告认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应向执行机构提出异议或审判监督程序解决,而非直接提起行政诉讼。

审理中被告提供以下证据:1、私有房屋登记申请表;2、(2003)临行执字X号民事裁定书;3、(2003)临法执字X号拍卖财产通知书;4、拍卖成交确认书;5、房产现场实地丈量、勘测草图;6、为第三人办理房产证的审核表、存根及图表。

原告对被告提供以上证据质证认为,被告为第三人颁证没有四邻签字,被告为第三人办证没有法院的协助执行通知书,拍卖成交确认书明确注明拍卖的是房产,不含土地使用权。因此被告为第三人颁证不是人民法院的司法行为,所涉土地使用权未有转移的情况下,被告为第三人颁证实体上程序上不合法。

第三人对被告提供为其颁证的证据无异议。

原告在审理中提供以下:1、东街村X村民会议记录;2、东街村委会相关证明;3、法院X号民事判决书;4、李某于2009年8月8日收到东街村委会起诉款x元收条;5、1995年建厂及借条。

被告对原告提供以上证据质证认为,村委会证明不符合规定,应由法定代表人签名,而非组织人签名,李某收条及被告办证时间不一致,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不能证明及必须过户条件,95年东街村委会出具的借据与本案无关。

第三人对原告提供证据质证认为,村委会证明不合法,原告的诉讼程序不合法,提交的情况反映与本案无关,也没有法律依据,原告的诉讼时效已超过,第三人打的收条是胁迫。

经审理查明,1993年东街村X组建马赛克厂,占用东街村X组部分土地。2002年第三人诉临颍县X村委员欠款案,本院2002年8月10日作出(2002)临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判令东街村委会偿还第三人欠款x元及利息。2005年10月13日本院作出(2003)临法执字第1017-X号民事裁定书拍卖被执行人东街村委会马赛克厂门面房十四间,2005年12月16日河南大公拍卖有限公司拍卖标的价款x元,拍卖的确认给李某(不含土地)。第三人持本院临法执字第1017-X号民事裁定书及拍卖确认书于2006年3月22日向被告申请办理了临颍县字第x号房屋所有权证。原告举证2009年8月8日第三人李某收到东街村委会起诉款x元,并在收到条上写有此笔款还清,以后永不追究,贾台临街门面房产证作废。在东街村委会处理房产中,发生争议,2010年2月第三人持证向东街杨某岭提起民事侵权诉讼,原告得知后被告为第三人颁发有房产证后不服,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庭审中第三人及委托代理人在辩论阶段未经本院许可中途退庭。

本院认为,被告为第三人办理房产证;被告应根据法院的过户裁定书及协助执行通知书事宜为第三人进行房产登记办证,显然被告为第三人办理房产证未举证上述裁定书及协助通知书并非司法协助行为,况且所涉土地属农村集体土地,在该宗土地使用权未经处置转移的情况下,为第三人办理房产证,审慎不严,程序不当,原告的起诉并未超过诉讼时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项第目的规定,判决如下:

撤销被告临颍县房产管理局为第三人李某于2006年3月22日办理的临颍县字第x号房屋所有权证。

诉讼费50元有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毛澎波

审判员:王某乙民

审判员:李某清

二О一一年六月九日

书记员:张某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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