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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慧禧贸易有限公某与北京铭万智达科技有限公某侵犯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原告上海慧禧贸易有限公某,住所地上海市X镇X路X号X幢X室。

法定代表人李某,该公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某。

被告北京铭万智达科技有限公某,住所地北京市X区X路X号。

法定代表人蒲某,该公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戴某某。

委托代理人钟慧,北京市恒烁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慧禧贸易有限公某(简称慧禧公某)与被告北京铭万智达科技有限公某(简称铭万公某)侵犯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某开庭进行了审理。慧禧公某的委托代理人李某,铭万公某的委托代理人钟慧,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慧禧公某起诉称:我公某是第(略)号、第(略)号“德仕+图文”组合商标权利人。上述商标经商标注册人及我公某长期持续的商业使用和大量的广告宣传推广,至今已具有非常高的声誉和商业价值。域名为x.cn的铭万网为铭万公某经营的网站。我公某在该网站上搜索“德兰仕”后,该网站的网页上有对安徽德兰仕豪华门业有限公某(简称安徽德兰仕公某)、上海德兰仕豪华门业有限公某(简称上海德兰仕公某)的产品宣传信息,其中突出显示有“德兰仕”文字,该“德兰仕”与我公某的上述商标近似,容易造成相关公某误认为该“德兰仕”商标信息是我公某或者我公某利害关系人发布的,或者误认为显示该“德兰仕”商标的网页与我公某的网页存在某种关联,故该“德兰仕”商标属于侵犯我公某上述商标专用权的标识。另外,在上述显示“德兰仕”商标的网页上推广的安徽德兰仕公某、上海德兰仕公某的企业名称中均包含有与我公某商标近似的“德兰仕”字号,这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安徽德兰仕公某和上海德兰仕公某均不存在,故铭万公某网页上对该两个公某的宣传、推广信息是虚假信息,这属于虚假宣传的不正当竞争行为。铭万公某在商业活动中,接受、收取了第三方广告费,但在第三方没有得到合法授权或权利来源而使用“德兰仕”商标和使用假冒公某进行商事活动时,铭万公某对此皆未加任何注意,仍然在其网站上发布广告给予第三方推广并提供技术支持,其主观上存在过错,客观上帮助第三方实施了上述商标侵权行为和不正当竞争行为,故铭万公某也侵犯了我公某的商标专用权,对我公某构成了不正当竞争,损害了我公某的合法权益。故我公某要求铭万公某:停止商标侵权行为和不正当竞争行为;在《北京晚报》(正版)上公某声明,消除影响;赔偿我公某经济损失和为制止侵权所支付合理费用合计10万元。

铭万公某答辩称:我公某所经营的铭万网是为企业、个人提供发布商业信息的电子商务平台网站,任何企业和个人都可以免费注册并自行发布商业信息。慧禧公某上述认为侵权的信息是注册用户安徽德兰仕公某发布的,并不是我公某的行为;我公某没有审核注册用户资质的义务,而且只要所发布的信息不属于黄赌毒等违法信息,注册用户就可以进行发布。如果有人对某些信息进行投诉,我公某在核实后可以进行删除等处理;慧禧公某认为侵权的“德兰仕”与其商标标识不一致,上述信息是否构成侵权现无法认定。综上,我公某没有过错,未侵犯慧禧公某的商标权,也未实施不正当竞争行为,不同意慧禧公某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经国家某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准,张心文(x)取得了第(略)号“图形+DSH+德仕”注册商标专用权(商标图样见附件)。该商标被核定使用的商品为第6类:金属门、金属门框、金属窗框(截止)。注册有效期自2001年5月7日至2011年5月6日止。2009年8月25日,张心文与慧禧公某签订《商标权转让合同》,将该商标转让给了慧禧公某。2010年6月13日,国家某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准了该商标的转让。2011年5月12日,该商标被核准续展注册,续展注册有效期自2011年5月7日至2021年5月6日。

经国家某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准,慧禧公某取得了第(略)号“图形+DSH+德仕”注册商标专用权(商标图样同附件)。该商标被核定使用的商品为第20类:办公某(家某)、家某、床、衣帽架(家某)、沙发、毛巾橱(家某)、家某门、非金属门装置等。注册有效期自2011年1月21日至2021年1月20日止。

域名为x.cn的网站为铭万公某所有并经营的网站。任何人在同意该网站上的“铭万服务条款”的情况下,均可以在该网站上免费注册成为该网站的用户。在“铭万服务条款”中记载有如下内容:“铭万网-信息订制运用自己的操作系统通过国际互联网为用户提供网络服务;用户承担传输内容的法律责任;用户承诺不利用铭万网-信息订制提供的服务散布违反某律政策等的信息,散布封建迷信、色情等信息,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信息,有损社会秩序、公某道德的信息等;用户承认铭万网-信息订制有权根据自己谨慎的判断来决定用户通过铭万网-信息订制的服务来发布的内容是否构成违反某议或者国家某有关规定而停止对用户的服务;用户享受铭万网-信息订制提供的信息保存服务。……”注册成为用户后,可以在该网站上填写会员资料,以及包括企业名称、公某关键词、经营方式、公某规模、公某主页、公某介绍、主营产品、产品信息、联系方式等的企业信息,并选择属于何种行业。上述填写的会员资料以及企业信息、产品信息等内容可由注册用户任意填写。填写完成后,需要由铭万网对用户填写的上述内容是否含有黄赌毒、反某、敏感等词汇进行自动过滤。过滤完成后,即可以在铭万网上看到用户所发布的上述企业及产品信息。

2011年2月14日,在铭万网上搜索“德兰仕”三字,在搜索结果中有“开平门”、“小折叠门系列”等产品搜索结果,其中均有“……使德兰仕走向品牌发展之路,德兰仕人,永不满足,力争上游,德兰仕心,在竞争中不断完善自我,我……安徽德兰仕豪华门业有限公某”的文字描述。在该文字描述中,除企业名称外,其余的“德兰仕”三字较其他字略显粗一些。点击上述产品搜索结果后,在新出现的页面上显示有“安徽德兰仕豪华门业有限公某”、“经营模式:生某型”、“公某规模:50人以下”、“所属行业:未分类”、“所属地区:安徽省合肥市”、“联系客服:刘玉兰”、“产品详细信息:开平门系列上海德兰仕豪华门业有限公某是一家某铝合金装饰门开发、生某、销售为一体的综合性企业,……,德兰仕主要是生某各类高档铝合金平开门、吊趟门、折叠门等系列,……,一流的表面处理、先进的设备……,完全可以满足您对门的装饰选择需求,使新产品成为国内铝合金门业的新亮点”、“企业联系方式:联系人刘玉兰,电话+86-0551-(略),地址合肥市X区龙岗工业园(临泉东路X路交口),等等”。

在诉讼中,慧禧公某提供了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和合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分别出具的证明,证明上海德兰仕公某和安徽德兰仕公某并未经过登记注册。

就上述铭万网上的内容,慧禧公某在本案起诉之前并未通知过铭万公某。

慧禧公某为本案诉讼支出了公某费1000元、交通费730元、住宿费266元、复印费200元。

另查,2002年11月1日至2011年期间,上述第(略)号商标的权利人曾分别许可他人在上海、苏某、徐州、北京等地使用该商标。该商标的商品曾在昆明、江苏、河南、北京、上海、四川、山东、江西、重庆、湖北、山西等地销售。2002年至2010年的《深圳都市报》、《成都日报》、《齐鲁晚报》、《重庆时报》《生某时报》、《华西都市报》、《新商报》、《北京娱乐信报》、《彭某晚报》等在介绍当地的建材超市、发布建材优惠信息等中提及过“德仕推拉门”、“德仕壁柜门”等。2002年至2003年,“德仕移门”荣获上海市门窗类十大畅销品牌。2002年、2003年,徐州市质量监督检验协会、徐州市技术监督情报信息中心曾确定“德仕壁柜门”为质量月活动参展产品、3.15活动参展产品。2006年至2010年,上述第(略)号商标的权利人在徐州、重庆、成都、北京、武汉、上海等地法院起诉他人销售侵犯其上述商标权的“金属推拉门”、“金属折叠门”、“滑动门”等,大多胜诉。2008年、2009年,绍兴、温州、成都、重庆、宁波等地的工商行政机关对市场上销售侵犯第(略)号商标权的商品的商户进行过行政处罚。

以上事实,有商标注册证、《商标权转让合同》、核准商标转让证明、核准续展注册证明、公某、工商登记资料、发票、《商标使用许可合同》、报刊、判决书、行政处罚决定书、证书及当事人陈述等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经过国家某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准转让、注册,慧禧公某依法享有第(略)号、第(略)号注册商标专用权。

铭万公某所经营的铭万网是为他人发布商业信息提供信息服务平台的网站,其提供的服务属于我国法律规定的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服务。一般情况下,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服务的网络服务提供商对网络用户发布的信息并无主动审查和监控的义务,只是负有合理的注意义务。如果在其经营过程中,以自己的注意能力和注意水平仍无法注意到网络用户发布的信息是侵犯他人权利的信息的情况下,不需要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本案中,慧禧公某所公某的铭万网中的“德兰仕”产品信息并不在铭万网的主要页面,铭万公某对于其网站中存储的该信息无法注意到。而且,作为一般的民事主体,铭万公某对于“德兰仕”是否构成对慧禧公某第(略)号、第(略)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犯,以及安徽德兰仕公某和上海德兰仕公某企业名称中包含“德兰仕”三字是否构成对慧禧公某的不正当竞争,更无能力判断。另外,尽管安徽德兰仕公某和上海德兰仕公某并不存在,铭万网上的该信息存在虚假性,但慧禧公某之前也并未就此通知过铭万公某,只是在诉讼中才证明该两公某并不存在。而网络用户在铭万网上注册时并不需要提交真实身份,故铭万公某对于安徽德兰仕公某和上海德兰仕公某的产品信息是否属于虚假信息也无法注意到。故铭万公某主观上不具有过错,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从上述铭万网上的涉案信息来看,发布该信息的行为实际上是一种经营行为,而根据我国法律规定,从事经营行为的企业法人必须在工商行政机关进行设立登记。但现有证据表明安徽德兰仕公某和上海德兰仕公某并未在工商行政机关进行登记,因此以该两公某名义在铭万网上所发布的宣传信息存在虚假性。为维护网络交易安全,净化市场环境,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铭万公某应当将该信息予以删除。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六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北京铭万智达科技有限公某于本判决生某之日起立即从其域名为x.com的铭万网上删除涉案安徽德兰仕豪华门业有限公某和上海德兰仕豪华门业有限公某的宣传信息;

二、驳回上海慧禧贸易有限公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300元,由上海慧禧贸易有限公某负担(已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李某柱

人民陪审员李某勇

人民陪审员丁京莉

二O一一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薄雯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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