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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杨某乙合同诈骗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省永兴县人民法院

湖南省永兴县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1)永刑初字第X号

公诉机关湖南省永兴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杨某乙,男,39岁,汉族;因涉嫌犯合同诈骗罪于2011年1月1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月2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永兴县看守所。

辩护人邓某某,湖南众望归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李某丙,男,61岁,汉族,退休工人,系杨某乙父亲。

湖南省永兴县人民检察院以湘永检刑诉(2011)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某乙犯合同诈骗罪,于2011年9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由审判员阳海盛担任审判长、审判员李某庚良与人民陪审员刘某非参加的合议庭,代理书记员李某庚担任记录,于2011年10月1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永兴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某丙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某乙及其辩护人邓某某、李某丙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湖南省永兴县人民检察院指控:

2010年5月25日,被告人杨某乙被香港坤湘投资有限公司正式下文任命为郴州百果大观园农业有限公司执行董事、项目总指挥长。同年11月9日,杨某乙以郴州百果大观园休闲农业有限公司的名义,与被害人楚某丁签订该公司的土石方工程施工承包合同,而郴州百果大观园休闲农业有限公司并没有该项目。在签订合同过程中,杨某乙收某了楚某丁10万元信用金;签订合同后,因没有加盖公司的公章,合同一直未生效。至楚某丁报案,杨某乙也未将10万元信用金退还给楚某丁。

公诉机关在庭审中列举了被告人杨某乙的供述与辩解、证人黄××、曹××、颜××、邓××、刘××、李×、周××、黄××的证言、被害人楚某丁、楚某戊的陈述、土石方工程承包施工合同、收某、委某书、行政任免通知、企业注册登记资料、查询存款通知书、扣押物品清单、户籍证明、抓获经过的说明等证据证明上述事实,认为被告人杨某乙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应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法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杨某乙及其辩护人辩称:杨某乙与楚某丁签订合同及收某其信用金是郴州百果大观园休闲农业有限公司授某的职务行为,有庭审中列举的公司章程、企业营业执照等相关法人资料、政府文件、公司项目资料、聘某、授某、道路工程承包意向协议书、委某、民事调解书等相关法律文书、证明、收某、领条等证据证明上述事实,认为杨某乙的行为不构成合同诈骗罪,请求法院依法宣告其无罪。

经审理查明:

2009年8月27日,香港坤湘投资有限公司独资设立郴州百果大观园休闲农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百果公司”),公司地址位于永兴县X村,法定代表人周玉学。百果公司成立后,一直缺乏正常运转资金。2010年5月25日,被告人杨某乙声称二个月之内可为百果公司从银行贷出2000万元贷款,因而被该公司任命为执行总裁、项目总指挥长,公司财某专用章由其保管。数月后,杨某乙并未贷得分文贷款,百果公司以杨某乙影响公司声誉为由,于同年9月10日在网上发布行政任免通知,免去了杨某乙执行董事、项目总指挥长的职务,宣布其行为与该公司无关、公司财某专用章作废。2010年11月9日,杨某乙以百果公司的名义,与楚某丁签订土石方工程承包施工合同;在签订合同过程中,杨某乙出具加盖有公司财某专用章的收某,收某了被害人楚某戊、楚某丁父子10万元信用金。该合同因杨某乙没有加盖公司公章而一直未生效,百果公司亦否认杨某乙与楚某丁签订合同等行为系公司授某。楚某戊、楚某丁发觉上当受骗后,多次向杨某乙追索信用金。杨某乙将信用金挥霍后,以各种理由搪塞,直至案发也未把10万元信用金退还给楚某丁。案发后,公安机关于2011年1月14日随案扣押了东南牌湘x小型客车一辆。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1)永兴县招商合作局永招外资【2009】X号文件、郴州市招商合作局郴招外资【2009】X号文件、公司章程、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企业注册登记资料等相关证据,证明:2009年8月27日,香港坤湘投资有限公司设立郴州百果大观园休闲农业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美元150万元整(实收某本:零元整),公司地址位于永兴县X村,法定代表人周玉学(至2011年1月14日止,企业注册登记未发生过变某)。

(2)可行性研究及立项申请报告书、建设项目书、项目简介、建设工程设计协议书、总体规划图等相关证据,证明:2009年5月,香港坤湘投资有限公司提出项目立项申请等资料,拟投资建设“百果大观园”;2010年7月,永兴县建筑勘察设计院与百果公司签订建设工程设计协议书,设计项目有科研楼、员工宿舍、食某、新农村X区、游泳池等。

(3)聘某、授某、委某书、行政任免通知,证明:2010年5月25日,百果公司任命杨某乙为执行总裁、项目总指挥长;同年9月10日,百果公司在网上发布行政任免通知,免去了杨某乙执行董事、项目总指挥长的职务,宣布其行为与该公司无关、公司财某专用章作废。

(4)道路工程承包意向协议书、委某、(2011)永民初字第X号民事调解书、申请书、收某、领条等相关证据,证明:2010年8、9、10月期间,杨某乙分别被百果公司委某签订道路工程承包意向协议、代理诉讼、联系办理信用卡、支付款项等事项。

(5)证人黄××的证言,证明:

①黄某平任百果公司的经理,公司是属于香港坤湘投资有限公司的下属公司,董事长是周玉学,总经理是黄某平之兄黄某国。

杨某乙是公司于2010年5月25日聘某过来的,曾任百果公司的执行董事、项目指挥长,但由于种种原因,公司已于2010年9月10日在网上公布了对他的免职通知。

他们与杨某乙本来是不认识的,后来杨某乙通过鸡咀桥组的组长龙二毛才认识黄某平的。第一次和杨某乙见面,他就说有个哥哥在建设银行当副行长,他能给公司搞到两千万的贷款,前提是他要出任公司的执行董事。2010年5月X号,周玉学、黄某国、黄某平、杨某乙在火车站附近的一家茶楼谈此事,杨某乙又说他一个星期内先搞200万打入公司账户,一个月内把两千万贷款搞到手。于是,当场周总就手写了一个委某书,任命他为百果公司执行董事、项目指挥长,并在任命书上加盖了百果公司的行政章。几天之后,杨某乙又说现在他只有一纸空文,没有任何权利。考虑到杨某乙办理贷款需要财某,于是周总又将财某专用章交给了他。之后过了一个星期,杨某乙没有任何款项到公司,又过了一个月还是没有动静,他们就有点怀疑了,准备收某他的财某,但他一直推脱不肯见面,后来就根本找不到他。担心出事,于是黄某平和周玉学、黄某国三人一起商量了一下,决定在网上以公司的名义发布一个对他的免职通知,并同时声明百果公司的财某专用章作废。通知是2010年9月10日在网上发布的。2010年11月上旬,杨某乙主动打了电话给黄某平,黄某平就把在网上发布免职通知的事告诉了他。

杨某乙以公司的名义与永兴碧塘乡的楚某丁签了一个土方工程的合同,他们是去年12月份才听说的。当时黄某国把杨某乙约出来,看了那个合同,主要是想看看那份合同上是否有公司的合同章。如果有,那么肯定是杨某乙私刻的章子,他们就得报警。结果看了之后,合同上并没有盖章,只有杨某乙个人的签名,于是他们便没有再管此事,然后他们又想办法把公司的财某收某了,现在章子在周总那。杨某乙向楚某丁收某10万元钱,他们是后来才知道的,但10万元是他自己一个人收某的现金,没有入公司的账,公司也未用他一分钱。公司确实在2010年11月底,从杨某乙一个朋友(黄某龙)那借了1万元钱,是让杨某乙担保的,他们打了欠条给杨某乙,注明是欠杨某乙的钱,但钱是他们看着黄某龙从银行取的,并且当时周玉学和黄某国都在场。其他,他们公司与杨某乙无任何经济来往。

②对免去杨某乙公司的职务一事,是由黄某平和董事长周玉学、总经理黄某国三个股东开会研究决定的,也就是在公司发布通知的前几天。开会之前的几天,黄某平还当面找杨某乙讲,要他交回委某书和财某专用章,之后就再也联系不上了。

黄某平没有见过杨某乙与楚某丁签的合同。公司土方施工项目还是有,但听说他们签的合同中讲有100万立方土方,是不符合整个项目的实际的。公司是开发农业休闲,不是要把所有的山都推平挖掉,整个项目都没有100万立方土方。所以他们签的合同项目,公司是没有的。

杨某乙虽然被公司免去了职务,但他们也还是有联系的,他也想通过公司的项目来“提篮子”,从中获取中介费。找杨某乙(杨某乙是担保人)借1万元钱,是在2010年11月底还是12月初,黄某平和周玉学、黄某国三人都去了,约好到郴州兴隆步行街的九鼎茶楼里,杨某乙的朋友黄某龙也在那里。钱是黄某龙拿给周玉学的,由黄某国写的借条,黄某平和周玉学在借条上签了字。当时他们和杨某乙讲,公司的营业执照年审需要点钱,现在公司有困难需要借点钱。其实都是骗他的,要找他借钱的目的,是想把之前他在公司上班用掉的那1万元钱拿回来。公司的财某是颜育群负责。

③因为资金没到位(主要来源于香港坤湘投资有限公司,但坤湘投资有限公司没拨过一分),2010年春节后,公司就一直处于停工状态。

香港坤湘投资有限公司(注册资金是150万美元,黄某平不清楚某册资金是否到位、有没有验资报告,都是周玉学办理的,黄某平和黄某国一起大约花了6万元左右,由周玉学到香港注册了坤湘投资有限公司,周玉学是坤湘投资公司的法人代表,大约是在2009年6月份注册的),是黄某平和周玉学、黄某国三人准备在湘阴渡搞百果大观园休闲农业有限公司这个项目,为了取得国家对外资企业的优惠条件的情况下,在香港注册的一家公司,实际上也就是注册的一个空公司,在香港没有发展任何业务,资金主要靠黄某平和周玉学、黄某国三人筹集,然后到国家申请三农贷款,但贷款到现在还没有办下来。

黄某平不很清楚某司有没有综合楼项目,但公司在2009年10月18日奠基的时候,公司发放的广告资料上印有综合楼的效果图纸和情况介绍。百果公司综合楼主要是用于餐饮和住宿,项目位于湘阴渡镇X组的长冲水库边上,长冲水库的改建也是公司的项目之一。综合楼项目因为资金还没有到位,所以该项目还没有计划承包出去。2010年9月30日,黄某平不清楚某某东以百果公司的名义和一个叫周立新的人签订了综合楼的项目承包合同,但他见过杨某乙带周立新来过工地,当时黄某平还跟他介绍了综合楼的情况。杨某乙和周立新在项目部转了一会就先离开了。大约过了十多天的样子,杨某乙在郴州特产宾馆对面的一家土菜馆叫黄某平过去吃饭,吃饭前周立新到那里去了一下,是杨某乙叫他去看综合楼的图纸。杨某乙带周立新到工地考察的时候,他已经被免职了。黄某平当时的想法是,杨某乙虽然被公司免职了,但他带老板来投资还是欢迎的,反正最后老板要承包的话,最终要和公司签合同的。而且杨某乙免职之后还经常带人来工地考察,都是到工地打个转身就走了。

公司的合同是由周玉学和黄某国两人签,并且加盖公司的合同公章。

公司聘某了一个叫谭冬宁的监理,也是杨某乙介绍过来的。双方签了合同,当时合同是要求谭冬宁交押金3万,但他交了5万,他说2万元作为黄某平他们的好处费,但黄某平他们出具给他的收某依然是5万元,该笔钱还没有退给谭冬宁。到目前为止,只付了2万元监理费给谭冬宁。2010年10月左右的一天,杨某乙打电话要黄某平到郴州市帝国酒店去,周玉学、黄某国都在,杨某乙和谭冬宁也在那里。谭冬宁要求公司付给他监理费,周玉学就讲现在没钱。杨某乙就讲他先付2万元给谭冬宁,但要谭冬宁打张领条,并要周玉学、黄某国、黄某平在领条上签字。后来杨某乙有没有付钱,黄某平就不知道了,他签完字就走了(当时是杨某乙主动提出来帮他们付监理费的)。

杨某乙虽然被免职了,但他讲他表哥在建设银行,可以帮忙办理几张信用卡,信用卡又是给自己私人使用,黄某平他们觉得也不吃亏,所以就和他一起去办了一次信用卡。

(6)证人周××的证言,证明:

周玉学是香港坤湘投资有限公司董事长。2010年5月份,通过公司的股东黄某平介绍认识了杨某乙,当时他承诺一个月之内能引进2200万资金,并购买公司51%的股份。当时周玉学和公司另外两个股东黄某国、黄某平商量了一下,就同意聘某杨某乙作为公司的执行董事。但因为杨某乙一直到2010年8月份都没有帮公司引进过一分钱,另外杨某乙在公司上班这几个月,发现他为人不正派,有损公司的声誉。2010年9月份,周玉学与公司另外两个股东黄某国、黄某平决定免去杨某乙在公司的一切职务。之前黄某平找杨某乙讲了此事,决定之后,也电话通知了杨某乙,并且要杨某乙把给他的委某书、财某、营业执照副本、组织机构代码正本等东西都还给公司,后来杨某乙都没有还。2010年9月10日,在公司的官方网站发布了行政任免通知,免去杨某乙的职务,并在8月30日申请财某专用章作废。

周玉学不知道杨某乙与楚某丁签的那份合同,他根本没告诉过周玉学,而且公司没有规划此项目,是他虚构的一个项目,公司总共加起来都没有100万立方的土方工程。公司签合同的流程是,先由公司股东开会研究,然后由黄某国起草合同,最后经过周玉学和黄某国、黄某平三人同时在场签合同,由周玉学负责签名,封页加盖行政章,还需黄某国加盖合同章。杨某乙没有被免职之前,没有代百果大观园签订过合同,合同都必须是周玉学本人亲自签订。百果大观园在建设办公楼主体工程时,收某建筑承包方的20万元建筑质量保证金,动工2个月后就代建筑承包方付工程材料款了。之后,百果大观园其他项目签合同都没再收某承包方的保证金。百果公司收某何钱,都是由财某负责人颜育群经手办,由她出具百果公司的正规收某。周玉学不知道杨某乙收某楚某丁10万元信用金的事。

杨某乙到百果公司上班后,他要求公司给他点实权,讲他在外面办事,手上没有权利,不方便引进资金。后来公司就决定把财某给他管理,合同章就由黄某国管理,周玉学管行政章。杨某乙被免去职务后,周玉学打过电话给杨某乙,只要他还能帮公司引进资金,答应给他自己引进资金的10%业务提成,具体公司也没有授某让他做其他业务。

2010年11月9日,那天刚好周玉学过生日,晚上十点多,在郴州市帝国酒店KTV唱歌。杨某乙带起一个姓楚某中年男子把周玉学叫到包厢门口外,杨某乙问周玉学有没有带章,给他用一下。周玉学说没带。杨某乙就把一份资料给周玉学看了一眼。周玉学发现是一份合同,就对杨某乙说要他去找黄某国。之后杨某乙和姓楚某就走了。第二天,周玉学还打了电话给黄某国,要他核实一下杨某乙手上是份什么内容的合同。后来黄某国核实之后告诉周玉学,那份合同是杨某乙的个人行为,不管公司的事情,周玉学就也没有过问了。杨某乙要章子之前没有打过电话给周玉学,其实那天晚上章子在身上带着的,没有给他盖。周玉学看到是在合同上盖章,就说没带了,也没跟他多说什么,因为他已经被免职了。

公司所有的财某收某都要经过财某,每个月的支出都要在周玉学手上汇总,假如单笔支出超过1万元的,必须要周玉学和黄某国、黄某平三个股东签字才能支出。公安机关从杨某乙身上提取的那份2010年12月26日由坤湘投资有限公司委某杨某乙任百果公司法人代表兼执行董事的委某书是假的,公司免去他职务之后没有再聘某过他。

(7)证人黄××的证言,证明:

黄某国他们公司是香港坤湘投资有限公司,在永兴县X村投资的一子公司郴州百果大观园休闲农业有限公司,该公司成立于2009年6月18日,10月18日奠基的,注册资金150万美元。黄某国是公司的总经理,董事长是周玉学,经理是黄某平,他们三人是公司的股东。公司先完成办公楼的主体工程,然后再由坤湘投资有限公司出资开发其他的项目。杨某乙不是公司的股东。杨某乙是2010年5月份的时候,因为他通过朋友找到黄某平,讲可以引进大量的资金来公司开发,他们三个股东在相信他可以引进资金的情况下,先安排他到公司为执行董事兼项目部指挥长,以方便其为公司引进资金。当时杨某乙讲其表哥在郴州市建设银行当行长,他可以在一个月内到位资金2000万元,一个星期可以到200万元。黄某国当时还对杨某乙承诺,他能在一个月到位2000万元,可以由其控股。后来,三个股东就商量委某杨某乙为公司的执行董事兼项目部指挥长,以公司名义委某的,加盖了公司的行政章。但后来一段时间,杨某乙一分钱也搞不到,还从公司拿了1万元钱去开支。到2010年8月份还没引进一分钱资金,黄某国通过杨某乙的朋友了解杨某乙根本没有钱,三个股东又坐在一起商量(没有会议记录,之前杨某乙进公司的时候也没有会议记录,公司刚起步,在管理制度上还不很健全),决定收某杨某乙手中的委某书,并打电话通知了杨某乙,要其把委某书上交,公司决定免去其职务。在杨某乙不肯见面的情况下,黄某国和周玉学、黄某平三人商量在因特网上发布免去杨某乙在公司任执行董事和项目指挥长的职务,发布时间是2010年9月10日的样子,黄某国还把杨某乙在公司的公示牌撤掉了。

杨某乙与楚某丁签合同前黄某国不知情,签了合同后听周玉学讲,杨某乙已经不是公司的人了,还在和别人以公司的名义签合同,周玉学要黄某国核实情况,收某杨某乙身上的委某书。后来黄某国约杨某乙喝茶(火车站附近的清心苑茶楼),当时和杨某乙在一起的有三个人,其中一个姓刘,是讲马田话,还有一个单瘦的也是讲马田话。见面后,黄某国就问杨某乙是不是以公司的名义和别人签了合同。杨某乙讲有此回事。黄某国就讲他已经被公司解聘某怎么还和别人签合同。杨某乙要黄某国不要管,黄某国就叫杨某乙把合同给他看了。黄某国见甲方签名是杨某乙,对方是一个姓楚某,合同上没有公司的合同章,就放心了,如果有章就会报案。合同章是黄某国管,行政章在周玉学手上管理。

公司和承包人签合同,必须由黄某国和周玉学、黄某平三个股东到场,并且是由黄某国起草合同,然后给周玉学审核后,再签周的名字,由黄某国加盖合同公章。

黄某国不知道杨某乙与楚某丁签合同时收某对方10万元的事。2010年6月份的时候,杨某乙讲其只有委某书没有实权,不好引资。黄某国他们商量给了财某由他管理,黄某国管合同章,周玉学管行政章。2010年8月31日左右,公司在因特网上公司的网址中把财某作废了,杨某乙用作废的章收某钱与公司无关(因为多次找杨某乙要求交回财某及委某书,杨某乙都不交)。

杨某乙那1万元钱电费,是因为之前杨某乙从公司拿了1万元钱用掉,黄某国他们就想了一个办法,要杨某乙为公司借1万元去交电费,然后杨某乙就从他朋友手上借了1万元钱(大约是2010年的11月份的样子,约好到郴州市X街九鼎茶楼谈的),并由杨某乙写的借条给他朋友,目的是想拿回公司早给他用掉的1万元钱。

香坤湘有限公司委某其到郴州百果大观园休闲农业有限公司法人代表兼执行董事、任期三年的一份委某书,是假的,坤湘投资有限公司的章子是长方形而不是圆形的。

杨某乙和楚某丁签订的土石方工程承包施工合同,公司没有该土石方工程项目。第一,工程地点不在公司的项目地点;第二,合同的版本样式不对,公司的合同都是统一的格式;第三,工程总方量约100万立方,公司的项目全部搞完都达不到100万立方土石方,最多10万立方,还是按照规划图纸上来算都只有10万立方左右。所以该份合同不是公司签的,公司也没有该项目。

因为杨某乙想做中介“提篮子”,公司还有很多没有动工的项目,他介绍别人来做工程项目,可以从乙方(承包方)获取介绍费,所以他被免职了也和公司有联系,他也愿意借1万元钱给公司。但黄某国他们不是为了借1万元钱,是想把杨某乙从公司支取的那1万元漏洞补上。

(8)证人曹××的证言,证明:

去年5月20日的时候,经过别人介绍认识了杨某乙,当时是讲杨某乙要承包公司的工程。到了5月X号的时候,公司举行了一个欢迎会欢迎杨某乙被聘某为公司执行总裁。过了一个月的样子,曹××听到公司的人讲,是因为杨某乙有一个表哥在郴州市建行当副行长,可以从银行贷款,刚好公司资金上周转不过来,才会聘某他为公司的执行总裁。2010年12月20日的时候,杨某乙打电话问曹××是否知道他被公司的法人代表和总经理在网上解聘某事。曹××当时告诉他不知道,杨某乙自己知道此事。直到杨某乙被带到派出所,曹××才知道他和楚某丁签了公路土方承包的合同。

(9)证人颜××的证言,证明:

①颜××是百果公司的财某总监。杨某乙大概是2010年6月份的时候到公司上班的,负责的职务是公司的执行总裁,2010年9月份的时候,听说杨某乙被公司免职了。杨某乙从2010年6月份到2010年9月份上班三个月,公司没有发过工资给他,他也没有款项进过公司的账,只有过三四次借支,总共支了大概1万多元钱,都是请示了公司股东黄某国后才支给杨某乙的。

②杨某乙从公司借钱有借条,杨某乙共从公司借了x元现金,第一次是5000元,第二次是2000元,第三次是2000元,第四次是3000元。前面两次有杨某乙写的支条,最后两次是2010年7月22日借的,上午2000元,下午3000元,当时周玉学、黄某国、黄某平和杨某乙都在场,杨某乙没有写支条,颜育群在笔记本上注明了。

公司的账户都是由周玉学负责管理的。公司要发工资以及平时的生活费、日常开支都是周玉学那现金给颜育群,然后颜育群支配、造某、做好帐。2011年春节后,颜育群就没有来公司了,周总叫等他的电话,可能是因为资金问题项目停工了。

(10)证人邓××的证言,证明:

2010年9月份的样子,杨某乙的弟弟杨某明和刘某在外找业务,先找到张勇,然后由张勇找到邓某明讲,百果公司有项目可以拿得到,想要邓某明找一个建筑商来承包土方。邓某明带起三人找到包工土石方的李某庚,然后李某庚又介绍给楚某丁做。2010年11月9日在郴州天湖茶楼,楚某丁和百果公司的总指挥长杨某乙签订了承包土方工程合同(之前已经协商了几次),杨某乙要求楚某丁一方付20万元的押金给公司。杨某乙写了一张10万元的收某,意思就是当时签合同的时候,合同上还没有盖章,他要拿合同到公司里去盖章,章盖好了,就把10万元钱的收某撕掉。2011年1月,邓某明他们才了解到杨某乙已被公司辞退了,并且盖在收某上的财某章事先也已作废了。邓某明他们是在其公司的网址上查出杨某乙已在2010年9月10日被公司撤销行政董事职务和项目总指挥长的职务,同时他的财某公章已在8月X号作废。邓某明他们怀疑被骗了,就把杨某乙约来,然后就报警了。

邓某明他们没有收某好处费,只是开始协商的时候讲如果合同签好生效了,每个人大概得5万元好处费左右。

楚某丁事先不知道杨某乙被辞退的事,是邓某明从网上查到后告诉他的。当时签合同时在场的有杨某乙、杨某明、李某庚、楚某丁、楚某戊和邓某明,还有两个人是杨某乙带来的,不认识,一起有八个人在场。

(11)证人刘××的证言,证明:

杨某乙是百果公司的项目指挥长和执行总裁,土方工程的项目是由杨某乙的弟弟杨某明介绍给刘某,要他找人。刘某找到张勇,张勇找到邓某明,邓某明找到李某庚,李某庚就介绍给了楚某丁,由楚某丁来做该土方工程的。

达成协议,杨某乙与楚某丁一共见了四次面。第一次是2010年9月份的样子,在郴州皇朝大酒店的茶楼里,当时有刘某、杨某乙、杨某明、李某庚、邓某明、楚某戊与楚某丁父子在场。此次见面没有说什么,就是简单的介绍工程的事项,杨某乙说了工程需要垫资300万元,但是工程量是100万立方,按2006年的15.6元一立方计算,每完成20万立方结一次账还,说了要交信用金,是公司规定按10%交。老楚某有表态,拿着合同就回家去了。第二次见面是在2010年10月的样子,是在湘阴渡项目基地里,当时在场的有刘某、邓某明、杨某乙、杨某明、老楚、李某庚。当时就是协商合同上的事,讲了工程量和信用金,双方有一点争议,老楚某意思是在合同上要体现出有100万立方的工程量,信用金就交20万一直把工程做完工才可以退。杨某乙就不同意,合同上不能过多体现,只能体现6公里工程量。当时老楚某没有表态,后来双方就走了。第三次见面也是10月份在郴州市天湖茶楼的一个包厢里,当时在场的有刘某、杨某乙、杨某明,还有一个杨某乙的朋友、楚某戊与楚某丁父子、李某庚。楚某丁到那里就跟杨某乙说工程量要体现出来,因为上次杨某乙没有同意。杨某乙开始的时候也没有同意,后来协商了很久,老楚某过来了,杨某乙就答应了。楚某丁要去有事,由他的父亲老楚某。老楚某要调公司的公款账号和营业执照等公司的证件看一下,杨某乙不肯,之后合同也没有签成。在此次见面的时候,因为老楚某在合同上写上100万立方的工程量,杨某乙不同意,杨某乙就和刘某说要老楚某5万元的红包看行不行,后来他们面对面地谈此事,楚某丁说过两天再给杨某乙答复。他们走后的第三天,刘某就在郴州苏仙路那边见到了杨某乙,杨某乙就要刘某转告楚某丁,出10万元把事情可以全部办好。刘某就打电话告诉楚某丁的父亲,老楚某同意了,说合同里要加一条甲方资金到位优先考虑乙方。等到2010年11月10日老楚某去签合同,但刘某不在场。

是杨某明要刘某帮他找人来做该工程的。杨某明说过有中介费,中介费不是由公司来付,是由承包方来付的。刘某在杨某乙那里借了5000元,还写了欠条。因为杨某乙收某楚某丁的10万元押金,杨某乙就说5000元算是分给刘某他们,算他们的车旅费,前提是要写一个欠条。刘某不知道杨某乙被免职的事。

(12)证人李某己证言,证明:

2011年10月份的时候,邓某明打电话给李某庚,说永兴县湘阴渡有个土石方工程可以承包。之后李某庚通过邓某明认识了杨某乙,了解到百果公司土石方工程有200多万方。李某庚资金不够,就问朋友楚某丁要不要搞。过了两天后的下午,李某庚带楚某丁与杨某乙在郴州“九鼎茶楼”一包厢里见面,与杨某乙商谈具体的工程承包事项。杨某乙说要包工程得交10%的押金。之后两人讨价某价,最后还是没有谈好。在场的有李某庚、楚某丁、邓某明、杨某乙、杨某明、刘某(外号“X”)。

大概一天后的下午,李某庚又和楚某丁他们到百果大观园项目部的一个办公室与杨某乙见面,但此次关于押金的事还是没谈好。到2010年11月9日的下午,楚某丁叫上李某庚,还有楚某戊、邓某明一起到了郴州,路上楚某丁讲是去郴州与杨某乙签正式合同,并带了10万元现金作为工程承包的押金给杨某乙。晚上八点多,他们和杨某乙在郴州市X路的“天福茶楼”一包厢内与杨某乙见面(当时在场的还有杨某明、刘某、一个光头,一个中年男子)。合同修改好打印了三份,楚某丁父子就要杨某乙签字并盖章,杨某乙就说他要先拿到钱再签合同。于是楚某丁父子拿出了10万元现金交到杨某乙手上,杨某乙清点好后马上开了张收某,盖一百果大观园财某,并签了名字,但没盖行政章。楚某丁父子要求其盖上,杨某乙就当面打了个电话。打完电话后,杨某乙说章子在他们老总那里,老总今天过生日,带一个人过去盖好章子就可以了。之后他就带楚某戊过去了。过了大概一个小时,他们回来了。听楚某戊讲,百果公司老总答应明天盖章。之后大家就散了。到了晚上十一点多,邓某明打电话说杨某乙请吃东西,然后李某庚就到了一个吃烧烤的夜宵摊里,看到杨某乙、杨某明、刘某、光头和那个中年人,还有邓某明和张勇。杨某乙答应给他们每人5000元钱,但是都要打个借条。之后,杨某乙就给李某庚和邓某明、张勇、刘某每人5000元,他们都写了个借条给杨某乙。

后来合同行政章一直没有盖,楚某丁讲杨某乙不肯盖章,一直不肯见面,怀疑是个骗子。李某庚不太清楚某果大观园的情况,李某庚和楚某丁、楚某戊、邓某明到百果大观园公司施工现场去的时候,是看到有人在施工,但具体有没有这个土石方工程就不清楚某。除了杨某乙之外,李某庚没见过公司的其他人。

(13)被害人楚某丁的陈述,证明:

楚某丁是搞土石方施工工程承包项目的。2010年10月中旬,朋友李某庚说湘阴渡百果大观园工程有个土石方施工项目,然后介绍楚某丁认识了工程指挥长杨某乙,初次见面具体是初谈了工程承包要求、价某、押金等。当时谈押金时,杨某乙说按他们公司规定,承包该项目要交200万元的押金,最后谈妥交20万元押金。第二天上午,杨某乙打电话给楚某丁,讲他要去香港总公司开会,还说他们总公司决定要升他为百果公司的董事长,到时候对楚某丁承包土石方施工项目更加有利,最后是要楚某丁先给他1万元现金,抵算在20万元承包项目的押金里,到时候只需再交19万元押金就可以了。当天下午,杨某乙就安排他弟弟和“胖子”两人到楚某丁家里拿走了1万元现金。又过了三天左右的上午,杨某乙又打电话要楚某丁带个草拟的合同去郴州给他看。当天下午,楚某丁和父亲楚某戊、李某庚三人带了合同在皇朝酒店咖啡厅与杨某乙见面,和杨某乙一起的还有他弟弟和“胖子”。杨某乙将楚某丁草拟的合同修改后并重新打印了出来。杨某乙突然说要楚某丁再先拿5万现金给他,也抵算在20万元押金内。当时楚某戊听后很生气,说合同都没签就要那么多钱,不同意此事。之后几天,楚某丁和父亲与杨某乙又见面商谈了几次。最后签订合同之前,杨某乙要楚某丁带10万元现金过去,说合同签订后先预付10万元押金,之后动工的10天内再把剩下的10万元押金给他。楚某丁就要求他带好他公司的行政章和公司其他负责人一起见面签订合同,杨某乙就说没问题,并说他们公司的行政章已经在他身上了。2010年11月9日晚上8点钟的时候,双方约好在一个茶楼里见面签合同。与杨某乙在准备签订合同前,杨某乙又提出要先把10万元押金给他,他才签字。楚某丁与父亲就不同意。杨某乙就讲他可以先开他们公司的现金收某,并盖好他们公司的财某。楚某丁与父亲同意了,杨某乙马上开好了一张10万元押金收某,并盖了他们百果公司的财某。杨某乙把收某给楚某丁之后,楚某丁与父亲就把10万元现金交给了杨某乙,之后杨某乙在合同上签了他的名字。楚某丁与父亲要求杨某乙在合同上盖他们公司的行政章,并要求他们公司其他代表人也签字。杨某乙突然拿出手机拨通一个号码并按了扩音,电话拨通后,杨某乙问对方:“章子是不是在你身上”对方一个男子声音回答说:“在|”杨某乙又问:“是你拿章子过来,还是我过去。”那男子电话回答说:“你过来吧,我在帝国KTV唱歌”说完就挂了电话。电话挂了后,杨某乙就和楚某丁父亲去找那个“周总”。杨某乙走的时候顺手在10万元现金袋子里拿了1万元现金兜到他口袋。过了40分钟左右,楚某丁父亲和杨某乙回来了,“周总”说章子没在身上,要他们明天再来补盖章。楚某丁和父亲当时相信了他们,就走了,10万元现金都给杨某乙带走了。第二天早上,楚某丁父亲又到郴州想找杨某乙盖章,但没找到杨某乙。之后行政章也一直未盖成,也见不到杨某乙人,而且在电话中,杨某乙还说必须要把剩下的10万元押金给他,他才把事办好。楚某丁和父亲都觉得可能被骗了,就到网站上查询百果公司一些信息,了解到该公司附属于“香港坤湘投资有限公司”,然后又进“香港坤湘投资有限公司”的网站,看到网站内一条任免通告,内容是杨某乙于2010年9月10日就已被公司免去一切职务。此时,他们才知道被骗了。最后是以付完剩下10万元押金诱使杨某乙见面,将他扭送到公安机关了。

(14)被害人楚某戊的陈述,证明:

其子楚某丁和李某庚是朋友。2010年10月中旬,楚某丁通过李某己朋友邓某明、刘某认识了杨某乙的弟弟杨某明。之后邓某明等就介绍楚某丁承包百果公司的土方工程。经过调查,楚某戊父子觉得该事项真的,于是就到郴州找到杨某明,杨某明带他们找到他的哥哥杨某乙。双方在皇朝酒店见了面之后,没说什么,楚某戊父子就走了。过了两天的样子,杨某明和刘某打电话给楚某丁要出1万元钱用来做经费,后来他俩直接到楚某戊家里找到了楚某丁,楚某丁没经过楚某戊的同意拿了1万元给了杨某明(楚某丁很想做该工程)。又过了一个星期左右,双方约好在郴州天湖茶楼见面时,楚某戊草拟了一份合同给杨某乙、杨某明他们看。后来刘某把楚某戊叫到另外一个包厢说要5万元钱,楚某戊不肯就走了。又过了三四天的样子,刘某就和楚某丁联系,说10万元可以把工程办好。又过了十多天,楚某戊父子、李某庚、邓某明四个人带了10万元现金到了天湖茶楼(杨某乙那边有杨某乙、杨某明、一个光头、一个胖子,杨某乙说是他们公司的),双方把合同看了一下,改动了一点。楚某戊就要他们先盖章签字,再把钱给他们。杨某乙不肯,说写个收某给楚某戊。杨某乙写了一个收某给楚某戊后,楚某戊就把钱拿给了他。之后杨某乙在10万元钱中拿了1万元放进了自己的口袋,说到“帝国”去盖章(开始的时候杨某乙说章在自己身上,拿钱给他后就变某)。当时杨某乙还打了个电话,确实章子在“帝国”。楚某戊跟杨某乙到“帝国”后,见到了周玉学(香港坤湘投资有限公司董事长)。周玉学说在外面谁会带一个章子出来,让第二天再过来,杨某乙就拉楚某戊走了。第二天,楚某戊打杨某乙电话,杨某乙说周总去资兴了,联系不上。第三天,楚某戊又打杨某乙电话,杨某乙还是说联系不上周玉学。过了十多天,楚某戊打电话叫出了杨某乙,说把事办好算了。杨某乙说:“老楚,看你的表现了。”聊了一会儿,杨某乙说他挪用了公司3万元钱,意思是要楚某戊满上。楚某戊听后就走了。又过了段时间,楚某戊找到杨某乙,杨某乙说他要去香港总公司开会,等他回来再说,后来就一直联系不上他。2011年1月8日,杨某乙打电话给楚某丁说要把事情办好,还让楚某丁不要让楚某戊和李某庚知道。楚某戊让楚某丁打电话给杨某乙,要他到永兴来,他不肯。后来楚某戊打电话给杨某乙,说已经准备好钱了,杨某乙就答应说来永兴看看。到楚某戊家里后,聊了一会儿,聊的不对劲了,楚某戊就拿出了一张杨某乙的免职通知书给他看,然后就打电话报警了。早几天,邓某明说杨某乙在公司里出了一点事情,然后楚某戊就在网上调出了杨某乙的免职通知书。

(15)被告人杨某乙的供述,证明:

①郴州百果大观园休闲农业有限公司是2009年8月26日成立的,属于香港坤湘投资有限公司的下属分公司,公司设在永兴县X村,项目基地在山冲村。公司最初的股东是周玉学、黄某国、黄某平,后来因公司缺乏资金,到2010年5月中旬通过朋友介绍,杨某乙自称能够从银行贷到款(至今未从银行贷到款),而以股东的身份加入了进来,并且四人口头协议杨某乙占51%的股份。5月25日香港坤湘投资有限公司正式下文任命杨某乙为百果公司执行董事、项目总指挥长。2010年9月底,杨某乙通过一个叫刘某的人介绍认识了永兴碧塘的楚某丁父子。因百果大观园需修一条公路进去,杨某乙与楚某丁父子初步谈了一个意向,就是由他们先期垫资承包这个土方工程(当时在场的有刘某、李某庚等人)。10月中旬,又在公司一起谈了此事,当时在场的有黄某国、黄某平,当时要求他们预付20万元的信用金(整个工程款达1500万左右),以防止他们转包。11月9日,双方在郴州国庆路天湖茶楼一个包厢签订了一个书面协议,当时在场的有楚某丁父子、李某庚、文明、黄某龙、刘某以及杨某乙弟弟杨某明,甲方由杨某乙作为委某代表人签的字,乙方则是楚某丁签的字,此协议需经签字并加盖公司印章,并且在乙方交纳了信用金之后才生效。签协议当天,楚某丁父子说要给杨某乙10万好处费,钱是1万元1扎的,共10扎。当时杨某乙从10万元钱中拿了1万元放到包里,然后就和楚某戊一起去帝国KTV找周玉学,因为那天是他过生日,杨某乙就从那1万元中拿了2000元钱给他当做礼金。后来,杨某乙和黄某龙去了南塔美食某场与张才富及其父亲吃夜宵(后来杨某明也去了),杨某乙要还钱给张才富父子。2010年7月份,张才富介绍何赞金到百果大观园承包了办公楼至水库的那条路的土方施工,当时杨某乙收某何赞金4万元的好处费,约定如果工程没有做下去的话,就退还4万元(张才富做的担保)。后来何赞金做了一个月的样子就没有做了,他就找张才富闹着要退还4万元,张才富的父亲给了他4万元钱(因为杨某乙当时没钱),由杨某乙写了欠条给张才富的父亲,当时讲好一个星期内还,一个星期没还就要算利息1000元一天,因此杨某乙要还张才富父亲5万元钱。还钱后,杨某乙又付了刘某、张勇、邓某明、李某庚每人5000中介费,给了杨某明1000元。2010年11月20日左右,周玉学、黄某国、黄某平三人约杨某乙到郴州兴隆步行街的九鼎茶楼,说到招商局办事没有钱,要他借1万元钱给他们。杨某乙就借了1万元给他们,打了欠条,后来周玉学说借去交公司的电费了。剩下的钱,杨某乙都请客吃饭用掉了。

杨某乙与楚某丁签合同得到了周玉学的认可。杨某乙是以公司的名义收某某兵10万元信用金的,并且打了收某,还加盖了公司财某专用章,告诉了其他三个股东,但10万元信用金没有上交公司财某。后来因为种种原因章子一直没盖,杨某乙说要楚某丁他们交纳20万元信用金后,周玉学就会盖章,但他们一直未交。

刚开始谈合同的时候,刘某还到楚某丁那里拿了1万元钱,是楚某丁叫刘某和杨某明去拿的,讲是给杨某乙几个人买烟抽。后来刘某给了杨某乙5000元,给了杨某明200元,给了杨某明儿子400元红包。

杨某乙不知道被免职的事,事实上香港总公司是个皮包公司。2010年12月26日该份委某书是假的,是杨某乙从打字社扫描伪造某,主要是为了方便到外面办事引资。

②2010年9月份,百果公司项目监理谭冬宁介绍安仁的一个建筑老板周立新承包该公司综合大楼建设项目,具体负责和周立新谈合同的是杨某乙。合同是2010年9月30日晚上在郴州市X路天湖茶楼一个包厢里签的,杨某乙代表百果公司在合同上签了字,周立新作为承包方签了字。合同签好后,周立新把1万元信用金交给杨某乙,2010年10月16日进场施工,周立新在10月12日就把剩余的9万元交给杨某乙了。合同的主要内容是百果公司将位于水库附近综合大楼项目承包给周立新施工建设,工程施工按进度付款,每建一层楼付多少钱给周立新。合同签好之后周立新要先交10万元信用金,等工程完工后由公司再退给他。该10万元钱杨某乙都没有经过公司财某,是自己保管支配的,但是通过周玉学、黄某平他们一起研究决定如何用。

9月30日那天收某周立新1万元钱后,杨某乙把那1万元钱当天就给了周玉学3000元、谭冬宁2500元(是杨某乙付给他的介绍费,周立新是他介绍来的),杨某乙自己2500元。第二天给黄某平2000元,也是周玉学的意思,他讲公司没有钱发工资,大家先拿点钱用,到时候再来冲抵。

10月12日收某周立新9万元,杨某乙和周玉学、黄某平、黄某国四个人就约好到郴州帝国大酒店商量如何使用,决定付谭冬宁的监理费2万元(黄某平、周玉学、黄某国三人都签了字),后来杨某乙付了5万元给谭冬宁(几个人先商量支付监理费,周玉学他们同意付2万元。谭冬宁就讲要5万元,后来周玉学就问杨某乙能不能付那么多,意思就是付了5万元后杨某乙的资金能否正常运转,杨某乙讲可以先给他5万),其中3万元算杨某乙先借给他的,谭冬宁写了借条。黄某平讲项目部那边要补偿当地农民的橘子树钱,共1.6万元,要先付1万元。第二天,杨某乙给了1万元给黄某平,没有打条子。另外杨某乙写了一张2万元的支条,从公司支取2万元现金用于办理公司总体规划书的一些招待费用,由周玉学、黄某平、黄某国三人签了字。最后还剩下1万元,他们四个人分了,周玉学2000元,黄某平2000元,黄某国4000元,杨某乙2000元。杨某乙和周立新签订的合同没有加盖百果公司的公章(9月30日签合同那天,周玉学讲章子没有带,后来就没有盖了。杨某乙对周立新讲公司马上就会换法人代表了,到时他当了法人代表,全权做主,要周立新放心)。周立新他们是10月16日进的场,因当时和当地农民存在点纠纷,所以没动工,直到杨某乙被抓还没有动工。综合楼这个项目确实有,但杨某乙在公司也没有看见过书面上的资料。杨某乙进公司不久,就和周玉学他们一起请永兴建筑设计院的设计师把施工图纸制作出来了。所以这个项目公司是承认的。

公司对周立新承包的综合楼项目没有付款的能力,也就是公司没有实际履行合同的能力,要等到银行贷到款了才有能力去履行。公司财某根本就是负债,账户上没有钱,就是开了个户在那里。香港坤湘公司没有投过一分钱到百果公司,坤湘公司实际上就是一个皮包公司。

③杨某乙到公司上班之前,周玉学、黄某国他们和控告人刘某州签订了土方施工合同,刘某州等人做了一段时间就终止了合同。周玉学、黄某国之前签合同也收某20万元信用金,合同终止后就要将20万元以没做完的工程结算,给刘某州等人,共是29万元,该笔钱一直没有付。2010年5月,杨某乙到百果大观园公司上班后,公司还了5万元给刘某州,并讲7月底还清,后来公司没有钱还,刘某州就起诉到法院。2010年9月3日,永兴县X组织调解,杨某乙代表公司去参加调解的。

④杨某乙从百果公司财某借款,2010年6月18日借5000元,7月5日借2000元,是从财某颜育群手上借的;2010年7月22日上午借的2000元是从黄某平那里拿的,是拿去取在修的车。

(16)户籍证明、抓获经过的说明证明:杨某乙具有刑事责任年龄及其身份情况,系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上列证据,已形成完整的证据链,足以认定被告人杨某乙采取签订土石方工程承包施工合同的手段骗取他人合同信用金10万元的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签订工程承包施工合同为诱饵,骗取他人合同信用金人民币10万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其犯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应依法予以惩处。经查:2010年9、10月份,百果公司确有委某被告人杨某乙办理相关事务的情况,但并不等同于期间该公司授某其有对外签订合同的权限;杨某乙收某的合同信用金并未交予公司财某,而是肆意挥霍,事后该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对杨某乙与被害人楚某丁签订的合同亦不予认可,且公司在此之前两个月已免除杨某乙职务,宣布其行为与该公司无关、公司财某专用章作废。另从百果公司账户余额为零而根本无正常运转资金的财某状况、公司实际施工项目的现状、杨某乙肆意挥霍合同信用金至使无法返还的情况分析,杨某乙在根本无实际履行合同的能力及自始无真诚履行合同意思的情况下,实施了以签订工程承包合同为幌子骗取他人合同信用金的客观行为,主观上明显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某的故意,侵犯了经济合同管理秩序和公私财某的所有权,其行为符合合同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因此,被告人杨某乙及其辩护人提出杨某乙与楚某丁签订合同及收某信用金是百果公司授某的职务行为、不构成合同诈骗罪的辩解与辩护意见,与已查明的事实不符,于法律相悖,本院不予采纳。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杨某乙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二、继续追缴被告人杨某乙违法所得人民币x元发还被害人。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阳海盛

审判员李某庚良

人民陪审员刘某非

二○一一年十月二十日

代理书记员李某庚

附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二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某,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某产:

(一)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

(二)以伪造、变某、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

(三)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

(四)收某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某、货某、预付款或者担保财某后逃匿的;

(五)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某的。

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某,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某,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某,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某,应当予以没收。没收某财某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六十二条在被告人最后陈述后,审判长宣布休庭,合议庭进行评议,根据已经查明的事实、证据和有关的法律规定,分别作出以下判决:

(一)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有罪判决;

(二)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无罪的,应当作出无罪判决;

(三)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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